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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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

什么是程序?

程序可以指一序列的活动、作业、步骤、决断、计算和工序,当它们保证依照严格规定的顺序发生时即产生所述的后果、产品或局面。

——可以看出,程序是一系列的活动,是严格的按照顺序执行以达到所预期的后果。对照侦查程序,侦查程序就也需要按照严格的或者说是法定的程序,执行一系列活动,以达到破案的目的。

什么是侦查程序?

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实施侦查行为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步骤。

侦查程序一般都是指法定侦查主体(有的国家仅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人员去发现、提取、保存、审查和判断证据材料,根据认为确实且充分的证据揭示案件真相,对认定有罪的案件要证实其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以便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对其正确审判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总和。

——我认为,这个侦查程序的概念和程序的概念是相互印证的。侦查程序就是按照:立案——侦查决策(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侦查取证(发现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侦查终结这个既定的过程发展的。侦查程序的目的,就是达到证据查清,嫌疑人归案这一破案标准制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侦查程序是从立案开始,有些书上认为,还有侦查前程序,就是受案和审查。但是,我国的侦查程序,究竟是从立案开始还是受案开始?从受案到审查,侦查机关由于形势紧张,可以采取一些侦查措施,所以我感觉,我国的侦查程序,其实应该从受案开始。

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

(一)侦查权的分配

中国实行的这种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侦查权的制度,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独自进行侦查的。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除了在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等诸环节上可以进行审查以外,一般并不采取任何具体的同步侦查行为。

(二)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

与西方国家的侦查程序相比,中国的侦查活动(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法院既不参与侦查活动,也无权对侦查行为实施授权和审查。

(1)侦查活动的单向性。侦查几乎全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调查活动。其中基本上不存在辩护一方的有效的防御活动。(2)侦查活动的强制性,所有侦查活动都由侦查机关主动进行,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服从和配合,不具有较多的自由选择权。(3)侦查活动的不公开性。

(三)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

中国侦查机关实施的拘留、逮捕与审前羁押措施没有实现程序上的分离,审前羁押措施的采取不需有专门的法律程序。在拘留的适用以及拘留后的羁押问题上,侦查机关拥有绝对

的决定权,而不受任何中立的司法审查。

尽管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可以就其诉讼权利的限制或者羁押期间的延长问题提出申诉和控告,律师还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种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并不足以引发针对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因为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各级法院都不受理这种申诉、控告或申请。

(四)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同时,又赋予了侦查机关自行采取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这必然打破控辩平等的诉讼格局,使犯罪嫌疑人沦为诉讼客体的地位。

(五)律师的参与

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参与侦查活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改善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侦查机关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但是这种辩护人的地位并不完整,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受到法律等的严格限制。

(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被告知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随即有权参与侦查阶段的活动,其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被认为是唯一有效的法律帮助行为。)

——从这些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侦查权更偏向于行政侦查属性,对侦查权缺乏司法审查,国家公权力明显高于公民的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明显客体化,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实际上明显弱于侦查机关。由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过程,目的明确就是为了证实其犯罪,而弱化证实其罪轻或无罪,由此导致冤假错案频发。并且在这种不平等地位的侦查模式中,犯罪嫌疑人不存在沉默权,犯罪嫌疑人不招供等情况,极易激怒审讯人,易发刑讯逼供等情况。侦查程序作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人权保障直接对抗,运用不当极易破坏公民的人权。

我国侦查程序所包括的内容?

一、审查立案根据

(一)受理

立案是侦破刑事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二)审查

审查的目的在于初步判明事件的性质,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或重大犯罪嫌疑的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便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三)立案

立案是决定刑事侦查部门是否开展侦查活动的根据。只有依法立案之后,才能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没有立案这一程序,就无法开展侦查,也就没有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的存在;二是法律依据,即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侦查决策(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

对案情的分析判断,主要是指对犯罪事实状态或者犯罪线索材料的分析研究,从认识上

再现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掌握案件的构成情况,据以推断案件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制定侦查计划。

三、侦查取证(发现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

全面实施侦查,必须落实侦查计划,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运用多种侦查措施,紧紧围绕发现犯罪嫌疑人这一中心问题开展调查,以便发现线索,获取证据。

深入调查是在广泛搜集线索的基础上,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法,对犯罪嫌疑线索,逐人、逐事、逐物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以便突出重点的嫌疑对象。

四、破案

破案是侦查的目的,也是侦查破案程序中的最后一项工作。

(一)审查证据

在破案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全面审查搜集的有关证据,检验核实已经获得的证据是否确凿无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还需搜集核实哪些必不可少的证据。

(二)拘捕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五、侦查终结

复核补充证据、预审、侦查终结,是侦查活动的最后一个步骤。通过预审,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充分确凿,所定性质准确,法律手续完备,即可结束侦查活动。然后写出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签发,连同诉讼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When you are old and grey and full of sleep,

And nodding by the fire, take down this book,

And slowly read, and dream of the soft look

Your eyes had once, and of their shadows deep;

How many loved your moments of glad grace,

And loved your beauty with love false or true,

But one man loved the pilgrim soul in you,

And loved the sorrows of your changing 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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