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西安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服务机构,引导带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六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设有专门为在孵企业提供第二条所含内容的部门或职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之比不小于6:4;3、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4、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有一年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8、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市科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三章标准认定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五章奖励与支持第六章附则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优化创业孵化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为有独立运营主体,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办公场地,链接人才、技术、资本等全要素孵化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的创业创新载体。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四条众创空间应搭建项目、技术、人才和资本等深层服务对接平台,完善企业成长培育机制,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鼓励众创空间服务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互动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标准认定第七条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模式新颖、效果显著、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实际投入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二)运营机构须在西安注册(含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有专职运营团队,运营负责人应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同时团队中至少2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四)孵化场地集中,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场地使用权限在3年以上(自申请认定之日起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70%以上,单个企业占用面积不超过总面积20%;(五)孵化对象应是科技型创业团队或成立不满36个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其中工商注册地址在空间内并实际入驻办公的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近12个月新增工商注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5家;以高校为运营主体的众创空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六)近12个月至少有2家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融资;(七)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配备不少于3人的创业导师队伍,定期向在孵企业和团队进行咨询辅导;能够常态化组织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每月组织创业活动不少于2次;(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创业服务机构6家以上。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和孵化能力,引导众创载体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优化创业孵化体系,根据《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拟于12月上旬分别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依据《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和通知相关要求整理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五份;(二)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双创管理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组织工作,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开发区推荐盖章,统一报至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四)考察通过后,市科技局将对拟认定的申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则予以认定。
二、受理时间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7日纸质版报送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18号宏府大厦B座905室联系人:龚杰刘奇瀑联系电话:88405044 159****629486786492 186****6598三、投诉建议市科技局坚决维护项目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并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西安市科技局机关纪委电话:86786660)。
附件:1.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doc2.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doc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空间名称:申报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制年月日填表说明1.填写申报书前,填报单位需详细阅读《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本《申报书》是申报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的必要材料之一。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下面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定标准1.孵化器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其所服务的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其孵化器的类型,包括技术型孵化器、产业型孵化器、资本型孵化器等。
2.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网络设备等,能够满足创业者的工作和研发需求。
4.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转化等服务。
5.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能够有效促进创业项目的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推进等。
二、认定程序1.条件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初步条件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
3.审查评估: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环节,对其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发布结果:认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2.创业项目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帮助其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资源整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整合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等资源来支持创业者的发展,为其提供项目推介、融资、市场拓展等支持。
4.监督管理:认定机构应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流程。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doc 5页)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2006-07-20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人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与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日,为了加强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的建设工作,科技部批准西安市等9个城市为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我们相信这一试点工作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的建设,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使我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再上新台阶。
一、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基本概况企业孵化器的概念是由美国的乔·曼库索于1959年首次提出,美国的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于1959年在纽约的Batavia成立,直到70年代末期,在美国创办企业孵化器还只是处于探索试验阶段。
越南战争之后,美国出现经济衰退,企业大量裁员,于是产生了大量的创业队伍,出现了新创中小企业群体。
中小企业给美国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使经济开始复苏。
中小企业群体的大量出现,为美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提供了市场需求。
因此,近二十年企业孵化器首先在美国取得成功,然后向欧洲、亚洲等世界各地扩散。
目前北美是世界上企业孵化器产业最发达的地区,据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协会(NBIA)统计,到1998年,其400多家会员单位共孵化了近19000家企业,创造了245000个就业机会。
孵化器的发展势头强劲,大致以每周新开一家的速度增长。
据统计,经企业孵化器孵化的企业,成活率超过80%,而未经孵化的企业,成活率只为20%。
在欧洲,70年代以来,企业孵化器发展很快。
到1998年底,欧洲共有孵化器2334家:英国134家;荷兰203家;德国191家;法国172家;比利时124家;意大利61家;西班牙55家;爱尔兰42家;俄罗斯33家;波兰30家;奥地利28家;芬兰26家;匈牙利12家;瑞典8家;丹麦5家;挪威4家。
美欧孵化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支持。
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5]24号)。
结合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空间和综合服务的创业创新载体或服务平台。
第三条鼓励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与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和社会组织机构利用自身条件创办不同类型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政策、项目与资金支持。
按其聚集创业创新要素资源情况,分为创业空间、创客空间和众创服务空间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设立宗旨是服务创新创业。
可为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投融资、商务及其它配套服务,有固定办公场所,并由专业管理服务团队运营。
(二)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
建立了服务对象遴选入驻、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
能为为创业者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纳税、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认证检测等线上线下服务。
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经常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三)入驻服务对象,应是从事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以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背景随着科技发展和全球经济的变化,科技企业的发展愈发重要。
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推手和关键环节,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同样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支持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因此,在建立健全创新、竞争、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和科技创新生态,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移转化方面,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度,以营造健康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合规管理、培育优秀的科技企业和在市场的发展,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内容1. 定义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专门从事孵化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金融服务和提供基本服务设施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2. 认定标准(1)合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完备的孵化设施和基础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公共服务区等。
(3)具有专业的孵化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应由具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4)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应有详细的企业入孵条件、入孵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收费等制度。
3. 申请程序(1)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向所在区或市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认定程序: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认定标准即可进行公示;同时,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全面评估。
4. 监管(1)施行层层监管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都应有详细的管理制度。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划用途进行联网管理,动态更新使用情况。
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业务申报、财务报表等基本管理能力。
(3)对不符合认定标准和存在违规行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严格监管。
如存在不合法行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罚。
结语通过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度,将能够营造更为健康、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优秀的科技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同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一、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孵化器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孵化器孵化效率和质量,加强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管理下的所有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过程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明确制度制定主体2.制定制度草案3.公示4.征求意见5.修改6.审批7.正式发文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2.《行政管理法》3.《劳动合同法》4.《劳动法》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公司《管理规定》四、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制度名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2.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管理下的所有科技企业孵化器。
3.目的:规范孵化器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孵化器孵化效率和质量,加强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4.内容:(1)孵化器认定、审核和登记(2)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3)孵化器入驻企业条件要求(4)孵化器服务内容和标准(5)孵化器运营管理规范(6)孵化器评估和退出机制5.责任主体:(1)孵化器管理机构(2)入驻企业(3)孵化器相关人员6.执行程序:(1)认定审核程序(2)入驻程序(3)管理程序(4)服务程序(5)评估和退出程序7.责任追究:(1)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入驻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应及时查处,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孵化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3)对给予入驻企业提供虚假或不实服务承诺的孵化器管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以上内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度编写人员应该严格遵循制度制定程序,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并充分考虑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或科技项目提供孵化、加速、投资等一揽子服务的机构。
在创新创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下面将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属于科技部门的一种机构,主要是指针对科技型企业和科技项目的孵化、加速和投资等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创新和研发支持: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2. 产业转型和升级:为传统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3. 创业导师和顾问:为创业初期的团队提供创业指导、创新思路、投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 孵化空间和资源共享:为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共享设施、实验室、网络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机制为了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作和管理,需要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认定条件(1)注册时间:认定机构应在三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历史经营数据。
(2)注册资金:认定机构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3)孵化范围:认定机构应以科技型企业为主要孵化对象,并提供创意产业支持。
(4)师资队伍:认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且具有丰富的孵化经验。
(5)管理机制:认定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范及安全保障措施。
2. 认定程序(1)受理申请:认定机构应接受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的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
(2)现场核查:认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评审认定: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材料和考察情况综合评定申请机构的孵化能力,并出具认定报告。
(4)公示反馈:认定机构应在媒体上公示认定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反馈。
3. 管理制度经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规范管理制度:建立严谨的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正常运转。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鼓励和支持一批科技服务业龙头骨干机构,更好发挥示范作用,加快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产业体系,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10日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积极推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引进与培育并举,加强科技服务机构管理,根据“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营规范化”原则,大力扶植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服务业龙头机构,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的示范作用,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业态新型化、服务方式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产业体系,为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具有西安特色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二条依据《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215号)标准,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运行良好的以科技服务为主要业务,面向社会从事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的专业化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三条原则上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要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注重体制、机制、技术与服务模式创新,具有服务功能集成化、业务渗透能力强、服务范围广、规模效益良好、发展前景广阔、产业带动力强等特点,具有较传统服务内容(模式)有较大提升或改善的新模式、新业态。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7年西安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7年西安市民营科技企
业认定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7.06.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7年西安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细则》和西安市《关于开展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通知》(市科发〔2012〕45号)文件要求,现定于2017年6月30日起开展西安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及年检工作(网址:),按照西安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及年检要求、流程及申报材料(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积极申报。
(新系统填写操作,我局将择期开展培训工作)。
年检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二楼西安科技大市场
联系人:张晓哲联系电话:68518787
附件:
西安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企业系统使用说明书.doc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27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CATALOGUE目录•孵化器概述•孵化器认定•孵化器管理•孵化器扶持政策•孵化器发展展望•典型案例分析CHAPTER孵化器概述孵化器定义孵化器特点孵化器的定义与特点孵化器的重要性促进科技创新由于初创科技企业往往面临资金、市场、技术等多重风险,孵化器可以帮助这些企业降低风险,提高成活率。
提高企业成活率培养企业家精神起源与早期发展快速发展与多元化服务国际合作与网络化发展孵化器的历史与发展CHAPTER孵化器认定认定条件具备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专业的运营团队良好的孵化环境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以向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简介、运营团队介绍、孵化场地介绍等。
现场考察审核通过后,科技管理部门会安排现场考察,了解孵化器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发展潜审核材料认定公布认定流程孵化场地规模与设施运营团队专业能力孵化环境支持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定标准与评估指标CHAPTER孵化器管理010203投资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投资建议、尽职调查等服务,帮助企业规范投融资行为。
融资对接搭建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桥梁,组织融资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获取发展资金。
融资担保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
投融资服务管理创业导师管理CHAPTER孵化器扶持政策对象条件政策支持对象和条件内容支持孵化器建设、运营、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在孵企业研发、产业化、市场推广等;支持孵化器与高校院所、专业服务机构合作;支持科技金融结合,促进孵化器投融资服务等。
方式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信贷支持、科技资源共享等。
政策支持内容和方式政策支持流程和注意事项CHAPTER孵化器发展展望国际孵化器发展趋势协同创新投资与孵化结合专业化发展03国际化发展我国孵化器发展前景01规模化发展02创新驱动发展孵化器创新发展方向数字化孵化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孵化器的数字化升级,提高孵化效率和服务质量。
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市科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五章奖励与支持第六章附则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培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推荐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市政办发〔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已经2016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批复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目标的通知》(财建〔2016〕309号)、《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要求,就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建设众创孵化载体,筑牢创业创新源泉阵地(一)大力鼓励支持利用现有楼宇资源改造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于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孵化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分档次给予30—300万元奖补,以后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营奖补;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给予相应奖补。
鼓励建设虚拟众创空间,鼓励发展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媒体延伸型、专业服务型等创新型孵化平台。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
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8.10.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陕科高发〔2017〕2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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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西安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服务机构,引导带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六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6.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7.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满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4.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6.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7.在孵企业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认定一次。
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所在开发区(基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市科技局,由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申请市级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3.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7.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9.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
每年5月15日前,各开发区(基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西安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视同已获得市级认定,由市科技局负责统计备案。
每年5月15日前,各开发区(基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
对运行绩效突出,主要孵化指标超过认定标准50%,且具有完善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孵化器,经专家评审后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对经市科技局推荐获得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六条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设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