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检查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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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检小组管理制度

飞检小组管理制度

飞检小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飞检小组的管理工作,保证飞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飞检小组的任务是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安全检查,以确保航空器完全适航,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条飞检小组的管理工作应该遵循“严格、细致、严谨、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飞检小组的管理制度适用于飞行检查小组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飞检小组的组织架构第五条飞检小组由飞检小组长、副小组长、飞检员等组成。

第六条飞检小组长负责飞检小组的整体工作,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飞检小组的副小组长协助小组长工作,并在小组长不在时履行小组长的职责。

第八条飞检员是飞检小组的核心成员,负责执行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安全检查任务。

第九条飞检小组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保证每个成员的职责明确,互相配合。

第十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保证飞行检查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飞检小组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机动灵活的管理制度,以应对飞检工作的各种情况。

第十二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合理的值班制度,以保证24小时随时能够进行飞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飞检小组在进行飞检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飞检计划执行,确保每个飞行检查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安全意识,保证在飞行检查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十五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科学、严密的信息记录和汇报制度,确保对飞行检查任务的记录完整。

第十六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训练和考核制度,以提高飞检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四章飞检小组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飞检小组应当制定详细的飞行检查计划,包括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安全检查内容和流程。

第十八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科学的飞行检查工具和设备,确保飞行检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每次飞行检查任务进行详细记录,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条飞检小组应当对飞行检查任务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每次飞行检查任务的合格完成。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范本)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范本)
11.2是否落实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置记录是否
齐全、完整。(2分)
11.3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原辅材料以及利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2分)
12
食品
安全事故处置
12.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分)
13
2.本记录表包括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其他问题和重复扣分项等4方面内容,总分共IOO分;
3.每个检查项目根据重要性赋予不同的分值。如该项目检查未发现问题得满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则根据问题的数量和严重程度进行扣分:
(1)按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一般性的问题扣项目分值的25%,较严重的问题扣项目分值的50%,严重的问题扣项目分值的75%—100%,扣完为止;例如:检查项目10.3,建立留样制度,但无保留样品,扣完1.5分;未建立制度也未进行留样,则扣完全部分值2分。
(2)按问题的数量扣分:如一个项目发现多个问题,按每个问题的扣分值累加,扣完为止。例如:检查项目1.1,分值1分,若此项发现两个问题,每个问题扣0.25分,则最后得分0.5分。
4.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除重大问题重复扣分项外),按每条扣1分;
5.重大问题重复扣分项要求:若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至125条法律规定的情形,每项重复扣10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每项重复扣5分(配方标签管理一般问题按5.1内容进行扣分,如涉嫌重大欺诈消费者则以食品安全法进行扣分);发现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审查细则中明令禁止行为的情形,每项重复扣5分;
10.1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2分)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学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内容及标准

学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内容及标准

学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内容及标准一.食堂食品安全管理1.食堂自主经营,不对外承包;严格落实学校食堂月度自查制度,查阅基层监管部门的季度检查情况;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3.积极参加“星级学校食堂”创建活动,各项管理规范,落实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入(出)库登记、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健康查体、规范管理、安全卫生、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4.食堂布局流程规范,食品采购、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符合要求;5.严格执行领导陪餐制、周食谱制及食堂开放日制度;6.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食品采购索证记录和消毒记录、食品留样记录规范;7.实行大宗物品集中定点采购,杜绝过期、变质、“三无”食品;8.不得经营“三无”食品和自制食品;9.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0.食堂消防用电管理规范,消防设施配备到位;11.食堂所用燃气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规定,并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812.学校自备水源应定期检查清洗消毒,桶装水、纯净水须有合格证明。

二、食堂卫生(一)环境和器械卫生1.厨房整体环境卫生整洁;杀菌、灭蝇、消毒等卫生设施配备齐全,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各种炊事机械有专人负责、专人保养,器械干净,并用专用盖布盖好。

冰箱内无血水,东西码放有序,并定期除霜。

3.工作厨台、橱箱及厨房无垃圾死角,无遗留腐烂的菜屑、碎肉。

4.应装置抽油烟机,并定时清理油垢。

5.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躲藏或出入。

6.应备置密盖污物桶、厨余桶,厨余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内隔夜。

7.厨房清洁扫除工作,每日要做到数次,清洁完毕,清扫用具应集中放置。

8.杀菌剂和洗涤剂不得与杀虫剂等放在一起,有毒的物质要标明,放在固定场所及指定专人管理。

(二)食品和炊具卫生1.严格执行生熟、半成品分开存放。

飞行检查年终检查总结

飞行检查年终检查总结

飞行检查年终检查总结一、背景飞行检查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对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营水平和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总结对2024年飞行检查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检查内容与目标2024年飞行检查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飞行员资质与训练:检查飞行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训练水平,确保其具备执行航班任务的能力。

2.机组资源管理:评估机组人员之间的协作与沟通,确保航班运行过程中的高效协作。

3.飞机维护与检查:对飞机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飞机处于适航状态。

4.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评估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以上内容的检查,旨在发现潜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航空安全水平。

三、检查结果与问题分析在2024年的飞行检查中,共检查了XX家航空公司的XX个航班,发现以下问题:1.部分飞行员资质过期或训练不足,需加强培训和资质审核。

2.机组资源管理存在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的情况,需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培训。

3.飞机维护与检查方面存在记录不规范、维护不到位等问题,需加强维护管理和监督。

4.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方面存在预案不完善、演练不充分等问题,需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

针对以上问题,已要求相关航空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

四、经验教训与改进措施在2024年的飞行检查工作中,我们认识到以下几点经验教训:1.检查工作需更加细致全面,不留死角。

2.加强与航空公司的沟通与协作,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3.注重对航空安全新形势、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检查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为改进飞行检查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检查标准和程序,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航空公司进行严格处理和督促整改。

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飞行检查的整体水平。

飞行检查相关工作流程文件

飞行检查相关工作流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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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检查的工作程序

飞行检查的工作程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7〕61号)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药品审评认证中心阅读次数:436 【字体:大中小】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省局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根据《湖北省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省局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GMP飞行检查。

二、药品GMP飞行检查的企业名单及检查范围由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确定。

三、药品GMP飞行检查的具体时间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中心负责下发《药品GMP飞行检查通知》(附件1),一式两份,于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分别交给企业及所在地药监局。

五、中心负责制定《药品GMP飞行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程序、重点检查内容、需要核实的问题、检查组组成及分工等。

六、中心负责抽调检查员。

中心在抽调检查员时要告知检查员所在单位,检查员参加检查时要向所在单位报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检验所要全力支持检查员的工作。

中心要加强对检查员工作的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不再聘任。

七、检查组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员和药检所技术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对有举报、投诉或有违法案件线索的飞行检查,省局稽查分局须派人参加。

八、检查组成员应到中心指定的地点集中,到达时间由中心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局,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市(州)局。

市(州)局派一名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工作并负责安排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统一承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浙食药监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0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飞行检查报告录入省局医疗器械GSP检查信息数据库的工作,待数据库建成后开展。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9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4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和省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局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工作,包括被检查单位的确定、检查结果的审核及处理。

第四条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局飞行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组的调派和检查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五条省局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情况,抽取部分企业作为年度飞行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为飞行检查对象:(一)投诉举报或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企业经营及产品质量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二)产品质量抽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三)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四)其它省局认为需开展飞行检查情形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8•【文号】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深化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第三条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特殊方式。

对于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一)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二)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三)对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四)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企业的跟踪检查;(五)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不守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六)其他情形的有因检查。

第四条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对该企业前次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五条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和检查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2016年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为防止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出现药品质量管理滑坡现象,巩固和深化GSP认证成果及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和《2016年陕西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严监管、促规范、保安全”为总体目标,以“坚持问题导向、实行风险监管、强化检查督查、落实主体责任”为监管抓手,以“四个最严”为保障,通过继续推进药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监管信息公开等有效监管措施的落实,增强企业质量和主体责任意识,降低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全市药品流通质量安全。

二、工作安排(一)市局负责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

各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连锁)企业门店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

(二)跟踪飞行检查按照省局有关规定,结合GSP认证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采取事先不告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药品经营企业跟踪飞行检查覆盖面100%。

(三)本年度跟踪飞行检查原则上于11月底完成,工作安排的时间和内容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灵活掌握。

三、检查内容(一)药品批发1.重点检查内容:(1)购销方资质审查情况(购销单位是否合法,购进品种是否合法,购销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收购药品等);(2)依法诚信经营情况(有无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走票过票、出租、转让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购销票据、购销记录和药品实物是否一致等);(3)重点品种管理情况(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等购销、储存、运输);(4)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情况(执业药师配备及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5)仓储条件及库区管理情况(特别是冷链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温湿度监测记录情况);(6)药品销售运输管理情况(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是否杜绝现金交易及有无留存销售、运输记录凭证备查;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是否实时监测并记录相关温度数据,运输记录凭证是否完整规范);(7)企业GSP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8)企业GSP认证时或2015年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缺陷项目整改落实情况;(9)新修订GSP实施情况(计算机管理系统、零售连锁总部药事服务系统、内审、验证等环节管理情况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增强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检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飞行检查,系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定定义务情况实施有重点的、不定期的突击性现场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飞行检查是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形式,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飞行检查遵循依法、及时、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实施的飞行检查活动。

第五条飞行检查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采用异地检查的方式。

飞行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参与飞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条飞行检查的重点生产企业是:(一)曾经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有不合格或问题记录的;(三)曾经被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四)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五)所生产的食品属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

第八条飞行检查应重点关注下列环节:(一)生产环境:是否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场所是否存在杂乱、饲养家畜家禽及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等问题;(二)食品原料: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为原料,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原料或掺假掺杂原料;(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对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相关标准,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四)回收食品处置:是否存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加工或者使用过期或临近保质期食品再加工等问题;(五)被举报、投诉或反映的问题情况;(六)食品安全事故或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处置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督查暨质量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督查暨质量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督查暨质量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渝建质安〔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督查暨质量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重庆市工程质量飞行检查工作方案》(渝建质安〔2020〕28号)要求,推动全市建筑工程品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21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督查暨质量飞行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一)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重点检查小区配套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等住宅建筑工程,以及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工程。

每个区县(自治县)随机抽查在建项目不少于2个,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

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剧院、场馆、酒店、集贸市场、商场、车站、养老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和住用人数较多、威胁公共安全的城镇危旧房屋。

二、检查内容(一)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一是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主要建筑材料进场报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情况;二是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情况;三是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落实情况。

飞行检查准备程序

飞行检查准备程序
文件名称
飞行检查准备程序
类别
QP
页次
2/3
编号
QP-42
版本/次
C/0
-例行飞行检查抽样(一般三年一次);
-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出现重大投诉或可能的医疗事故案例;
6.2飞行检查的内部临时通知
6.2.1根据质量体系的管理要求,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实时保持有效的运行。
6.2.2门卫室在遇到陌生人事访问时,应询问其目的,查看其主证件,并且做好登记。
6.3.6 关于欧盟飞行检查的特别要求:
抽查的机型,申请认证机型在100个以内,不少于三个;100个以上,每一百个机型抽样三个机型检查。
6.3.7在审核的过程中,各部门必须认真配合,不得拖延、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但是根据法规的要求,如下信息可以不提供审核:
-- 财务数据
-- 销售数据
-- 核心技术机密
6.3.2首次会议结束后,管理者代表、开发部、品质部与文控专员应留下,审核员会将审核的日程与需要的资料进行说明,各负责人记录下后,应在15分钟内准备齐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批提供,但不能超一小时。
6.3.3 检查的全过程,管理者代表(或其代理人)应全程予以陪同。相关的检查发现,如属实应予以记录,不属实的应予以澄清。
4.4各职能部门:负责参与首次与末次会议;否则配合审核员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与现场以供审核。
5.流程

6.内容
6.1 飞行检查的时机
6.1.1根据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在如下时机可能会被执行飞行检查:
- 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6.4.5 审核发现的实施追踪与效果确认由法规与体系管理部负责。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鲁医保函〔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38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现将《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7月26日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省医保局决定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推进飞行检查常态化,加大医保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和纠治力度,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

全省医保基金飞行检查重点关注医保基金收支体量较大的机构,强调公平公正和警钟长鸣,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强化自律、主动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聚焦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强烈和医保基金使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按照压茬推进、逐个解决的思路,分批分期推动问题逐个查深查透、逐步规范解决,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检查对象(一)随机抽查。

从每个市医保基金使用量排名前5位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前3位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各随机抽取1家;从医保基金使用量排名前3位的定点零售药店随机抽取1家(检查不少于3家门店),确定为被检对象。

2021-2023年已被国家和省飞行检查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再作为检查对象。

(二)“回头看”抽查。

化妆品飞行检查工作原则

化妆品飞行检查工作原则

化妆品飞行检查工作原则
化妆品要过安检应该先知道相关规定,在规定的范围以内按照要求携带,而要顺利的通过安检,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做:只携带单瓶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化妆品;包装清晰且盖子密封盖紧;归纳整理好并且放在箱包里;安检时拿出来交给安检人员检查即可。

有些化妆品则不要随身带着过安检,比如灌装喷雾就不行,那么防晒喷雾、保湿喷雾这些是不允许携带的。

先看化妆品的种类,其中有些不能过安检,比如说保湿喷雾、防晒喷雾等,这些是灌装的,因为内部气压较高有爆炸的风险,所以不能带。

另外指甲油、大瓶的洗发水以及沐浴露也不能带。

化妆品每一瓶的容量低于100毫升,如果超过就会被安检时没收,因此单瓶的容量千万别大于100毫升,同时要注意是瓶子上的容量,而不是里面还剩余的情况。

如果是严格按照安检操作,那么行李里面灌装的东西都是需要拿出来的,包括手机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等等,但也要看不同的场合,机场安检最为严格,高铁安检一般无需拿出来。

医保飞行检查迎检方案范文

医保飞行检查迎检方案范文

医保飞行检查迎检方案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医保飞行检查迎检的工作安排,我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掌握的资料,特编写了一份医保飞行检查迎检方案,供参考如下:一、背景与目的医保飞行检查是保障飞机乘务人员健康的重要工作环节,也是确保飞机乘务人员连续工作的关键保障措施。

本次迎检旨在检查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的完善性和规范性,确保乘务人员的飞行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1. 迎检组: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织协调迎检工作。

2. 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组:负责医保飞行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事前资料准备、体检安排和结果的整理归档等。

3.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迎检组进行乘务人员的信息统计和档案整理工作。

4. 人事部:负责向迎检组提供乘务人员的在职及离职档案。

同时,协助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组进行体检结果的整理归档。

三、迎检方案1. 资料准备(1)收集乘务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历年的体检资料。

(2)核对乘务人员的医保缴费情况,确保缴费记录的完整性。

(3)检查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的相关文件是否完备、规范,包括医疗机构的检查项目、飞行乘务人员台账等。

2. 人员体检(1)根据乘务人员人数和工作性质,按时安排乘务人员进行体检。

(2)选择具备医疗资质和经验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体检内容包括身体检查、肺活量检测、视力测量、听力检查等项目。

3. 体检结果整理归档(1)由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组负责整理乘务人员的体检结果,建立档案,分别归档在人力资源部和人事部。

(2)对于体检结果异常的乘务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跟进和处理。

四、质量控制措施1. 加强内部培训,提升医保飞行检查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质量意识。

2. 定期组织医保飞行检查工作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和讨论,总结经验和改进措施。

3. 对于迎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五、安全措施1. 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组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体检机构和人员的卫生防护措施的监督和落实,确保体检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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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7〕61号)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药品审评认证中心阅读次数:436 【字体:大中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省局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
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根据《湖北省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省局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GMP飞行检查。

二、药品GMP飞行检查的企业名单及检查范围由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确定。

三、药品GMP飞行检查的具体时间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中心负责下发《药品GMP飞行检查通知》(附件1),一式两份,于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分别交给企业及所在地药监局。

五、中心负责制定《药品GMP飞行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程序、重点检查内容、需要核实的问题、检查组组成及分工等。

六、中心负责抽调检查员。

中心在抽调检查员时要告知检查员所在单位,检查员参加检查时要向所在单位报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检验所要全力支持检查员的工作。

中心要加强对检查员工作的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不再聘任。

七、检查组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员和药检所技术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对有举报、投诉或有违法案件线索的飞行检查,省局稽查分局须派人参加。

八、检查组成员应到中心指定的地点集中,到达时间由中心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局,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市(州)局。

市(州)局派一名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工作并负责安排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统一承担。

九、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及时召开首次会议,通报检查要求,签订《药品GMP
飞行检查纪律》(附件3)。

十、检查组在被检查企业显著位置张贴公告(附件4),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

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十一、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必要时,通知当地药监局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

十二、在现场检查过程中。

检查员应及时做好《药品GMP飞行检查现场记录》(附件5)、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十三、检查组对有关问题的核实情况,如实填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查实问题》(附件6)表,并经企业负责人和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

企业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说明,由2名以上检查员签字。

十四、检查组撰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附件7),检查报告包括检查过程及内容、核实的情况、缺陷项目、结论及处理建议等。

要求根据《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将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具体的缺陷项目条款号相对应。

十五、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在《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附件8)上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说明,由2名以上检查员签字。

十六、召开末次会议,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报告交企业。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十七、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及时将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药品GMP飞行检查查实问题、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记录、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等一并上交中心。

十八、中心对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将所有资料一并转交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对检查报告的综合审核和呈报。

十九、组织和实施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漏飞行检查的有关情况和举报人信息,并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二十、检查组不应向被检查企业摊派任何费用。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局应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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