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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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6-09-20青政发〔2015〕27号2015-11-30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82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82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便于二次装修工程及时交付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效青岛建设,特制定本监督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简称“二次装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通知所指的二次装修活动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外立面改造(含节能改造)、主体承重结构需要重大变动的建筑物、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通知。

二、工程分类我市二次装修工程分为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和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两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1]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1]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治安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单位和个人出租、承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旅馆业除外)居住,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出租的房屋应当合法,违法建筑、逾期临时建筑不得出租。

三、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单位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公安派出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或发给《暂住人口准住证》。

出租人凭出租登记证明或《暂住人口准住证》到房产、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二)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五)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

五、房屋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和其他合法证件;其中,暂住人口须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二)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三)未经批准,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青岛公租房收费标准

青岛公租房收费标准

青岛公租房收费标准在青岛市,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的出现,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也帮助他们解决了住房问题。

但是,对于公租房的收费标准,很多人可能还不是很清楚。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青岛公租房的收费标准。

首先,公租房的收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租金,另一部分是物业管理费。

对于租金,根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调整。

一般来说,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是相对较低的,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而对于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公租房小区的日常维护、清洁、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合理,不得擅自调整。

其次,关于公租房的收费周期,一般来说是按月收费。

租户需要在每个月的特定日期前将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交纳到指定的账户上。

对于逾期未交纳的情况,一般会按照一定的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因此,租户需要严格按时缴纳费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再次,对于公租房的收费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交纳。

在缴纳费用时,租户需要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物业管理处进行转账或交纳现金,并及时保存好交款凭证。

这样不仅可以及时有效地完成缴费,也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效的证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租房的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租户需要保持关注。

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租户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规划。

总的来说,青岛公租房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租户在租住公租房时,需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并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青岛公租房的收费标准,为大家的居住生活提供一些帮助。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4]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4]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4〕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7日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满足本市人才住房需求,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实现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结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6个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建设办)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第三条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二)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三)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四)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五)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见附件)。

第四条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才公寓申请表;(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三)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9月7日青政发〔1991〕211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归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市直管国有房产和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前款规定管理的房产,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市房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

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管的房产,可以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房产经营单位经营。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公有房产或利用公有房产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和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所有权单位是指,依法拥有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房产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办法》及本细则所指房产经营单位是指,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从事房产出租、买卖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

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管理第六条公有房产实行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青岛城市规划

2020年青岛城市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传承和延续城市空间结构和发展方向,坚持“环湾布局、生态间隔”的规划理念,形成“三城联动”的空间组成架构。

依托以胶州湾为核心的生态安全格局,固化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合理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统筹旧城更新与新区建设,促进产业升级与城市转型,提升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均衡布局公共服务设施,推动东岸城区做优做美、北岸城区做高做新、西岸城区做大做强,构建功能复合、生态宜居、内生活力的海湾集合型中心城区。

青岛新闻网3月4日讯2016年1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新版总体规划划定了中心城区的开发边界,按照“三主、五副、多层级”网络型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将青岛分成:城市主中心、城市副中心、东岸城区、北岸城区、西岸城区。

详细规划各中心区的定位,将青岛打造成“三城联动、组团发展”的海湾型中心城区。

至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61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08平方米;中心城区规划居住用地216.88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2.48%,人均35.55平方米。

【城市主中心】:东岸浮山湾中心区、西岸唐岛湾中心区、北岸红岛湾中心区 浮山湾中心区:是青岛市的行政服务、金融商务、商业旅游服务中心。

范围为延安三路、敦化路、燕儿岛路及浮山湾围合的区域,面积约4.86平方公里。

唐岛湾中心区:是西海岸新区的行政服务、商务商贸、金融信息、港航服务、文化旅游中心。

范围为太行山路、香江路、衡山路及唐岛湾围合的区域,以及朝阳山周边区域,面积约4.24平方公里。

红岛湾中心区:是青岛市的国际会议、文化交流、科技研发、旅游服务中心,由红岛的国际会议、文化旅游中心,智力岛的科技研发中心,河套的商务会展、体育医疗中心共同组成,面积约6.25平方公里。

【城市副中心】:李沧、崂山、城阳、青岛湾老城区和辛安五个城市副中心 李沧副中心:是胶州湾东岸中部地区公共服务中心,对于完善青岛的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具有积极作用。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产型人才住房装修标准

青岛产型人才住房装修标准

青岛产型人才住房装修标准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装修及配套应遵守本标准;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风格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标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

集中建设项目小区入口、分散配建项目楼宇单元入口加装人脸、指纹识别等门禁管理系统,入户锁采用人脸、指纹识别等智能门锁;每个住宅单元应设分户信报箱,信报箱应集中设置;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七条电力、供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除一楼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墙面镶贴仿大理石瓷砖外,其他室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内墙乳胶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房源建筹,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畴,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与管理市场化运作。

2.全市统筹,以区市为主。

市政府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区市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本区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区市,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度,力争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使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得到缓解。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筹,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租赁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周转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的配租工作,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年度引才需求计划,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租赁性房源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周转住房所在区房产经营单位负责租金收取和房屋养护维修等工作。

申请配租程序及标准第五条经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一)从本市外引进到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二)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无住房。

第六条申请程序:(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和证明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1、申请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附后);2、家庭成员户籍和身份证明;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在青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配租程序:(一)调配房源。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求计划,统筹调配安排房源.(二)制定配租方案。

按照“优先服务、重点保障"的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配租方案,对《办法》第二条前3款的人选予以优先考虑。

2022年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

2022年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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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以下是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发布为准。

1.申请⼈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的申请⼈,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年⼈均⽉收⼊连续⼀年低于580元。

1⼈户家庭年收⼊低于6960元,2⼈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按增加6960元计算)。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户家庭低于15万元,2⼈户低于23万元,3⼈户低于30万元,4⼈户低于38万元,5⼈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4.家庭住房⼈均使⽤⾯积低于7.5平⽅⽶,且申请⼈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具备下列情形之⼀: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员;有60岁(含)以上⼈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在⼆⼈以上。

不满⾜其中任何⼀项都⽆法申请,不过你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房。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2007年6⽉20⽇起,在市内四区最低⽣活保障家庭(⽉收⼊300元以下)基本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扩⼤⾄家庭⼈均⽉收⼊610元(现⾏最低⼯资标准)以下、⼈均住房建筑⾯积10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青岛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青岛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青岛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青岛人才公寓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住房保障项目,旨在为在青岛工作和就业的高科技、高技能、高素质人才提供高品质、低价格的住房。

申请条件和流程是申请者进入人才公寓的第一步,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青岛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申请条件首先,申请者必须符合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

通常情况下,青岛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户口的非本区户籍人员或外地户籍人员。

2.年龄条件:通常情况下,申请人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无年龄上限。

3.学历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技术技能等级证书,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或者相关高素质人才认定证书。

4.工作条件:申请人必须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含一年)以上。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市范围内,未享受因就业和住房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以上是青岛人才公寓的基本申请条件,具体的条件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申请者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开始申请人才公寓了。

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然后将这些材料通过规定的途径提交给相关部门。

2.审核资格: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这包括对申请者的身份、学历、工作、社保等方面的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

3.录入信息:审核通过后,申请者需要将个人信息和住房需求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这是为了方便后续的房源匹配和分配。

4.排队等待: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被列入待配房源的名单中,按照先后顺序等待房源的分配。

等待的时间可能会较长,申请者需要有耐心等待。

5.房源匹配:当有适合的房源时,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请者的需求和条件进行匹配,并通知申请者前往选房。

6.签订合同:申请者在选择了自己满意的房源后,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入住合同,并交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8.04
•【字号】青建办字〔2020〕92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
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我局经过认真梳理,编制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附件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2022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条件

2022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条件

2022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房需要哪些条件满⾜青岛市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房等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消费者,可申请租住此类房屋。

那么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房需要哪些条件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房怎么申请?满⾜以...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在青岛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房需要哪些条件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房怎么申请?满⾜以下条件,可申请各类保障住房:(⼀)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其中⾄少⼀⼈达到5年以上;2、⼈均⽉收⼊不超过760元;3、⼈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13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标准上限的4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其中⾄少⼀⼈达到5年以上;2、⼈均⽉收⼊不超过1864元;3、⼈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13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标准上限的6倍。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其中⾄少⼀⼈达到5年以上;2、⼈均⽉收⼊不超过1864元;3、⼈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13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标准上限的6倍。

(四)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2、⼈均⽉收⼊不超过2796元;3、⼈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20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标准上限的6倍。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青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到“十四五”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努力实现住有所居、职住平衡。

二、拓宽房源筹集渠道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存量房屋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积极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经验做法,多渠道筹集房源,切实增加供给。

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产的管理,保护所有权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与黄岛区的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公有房产包括:房产经营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房产;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管的房产;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房产。

第四条公有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有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和各县级市、区(包括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房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批准成立的房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直管的国有房产。

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的管理第六条公有房产所有单位均须到房管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产所有权证件,房产所有权证件具有法律效力,严禁涂改、伪造。

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产业增减(包括新建、扩建、加层、拆除、倒塌)时,所有权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房管机关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逾期登记者,须交纳逾期费,拒绝登记者,其房产视为产权不清,由房管机关予以代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房产,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所有权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房产经营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房产,拨给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自管房产,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

所有权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第八条房产所有权单位对所管理的房产要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掌握房产的产权、座落、结构、面积、设备、用途、完好程度、用地面积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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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
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装修及配套应遵守本标准;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风格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6〕55号)
中有关施工和验收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每个住宅单元应设分户信报箱,信报箱应集中设置;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七条电力、供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除一楼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墙面镶贴仿大理石瓷砖外,其他室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内墙乳胶漆。

第三章户内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十条起居厅、卧室:地面铺装强化复合木地板或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踢脚线;墙面、棚面刷白色乳胶漆。

第十一条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镶贴瓷砖,顶棚吊装PVC或者铝合金扣板,吊顶加配吸顶灯;厨房配备整体橱柜及不锈钢洗菜盆(含节水型龙头),配备燃气灶和排油烟机,并按规范对接排油烟机管道和油烟气排放竖井;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洗手盆(含节水型龙头),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冷热水管,暗卫生间安装排气扇。

第十二条阳台: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棚面刷白色乳胶漆;如在阳台预设洗衣机摆放位置,需预留给排水接口及电源插座,洗涤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三条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钢制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塑钢窗或阻热性铝合金窗(同时安装纱窗),窗玻璃选用中空玻璃。

第十四条灯具:室内所有光源均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不得采用白炽灯,卫生间应采用防水型灯具。

第十五条各功能区电视、电话、网络插口、电源插座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家用电器和设备的摆放、安装位置以及防水、防火安全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安装到位。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项目房源可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太阳能
热水系统,系统采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标准为我市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基本标准,实际施工的装修及配套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可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适当提高装修及配套标准。

第十八条在商品房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其所建公共部位建设标准应一致。

第十九条目前开工在建但尚未交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根据本标准制定本辖区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2010年印发的《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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