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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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发表时间:2010-01-07T11:31:08.153Z 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12期下供稿作者:张灿灿
[导读] 电子商务正在以不可阻挡之势风行世界各地,其简化的贸易流程、相对低廉的成本和巨大的利润令人心驰神往
摘要:电子商务正在以不可阻挡之势风行世界各地,其简化的贸易流程、相对低廉的成本和巨大的利润令人心驰神往,可以说它已成为新经济的发动机。然而正如世界上其他处于“初级阶段”的事物一样,电子商务因其特殊的交易方式引发了税收问题的争议,给现行的税收征管提出新的的挑战。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4.6;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08)12-0124-02
作者简介:张灿灿(1983-)女,湖北襄樊人,财经系教师,从事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一、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含义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是利用Internet提供的信息网络在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因而具有传统商务不可比拟的特点:
1.交易全球化。互联网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开放的,也就没有地域、距离的限制,电子商务正是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
2.交易虚拟化。通过Internet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3.交易成本低。第一,距离越远,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传统交易而言就越低。第二,供货商可以在网页上介绍产品,避免了传统方式下做广告、印发宣传资料的大量费用;第三,交易主体直接通过互联网查阅信息,减少了许多中介环节,大大降低了中介环节费用的支出;第四,由于电子商务可以实现“零库存”,从而减少了仓储和采购成本。第五,企业利用内部网可实现“无纸办公”,提高了内部信息传递的效率。
4.交易效率高。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可以快速地传递信息,如提供供货信息、网上议价、商谈等活动,大大节省了时间。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与方便。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一种潮流,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的人也越来越多,这种发展趋势已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中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2002年9月底,全球互联网用户已经从2002年5月底的5.807亿增长到了6.056亿。截至2008年5月,全球网民数量从4月份的7.66亿增至7.72亿。全球人口总数为66亿,这意味着全球网民数量的比例为12%。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大约为22 935亿美元,截至2006年,已达到12.8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额的18%,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据IBM公司预测,到2010年,全球将有55%的商业零售业务要通过互联网来完成。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自从1994年接入Internet后我国的网上市场也得到快速增长,并且形成了一定的网上市场规模。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截至2006年底,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37亿,占中国人口总数的10.5%,仅次于美国,跃居全球第二,北京市网民普及率也首次超过30%。由于Internet的技术性,上网网民一般学历知识较高,80%以上的都受过高等教育,因此从市场营销角度看这些网民具有很高的购买潜力和消费能力。截至2008年5月,我国使用支付宝的用户已经超过8 000万,日交易总额超过3.5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150万笔。现今我国电子商务正在飞速发展着,同时它给传统的税收征管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虚拟实体、虚拟环境极大地加剧了税收的难度,使得传统税收方法显得手足无措,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确定
我国现有的税法,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确定的。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各项交易都在虚拟的市场中进行,这样企业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改变经营地点,企业可以将其在高税国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免税国。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二)征税对象难以监控和定义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难以监控和定义。对电子商务货物的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些有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音乐CD、书籍、图画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载的方式销售给顾客,那究竟是按销售货物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呢?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三)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主要针对流转额征税。而电子商务中,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超越了时空界限,其结果可能是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如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而当这些商品被数字化传送后,这些购买者是一般消费者,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这些都会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期限分按年、按季、按次征收等多种。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因而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例如,我国公民在美国设立了一个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来源于美国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