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云大学[2006]16号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全面反映我校学生的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本科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道德素质分、学科专业素质分、身心素质分、实践能力与技能水平分四部分构成,即: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思想道德素质分+学科专业素质分+身心素质分+实践能力与技能水平分。
二、参评学生范围。
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习期满一学年的本科学生。
三、综合测评成绩的测评(一)思想道德素质分的测评思想道德素质的测评,分基础分和附加分两个方面,满分为20分。
即思想道德素质分=基础分+附加分。
1、基础分。
基础分为10分,基础分的评定是在学生对上一学年的思想道德素质进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学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的情况表现,由班级测评小组审核打分。
2、附加分①政治理论学习。
考察学生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方针政策的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情况。
本项1分。
②校纪校规知识学习。
考察学生参加学校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学习情况。
本项1.5分。
测评年度,积极参加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和安全教育的学生可适当加分。
测评年度,参加校纪校规及安全知识考试成绩在60-79分者,加0.5分;80-89分者,加1分,90分以上者,加1.5分。
③思想道德表现。
评价学生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表现,以及在学习、生活过程中体现的团队精神、学习态度、精神面貌、出勤情况和受处分情况等。
本项2.5分。
测评年度,因事迹突出,受学院通报表扬者加0.5分,受校级奖励者加1分,受省级奖励者加1.5分,受国家级奖励者加2.5分。
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扣0.2分,受警告处分者扣0.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分,受记过处分者扣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2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各学院(部)、学生处和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
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
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2.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如CET-4成绩单等),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学生应填写《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及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云南大学文件云大教〔2016〕113号关于印发《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现将《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大学2016年9月29日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为规范本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的发放、使用、补办等工作,促使广大学生爱护和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学生证和校徽,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生入学报到前,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招生人数,将校徽发放到各学院。
新生办完各项入学报到手续后,学院将校徽发给学生。
未报到学生的校徽,由各学院教务员交回教务处教务科。
二、新生入学3个月内,经学校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由各学院教务员到教务处教务科,按实际人数领取学生证,发给学生。
三、学生证用于证明学生身份、注册、参加学校考试、购买火车票等。
学生证和校徽仅供学生个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学生证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各学院应当及时将未报到新生的姓名、性别、学号、未报到原因等数据报送教务处教务科;对已报到新生,注意登记学生乘坐火车站点及区间。
五、每学期开学注册报到期间,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未加盖注册章,注册无效。
六、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学生应及时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挂失,出具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院教务员审核同意并统一到教务处教务科补办。
七、学生证的补办时间为每学期第十六至十七周内。
八、学生证中假期“乘车区间”一栏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住址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涂改无效。
如果家庭住址变动,需要更改时,学生必须持家长工作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
九、学生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离校前,必须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校徽可以留作纪念。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文件《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云大〔2016〕208号)同时废止。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制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一)学生每学期按规定缴费后,在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二)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三)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四)申请贷款和其它形式资助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重修第二条重修对象与条件一、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一)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
(二)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补(缓)考中有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的。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一)安排重修时,欠学费或住宿费,且未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的。
(二)新学期开学未经注册的。
(三)同一门课已申请重修过1次的。
(四)第六、七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只能参加补考或毕业前清考)。
第三条重修时间与课程范围一、对于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定期安排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
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学院将于补考成绩公布后及时安排有关学生进行重修。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时间跨度为一年,如第一学年上学期没通过的课程应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后立即申请重修。
如果需重修的课程与自己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有冲突,可以写申请说明情况,交系教务干事备案,等待下一次课程开设时再申请安排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1次,1次重修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三、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都可以申请重修,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四条课程重修形式一、跟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少的,原则上由各系(部)根据教室容纳情况均匀地安排至本系相关班级上课。
二、组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多,且所上课程的班级教室容纳不下,可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组班重修,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云南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二、奖励与处分
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及各方面素质综合 发展的方向性要求,主要通过素质综合测评 素质综合测评 和奖学金 违纪处分 奖学金、违纪处分 奖学金 违纪处分共同体现。
(1)综合测评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 思想道德素质、 学科专业素质与人文素质、身心素质、 实践能力与技能水平的综合反映。
(2)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习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应当给 予以下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等级、奖金金额、获奖比例及综合测评成绩要求 (1)特等奖学金,每人奖励6000元,每年学校评选不超过5名。获该项 奖的学生是我校学生中的优秀代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带头示范作用,体现着当代大学生 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获奖学生同时授予“云南大学优秀学生标兵”称号,并优先推荐参加当 年省级、国家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本项奖可作为学 生毕业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重要依据。特等奖学金获奖学生由当年一等奖学 金获奖学生中产生。 (2)一等奖学金,每人奖励3000元。基地班、文理科综合素质教育试验 班不超过参评学生数4%,其他专业不超过参评学生数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 于90分; (3)二等奖学金,每人奖励1500元。基地班、文理科综合素质教育试验 班不超过参评学生数7%,其他专业不超过参评学生数5%。综合测评成绩不低 于85分; (4)三等奖学金,每人奖励1000元。基地班、文理科综合素质教育试验 班不超过参评学生数15%,其他专业不超过参评学生数10%。综合测评成绩不 低于80分。 以上参评学生中,思想道德素质分不低于16分。 对获“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干部,同时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不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奖学金发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 发放。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重修第二条重修对象与条件一、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一)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
(二)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补(缓)考中有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的。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一)安排重修时,欠学费或住宿费,且未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的。
(二)新学期开学未经注册的。
(三)同一门课已申请重修过1次的。
(四)第六、七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只能参加补考或毕业前清考)。
第三条重修时间与课程范围一、对于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定期安排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
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学院将于补考成绩公布后及时安排有关学生进行重修。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时间跨度为一年,如第一学年上学期没通过的课程应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后立即申请重修。
如果需重修的课程与自己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有冲突,可以写申请说明情况,交系教务干事备案,等待下一次课程开设时再申请安排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1次,1次重修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三、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都可以申请重修,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四条课程重修形式一、跟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少的,原则上由各系(部)根据教室容纳情况均匀地安排至本系相关班级上课。
二、组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多,且所上课程的班级教室容纳不下,可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组班重修,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各学院(部)、学生处和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
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病情确已好转者,可在下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能够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未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提前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
理。
第三章学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四年制本科专业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7年。
学生弹性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在内。
第九条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计划的同时,学生可根据素质发展需要,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历。
学生可在第二年下学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辅修专业申请,经所申请修读的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参加选课。
第四章选课
第十条学生应当依据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在学制年限内按学期合理选课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第十一条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所修课程由学校为学生代选。
自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应按所修专业教学计划,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课。
第十二条公共必修、军事训练、劳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及科研训练等课程原则上必须按学校安排的学期或时间选课修读。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量,包括重修课程在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一至第六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20学分。
凡在校学生,除非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每学期均须选课。
因申请提前毕业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一学期的选课确需超过
30学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考勤中发现的旷课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的,每天按4学时计算;不参加政治学习的,根据学习时间长短,参照一般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
请假在三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部)审批。
请假一经批准,院(部)、系教务干事必须及时向任课教师通报。
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向审批人销假。
需要续假的,需再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条、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各种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教务科学籍管理员处备案,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