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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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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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各学院(部)、学生处和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病情确已好转者,可在下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能够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未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提前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

理。

第三章学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四年制本科专业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7年。学生弹性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在内。

第九条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计划的同时,学生可根据素质发展需要,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历。学生可在第二年下学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辅修专业申请,经所申请修读的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参加选课。

第四章选课

第十条学生应当依据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在学制年限内按学期合理选课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第十一条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所修课程由学校为学生代选。自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应按所修专业教学计划,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课。

第十二条公共必修、军事训练、劳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及科研训练等课程原则上必须按学校安排的学期或时间选课修读。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量,包括重修课程在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第一至第六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20学分。凡在校学生,除非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每学期均须选课。

因申请提前毕业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一学期的选课确需超过

30学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考勤中发现的旷课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的,每天按4学时计算;不参加政治学习的,根据学习时间长短,参照一般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请假在三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部)审批。请假一经批准,院(部)、系教务干事必须及时向任课教师通报。

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向审批人销假。需要续假的,需再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条、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各种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教务科学籍管理员处备案,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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