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对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学校退学处理导致文凭纠纷案的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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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

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
从法律层面看,与学位撤销有关的法律规范仅有两个条文。 其一是学位条例第17条:“学位授予 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议,可以撤销。 ”其二是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37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 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虽然,学位条例和管理规定为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提 供了法律依据,但两部法律均未过多设置撤销学位的条件,学位条例对撤销学位的实体条件限定为 “舞弊作伪”,管理规定设置的撤销学位的实体条件则为“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在规范层面,对撤销学位的程序、期限、被撤销学位者的权利 保护等都没有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而是由各高校自行在校级层面加以规定,客观上带来适法不统 一的问题。 因此,笔者拟从学位的性质及其撤销类型分析着手,进而阐述学位撤销权行使的边界,以 期推动对学位条例的修订以及学位管理法治化。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研究员。 本文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度“上海市教育法治人才培养计划— ——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参见芮振华:《我国高校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构成局限及其克服》,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2〕参见熊丙奇:《“于艳茹案”的启示:法律、学术不可混为一谈》,载《中国科学报》2017年8月29日,第7版。 〔3〕参见《三问“学霸”人设翟天临:论文谁写? 学位怎么拿? 如何过审? 》,载https:///newsDetail_forward_2970006,

浅析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浅析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方 面使 高 校 在 惩戒 学 生 上 有 着 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
( ) 一 高校 惩戒权 的界 定分析
空间 , 另一方面受传统理论影响② 教育立法 的缺失 ,
高校惩戒权是指高校为了教育和管理 目的, 以及司法救济的弱化 , 依 学生的受教育权面临着被侵 据教育法律或其 内部管理规 章对有违法违规 违纪 害的危险。随之而来的是二者之间频繁的冲突和一 行为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 的权力① 。高校惩戒权的 波又一波的学生诉母校案件。 ( ) 一 实体规 则的缺位 是 引起 冲 突的根 本原 因 存在 , 面基 于高校 自治 的需求 。 一方 另一 方面 为 了维 护教学秩序。对于学生违反规章制度或有损集体利
王 胜利 , 洁 王
( 南开大学 法学院 , 天津 3 0 7 ) 0 0 1
摘 要 : 大学校 园这样一个特殊的小社会、 在 大世界 中, 大学生以受教育权被侵犯诉母校的不当惩戒纠纷在不断地上演
着, 文章分析 了高校惩戒权和大 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原 因, 试图以最 大限度的保护 学生受教 育权为考量基点 , 着重规
2 校及其内部机构违法规制 高
的范围 , 但是受德国传统 “ 特别权力关 系” 理论影 响, 我国司法机关往往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看成是
由于上位法的缺失 ,很多涉及学生实体权利的 “ 内部管理行为” 而不纳入司法审查‰ 内容都是 由高校 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确认下来 的。 对于学生受到高校惩戒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高校内部规章作为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 既是保障 “ 特别权力关系” 理论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摒弃。如美 学生受教育权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 也是最容易侵 国认 为对于 学校做 出 的纪律 处分 , 入 司法 审查 的 纳 犯学生权利 的领地 。高校惩戒 权权限不 明, 规制与监 范 围嘲 日 ; 本允许公立学校学生受到开除学籍、 退学 督机制的缺乏彳 容易造成高校违法规制。 艮 下阶位主 等处分时, 可以提起诉讼。 德国也认为学校校规作为 体超越了上阶位主体的权限, 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 强制行使用的公务法人使用规则, 若影响学生的身 致甚至相抵触 。 如对 学生 违纪行为进行 罚款 、 向学生 份, 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圈 。台湾司法院也对此作出 收取“ 就业违约金” , 等 部分高校在无任何法律规定 的精辟 的法 理 阐述 :各 级 学校 依 有关 学 籍 规则 和 “ 和授权的情况下, 竟然 自行设立处罚规定 , 堂而皇之 惩 处规定 , 生所 为退 学和类 似之处 分 行 为, 以 对学 足

论高校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高校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高校 依法治教 问题 对策
不管一国处在何种情况下, 教育至始至终是摆在政府面前的 头 等 大 事 ,十 年 树 木 ,百 年 树 人 , 教育对国家、民族的重要性不言 而喻。依法治教是党中央提出的 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 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 础上,使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规 范化的道路。“依法治教,就是要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全局,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保证教 育工作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面 依法进行,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 与发展的健康有序进行,保障教 育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地 位 的 落 实 ,保 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国家教 育方针的贯彻实施。”[“1]《义务教 育 法》、《教 师 法》、《教 育 法》、《职 业教育法》以及随后的《高等教育 法》相继实施,特别是《教育法》的 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 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 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2]但是,我 们也应当看到,从整个社会的层 面来看,要真正形成依法治教的 良好社会风气,还要经过长期艰 苦的努力。
(四)教育相关权利法律救济 机制不完善,申诉制度亟需重建
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申诉 权,《教育法》又将其具体化,确立 了学生申诉制度,这是对受教育 权利程序方面的一个重要保障措 施。但是整体来看,我国对受教育 权利的程序 保 障还非常 薄弱 ,以 至于现实生活中受教育权利受损 而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屡屡出 现。英国法学家韦德曾指出,“权 利依赖救济”[11]。无救济就无权利, 救济对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监督 学校依法行使职权具有不可替代 的作用,所以,必须完善相关救济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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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争鸣
2011.08
学教育一项权利。 (二)高校行政管 Nhomakorabea行为不遵

撤销学位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撤销学位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因撤销学位证引发的纠纷。

原告小王(化名)是某知名大学的一名本科毕业生,于2019年获得该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士学位。

2020年,该校发现小王在本科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即论文抄袭,遂决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小王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学校处理程序不公,且对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撤销学位证的决定。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小王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未经允许抄袭了多篇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并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提交。

该校在论文查重过程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启动了调查程序。

2. 学校处理经过调查,学校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学术不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某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学校决定撤销小王的学士学位。

3. 小王上诉小王对学校的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论文抄袭是由于对学术规范不了解所致,且抄袭行为发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不应影响其学位证的获得。

此外,小王还认为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未给予其充分申辩的机会。

4. 诉讼提起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学校撤销其学位证的决定。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了小王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1)学校撤销学位证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学校在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不公?(3)小王的论文抄袭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学术不端?2. 法院判决(1)关于学校撤销学位证的决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

本案中,小王的行为构成学术不端,学校有权撤销其学位证。

因此,学校撤销学位证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学校处理程序:法院认为,学校在处理过程中,虽未对小王进行充分申辩,但并未影响其撤销学位证决定的合法性。

因此,学校在处理程序上不存在严重瑕疵。

(3)关于小王的论文抄袭行为:法院认为,小王的论文抄袭行为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高校新生退学问题的转化案例分析及启示

高校新生退学问题的转化案例分析及启示
三、解决办法 (一)用心与学生交流,全面了解问题始末 问题的解决始于对原因的探究。面对学生退学 复读问题,辅导需要了解清楚退学的原因,多问 几个问题,例如:为什么想要退学呢?是对学校不 满意,还是对专业不满意?或是学习生活不适应? 只有了解清楚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辅导员通过舍友 和家长了解到该生有退学想法后,借由关心其身体 状况主动与其接触和沟通。通过与学生谈心谈话,辅 导员了解到该生本身就是复读生,在 2018 年考入某 高校,但因个人对学校专业不满意,选择退学复读,想 考取一所 211 高校。该生原本在高中期间学习成绩
容。因此,高校应加强新生心理调适,真诚关怀学生;加强家校沟通,共促学生成长;抓好入学教育,提升
大学适应能力;加强生涯规划教育,做好职业规划,以解决新生盲目退学问题。
关键词:高校新生;退学;问题转化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853(2021)05-0133-02
高校新生退学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亟待解决的 现实问题。新生退学问题绝不是学生的个人私事,而 是关乎公共利益,对于学校、社会、家庭都会产生 影响;不仅对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而 且 对 国 家 教 育 公 共 资 源 造 成 浪 费。聚焦新生“闪退”问题,高校应该开展针对性 的教育指导,从思想和行动上帮助学生正确认识退 学问题,提升其适应能力。本文立足实际工作案例,通 过典型案例的分析,由点及面探讨新生退学问题的 处理办法,阐述问题解决思路和实施举措,从而为 新生退学问题的处理提供借鉴。
第 41 卷 第 5 期 Vo1.41 No.5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Kaife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 Art

留学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留学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中国某高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生,于2018年9月赴美国某知名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在留学期间,李某因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美国法院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1. 侵权事实:李某在美国某科技公司实习期间,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和设备,编写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应用程序。

然而,李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应用程序上传至开源平台,供他人免费下载和使用。

不久,该公司发现李某的行为,认为其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遂将李某诉至美国法院。

2. 法律依据:美国《版权法》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传播、改编、翻译、制作衍生作品等行为,均构成侵权。

此外,美国《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对此类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3. 案件审理:美国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认为其上传应用程序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且应用程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

然而,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判定李某败诉。

二、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案中,李某作为留学生,在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但在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严格。

李某在实习期间,未充分了解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法律意识:李某在实习期间,应充分了解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然而,李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上传应用程序,表明其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留学生应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避免因法律意识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文化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大,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李某在实习期间,由于文化差异,未能充分了解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习学业证书制度” 习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 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原告 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北京科技 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法予以解决。
总结: 1.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学校自行设立退学权未 适用于法律保留原则,逾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无视相对人的受教育权、申诉权、知情权。惩 处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北京科技大学校规抵触 了法律法规,忽视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它是不受法 律保护的。 3.学校内部秩序管理混乱,学校在具体管理行为 实施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4.高校退学权是具有可诉性的。 5.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对高校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 要性。
案情争议的焦点: 案情争议的焦点:
1.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 2.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的处分有无 法律依据,田永是否具有北京科技 大学的学籍?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 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 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

关于大学生退学现象的思考

关于大学生退学现象的思考

庭经济状况出现重大问题等 ;( )情感上受到挫折 ,如失恋、与恋人产生矛盾、与同学之间出现情感危机 2 等;()躯体严重疾病 ,如患传染性疾病 、白血病、得知躯体疾病病情恶化等。另外 ,独生子女特有的傲 3 慢 、不合群 、 感情脆弱等 ,也经常产生一系列心理问题 。这一切都能导致了一些学生选择退学。 15 因违纪而 退学 . 大学生违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试违纪,在 国家组织的考试或者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铤而走险,使 用通讯工具 ,找人替考等情节严重而被开除学籍 ;二是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 ,甚至与校外人员发生冲突而造
触及 了一些根 本 问题 。绝 大多数 人都认 为大 比例 的大 学生 退学 问题 是 “ 正 常” 的现 象 ,罗列 了种 种 弊端 。 不
很多研究人员对该问题的探讨已超越了医疗保健的范畴 ,逐渐把视线瞄准 了学校的思想教育和教学管理等方 面, 而这其中辅导员的作用举足轻重。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大学生退学的原因,探讨辅导员应采取的相应 对策。
后 ,学习热情不高 ,一旦遇到一些阻力就开始慢慢滋生悔意,觉得在现在的大学里继续学习,纯粹是埋没 自 己的才 华和特 长 ,浪费时 间 ,遂产 生 了退 学的想 法。 12 因没有修够学校规定的学分而退学 . 每个学校都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校的情况 ,制定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 规定每一名学生一个学 年内要修满多少学分,修不够规定学分者将受到重修、试读警告、试读、降级、退学等相应处分,学校每年 都有一部分学生因此被迫离开校园,据调查多数高校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为什么会有这样 的事情发生呢 , 基 本 可 以归为下 面几 点 。 121 高中的错位教育 .. 高中阶段 ,很多教师和家长在教育学生时 ,都把成绩看得很重,把大学描述的多么美好 ,使学生产生只 要熬到大学就可 以自由解放了 ,无需再努力的错觉。导致进入高校后 ,学生学习 目标迷茫 ,缺乏努力的动 力 ,成绩直线下降。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王子前,赵志凌,麦锐(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海口571127)[摘要]近年来,大学生作弊案越来越多、方法五花八门,屡禁不止。

各高校为解决该现象,纷纷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制约学生的不良行为,从中看出高等教育法规在指导学校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行为的重要作用。

以河南省郑州市2011年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案为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对案例进行分析,寻找争议的焦点;其次,分析当前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最后,对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大学生;学籍;法制化[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01-0152-0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数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需求而不断增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培养专业化人才。

但是,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生源质量、人文素养的差别,部分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学生是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取决于高校学生管理水平。

由此可见,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制定校规校纪是建设法制化校园、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的依据和重要保障。

随着各地高等院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对大学生的学业要求也相应提高,部分大学生为能顺利通过考试,考试作弊屡见不鲜。

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看成是加强学生管理,利用管理手段进行学生工作的一个新起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在制定章程中需有相应的管理体制。

高校对学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违法。

社会各界观点不一,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就自己的理解,谈一下自身观点。

一、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一)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介绍2011年6月,河南郑州某高校大学生小刘(化名)在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中使用“电子橡皮擦”作弊,通过橡皮擦中的电子通讯设备传递信息,被考场监考老师当场查出。

_高校处分权_及其法律监督_对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的个案研究

_高校处分权_及其法律监督_对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的个案研究

・热点问题探讨・ “高校处分权”及其法律监督———对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的个案研究殷啸虎 吴 亮 段于民 [内容提要] 随着高校处分权纠纷进入诉讼情形的急剧增多,传统被视为高校权力保留领域的高校处分权的法律监督问题也倍受关注。

本文以“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对高校处分权及其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完备的高校处分权制度必须设立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包括立法保留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并且界定了高校处分权法律监督的范围,粗略设计了高校处分权法律监督的框架。

[关键词] 高校处分权 法律监督 个案研究关于高校处分权的问题,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而在一系列相关的诉讼中,基本上都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的受理范围而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监督高校的处分权,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本文选择“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①主要基于两点理由:(1)开除怀孕大学生的高校处分权,具有处分合法性依据上的模糊性,并且“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由于涉及法律和道德认定标准的相关性,因而成为一个高校处分权与公民权利冲突的典范;(2)此案具有普遍、重大的社会影响,成为广受媒体、法学界关注的重大法制事件。

有关法律讨论的资料更为详实,从而使本文的研究能够建立在比较全面的资料基础之上。

一、案例引出的问题:高校处分权的界定法院在“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的审理中,认定驳回起诉的前提和基础是认为高校处分①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

事情发生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2.03.12•【文号】•【施行日期】1982.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最近接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转来南京邮电学院领导同志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我们也收到北京市高教局的报告,都反映高等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每年全国高等学校总有一些学生退学或被处理出校,尽管教育部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对这部分学生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在职职工回原单位,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退回到父母所在地”,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以“教育部文件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为借口,往往拒不接收。

这不仅给这些学生造成困难,也影响学校的工作。

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现将我们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一、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

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

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一律回家,家居城市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按待业青年对待。

二、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或因病退学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因病退学学生,入学前是在职职工,按照国家对患病职工的规定办理;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一切费用自理。

三、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或因某种原因经批准离开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准予落户。

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7]教学字002号

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7]教学字002号

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
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7]教学字002号1987年1月15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由于学业、健康以及纪律问题中途退学或被处理出校,除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3号文件《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外,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学生离校后次年起,允许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只要达到规定标准(因纪律问题被处理出校的应有悔改表现),在录取时,应与其他考生同样对待。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同层次的同类专业,相同课程的公共基础课,在原学校已取得合格成绩,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免予考试。

其他课程均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参加考试。

全部成绩合格者可发学历证书。

三、因纪律问题被处理出校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有关部门在录用时,应与其他青年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本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转发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中央部属高等学校)。

——结束——。

指导案例38号:田某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指导案例38号:田某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指导案例38号:田某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案号】(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9.04.26裁判规则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正文指导案例38号:田某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颁发证书/高等学校/受案范围/正当程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基本案情:原告田某某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某某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某的考试。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某某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某某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某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某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被告为田某某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某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某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某某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某某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学校退学权行政法学思考

学校退学权行政法学思考

汇报人:日期:contents•学校退学权的法律基础与规定•学校退学权的行政法解读目录•学校退学权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学校退学权行政法的完善与建议•学校退学权行政法思考的总结与展望学校退学权的法律基础与规定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生的退学行为可能涉及合同的解除与违约。

教育法教育法是规定学校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包括学生入学、退学、休学、学业成绩、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其退学行为需要符合行政法的规定。

退学条件退学程序申诉权利举证责任01020304学校可以规定退学的条件,如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业成绩不达标等。

学校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学处理,如提出申请、听证、审批等环节。

学生对于学校的退学处理可以提出申诉,并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学校在处理学生的退学申请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生的退学符合法律规定。

学校退学权的行政法解读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其退学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法性原则学校行使退学权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必须符合教育目的和公共利益,且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不得滥用权力。

合理性原则学校行使退学权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告知、听证、决定等环节,确保学生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程序性原则行政法对学校退学权的规定听证程序学校在行使退学权前,应当为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听证机会,听取学生或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决定程序学校在行使退学权时,应当根据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的结果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学生或其监护人。

告知程序学校在行使退学权前,应当将退学理由、依据和程序告知学生或其监护人,确保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并陈述意见。

学校退学权的行政法行使程序张某诉某中学案张某因违反校规被某中学作出退学处理,但张某认为自己并未违反校规,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某中学在作出退学处理时未遵循法定程序,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了某中学的退学决定。

学生退学协议的法律权益保护

学生退学协议的法律权益保护

学生退学协议的法律权益保护退学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决定中途离开学校的行为。

理解和保护学生的法律权益在学生退学协议中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学生退学协议的法律权益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学生退学协议的定义学生退学协议是指学生与学校之间在学生决定退学时达成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二、法律规定的学生权益保护1.知情权学生享有知情权,即在签署退学协议前,学校应向学生详细解释协议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确保学生充分理解协议条款。

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以便对协议进行全面审查。

2.自愿权学生有权自愿决定是否退学,并且该决定不应受到任何不合理的干扰或强迫。

学校不得以非实质性压力或威胁方式约束学生的自愿权。

3.违约责任学校在退学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退学后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学校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学费、赔偿损失等。

4.隐私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退学协议中,学校应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学生数据。

5.学历问题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在退学协议中明确规定学生该如何处理已经获得的学历和学位。

这涉及到学生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学历和学位,以及相关认证问题。

三、学生退学协议的建议1.充分了解协议条款学生在签署退学协议之前,应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并确保透彻理解。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法律专家或请求学校提供解释。

2.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学生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在处理退学事宜时,应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与学校协商达成一致。

3.保留相关证据学生在与学校协商退学事宜时,应保留与此相关的书面文件、邮件或其他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在后期保护自身权益时发挥重要作用。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学生与学校在退学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审查——以于艳茹案为切入点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审查——以于艳茹案为切入点

第37卷㊀第3期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7㊀No.32018年5月JournalofHenanInstituteofEducation(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May2018文章编号:1006-2920(2018)03-0053-04doi:10.13892/j.cnki.cn41-1093/i.2018.03.010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审查以于艳茹案为切入点刘一玮㊀㊀摘要: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术诚信与学术环境ꎬ而且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ꎮ司法权力既要尊重高校的自治空间ꎬ又要适度介入高校管理事务ꎬ承担起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责任ꎮ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行政管理关系时ꎬ应当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有限审查原则ꎮ在行政诉讼中ꎬ法院应当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分别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ꎬ正确把握干预行政权力行使的深度ꎬ最大限度保证相应主体合法权利的实现ꎮ关键词:学术不端ꎻ司法审查ꎻ于艳茹案㊀㊀作者简介:刘一玮ꎬ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ꎮ㊀㊀2017年6月6日ꎬ因杂志社公告抄袭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学位的于艳茹案二审尘埃落定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ꎬ依法撤销了北京大学做出的«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ꎮ于艳茹案折射出诸多有待学术界研究的问题ꎬ如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㊁撤销学位的要件㊁撤销学位的正当程序㊁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等ꎮ本文无意对于艳茹案的全部法律问题进行评析ꎬ而是仅重点关注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审查现状ꎬ探讨司法权力介入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作情况ꎬ揭示当前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不统一和司法审查的限度与强度ꎬ明确司法机关对高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未来教育行政法治完善的方向ꎮ一㊁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集合性概念ꎬ包含了诸多学术不规范㊁不道德ꎬ甚至是违法的行为ꎮ当前我国不同位阶的规范并未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统一界定ꎮ随着教育法治的不断发展ꎬ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内涵与外延的认识呈现出逐步明晰化的过程ꎮ1981年实施的«学位条例»第17条将 舞弊作伪 列为学术不端行为ꎮ2004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规定ꎬ伪注ꎬ伪造㊁篡改文献和数据ꎻ抄袭㊁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ꎻ粗制滥造㊁低水平重复ꎻ重复发表等ꎬ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ꎮ2009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列举了七种学术不端行为ꎮ2016年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㊁管理人员和学生ꎬ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㊁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ꎮ该文件详细列举了学术不端的表现形式:①剽窃㊁抄袭㊁侵占他人学术成果ꎻ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ꎻ③伪造科研数据㊁资料㊁文献㊁注释ꎬ或者捏造事实㊁编造虚假研究成果ꎻ④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㊁学术论文上署名ꎬ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ꎬ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ꎬ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㊁贡献ꎻ⑤在申报课题㊁成果㊁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㊁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ꎻ⑥买卖论文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ꎻ⑦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㊁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ꎬ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ꎮ«高等学校54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所描述的七种学术不端行为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我国现阶段可能存在的学术引文注释不规范㊁学术成果不规范的情形ꎬ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权威规范界定ꎮ(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认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规定ꎬ各高校可以根据该项规范ꎬ结合具体情况ꎬ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ꎬ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ꎮ2009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对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㊁查处原则与依据㊁查处程序与结果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等进行了笼统规定ꎮ其后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对舞弊作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规则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详细规定了高等学校受理㊁调查㊁认定㊁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㊁程序以及复核㊁监督等内容ꎮ在具体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ꎬ该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ꎬ具体制定本校查处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则ꎬ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ꎮ就于艳茹案而言ꎬ国际新闻界杂志社在接到读者举报后进行了调查与核实ꎬ认定于艳茹的论文构成严重抄袭ꎬ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ꎬ并将论文抄袭情况通报了作者相关单位ꎮ北京大学在收到国际新闻界杂志社的通报后ꎬ立即组织包括法国史㊁法语专家在内的专家调查小组对该涉嫌抄袭的论文进行专业审查ꎮ审查小组认为该文属于严重抄袭ꎬ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继而做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ꎮ就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而言ꎬ北京大学的做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ꎬ是符合相关规章的要求的ꎮ二、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自治行为的限度(一)司法权力介入高校管理事务的谦抑性高校享有自治权既是大学以学者行会源起的团体自治权的应有之义ꎬ又是观照法律规制效果有限性的策略选择ꎮ«高等教育法»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ꎬ规定高等学校享有自主办学权ꎬ在调节系科招生比例㊁设置与调整学科及专业㊁制定教学计划与组织实施教学活动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㊁确定科研行政组织设置与人员职务等领域均享有自主决定权ꎮ随着 田永案 刘燕文案 甘露案 等一系列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提起与裁判ꎬ大学自治的边界不断明晰ꎮ客观来讲ꎬ大学自治的范围比较广泛ꎬ涉及学校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㊁教学科研工作的具体开展㊁学校资产的保有及处置㊁对外交流合作等多方面内容ꎮ就学生管理而言ꎬ高校自主权包括学生招收㊁奖惩㊁学籍管理㊁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授予等内容ꎮ如果法院对高校做出的各类决定与行为都进行司法审查ꎬ不仅存在限缩高校自主权范围的潜在危险ꎬ而且容易因审判资源的有限与审判人员专业性的相对缺乏导致案件裁判出现偏差ꎬ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ꎮ因而ꎬ对于高校自主权范围内的事项ꎬ司法权力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ꎬ不应过分干涉高校的自治空间ꎮ(二)司法权力介入高校管理事务的可能性司法应尊重高校的自治空间ꎬ但高校同样不得以自治为由规避国家的监督ꎬ法治的阳光需要照进学术的殿堂ꎮ[1]高校自治权范围不应是法治的真空领域ꎮ由于高校的决定和行为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联ꎬ基于 有权利必有救济 的朴素观念ꎬ司法权力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ꎬ对公民基本权利受损的事实不能置之不理ꎬ而是应承担起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责任ꎮ在具有代表性的 田永案 刘燕文案 裁判之前ꎬ我国法院在审判实务中ꎬ主要根据字面意思ꎬ对于涉及高校的行政案件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ꎮ这种做法事实上缩小了«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受案范围ꎬ将高校的决定与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ꎬ使得司法权未能发挥保护学生权利的作用ꎮ在 田永案 中ꎬ法院开拓性地承认了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存在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ꎬ受教育者因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ꎬ受教育者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ꎬ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ꎮ㊀第3期刘一玮: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审查 以于艳茹案为切入点55当司法权介入高校自治范围的大门被打开后ꎬ高校的哪些决定与行为能够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就需要认真考察ꎬ这是司法权介入高校自治权的广度问题ꎮ针对这一问题ꎬ我国理论界在研究过程中引进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例所确立的 重要性理论 ꎮ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为ꎬ只要高校的决定或者行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ꎬ就可以引入司法审查机制ꎮ[2]355-356事实上ꎬ高校的管理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㊁婚姻自由㊁受教育权㊁劳动就业权等宪法基本权利ꎮ基于此ꎬ有学者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提出了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招生考录类㊁开除学籍与退学等学籍处理类㊁学业证书管理类㊁学位证书管理类等行为ꎮ[3]就于艳茹案而言ꎬ北京大学决定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ꎬ属于高校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ꎮ这一行为直接关涉于艳茹的切实利益与权利ꎬ应当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ꎮ三、学术不端行为司法审查的实际运作(一)司法权力介入的原则为了充分尊重大学自治与高校自主管理权ꎬ有效化解专业领域的行政纠纷ꎬ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行政管理关系时ꎬ应当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有限审查原则ꎮ穷尽行政救济原则ꎬ是指行政相对人应当首先将行政争议诉诸行政系统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ꎬ如提起复核申请㊁行政申诉等ꎮ只有在穷尽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得到救济时ꎬ方能请求司法权力介入ꎮ设置该项原则的初衷在于ꎬ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㊁便捷性优势ꎬ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ꎮ一般来说ꎬ行政申诉的事项范围远远超过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ꎬ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各项权益ꎮ尤其是当涉及学术领域的专业性问题时ꎬ高校或者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的申诉机构拥有更多专业性的人力物力资源和较为丰富的学术纠纷解决经验ꎬ可以实现自我纠错的目标ꎮ有限审查原则ꎬ是指当教育行政纠纷涉及学术领域的事实认定问题时ꎬ司法权应当保持克制ꎬ为学术组织做出专业性判断留出必要空间ꎮ以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为例ꎬ现阶段前述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㊁学术共同体对于学术不端的范围边界㊁程度判断还存在着比较大的模糊性和差异性ꎬ法官就更难依凭自身有限的知识进行专业判断ꎬ所以法院及法官应当充分尊重学术组织做出的专业性结论ꎬ不能任意僭越权限决定学术性㊁专业性的事实认定问题ꎮ就于艳茹案来说ꎬ于艳茹先后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了申诉材料ꎬ在申诉均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情况下ꎬ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ꎮ于艳茹穷尽了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途径ꎬ为教育系统内部纠错提供了充分的机会ꎬ在仍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ꎬ这符合法律的规定ꎮ在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中ꎬ法官也遵循了有限审查原则ꎬ没有对于艳茹的论文是否构成严重抄袭这一学术性的事实问题进行评判ꎬ而是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北京大学做出学位撤销决定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ꎮ(二)司法权力介入的强度司法审查的强度实质上是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干预程度ꎮ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ꎬ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当满足合法行政㊁合理行政㊁程序正当㊁高效便民㊁诚实守信㊁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ꎮ在行政诉讼中ꎬ法院应当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分别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ꎬ正确把握学校干预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度ꎮ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言ꎬ法院应当查找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ꎬ检视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ꎬ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ꎮ就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而言ꎬ法院应当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ꎬ考虑相关因素ꎬ判断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做到目的正当㊁手段必要㊁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最小ꎮ就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而言ꎬ法院应当依据程序正当原则的普遍要求ꎬ判断行政主体是否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知情权㊁参与权等必要权利ꎮ在于艳茹一案中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充分尊重了高校及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术问题的专业性判断ꎬ没有对北京大学认定于艳茹所发表的论文构成严重抄袭进行司法审查ꎬ而是将审查的重点集中于56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北京大学是否享有撤销已授予博士学位的行政职权ꎬ北京大学做出学位撤销决定时是否说明了理由㊁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等ꎮ根据«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ꎬ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ꎬ依法享有撤销学位的行政权力ꎮ但是ꎬ北京大学在做出学位撤销决定的过程中ꎬ没有切实遵守自然正义要求的正当程序原则ꎬ未能保障于艳茹的程序参与权ꎬ赋予其陈述与申辩的权利ꎮ在学位撤销决定书中亦未载明该决定所依照的法律条款ꎮ因此ꎬ法院依法撤销了北京大学的«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ꎮ在于艳茹案的两审法院判决公布后ꎬ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官从正当程序这一基本原则角度审查高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持赞赏态度ꎮ客观上讲ꎬ法院对于高校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审查为高校健全与完善自身制度建设提供了外在激励ꎮ不过ꎬ在北京大学举行的 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中的法律问题 研讨会上ꎬ众多法学领域㊁教育学领域的专家认为ꎬ于艳茹的论文是否构成抄袭㊁涉嫌论文与博士学位授予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仍旧存疑ꎬ即使于艳茹的论文构成了抄袭ꎬ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也存在处罚过重的嫌疑[4]ꎬ并且违背了预防为主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等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原则ꎮ笔者认为ꎬ高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如何践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是一个存在极大自由裁量权的问题ꎬ既需要通过教育行政系统内的监督机制进行规范ꎬ必要时也应当通过司法审查途径进行规范ꎮ其中ꎬ司法审查需要侧重于对高校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ꎬ特别是在高校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且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下ꎮ对行政行为实施合理性审查ꎬ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衡量与判断ꎬ可以最大限度确保行政行为目的正当㊁手段适合㊁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ꎬ实现实质法治的更高目标ꎮ[5]169-170当然ꎬ司法对高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ꎬ不能单凭法官的个人素养做出判断ꎬ而是应当借助社会学术力量做出公允㊁公正的裁判ꎮ四㊁结语近年来ꎬ我国学术失范㊁学术不端㊁学术腐败的现象频频出现ꎬ扰乱了学术共同体的良好秩序ꎬ败坏了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ꎬ甚至严重损害了我国学术界的国际声誉ꎮ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㊁法治社会的进程中ꎬ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不仅要依靠学术自律和道德领域的外在制约ꎬ更要从法治的㊁规范的角度进行遏制与约束ꎮ从行政法规制角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治理ꎬ有利于净化学术环境ꎬ塑造良好学术氛围ꎬ有效规范高校及教育行政系统的行政权力ꎬ切实保障学生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ꎮ虽然于艳茹案终审判决已经尘埃落定ꎬ但是由该案引申出来的理论问题还有很多ꎬ如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㊁认定及处理问题等ꎬ急需更加明确的规范标准ꎮ该案的落幕不应是一个终点ꎬ而应是构建公允的学术认定与评价体系㊁高校有序管理机制㊁司法权与高校自主权和谐关系的起点ꎮ参考文献:[1]㊀徐靖.高校校规: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适用原则[J].中国法学ꎬ2017(5):91-110.[2]㊀段海峰.行政法视角下的高校管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ꎬ2010.[3]㊀程雁雷.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与司法介入之范围[J].法学ꎬ2004(12):34-39.[4]㊀刘素楠ꎬ吴铭.北大女博士 抄袭门 争议[J].南方都市报ꎬ2015-04-09(A16).[5]㊀李仁燕.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09.(责任编辑㊀孟俊红)。

高校学生退学处理案件之法理情理分析

高校学生退学处理案件之法理情理分析

高校学生退学处理案件之法理情理分析王玉学;李强;钟林【摘要】在一起大学生申诉案中,高校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是否合法理成为争议焦点.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是,高校作出的退学处理虽不是处分,但其有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际效果,因此应从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不仅审查其合法性,也要审查其合理性,重点在于合法性审查.该学生申诉案从法理角度分析没有问题,但是在情理上就有值得同精之处.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在坚持法治化的前提下,法理与情理适当平衡.高校的学生工作,应加强法治化管理.【期刊名称】《韶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7)007【总页数】5页(P69-73)【关键词】大学生;退学处理;法理;情理;权衡【作者】王玉学;李强;钟林【作者单位】广州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10006;广东开放大学教务处,广东广州510091;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某高校(被申诉人)2012级大学生杨某(申诉人),大二期间因所修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教学计划的二分之一以上(即第二学年未及格科目的学分累加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被学校依据该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学籍细则》)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1月作出了退学处理决定。

杨某回家后,其父母发现其有异常行为,到脑科医院检查,显示其有精神异常,最终医院诊断认定杨某有中度抑郁症。

杨某之父(以下简称“杨父”)以学校处理不公为由向学校提出了校内申诉,该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后认定,对杨某的退学决定“依据明确、程序合法”,故作出了维持学校原决定的决定。

杨父不服,向某省教育厅提出了申诉。

杨父提出申诉的理由是:第一,学校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未保障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21号令》)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

第二,《学籍细则》第30条中关于退学的规定,仅限于主观原因,不包括疾病等客观原因;而本案中申诉人成绩未达标是因为患抑郁症等客观原因所致。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情简介】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1994级学生。

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

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

考试进行了约1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

田永走出教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

等田永返回教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

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报教务处。

3月1日至4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过和细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后认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校。

3月4日,两位监考老师也出具了证明:“在令田永离开考场之前,并未发现他查看这张纸条,实际上纸条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

从一小时内完成的卷面情况看,成绩是50分,继续做下去,是完全可能及格的,这表明该考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备。

”但3月5日,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依据本校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

此前,田永曾两次就此事写了检讨书,并通过辅导员上报学校。

物理化学系在得知学校对田永的处理情况后,于3月7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田永一事,并向学校领导递交了系里对田永的处理意见:“经查实,田永同学是将与考题内容无关的纸条放在了身上,情况应属违反考场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

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同学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鉴于以上情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给田永同学通报批评处分。

”3月10日,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也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

但学校收到以上两份材料后,始终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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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20世纪70年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立了“重要性理论”,即学校行政中的法律保留是指在宪法中法治国原则与民主国原则要求,属于学校重要事项立法者,有亲自以法律规定之义务而不得听任行政机关为之。虽然,何者为学校行政中的重要事项的轮廓尚不够清晰,但是“重要性理论”至少提供了判断在学校行政领域中应有法律保留适用的思考方向,而且在学校行政领域中作成若干个法律保留适用的判决已表明:由于退学之处置影响学生求知权和工作权,故学校对学生的强制退学须有法律依据,应适用法律保留,即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注:董保城:《德国教育行政“法律保留”之探讨》,载《当代公法理论》,月旦出版公司出版1993年版。)
【评析】
“田永案”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其诉讼结果本身。作为众多新型行政案件中的一个司法先例,此案的判决至少昭示两点:公民受行政诉讼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展;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在日渐扩大。鉴于此案有重大影响,我国行政法的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案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1999年第4 期公布了此案例。《人民司法》1999年第9 期刊登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朱世宽的论文《学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民法院报》1999年6月8日分别发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的评说《良好的开端》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的评说《行政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等。)然而,令人忧虑的是,此案在全国教育界尤其是高校界尚未引起普遍的关注和应有的重视。法院在“田永案”的审理中,认定事实的前提和关键是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即审查田永该不该被退学;学校的退学决定是否正确;学校作出退学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学校作出的退学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正当等。而现实中正有一些高校曾经或仍然在实行类似北科大那样的“退学处理规定”(注:近几年来,高校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学校自身改革的压力越来越大,一些高校的管理者们出于良好的愿望,禅精竭虑,出台了各种关于加强学籍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文件和举措,其中就不乏有类似北科大那样的“退学规定”。笔者在此对这些举措的初衷和实施意义绝无否定之意,惟想从法律的角度来作一些理性分析。),有象田永“那样情况”的大学生已经被退学或将要被退学。一旦发济是被动的,在时效上也是缓不济急。如果不从根本上规范退学权,解决退学权中存在的问题,它将会引起连锁反应:有些高校将会被诸多的“田永”推上被告席,卷入诉讼成本较高的“行政官司”之中。进而它也会影响到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社会秩序的稳定,加大法院办案的承受力,其后果是不容忽视的。为此,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退学权进行界定,分析其现状,对其设定权以及法律救济机制进行探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勿庸讳言,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缺陷。首先,在退学权的设定方面主要表现为:(1 )设定退学规范的主体层级多且规范的位阶低。前者有中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高校。后者如《××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规定、北科大的“068号通知”。(2)设定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确,规范之间有冲突。下层位主体超越了上层位主体的权限,下层位规范与上层位规范不一致甚至相抵触。如“田永案”中,北科大的“068号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显然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的法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3)设定的内容不规范,缺乏程序性规范。 突出表现为对受教育者义务的增加或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限制。前者如有学生即使一学期中每门课程都及格了,但其总分在班级排名时,被列入后5%, 当这种情况连续出现三次时,按学校“有关规定”该生即被作退学处理。(注:而学校的这个“有关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第1款第1项规定“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退学条件相违背。这种规定既不合法也不符合现代教育思想观念和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要求,其实施的效果与初衷是相悖的。这种现象虽不是个别的,但笔者相信,随着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和依法治校的观念的增强,有类似规定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后者如受教育者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就没有规定因学籍管理被退学的学生的申诉权。(4 )设定的形式不规范、不统一,有的不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而是以“通知”、“决定”、“意见”等形式来规定的。
其次,在退学权的实施方面主要表现为:(1 )处理结果有失公正。这种情况往往与退学规定相关,如北科大的“068号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本身就值得质疑,这样不分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过罚不相当的规定必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公正。这样做也不符合“惩处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育人原则。(2 )实施的形式和程序不规范。如“田永案”中,学校的退学决定和学籍变更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没有履行必要的、正当的程序。因为必要的形式和正当的程序是决定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是否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上述问题和缺陷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弥补,一旦发生纠纷,学校会陷入被动并承担败诉风险。
二、高校退学权的设定与实施
(一)高校退学权的设定与“法律保留原则”
高校退学权的设定,主要指高校退学权的设定主体及其权限、高校退学权的设定内容(包括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及其形式,其实质是立法权问题。退学权对受教育者的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并不亚于行政处罚。而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在我国的立法中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其标志就是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其倍受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个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权利。同样,受教育权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对公民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的退学权理应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然而,我国教育立法尚不完善,相对于教育管理和司法实践都显得滞后。“田永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恰恰说明了是在立法源头上的不规范。有鉴于此,首先应探讨退学权应该由谁来设定规范,即哪一级的有权机关对退学权享有最初的规定权?高校能不能自己设定退学权?即对退学权是否应当遵循和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笔者认为,法律保留原则对退学权的设定有参考价值。在我国,理想的模式是由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来设定。但是考虑到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高等教育立法的配套与完善以及整个教育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等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建议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授权由最高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设定。其具体规范的内容可以考虑通过制定统一的《学生条例》体现和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学生法》(注:关于制定《学生法》,在教育学界已有学者提议,如张维平主编:《平衡与制约——20世纪的教育法》,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中提及制定《学生法》,但没有涉及到退学权的设定问题。)。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高校不能自行设定退学权,即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先行规定的情况下,高校不能自行规定退学的条件、范围、种类。当然,这并不否认高校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注:校内规范性文件是高校实施校内行政管理的必需的、有效的方式,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视为是法律规范的延伸。),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但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原则和体现的精神)相一致,不能抵触(包括对法定退学条件、范围、种类的变更、扩大或缩小、增加或减少),当务之急是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法制的严肃和统一。
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对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学校退学处理导致文凭纠纷案的法理评析
作者:程雁雷
【案情】
北京科技大学(下称“北科大”)本科生田永在大学二年级时,在电磁学课程补考中,因其携带记有公式的字条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行为,但还是停止其考试并上报学校。学校根据校发(1994)年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下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2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 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但田永未收到正式通知,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在以后的两年间,田永仍以北科大学生的身份进行正常的学习,继续交纳学费、使用学校的各种设施,享受学校补助金,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完成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但在临毕业时,学校通知田永所在院系,田永不能毕业,不发给其毕业证、学位证及派遣证,理由是田永已被退学。田永不服,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履行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及派遣证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北科大的“068 号通知”与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属无效行为,并判令北科大颁发田永毕业证,评定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上报田永的毕业派遣手续。北科大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学校退学处理导致文凭纠纷案以学生的胜诉而告终。
一、高校退学权的界定及现状
(一)高校退学权的界定
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注:转引自朱永新:《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此话虽有失偏颇,但它多少提醒我们应当重视高校自身问题的研究。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退学权的界定就是其中一例。“退学权”在我国现行教育立法中尚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用语,学界也未下过定义。一般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退学只是属于学籍管理的一种形式,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而第62条规定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则是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形式。但笔者认为,退学权与退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退学权的界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现有规定,从狭义的或形式上来认识,而应当从其对受教育者权益的实质影响来考虑,作广义的理解。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退学权”应当是指学校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使学生丧失学习权(或受教育权)的权力,是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强制性处分。从表现形式看,它不仅包括学籍管理中的退学处理(注:这里不包括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还应当包括学生处分中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现行规章之所以把学籍管理中的退学处理和学生处分中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区分开来规定,是因为二者在起因和后果上有所不同。前者是由于学业或身体的原因,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后者是由于品德或操行的原因,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尽管这种区分是有必要的,它可以针对管理中的不同情况进行操作,但是这种区分并不能否定二者在本质上的相同:具有强制性和使学生丧失学籍,即改变了原有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在学法律关系”。因此,如果对退学权的认识仅局限于学籍管理中的退学处理则过于狭窄,这样在理论上不利于全面系统地研究退学权及其法律调整机制,在实践中也不利于从根本上规范退学权,不利于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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