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穗财规字〔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下称《使用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7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资[2013]152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财资〔2013〕152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83号,以下简称《使用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日自然失效。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使用办法》修订稿将于我市本轮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后印发。
鉴于目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尚需时间,为避免管理无依据,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在《使用办法》修订稿印发之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问题,仍参照原《使用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1日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发文字号】穗府[2000]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6.06【实施日期】2000.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资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11届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六日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市国资局2000年5月)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的精神,逐步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经营机制,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
(一)组建原则。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要从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建立完善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1.政企分开的原则。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出资者缺位问题,实现政企分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各省属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属企业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和细化本企业大额资金管理细则,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原则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六章审核、备案和报告第七章评价与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1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直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2007]7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 2007.12.11生效日期: 2007.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穗国资(2007)79号【正字体大小: 【大】【中】【小】文】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2007]79号发布日期: 2007.12.11生效日期: 2007.12.11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账销案存资产的变现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规,并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直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简称企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认定的资产损失,包括下列情形发生的报废、损坏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难以收回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及其它权益性的资产。
具体情形:1.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剥离等活动中,经市国资委批准已在企业权益核销的资产损失;2.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已在企业当期损益处理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决算会计报告必须对建立和执行帐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情况作专项说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年度决算会计报告审计中出具审计意见。
第四条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动态跟踪网络制度,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
直属企业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加快账销存资产的处置,各企业应指定一名联系人作为账销案存资产跟踪管理成员,负责全面了解、掌握本部门、本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信息,每季度报市国资委和监事会备案。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
广州市国有资产评估规定
目录主要内容摘要 (2)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2)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 (3)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 (3)第二十六条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3)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3)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3)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 (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5)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12)主要内容摘要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资产抵押、质押;(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四)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八)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九)涉讼资产;(十)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十一)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无偿划转的企业整体产权(股权)或企业整体资产和企业部分产权(股权)或企业部分资产的行为;(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二)收购非国有单位产权(股权)、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说明: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的区别:(1)目的不同。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政府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预算管理【发文字号】穗府[2016]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8【实施日期】2016.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穗府〔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8日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企〔201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量力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实事求是,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应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txtcopy(复制)别人的个性签名,不叫抄袭,不叫没主见,只不过是感觉对了。
遇到过的事一样罢了。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03月12日16时09分617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国企国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83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市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
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招租方式第四章决策审批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省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作为省属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引导省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二)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三)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完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2〕327号,下称《处置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60]会财字第648号
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60)会财字第648号市各委、厅、局、处、室、行、院,各区人委、花县、从化县人委:兹制定“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随文附发,从1960年11月1日起执行。
前市人民政府1954年11月19日(54)府财知字第335号通知印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市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如有必要,可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作适当的补充规定。
一九六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对财产的管理,防止积压浪费现象,使能达到合理的使用和调拨,特根据中央财政部颁发的“单位预算机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目前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各级行政、事业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包括差额管理单位,特种资金管理单位),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机关的固定资产,由总务或指定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财务人员负责总帐记录,并督促对固定资产的正确管理;机关首长应经常检查督促其正确的执行。
第四条各级机关的财产,单价在20元以上(属于事业专用的财产如科学研究机构的仪器等,单价在30元以上的),并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财产,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对于以前已经记帐的固定资产,不再按上列金额调整帐目。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国家、省、市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
第三条市国资委持有或委托直属企业持有和直属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认定、评估和处置第四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管理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直属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持有的无形资产。
第六条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是指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发证认可的无形资产。
第七条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将其转让、对外投资、租赁、抵押和质押,以及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改制中涉及无形资产的处理等。
市国资委直接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报市政府审批。
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转让产权(股权)或处置资产中涉及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处置以及直属企业下属的各级子公司处置老字号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73次常务会议和九届(2009)第7次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管理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日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第四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数原则上为5至9人,人数为单数。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1/3的外部董事,并逐步实现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1/2。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
经批准,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试行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
第五条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六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以产权为纽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聘任可以连任。
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财务监控,是指企业为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企业内部控制能持续有效的运作,对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托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财务监控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财务监控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内部财务监控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能持续有效的运作。
(三)增强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提高财务监控的效率。
第六条内部财务监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部财务监控应当约束企业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财务监控的权力。
(二)内部财务监控应当涵盖企业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内部财务监控应当保证企业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舞弊。
(四)内部财务监控应当实时、持续有效,并坚持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章内部财务监控的内容第七条企业内部财务监控应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货币资金监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4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9【实施日期】2010.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4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国家、省、市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
第三条市国资委持有或委托直属企业持有和直属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认定、评估和处置
第四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管理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直属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持有的无形资产。
第六条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是指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发证认可的无形资产。
第七条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将其转让、对外投资、租赁、抵押和质押,以及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改制中涉及无形资产的处理等。
市国资委直接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报市政府审批。
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转让产权(股权)或处置资产中涉及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处置以及直属企业下属的各级子公司处置老字号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一)直属企业在购入无形资产、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接受债务人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或以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无形资产时,除有确切市场价格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二)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的转让、作价投资、抵偿债务、质押、租赁、拍卖、企业改制等涉及无形资产等处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其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三)对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应当采取符合《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要求的办法进行评估或检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和涉及企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改制资产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原则
(一)登记和备案的原则: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档案。
市国资委负责保管所持有的无形资产有关证书和文件,并对持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人、项目、类别、认定时间、地区等进行登记存档;直属企业对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人、项目、类别、认定时间、地区等资料应当建立保管档案,并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经营和效益原则:无形资产具有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利益的特性,应根据其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经营。
企业在经营或处置无形资产过程中,确保无形资产获得最大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保全和扶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办理申请、许可、变更、续展注册手续,加强无形资产的保全,维护企业国有无形资产的声誉、信誉和权益。
通过招标、租赁、企业重组等形式,培育和扶持无形资产的发展。
(四)使用和保密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无形资产,防止闲置,造成浪费。
对专有技术
和专利权等实施包括人事控制、资料保密、配方垄断、法律保护等一系列措施,防止泄密和被侵权。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规范的无形资产审核入账控制制度,正确划分有关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界限,根据受益年限合理分摊费用,保证可靠地提供企业财务信息。
(二)企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应当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穗国资〔2005〕40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被政府确定为“老字号”的企业进行改造,市国资委应将其著名字号、成名产品的特殊生产工艺、配方等无形资产纳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范围,使“老字号”得以延续。
“老字号”不得销号。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决定实行无偿使用或有偿使用。
直属企业涉及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由企业根据实际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有偿使用的形式和期限。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有偿使用费以资产评估的价值为参考依据,结合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核定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量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同行业平均水平,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无形资产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收益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或转让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以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的净收入,全部作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处理。
直属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和转让收入,按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持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在批准处置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直属企业所属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