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国家、省、市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
第三条市国资委持有或委托直属企业持有和直属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认定、评估和处置
第四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管理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直属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持有的无形资产。
第六条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是指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发证认可的无形资产。
第七条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将其转让、对外投资、租赁、抵押和质押,以及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改制中涉及无形资产的处理等。
市国资委直接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报市政府审批。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转让产权(股权)或处置资产中涉及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处置以及直属企业下属的各级子公司处置老字号须报市国资委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一)直属企业在购入无形资产、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接受债务人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或以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无形资产时,除有确切市场价格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二)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的转让、作价投资、抵偿债务、质押、租赁、拍卖、企业改制等涉及无形资产等处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其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三)对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应当采取符合《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要求的办法进行评估或检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和涉及企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改制资产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原则
(一)登记和备案的原则: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档案。市国资委负责保管所持有的无形资产有关证书和文件,并对持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人、项目、类别、认定时间、地区等进行登记存档;直属企业对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人、项目、类别、认定时间、地区等资料应当建立保管档案,并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经营和效益原则:无形资产具有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利益的特性,应根据其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经营。企业在经营或处置无形资产过程中,确保无形资产获得最大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保全和扶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办理申请、许可、变更、续展注册手续,加强无形资产的保全,维护企业国有无形资产的声誉、信誉和权益。通过招标、租赁、企业重组等形式,培育和扶持无形资产的发展。
(四)使用和保密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无形资产,防止闲置,造成浪费。对专有技术
和专利权等实施包括人事控制、资料保密、配方垄断、法律保护等一系列措施,防止泄密和被侵权。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规范的无形资产审核入账控制制度,正确划分有关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界限,根据受益年限合理分摊费用,保证可靠地提供企业财务信息。
(二)企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应当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穗国资〔2005〕40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被政府确定为“老字号”的企业进行改造,市国资委应将其著名字号、成名产品的特殊生产工艺、配方等无形资产纳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范围,使“老字号”得以延续。“老字号”不得销号。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决定实行无偿使用或有偿使用。直属企业涉及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由企业根据实际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有偿使用的形式和期限。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有偿使用费以资产评估的价值为参考依据,结合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核定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量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同行业平均水平,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无形资产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收益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或转让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以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的净收入,全部作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处理。
直属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和转让收入,按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持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在批准处置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直属企业所属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