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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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吗?

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吗?

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吗?【前言】房屋买卖纠纷中,很多买受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这种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如果无法通过诉讼取得物权,又该怎样获得保护?【案情简述】2005年7月,王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拆迁所得A房屋转让给王某,房屋总价50万元,该房屋在颁发产权证时,赵某必须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登记于王某名下。

签订合同当日,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赵某也向王某交付了房屋。

2009年12月,赵某取得了A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所有权证书上载明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赵某称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不能自行出售,拒绝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驳回王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王某能否基于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观邦说法】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物权行为则是指当事人双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目前诉争房屋登记于赵某名下,虽然赵某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王某基于买卖合同所享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请求权王某只能诉请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请求尚未实现之前,王某对于诉争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所以此时王某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没有物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时,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但是此时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了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债权请求权。

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想要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效途径是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而非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所有权。

关于房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房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买卖、租赁等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房屋法律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李某将房屋过户给了张某。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于是要求张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张某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及赔偿损失?三、法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二)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及赔偿损失1. 关于定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未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因此,李某应退还张某定金。

2.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张某遭受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房屋抵押权的影响在本案中,李某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权,这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房屋权属不清导致买卖纠纷卖方张某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交易完成后,李某发现该房产实际上存在共有权人,即张某的前妻王某。

王某声称对此次交易不知情,并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

李某因此面临无法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纠纷赵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赵某在购房前未进行详细的房屋检查,且卖方钱某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存在的瑕疵。

赵某认为钱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的纠纷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为“过户后一个月内”。

王某理解为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房即可,而刘某坚持认为应从过户当天起算,一个月内必须交房。

双方对此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交房时间产生争议。

案例四:贷款不成导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陈某与黄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

然而,由于陈某的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陈某无法按时支付约定的房款,请求解除合同。

黄某则认为陈某违约,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案例五:卖方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导致的买卖纠纷周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卖方吴某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然而,吴某迟迟未迁出户口,导致周某无法正常使用房产相关权益,如子女入学等。

周某因此要求吴某尽快迁出户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案例均涉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处理这些纠纷通常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

本文将针对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进行论述,帮助读者了解并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甲在购房之前,通过房产经纪人了解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

经纪人热情介绍该公寓拥有顶级装修、豪华设施等,并向甲展示了照片。

然而,当甲购买并入住后,却发现与事先承诺的差距较大。

甲向开发商要求退款遭拒,遂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此类情况,购房者应当保留宣传材料并与开发商签订详细购房合同。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所有权纠纷乙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按时支付了所有款项。

然而,后来乙才发现卖方曾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

乙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情况。

此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确保交易方详细、明确地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发现产权存在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三:装修质量问题丙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

然而,入住后丙发现装修质量低劣,包括墙面开裂、水管漏水等问题。

丙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但遭到拒绝。

在购房之前,购房者应仔细查看开发商的信誉度和历史记录,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开发商。

此外,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装修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

若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免费维修或补偿费用。

案例四:面积争议丁购买了一套住宅,但入住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距较大。

丁与开发商发生争议,要求退还部分购房款。

购房者应当在购买之前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描述,并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验收报告。

如发现面积与约定有较大差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并保存相关证据。

在维权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购房款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买卖中的纠纷多种多样。

为避免此类问题,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保留宣传材料、核实产权和装修质量、仔细查看合同,以及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享(3篇)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住宅楼全部卖给丙公司,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合同总价为1亿元。

合同约定,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首付,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分期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质量保证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交付时间、质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房屋交付时间延误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导致丙公司无法按时入住。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房屋质量问题丙公司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进行修复,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交付时间延误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为: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质量条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甲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丙公司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质量问题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修复、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丙公司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 房屋过户延迟: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过户,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尾款支付问题: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未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要求李某解除抵押,但李某以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为由拒绝。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过户: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鉴于李某未能按时过户,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解除抵押:法院认为,李某未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导致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解除抵押。

但鉴于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以合理方式解除抵押。

3.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李某未能过户的原因主要是其个人原因,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2.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了一栋住宅小区。

2012年,A公司取得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始进行住宅小区的建设。

2014年,住宅小区竣工并通过验收。

2015年,A公司将住宅小区预售给购房者B、C、D等10余户。

2016年,购房者B、C、D等因房屋质量问题向A公司提出退房要求,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购房者B、C、D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B、C、D等是否有权要求退房?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购房者B、C、D等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付房屋后,购房者B、C、D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可知,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合格的房屋,构成违约。

(二)购房者B、C、D等是否有权要求退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A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给购房者B、C、D等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可知,购房者B、C、D等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即要求退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合格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律讲堂房屋纠纷案例(3篇)

法律讲堂房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涉及物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房屋纠纷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读者提供法律讲堂式的案例分析及法律解读。

二、案例背景2010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甲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然而,在乙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乙多次与甲协商解决,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退还定金、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的违约行为,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并保证房屋质量。

(2)乙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解读1.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保证房屋质量,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侵权行为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购房维权事件”为例,分析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计1000套住宅。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商场、医院等。

然而,在交房时,部分业主发现小区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且小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三、纠纷成因分析1. 开发商违规操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

2. 业主维权意识不足:部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充分了解购房政策、合同条款等相关知识,导致维权意识不足。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给纠纷处理带来一定难度。

4. 行政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开发商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四、纠纷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发现开发商违规操作后,通过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维权,要求开发商整改。

2. 协商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3. 诉讼途径:业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理,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整改小区配套设施,并赔偿业主损失。

1. 提高开发商自律意识:开发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

2. 加强业主维权意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提高维权意识。

3. 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4. 强化行政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操作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案例一:A先生购买B小区一套商品房,交易流程与权属登记问题。

案例分析:在房地产交易中,购买房屋的第一步是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了买卖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物业权属等。

在本案例中,首先需要确认A先生与卖方之间是否有签订购房合同。

其次,需要查验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有明确的房屋交付时间、交易金额等内容。

如果合同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若卖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后,需要进行产权过户和权属登记。

在中国,房产交易需要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簿上办理登记、领取权证。

总结:房地产交易中,签订购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明确交易条款、交房时间等。

权属登记是房屋交易的最后一步,买方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办理产权过户和权属登记。

双方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C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要求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在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需要及时解决,以保障买方的权益。

在本案例中,C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

首先,C先生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问题。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权属登记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房屋信息的查验和审核。

对于涉嫌违法或有纠纷的交易,可以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如发现权属纠纷应及时解决,买方可与卖方协商或起诉相关争议。

权属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与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购房合同签订是房地产交易的首要步骤,买卖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权属登记是保障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买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

3.对于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地产交易,买方可与卖方协商解决或起诉有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从中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款,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丙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丁维修。

丁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维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其中维修问题是重要焦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3. 案例三: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己在拆迁后给予戊一定面积的安置房。

拆迁后,戊发现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己履行协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己应依约给予戊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一、案例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3)合同应否继续履行10、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10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正式交付使用,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该小区共分为三期建设,业主入住后,小区配套设施逐渐完善。

然而,在2018年,小区三期楼顶花园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激烈纠纷。

楼顶花园位于小区三期顶部,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原设计为屋顶绿化带。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而是将其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

业主在入住后,发现楼顶花园并非绿化带,而是由开发商用作商业用途,租赁给某健身俱乐部经营。

此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二、纠纷起因1. 开发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导致业主在购房时对楼顶花园的性质存在误解。

2. 楼顶花园用途变更:开发商将楼顶花园租赁给健身俱乐部,用作商业用途,与原设计用途不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主权益受损: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导致噪音、人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三、纠纷处理1. 业主维权行动:业主们发现楼顶花园的用途变更后,纷纷向开发商提出抗议,要求恢复楼顶花园的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然而,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业主们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法律咨询:业主们咨询了律师,了解到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1)起诉状递交:业主代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开发商停止对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恢复其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3)证据收集:业主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楼顶花园的使用情况等。

(4)法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5)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楼顶花园用作商业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一、案例(一)房屋所有权确认1、顾锡炎诉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未经过同意使用其房产要求迁让案件——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2页1、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2、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李贵兰取得换出的承租房所有权后诉换入人刘绍清返还该换住的房屋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97页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30页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为:立达集团与立达公司解除置换协议后渤海公司依合同入住讼争房屋的行为是否转化为侵权行为。

4、大连曙光精密铸造厂、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维发、大连房地产开发集团信和地产总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5、如何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6、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38页〖要点提示〗: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社区服务用房,被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后,开发商将该用房产权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将该用房登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因涉及行政处置行为,该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

(7)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54页〖裁判摘要〗:一、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

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

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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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一)房屋所有权确认
1、顾锡炎诉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未经过同意使用其房产要求迁让案件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2页
1、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
2、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李贵兰取得换出的承租房所有权后诉换入人刘绍清返还该换住的房屋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97页
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30页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为:立达集团与立达公司解除置换协议后渤海公司依合同入住讼争房屋的行为是否转化为侵权行为。

4、大连曙光精密铸造厂、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维发、大连房地产开发集团信和地产总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
5、如何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6、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38页
〖要点提示〗: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社区服务用房,被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后,开发商将该用房产权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将该用房登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因涉及行政处置行为,该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

(7)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54页
〖裁判摘要〗:
一、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

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二、解决涉案房屋归属问题,应看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据实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

8、安钢诉黄婧所有权确认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4辑,第138页
〖问题提示〗: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确定物权归属的根据,是否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
〖要点提示〗:《物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当某项不动产发生权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用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但这并不等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定是“真实的”,其仅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

如果异议方提出充分的反证,法院应当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认定。

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一定是真实和完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因此,如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9、陈庆林、陈庆森、陈文庆等诉陈丽满、陈丽芬物权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5辑,第108页
〖问题提示〗: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叉案件应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及第33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叉状态下,房屋权属登记背后基础关系引发的争议应由民事审判解决,民事审判应当通过审查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而确定权利归属状态,再由合法权利人持生效判决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何绍灿诉程云物权保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5辑,第127页
〖问题提示〗:物权登记错误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要点提示〗:在不动产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当有足够的的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查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

11、文玉诉何月祝、陈昌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6辑,第127页
〖问题提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相关部门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要点提示〗:依照《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依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等请求确认物权。

12、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仅及于权利而不及于事实:郑磊司吴重凡财产权属案
——《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第118页
13、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第27页
【裁判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

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时,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预土地使用权人。

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则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14、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第117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

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15、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第246页“民事审判信箱”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所以,在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之前,你不能依据公证的抵债协议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这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关系,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完成物权变动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买卖
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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