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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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一)房屋所有权确认

1、顾锡炎诉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未经过同意使用其房产要求迁让案件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2页

1、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

2、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李贵兰取得换出的承租房所有权后诉换入人刘绍清返还该换住的房屋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97页

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30页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为:立达集团与立达公司解除置换协议后渤海公司依合同入住讼争房屋的行为是否转化为侵权行为。

4、大连曙光精密铸造厂、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维发、大连房地产开发集团信和地产总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

5、如何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6、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38页

〖要点提示〗: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社区服务用房,被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后,开发商将该用房产权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将该用房登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因涉及行政处置行为,该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

(7)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54页

〖裁判摘要〗:

一、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二、解决涉案房屋归属问题,应看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据实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

8、安钢诉黄婧所有权确认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4辑,第138页

〖问题提示〗: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确定物权归属的根据,是否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

〖要点提示〗:《物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当某项不动产发生权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用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但这并不等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定是“真实的”,其仅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如果异议方提出充分的反证,法院应当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认定。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一定是真实和完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如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9、陈庆林、陈庆森、陈文庆等诉陈丽满、陈丽芬物权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5辑,第108页

〖问题提示〗: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叉案件应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及第33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叉状态下,房屋权属登记背后基础关系引发的争议应由民事审判解决,民事审判应当通过审查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而确定权利归属状态,再由合法权利人持生效判决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何绍灿诉程云物权保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5辑,第127页

〖问题提示〗:物权登记错误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要点提示〗:在不动产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当有足够的的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查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11、文玉诉何月祝、陈昌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6辑,第127页

〖问题提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相关部门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要点提示〗:依照《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依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等请求确认物权。

12、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仅及于权利而不及于事实:郑磊司吴重凡财产权属案

——《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第118页

13、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第27页

【裁判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时,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预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则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14、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第117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15、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第246页“民事审判信箱”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以,在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之前,你不能依据公证的抵债协议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这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关系,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完成物权变动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买卖

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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