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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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一切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都必 须合法进行,一切金融监管都必须依法实施。 (2)公正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金融监管 的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秉公办事,保 证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公开原则。金融监管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 果都必须向有关当事人公开,必须保证有关当事 人对金融监管过程和金融监管结果信息的知情权。
德国、荷兰、瑞士等国家。
三、金融监管主体 政府是金融监管的主体。 但是,政府机构的低效率也往往反映在金融监管 方面。 于是,金融监管的有些活动就由非政府的金融行 业组织完成,例如证券商的行业协会对证券商的 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因此,金融监管的主体并不仅仅限于政府,也可 以有其他各种性质的监管主体同时存在。
无法详细规定各种细节。金融市场随时都在变化之中,特别是在市场机 制发挥作用有限的市场,配之以行政手段和稽核检查手段就更能够做到 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比较及时的干预和调节。 按照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可以分为事前监管手段、事中监管手段和事后 监管手段。
所谓事前,就是对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查和批准。 事中是对已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事后则是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规定。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一)经营的安全性
包括: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保护银行信用体系的安全
(二)竞争的公平性
在银行体系中保持一种公平的适度竞争,以此来达到
提高银行业资金融通效率的目的。
(三)政策的一致性
要求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加以监管和引导,
使之符合中央银行的意图,有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顺 利实现。
二、金融监管的范围 金融监管的范围,即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前的预防性 监管、事后的“最后贷款人”责任及救助行为、存款保险 等三方面的内容。 (一)预防性监管

1、对银行准入的监管; 2、对银行资本充足的监管; 3、对银行清偿力的监管; 4、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管; 5、对贷款集中程度的监管; 6、对与银行有关人员贷款的监管; 7、对外汇交易的监管; 8 、对国家风险的监管(国际借贷业务中与借款人所在国的经济、 社会、政治环境有关的风险)
四、金融监管的对象。 金融监管的对象很明显不仅应该是参与向金融市 场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还应该包括金融市场参 与者的交易行为。 作为监管对象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体制有关。
如果是实行混合经营的金融体制,那么同一个监管主
体监管的对象是所有金融机构。 如果是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那么监管主体是分离的, 监管对象也是分开的,例如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体 制,监管的对象也分为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
(二)最后贷款人责任及中央银行救助
商业银行的倒闭会引起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中央银行不 能坐视其自生自灭,而是应当积极对流动性不足的商业银 行加以贷款支持,提供最后的流动性来源,即“最后贷款 人”责任。
(三)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主要有三类:
( 1 )政府出资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 (2)政府和银行界共同组建存款保险机构,如比利时和日本; ( 3 )由银行同业协会在官方支持下组建存款保险机构,如法国、
(4)公平原则。金融监管的实施要考虑到金融市场全部参加者的 利益,保证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不得有任何偏袒。 (5)控制系统风险的原则。应该将监管的重点放在控制系统风险 上,对个别风险实行由个别金融机构自身承担的原则。 (6)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审查金融机构的资格、 保障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等外部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有效配 合,就难以收到预期效果。而如果把希望寄托在内部监管上,则 难免不发生冒险经营行为和风险。 (7)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的原则。在金融国际化、跨国银行成 为普遍现象的条件下,母国与东道国建立联系、交换信息,共同 完成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可以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金融监管的目标、手段和原则
1,金融监管的目标。既然金融监管起因于“市场的失
效”,那么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要纠正“市场的失效” 以及由此引起的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收入分配不公 平和金融不稳定。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促进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
提高整个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消除因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本身的原因而给某些市场参 与者带来的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上的不对称,避免因 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不公平。 (3)克服或者消融超出个别金融机构承受能力的涉及整个经 济或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4)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2,金融监管的手段 金融监管手段从其干预和规范Biblioteka Baidu效力分为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很明显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最基本的手段是法律手段。 例如各国差不多都从法律上规定各种不同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美国 在1980年以前法律规定支票存款不能支付利息等。 但是,仅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因为,法律只能对大的框架进行规定而
第三,与一般商品经营不同,金融机构经营规模的大小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资本金多寡的制约。而一部分金融 机构冒险行为的后果又可能由整个金融体系承担。因此, 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进行一定限制。 第四,虽然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脱离资 本金的数量,但是,金融业的特殊性又具有非常明显的规 模效应,有利于大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垄断。而且,金融 业的竞争有利于提高效率,但过度竞争也容易造成金融不 稳,不利经济运行和发展,需要对竞争进行适当限制。 第五,准确、及时的信息是制定货币政策的依据,也是货 币政策是否有效的关键。因此,需要对反映金融机构经营 内容的有关数据的形成进行规定。最后,金融国际化以后, 不仅货币政策需要进行协调,还需要对国际间的金融活动 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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