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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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1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1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省下达的任务。

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

县(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按照省定目标确定,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不超过45微克/立方米。

城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晋城市市区目标执行。

二、重点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持续深化治污减排,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和重点时段管控,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1.科学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

2018年4月底前,发改部门要结合《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出台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行动计划,全面统筹推进市区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部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限制和控制大气污染。

以下是中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些主要法规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是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基本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等。

该法于1987年首次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最新版本是2018年修订的。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为应对大气污染问题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计划提出了具体的污染控制目标和措施,包括减少工业排放、控制机动车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等。

该计划自2013年发布以来,得到了全国各地的积极响应和实施。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这是针对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而制定的规划。

该规划对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和时间表。

该规划的实施对于改善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中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该标准对于控制工业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5.《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针对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控制燃煤电厂的污染排放具有重要作用。

6.《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针对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种机动车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对于控制机动车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这是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种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对于控制VOCs 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这些法规和政策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这些法规和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广清洁能源、限制机动车上路等,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解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五大亮点

解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五大亮点

解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五大亮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大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该计划于2013年发布,针对全国范围内的严重大气污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与目标,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

2018年发布的新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以下五大亮点:
1. 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

新版计划提高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特别是以PM
2.5为代表的细颗粒物、臭氧等容易造成健康影响的污染物,要求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和机构必须实现更严格的排放控制。

2. 明确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

新版计划未来五年的目标是,实现71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的平均浓度下降25%,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

同时,计划强调了全国范围内各项具体的治理任务,涵盖了搬迁污染企业、推广清洁能源、提供奖惩措施、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等等。

3. 全面普及高效的治污技术。

新版计划鼓励使用高效的清洁生产技术、低排放技术,推广清洁必须燃料,同时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措施,以鼓励企业采用高效、绿色的技术手段。

4. 加大百姓参与力度。

新版计划强调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要求开展环境诉讼、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以推动污染治理意识的普及。

5. 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新版计划强化了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
门的责任制,制定了一套具体的问责机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任人进行问责,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效率和禁止。

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简报

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简报

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简报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简报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简报一按照《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要求,28个督查组在前期听取汇报、调阅相关资料基础上,结合“高架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和“12369”全国联网举报投诉受理信息,陆续开展督查工作。

4月8日至11日,28个督查组均进行了现场督查,共督查946家企业(工地),发现679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72%。

督查主要发现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仍有不少“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

28个督查组共发现“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排查不清等问题116个。

北京市部分地区“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展缓慢。

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政府提供的111家名单,目前仅完成清退16家,抽查4家中企业3家仍违法生产,“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不完善,网格化监管不健全。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孙庄乡大候村一无名土法炼铝小企业,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熔铝废气、烘干工段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采用暗管与渗坑排放生产废水。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牛村镇东山村约20余家耐火材料企业集聚群,该区域内企业管理粗放、物料随意堆放,防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污染严重。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青年路及光明路附近某厂区内有多家“散乱污”企业在生产,涉及从事木料加工、PVC装修材料、薄膜、塑料颗粒等企业,这些企业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产时所产生的大量粉尘和废气无任何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部分“散乱污”企业没有落实到街道、办事处责任人及网格长。

二是7家高架源企业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甚至弄虚作假。

山东省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工控机内安装有两个数据平台,数据不一致。

经通入浓度为501mg/m3的二氧化硫标气测试,一个数据平台软件显示二氧化硫为569.90mg/m3,另一个显示二氧化硫为51.05mg/m3,上传环保部门二氧化硫浓度仅为实际二氧化硫浓度10.19%,电脑内安装的PLC通信平台软件数据无法如实反映监测分析仪数据,上传环保部门数据严重失实。

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1)1.1任务由来 (1)1.2评价依据 (2)1.3评价目的与原则 (11)1.4评价范围 (12)1.5评价重点 (13)1.6评价标准 (14)1.7评价流程 (24)1.8评价方法 (25)1.9功能区划 (26)1.10环境保护目标 (28)2 规划概述与协调性分析 (39)2.1规划概述 (39)2.2规划协调性分析 (65)2.3规划不确定性分析 (114)2.4规划评价情景设置 (117)3 现状调查与评价 (119)3.1自然地理状况 (119)3.2社会环境概况 (134)3.3环境质量现状 (138)3.4生态状况及生态功能 (139)3.5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 (154)3.6园区开发利用现状 (159)3.7园区资源能源利用现状分析 (164)3.8园区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 (165)3.9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 (167)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68)4.1环境影响识别 (168)4.2评价因子筛选 (170)4.3环境目标 (171)4.4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171)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73)5.1规划开发强度 (173)5.2影响预测与评价 (174)6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213)6.1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213)6.2规划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调整建议 (221)7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222)7.1产业控制规划及宏观对策分析 (222)7.2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23)8 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242)8.1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 (242)8.2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建议 (242)9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 (245)9.1环境管理 (245)9.2监测计划 (249)9.3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258)10 公众参与和会商意见处理 (260)10.1公众参与的目的和作用 (260)10.2公众参与的时间、方式、内容、范围 (260)11 “三线一单”措施 (262)11.1生态保护红线 (262)11.2环境质量底线 (262)11.3资源利用上限 (264)11.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64)12 评价结论 (265)12.1规划概述 (265)12.2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265)12.3资源环境承载力 (267)12.4环境影响预测 (268)12.5规划综合论证及优化调整建议 (270)12.6总结论 (285)1 总则1.1任务由来1.1.1开发区设立背景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前身为吕梁百金堡科技化工工业园区,2002年初开始筹建,2003年5月经吕梁行署批准正式成立。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06
结论与望
工作成效与经验总结
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通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重 点城市PM2.5浓度明显下降,优良天 数比例上升,重污染天数下降,大气
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环保意识提高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提高了公众的 环保意识,促进了社会各界对环保工
作的关注和支持。
产业结构调整
在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推动产业结 构调整和能源结构优化,加大对环保 产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了环保产业的 发展。
交通污染源控制
推广新能源汽车
01
加快推广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减
少燃油车辆的使用。
优化交通布局
02 加强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合理布局公交线路和停车
场,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限制高排放车辆
03
限制高排放车辆进入市区,鼓励使用低排放车辆和节
能环保车辆。
农业污染源控制
推广绿色农业技术
积极推广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绿色农业技术,减少 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和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 措施。
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
鼓励农民将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如制作生物质燃料 等,减少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
03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实施空气质量监测与公开
监测站点建设
建立全面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站 点数量,提高监测频次,实时掌握空气质量 状况。

清洁能源替代
积极推广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对传统 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节能减排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 整,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监
管力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山西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机构: 80401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1996-12-03 实施日期; 1996-12-03 更新时间:2004-03-01 浏览字号:【大中小还原】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小的产业;开展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

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重点向区外转移。

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省外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批准部门】8;804;80401;【批准日期】2018.03.30【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3日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强化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2018—2020年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2018—2020年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2018—2020年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并环发〔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2018—2020年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18〕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查组意见,切实加强太原市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太原市2018—2020年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方案》,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0月10日太原市2018—2020年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方案为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查组意见,切实加强太原市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改善煤矸石乱堆乱放的情况,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从2018年开始到2020年,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市开展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改善煤矸石乱堆乱放现象,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的生态修复,减少煤矸石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建立煤矸石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1、编制矿山开采企业生态恢复与治理方案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开采企业依据环保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编制《方案》。

2、煤矸石生态修复治理的原则煤矿矸石山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布局,加快建设”的方针,考虑到煤矸石自燃、风化和淋溶的必要条件,采用黄土和石灰乳混合注浆灭火、消矸护坡、黄土覆盖,复垦种植,导排雨水,生态恢复,对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实现以害治害,变害为利的目的,取得双重环境和经济效益。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规划城市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国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8年6月27日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省份,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应在“十三五”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计划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计划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13号)及《xx省大气污染物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特制定****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年,各地pm10年均浓度达到《贵州省**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核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61mg/m3以下。

**年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已达到或超过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试验区),pm10年均浓度应保持和持续改善;未达到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试验区),要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指标。

(一)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1.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

**年,编制兴义市建成区10t/h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案,重点淘汰城市建成区及燃气管网已覆盖地区燃煤小锅炉,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

淘汰方案上报州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确有必要保留的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责任单位:兴义市人民政府;州质监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工信委指导、协调、配合)工业园区及化工、制药等产业聚集区着力推动建设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州质监局指导、协调、配合)2.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

**年完成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燃煤发电2号机组的旁路封堵(脱硫)(见附表1),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均建设脱硝设施(见附表2),已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的企业必须对低温低负荷时段脱硝设施退出投运情况进行技术改造,确保机组负荷在50%以上脱硝设施稳定正常连续运行。

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安装脱硝设施;推进燃煤电厂、水泥、铁合金等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经重新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0日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以《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21日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衔接整合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排污单位守法、政府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焦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晋环发[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晋环发[2006]309号)各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环卫局)、公安局、交通局:我省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2005年全省11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部分城市超过三级标准。

根据对太原市等城市颗粒物源解析的结果分析,扬尘对颗粒物的贡献率达到32%以上,有些地方接近50%,是造成空气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扬尘污染控制通知如下:一、加强生产性扬尘控制(一)水泥、耐火、铁合金、电石、冶金等易产生粉尘行业各扬尘点必须设置收尘罩,并配套除尘设施,杜绝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器应采取湿式或密闭方式卸灰,减少二次扬尘。

(二)从事矿山开采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禁止在城市周边从事露天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活动。

二、整治堆放物料的扬尘污染(一)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周边新建营业性煤焦集运站,现有营业性煤焦集运站,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立即关停;虽经合法审批但布局不合理的,2006年底前予以调整、合并,逐步减少市区周边煤焦集运站数量。

(二)新建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堆场等全封闭方式。

现有堆场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达到密闭堆存要求。

对于确实无法达到密闭要求的露天堆放场地,必须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或设置高于料堆的围挡、挡风屏等;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喷淋,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露天堆场的场坪、路面等,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抑尘方式。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15
•【字号】并政办发〔2017〕81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并政办发〔2017〕80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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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改善省城环境空气质量,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三县一市(清徐、古交、阳曲、娄烦)平原地区清洁取暖改造10万户。

其中:其中清徐县热源厂改造涉及2.2万户,分散农户清洁供暖改造完成8万户以上。

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不能利用上述清洁能源的实施“煤改气”或“煤改电”。

推进光热、地热能和热泵热风机等农村清洁供暖试点建设,清徐县完成1个地热能清洁供暖改造试点和1个光热清洁供— 1 —暖改造试点,古交市完成1个热泵热风机清洁供暖改造试点,阳曲县完成1个光热清洁供暖改造试点和1个热泵热风机清洁供暖改造试点,娄烦县完成1个光热清洁供暖改造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管委、市农委、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2018年“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

市发改委要做好上游气源协调,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长输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

市城乡管委做好城镇燃气管网全覆盖,建立健全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落实供用气合同签订工作。

市经信委协调电网企业加大配套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管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各燃气公司、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

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在用的供热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清徐县3台80吨、阳曲县2台90吨备用热源燃煤锅炉也要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改造。

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天然气采暖锅炉实施超低氮排放改造,新建燃气锅炉需达到超低氮排放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018年9月底前,三县一市现有133台20吨及以下燃煤采暖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其中,古交市32台、清徐县42台、阳曲县17台、娄烦县42台。

55台农业生产采暖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其中,古交市16台、清徐县30台、阳曲县9台。

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9%以上,娄烦县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5%。

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责任单位:市质监局、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5、加强“禁煤区”建设。

逐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凡是完成清洁供暖改造的村庄要实施“一清二拆”,全部划为“禁煤区”。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

建设农村清洁供暖改造监控平台,进一步加大“禁煤区”内土小燃煤设施的排查取缔力度,坚决杜绝原煤散烧,巩固“禁煤区”建设成果。

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2018年10月底前要将县城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6、加强煤质管控。

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 3 —用散煤。

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加强煤质抽查检测,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7、大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组织实施《太原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二)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8、加快退出过剩产能。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

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2018年完成省下达的化解煤炭产能、粗钢产能、煤电机组的任务。

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9、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

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10、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

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最晚于2018年初供暖期结束后实施停产治理。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化工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

2018年10月底,太钢完成焦化厂超低排放试点改造和烧结烟气超低排放试点改造,阳煤化工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

清徐县10月底前完成酿醋行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淘汰两段式煤气发生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11、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

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2018年6月30日前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

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

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

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

在VOCs排污重点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根据臭氧污染的严重程度,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或生产工序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12、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

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现场和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

各地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三)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

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1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

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

新增环卫车辆必须为燃气等新能源车辆。

—7 —牵头单位:市交警支队、市环卫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1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

2018年底前,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城市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16、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

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

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

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及违反限行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市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17、全面推广车用尿素。

2018年6月底前,凡为重型柴油车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均要配套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2018年前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水务、园林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19、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

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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