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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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公寓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等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相关区域内的

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入住在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的教育、指导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高校校内和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公寓,以及高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公寓。

第四条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通过将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公寓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后勤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各院系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

第六条学校应确保投入到位,及时划拨充足的学生公寓管理经费,用于改善学生住宿生活条件、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及支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相关费用,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创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公寓。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如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是学校专门设立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保卫、基建、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代表、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学生自治组织代表组成。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公寓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

第八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职责;

(3)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

(4)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5)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学生公寓管理

机构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如学生公寓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等)是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授权,直接承担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执行机构,接受学生公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1)参与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2)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3)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

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它制度规章;

(4)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5)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6)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应按照不低于住宿学生人数8‰的比例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为学生公寓提供日常管理和

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包括:

(1)门窗、家具和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2)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共用楼梯走廊的保洁;

(3)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4)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加强校外公寓区内餐饮食堂,洗衣、理发、银行、邮政、通讯和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5)协助做好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6)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培育和发展各级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共建。

第三章条件与设施

第十五条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积及居住人数应达到如下标准: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硕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

学校应加大学生公寓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应达到如下标准: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

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第十六条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为学生公寓。学生公寓不能兼作其他用途,学生生活服务和学校办公用房(非对外窗口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应满足学生基本生活需求,既有学生公寓与新建、改建、扩建学生公寓应具备以下条件:

既有学生公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楼道、楼梯、地面、电梯间清洁,无破损,无卫生死角。墙面整洁,无严重印痕和掉墙皮现象。

(2)寝室配备完好的床、桌椅、衣柜、书架等生活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须用品放置处、衣物晾晒处;

(3)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配备有上网设施,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

(4)公共区域地面材料为水磨石、地板砖或以上标准,卫生间、盥洗室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

(5)每栋学生公寓应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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