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对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停止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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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保 政策
,
关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不 再 收 取交 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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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 你们
,
请结 合 当 地实 际 认真贯 彻 执行
,
。
江 苏省 物 价局 江 苏省 财政厅
江 苏省 环 境 保 护 厅
20 1 6
年
1
2
月
8
日
江 苏 省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易 价格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
为 规 范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在 区 域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控 制 的 前 提 下 排污
,
易 价格 行 为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资 源 有 偿 使用 制
单 位 依 法有 偿获 得 污 染 物 排 放 指 标 并 可 以
,
度 促 进 环 境容 量 资 源 科 学 配 置 依 据 国 务
,
,
对 富 余 的 排 污 指 标 依 法有 偿转 让
(
一
(
)
公平 公 正 公 开 效 率 的 原则
、 、
、
;
格
) 、
交 易 价 格 再分 配 价 格
(
)
、
回 购 价 格 以 及 二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和 企 业 承 受 能 力
(
)
交 易 服 务 价格 相 结合 的 原 则
。
,
;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价 格 是 指政 府将排 污 三 优 化 环 境 资 源 配置 的 原 则
,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价费[2008]1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8.01.09【实施日期】2008.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8〕18号 2008年1月9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的方针,促进太湖流域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太湖流域环保的价费机制,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以下简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依法治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太湖流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合理核定排放指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国家、省规定规费的义务。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并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广。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苏环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2012〕3号2012年9月19日)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推进江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守法守规、诚实守信、公正准确、优质服务,积极维护行业形象,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促进环检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环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对环检机构在守法守规、诚实有信、规范检测、优质服务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受省环保厅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环检机构。
第四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照《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附件2)所列事项进行评分,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案》(苏信用办〔2011〕4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先行在国控重点企业推行,待经验成熟后,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
国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企业。
国控重点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省辖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
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市)环保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达到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所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第五条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
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
第六条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指导市、县(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省辖市环保局、县(市)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
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
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复核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和信用动态修复核查结果;监督所辖县(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
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5]3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
通知
(苏价工〔2015〕33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发挥价格杠杆对高污染行业的抑制作用,完善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等,明确根据环保信用评价对部分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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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对2017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修复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对2017年企业环保信用评
价结果修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10.11
•【字号】宁环办〔2018〕229号
•【施行日期】2018.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对2017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修复的通知
宁环办〔2018〕229号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纠正失信行为、信用承诺等方式实现信用修复,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18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修复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为黄色(含)等级以下的企业(单位),可在环境失信行为整改和行政处罚履行完毕后,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或市级环保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环境信用修复结果只能在原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上调一级,上调后最高等级不超过蓝色。
三、2018年存在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失信行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被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的,环保部门从严或停止受理企业环保信用修复申请。
四、企业需提出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并做出信用修复整改承诺,提交相应整改材料。
五、信用修复申请截止2018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张璐联系电话:83630860)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苏价费[2010]198号、苏财综[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苏价费[2010]198号苏财综[2010]40号)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你们《关于常州市开展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的申请》(常价费〔2010〕82号、常财综〔2010〕1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你市应按《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已试点城市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征收方式和管理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加大扬尘排污治理力度。
授权你市在不低于0.24元/平方米·月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建设施工项目、工程周期及扬尘治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三、强化建设单位(工程甲方)与施工单位(工程乙方)的责任约束。
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工地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控尘、降尘责任区分,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费用的义务,承担对产生的扬尘污染应负的法定治理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控尘效果。
建议政府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建工、城建、城管、市容、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对不同类型城市施工工地控尘、降尘的监管职能,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对施工工地扬尘的监管合力,防止“为收费而收费”、“以收费代监管”、“一个部门收费多个部门放弃监管责任”、“收费之后扬尘污染依旧”的问题,确保通过收费杠杆促进城市扬尘治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征排污费。
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二、原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两项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的规定,列为“排污权出让收入(1030715)”管理。
同时,排污权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的收入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清算、追缴的排污费收入,仍通过“排污费收入(103043508)”科目,按照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11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7月1日起,在南京、徐州市开展试点。
试行期间,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二○○九年六月十一日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苏价检〔2017〕21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苏价检〔2017〕21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价检〔2013〕428号)实施以来,在健全价格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价格监管体系,营造经济社会发展良好价格环境,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新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6日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价格诚信,营造经济社会发展良好价格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信用等级的认定、失信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价格信用等级的认定、失信惩戒及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文件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现正式颁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规定,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本通知自2006年月 11 月25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 96号、苏环计[2004] 2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试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5]263号、苏财综[2005]73号、苏环计[2005]23号)即行废止。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文件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现正式颁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规定,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本通知自2006年月 11 月25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 96号、苏环计[2004] 2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试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5]263号、苏财综[2005]73号、苏环计[2005]23号)即行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财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1日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电价、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性文件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电价、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性文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3•【文号】环办政法函[2016]810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转发江苏省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电价、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性文件的函环办政法函[2016]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我部先后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出台并实施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着力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主动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企业环境守法信用评价,以及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部门共享、联合奖惩机制,在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创新环保监管方式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2015年12月14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335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差别电价通知》),对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色”“黑色”等级的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主要内容是:对“红色”等级企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对“黑色”等级企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
2016年2月3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见附件2,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环保部门开展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主要内容为:对“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
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报告
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报告1.引言1.1 概述概述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报告是对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的报告。
本报告旨在探讨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的背景、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对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的停产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和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报告将对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进行说明,包括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比如介绍文章的大纲,说明引言部分将会概述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的背景和目的,正文部分将对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的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详细的分析,结论部分将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同时可以说明每个部分的重点内容,让读者对整篇文章的结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对本文撰写的目的进行说明,说明撰写该报告的初衷和意义。
可以包括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了解停产企业的背景和影响,以制定应对措施和提出相关建议。
同时也可以说明本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业了解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的情况,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2.正文2.1 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的背景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停产是指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或环境信用评价不合格等原因,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环境信用评价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还可以引导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排放物,改善环境质量。
由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政府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决
定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删去第十六条。
在原第十五条后增加三条: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环保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有关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
”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为深入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信用办《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对我省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进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差别化电价政策1.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05元和0.10元。
2.用于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每半年最后一日“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价结果为准。
省生态环境厅分别于1月份和7月份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前半年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企业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用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省电力公司组织市、县供电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电信息核对,对确实无法查询到对应用电户或用电户已销户的企业,由市、县供电公司报送当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企业名称、地址等与用电户明显不符或同一企业对应多个用电户等情形,由市、县供电公司提出执行建议,报送当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确定。
3.市、县供电公司按照核查后应执行差别电价的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企业名单,根据电价标准对相应企业后半年时间内的生产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统一由省电力公司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停止对部分企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停止对部分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6]105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停止对部分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
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6〕105号)
各有关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原能耗超限额和使用淘汰设备的企业申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935号)要求及江苏省节能监察中心《2016年第二批使用淘汰设备企业的复查报告》(苏节能监察〔2016〕7号),经省节能监察中心现场监察和审核有关材料,现研究决定对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见附件1)。
对扬州市秦邮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见附件2)。
附件:
1.2016年停止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表(第三批)
2.2016年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企业名单表(第二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附件1
2016年停止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表(第三批)。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苏价服[2006]470号、苏财综[2006]9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苏价服[2006]470号、苏财综[2006]98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促进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实行优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惠范围实行优惠的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污水收集工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可再生能源工程(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再生水(中水)处理利用工程、环境质量监测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突发环境污水事件应急处置系统、污染治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从事环保公益性事业的环保监测站及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环保工程技术研发推广中心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上述项目以县级(含)以上有权部门认定为准。
二、优惠措施对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收取的下列费用实行优惠,建设等部门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土地用途变更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凡上述项目,省有具体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市、县在省定标准幅度范围内有当地标准的,按当地标准的一半收取;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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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对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
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函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函[2018]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4.01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对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函
(苏价工函〔2018〕15号)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335号)规定,经各级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国电联合动力(宜兴)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在2015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已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启动企业环保信用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385号)要求,实施了环境信用修复。
经研究,现决定对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上述14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名单详见附件),即不对上述企业2015年度生产全部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此函。
附件: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名单(第二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环保厅
2018年4月1日
附件
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名单
(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