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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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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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授信后管理要求,促使授信后管理更具操作性,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依据我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授信业务操作细则、授信后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信后管理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使用范围包含我行所有对公授信客户、个人授信客户及已经设定的担保。

包括正常类授信客户、问题类授信客户和对授信业务设定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问题类授信客户为尚未纳入资产保全的问题类授信客户,已纳入资产保全的遵照资产保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授信后检查内容和频率第四条授信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客户基本情况检查、授信用途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检查、财务经营状况或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结算往来情况的检查、风险分类检查、授信效益检查、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检查、风险预警检查等。

第五条分类管理是提高授信后管理精细化水平从而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按照客户及其授信的风险状况、重要性设定不同的检查频率,检查内容也区分不同侧重点。

可将授信后检查分为:重点风险业务检查、一般风险业务检查、低风险业务检查。

(一)重点风险业务检查重点风险业务指异地授信业务等风险程度较大的业务或进入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的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1、对异地授信客户,管户客户经理应在年度内安排适当的频率实施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异地客户的现场检查可由经营行辖内风险管理部委托客户所在地风险管理部(如所在地有我行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客户所在地风险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检查,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2、对风险监控名单客户中的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按季实施监控,黑名单客户按月实施重点监控。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借款人进行实地检查或回访,掌握借款人最新情况,并填写《授信客户查访表》(表样见附件1),按季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阅;3、现场检查基本内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风险预警信号所对应的事项。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施工企业客户授信制度范本

施工企业客户授信制度范本

施工企业客户授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客户授信管理,规范客户授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授信,是指施工企业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借款或其他金融业务。

第三条客户授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客户授信风险可控。

第四条施工企业应设立客户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客户授信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授信额度审批、授信期限管理、还款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客户信用评估第五条客户信用评估应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历史、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客户授信管理部门应定期收集和更新客户信用信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客户授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客户信用评估结果,将客户分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制定相应的授信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授信额度和期限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对客户授信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设定,确保客户授信风险可控。

第九条客户授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业务规模、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十条客户授信额度和期限应在客户授信合同中明确,并报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授信合同和还款管理第十一条客户授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授信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客户授信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客户按期还款,对客户还款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客户授信管理部门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违约情况的客户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第五章信用风险控制和处置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建立信用风险控制和处置机制,确保客户授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五条客户授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户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对高风险客户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客户授信管理部门应在客户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类分项目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授信币种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二)分级管理原则。

在分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审批授信。

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授信。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向,优先向本行服务区域内客户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不同的支持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参照信贷投向等相关分类文件。

第五条本行对金融同业机构、担保机构等的授信,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授信方式第六条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临时授信二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存量客户、增量客户的授信。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模板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模板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原则1. 目的:为规范公司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2. 原则:坚持审慎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有客户的授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担保、信用证等业务。

三、授信管理组织1. 成立授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授信政策和审批重大授信事项。

2.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授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四、授信审批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需提交完整的授信申请材料。

2. 初步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对客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 信用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信用记录等。

4. 授信额度确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5. 审批决策:授信管理委员会对授信申请进行审批。

6. 合同签订: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

五、授信风险管理1. 定期审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审查,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2.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控和报告。

3. 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授信风险。

六、授信后管理1. 资金监控:对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用途合规。

2. 信息更新:定期更新客户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3. 违约处理:对违约客户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追偿措施。

七、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1. 保密义务: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

2. 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授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九、附件1. 授信申请表2. 信用评估报告格式3. 授信合同范本4. 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前,建议咨询法律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统一评价、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防止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我行给予集团客户各项授信的总额度。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我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我行的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和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总量控制的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并根据集团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承贷能力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自身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集团客户内同一企业法人不得在我行多头贷款。

第七条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总行承担的职责是:组织全行对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审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汇总分析各分支行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情况;收集分支行上报有关集团客户总部及行业信息并通报。

分支行承担的职责是:实施分支行所在地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对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贷业务;承担调查、实施及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八条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总行与集团客户商定总体合作框架,并按照审贷分离的程序,经各相关分支行调查后由总行审定统一授信额度。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和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共同管理。

第十条总行业务发展部职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进行审查,对集团客户信息定期调整并发布。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与外币授信业务纳入同一授信管理体系,实现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管理。

(四)授信流程的统一。

制定统一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授信审批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二章客户授信评级第四条客户授信评级是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五条客户授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一)定性指标:包括客户性质、经营年限、管理层稳定性、行业地位、市场声誉等。

(二)定量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现金流量比率等;非财务指标包括:订单情况、市场份额、技术实力等。

第六条客户授信评级结果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很差五个等级。

第三章客户授信额度第七条客户授信额度是根据客户授信评级结果、客户历史信用表现、客户业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授信金额。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授信措施与步骤第一条营销部在对客户授信时应实施下列控制措施:1、营销部对客户实施“授信总额控制”的办法,在确定各客户的授信额度时,应当以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基础,确定本公司本年度可授信总额。

2、营销部应当根据划定的客户等级进行授信。

3、在签订的营销合同中应当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但是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评估以及信用变更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间。

第二条授信流程营销部在对客户授信时应遵守以下步骤:1、客户资信调查2、客户等级评定3、根据评定的客户等级确定其信用额度与信用期限4、客户授信的执行与监督5、客户授信的评估与调整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第三条客户资信调查,是指营销部在开发新客户时对客户的资信以及信用状况所做的全面、细致的调查。

第四条营销部业务人员在开发新客户时,应当首先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客户基本信息2、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联系人3、客户的财务状况4、客户的经营状况5、客户的办公状况6、其他需调查信息第五条在进行客户资信调查过程中,需要获取的客户信用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目前已经三证合一、资质证第六条营销部人员可通过下列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客户信用资料:1、向客户寻求配合,获取相关资料文件2、通过与客户的接触、谈判、观察、实地考察了解相关情况3、向当地的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进行查询4、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调查5、其他方式查询第七条客户资信的调查由营销部业务人员负责,保证所收集到的信息及资料是真实、可靠的,在调查、收集资料后,业务人员应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表》,并在调查表后附所收集的信用资料,提报营销部部长审核;审核后报信用管理小组评审,评审时汇总营销、财务部具有权限的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权限规定,对该客户做出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战略的切实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小组对于其权限外的客户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文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企业客户授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企业客户授信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企业客户授信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资信审核、授信额度确定、客户风险评估和监控、额度期限管理等。

第二章客户资信审核第四条在向企业客户提供授信服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审核。

资信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注册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第五条资信审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客户自愿申报、第三方调查、内部审核等。

客户自愿申报是指客户自行提交所需的资料信息。

第三方调查是指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或征信机构对客户进行核查。

内部审核是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客户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资信审核应确保客户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发现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向客户追问并要求补充、更正。

第七条资信审核应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予以保护,不得将客户信息以任何形式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授信额度确定第八条授信额度的确定应符合公司的授信政策和风险承受能力。

授信额度的确定主要依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还需考虑客户所需的资金金额和期限。

第九条控制授信风险,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

占用较大比例的授信额度应经过公司高层批准。

第十条授信额度一般有正式授信额度和临时授信额度两种。

正式授信额度是指公司向客户授予的长期、固定额度,满足客户正常经营资金需求。

临时授信额度是指公司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临时提供的短期额度,需在额度到期后重新审核。

第四章客户风险评估和监控第十一条客户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授信额度和监控客户风险的依据。

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XX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咨询管理办法》及《XX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信用社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即确定其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本办法授信适用对象为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授信范围为被评定B级(含)以上的客户、贷款四级分类的正常类或五级分类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客户及有信用需求的新客户,对逾期或次级以下的存量贷款客户不予以授信,对该类客户的贷款直接进入风险预警程序。

新组建尚未投入生产及没有建立财务报表的客户暂不予以授信。

第五条授信形式包括综合授信、单项授信。

综合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两个以上业务品种的授信,单项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单一业务品种的授信。

第六条实施授信制度,必须遵循先授后贷、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对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咨询办法》执行。

第二章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第七条最高信用额度是指通过客户评价所确定的客户能够承受的各项信用的最高控制余额。

(一)最高信用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2.33×客户有效资产总额-3.33×客户负债总额)×[1-(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总负债)×I] ×客户评级系数公式中的“I”和“系数”均为可变量。

“I”根据客户的应收帐款情况确定,如客户应收帐款中无坏帐,则该变量为30%;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5%之间,则该变量为35%;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5%-10%之间,则该变量为40%;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0%以上,则该变量为50%。

销售公司客户授信制度范本

销售公司客户授信制度范本

销售公司客户授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公司客户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销售公司对客户的信用评估、授信、监控和风险控制等活动。

第三条销售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客户授信制度,确保授信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二章客户信用评估第四条销售公司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历史、还款能力等方面。

第五条销售公司可采用内部评级、外部评级等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

第六条销售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及时更新客户信用信息,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客户授信第七条销售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业务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八条销售公司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销售公司在授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行为的合规性。

第四章客户授信监控与风险控制第十条销售公司应建立客户授信监控制度,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销售公司应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客户授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二条销售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客户违约等风险事件。

第五章客户授信信息的披露与保密第十三条销售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客户授信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销售公司应严格保密客户授信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销售公司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销售公司员工在客户授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客户信息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销售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授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企业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信用限额的确定,以及在此基础上提供的信贷业务和信用担保业务。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授信管理制度,明确授信管理部门和职责,规范授信行为,控制信用风险。

第二章授信原则和流程第四条授信原则:(一)客户自愿原则:客户应自愿申请授信,并接受企业的授信条件和监督。

(二)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授信评估,确保公平公正。

(三)风险可控原则:企业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授信风险。

第五条授信流程:(一)客户申请:客户向企业提出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信用评估: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信用历史、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三)授信审批:企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的信用限额和授信条件,并进行审批。

(四)签订协议:客户与企业签订授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授信执行:企业按照授信协议向客户提供信贷业务和信用担保业务。

第三章客户信誉等级评定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分为不同的信誉等级。

第七条客户信誉等级评定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评定应基于客户的实际信用状况,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

(二)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誉等级。

第八条客户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一)信用历史:客户的还款记录和信用记录,是否存在逾期和违约情况。

(二)财务状况:客户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等指标。

(三)经营状况:客户的企业规模、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等。

第四章客户资信调查的原则和标准第九条企业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客户的信用信息,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条资信调查的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调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二)全面真实原则:调查应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文件范本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文件范本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文件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客户信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估1. 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誉状况、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

2. 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估结果、交易记录等,并定期更新。

3. 公司应当根据客户信用评估结果,将客户分为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等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条客户信用限额1. 公司应当根据客户信用评估结果,设定客户信用限额,以控制客户债务风险。

2. 公司应当定期审查客户信用限额,并根据客户信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 公司应当对超过信用限额的客户交易进行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客户信用期限1. 公司应当根据客户信用评估结果,设定客户信用期限,以控制客户债务风险。

2. 公司应当定期审查客户信用期限,并根据客户信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 公司应当对接近信用期限的客户交易进行提醒,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客户信用管理措施1. 公司应当对信用良好的客户,提供优惠政策、缩短付款周期等激励措施,以促进客户关系稳定。

2. 公司应当对信用一般和信用不良的客户,采取加大收款力度、限制交易额度、缩短付款周期等措施,以降低客户债务风险。

3. 公司应当对恶意拖欠、违约等客户,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第六条客户信用管理责任1.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客户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客户相关信息。

2. 公司客户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客户信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公司应当对客户信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保密原则1. 公司应当对客户信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授信制度模板

授信制度模板

授信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对客户的授信行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综合评估客户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贷款、信用担保、承兑、保函、信用证、汇票等表内外信用业务。

第三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制度,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授信资源合理分配,风险可控。

二、授信原则和流程第五条授信原则:(一)客户自愿原则:客户应自愿申请授信,并承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二)风险可控原则:本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因素,合理控制授信风险。

(三)分类管理原则:本行应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业务规模、行业特点等差异,制定相应的授信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授信流程:(一)客户申请:客户向本行提交授信申请,包括授信额度、期限、用途等。

(二)调查评估:本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包括审查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

(三)审批决定:本行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授信申请,以及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四)签订合同:本行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授信执行:本行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提供授信服务。

三、客户信誉等级评定第七条客户信誉等级评定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过程。

第八条评定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评定应客观、公正,避免人为干预。

(二)动态管理原则:评定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变化,及时调整等级。

(三)激励约束原则:对信用良好的客户给予激励,对信用不良的客户实施约束。

第九条评定标准:(一)信用等级划分:本行将客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二)评定依据: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

村镇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实施细则模版

村镇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实施细则模版

村镇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实施细则(xx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促进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统一授信是指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总体偿债能力以及自身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综合判断,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在有权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我行对客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确定最高限额的总和,是对客户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融资承诺。

第五条根据风险控制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全部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

第六条统一授信的流程为:调查→拟定统一授信方案→审查→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实施统一授信遵循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内容统一、授信标准统一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统一是指只能由我行一家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拟办理社团贷款的除外。

(二)授信对象统一是指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团内部所有关联企业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三)授信内容统一是指对表内授信业务与表外授信业务统一管理。

(四)授信标准统一是指按照我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额度核定标准,对法人客户授信。

第八条实施统一授信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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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

下同。

)。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

下同。

)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

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

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六)新设法人融资客户。

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

.(七)挂帐类客户。

指评级时点,除挂帐贷款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八)商业性融资客户。

指除上述7类客户以外的客户。

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无法归入上述7类客户,均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

其中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先按融资品种对应上述7类客户相关规定划分,对无法归入的,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

(九)同时满足多类客户划分标准的客户分类1、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两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2、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

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划分。

3、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4、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认定。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以上所称上一年度、当年、上年均指年度授信中的上一年度,即2009年年度授信对应2008年。

第三章客户授信管理第八条农发行客户授信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所有与农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以及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须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九条客户授信管理,结合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即先评级后授信,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

按农发行年度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施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对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一)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对同一客户发放的不同形式、不同币种的信用,都应纳入授信管理。

即向客户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折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之和,不得超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于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之和。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通过CM2006系统设定的程在信贷风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我行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序测算出的融资额度。

.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客户专项融资额。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实行分别管理,不得调剂使用。

(三)各类融资客户在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因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和新审批项目贷款的需要,可以调增专项授信额度。

因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导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超过原有权审批行权限的,应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查或审批(总行特别授权除外)。

二级分行审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和特别授信,一律由二级分行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CM2006授信额度申请审批表》(附件13)。

同时,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请示与调增前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在CM2006系统内完成操作。

(四)客户上年度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但本年度新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尚未审定的,可继续延用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包括公开授信),但沿用期限加已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五)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开户行应及时报请原有权审批行批准调减、直至取消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信用等级下降。

3、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4、客户发生挤占挪用等重大违约事件。

5、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

6、客户不能按时还款付息,贷款风险明显增加。

7、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有不真实情况。

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对企业生产经营起负面影响的。

10、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在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可分别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和公开授信管理。

(CM2006系统称为“客户授信”)(一)内部授信管理是指将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其融资风险总量的最高限额,并依据此限额对客户融资总量进行控制的方法。

内部授信是农发行内部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客户透露。

凡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统一实行内部授信管理。

对实行内部授信管理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发放各类信用,一律按农发行年度单笔融资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有权审批行逐笔报批。

根据授信对象不同,客户用信期限可不同,且不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二)公开授信管理是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核定一个公开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和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以灵活使用银行信用的方法。

在公开授信额度内,须根据客户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贴现、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等短期信用的需求,核定分项授信额度,衡量分项贷款额度。

客户在核定信用种类、额度和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

实行公开授信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省级<含>以上认定的黄金客户不受以下条款限制):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年未出现经营亏损。

2、经营状况良好,近23、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知名度较高。

4、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且须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

公开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信用业务的发放日,必须在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内,具体信用业务的到期日可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6个月。

在调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开户行要及时提出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公开授信额度的意见,报原审批行批准后执行。

(三)特别授信是指农发行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为客户追加的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额。

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因商业性业务需要增加短期融资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申请追加特别授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总行批准的特殊项目不受以下条款限制):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客户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供不应求,需要客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3、客户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偿债能力显著提高,可以承担更大的风险。

4、客户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大超过预期。

客户追加特别授信,由原有权审批行的上一级行审批,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控制在通过CM2006测算的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50%,期限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且在期限内不得周转使用。

特别授信额度没有审批前,不得超过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发放新的信用。

在特别授信生效和融资额收回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特别授信到期后客户融资加权风险值必须压缩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十三条客户授信管理基本方法(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经营的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通过系统流程进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测算,同时以客户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一并录入CM2006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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