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业: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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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内容摘要]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包括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因而,唐律被后世称为立法的楷模。本文就唐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 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中国历代学者对唐律赞誉备至,清朝著名学者纪昀在其所撰写的《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探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清朝担任过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著《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唐律“一准乎礼”和内容的全面完备的特点,使之不但是封建法律的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古代亚洲各国封建法典具有深远之影响。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唐律被人们看做一座封建法学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对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唐律,即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从狭义上讲,唐律是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广义上讲,唐律是指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编撰的《大中刑律统类》,唐王朝修订的三十余部法典。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前期唐律制定的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唐高祖时期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高祖起兵之后,宣布废除隋朝法律,“约法十二条”,仅对杀人、劫盗等严重犯罪处以死刑。武德元年,高祖称帝第九天,令裴寂、刘文静等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而后颁布了
“五十三条新格”,这是一部刑事方面的临时性的法规。同时高祖又令裴寂、萧瑀、崔善为等15人修订系统的唐律,历时5年,于武德七年完成并颁行天下,是为《武德律》。《武德律》的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没有太多的变化。
第二阶段,唐太宗时期制定《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贞观元年,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对《武德律》逐一讨论、修改。本着宽仁的精神,太宗时首先删除了《武德律》中五十条应绞死罪,代之以“断右趾”,又改为“加役流”:而后废除了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贞观十一年,经过十年的努力,《贞观律》完成并正式颁布。《贞观律》共十二篇,五百条。和隋朝法律相比较,“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所以清末的法学家沈本家说,“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
第三阶段,唐高宗时期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唐高宗李治即位后,诏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永徽二年(651即告完成,并颁行天下。《永徽律》比较《贞观律》,只是修改了个别的条文和字义。高宗年间立法的成就并不在此,而在于后来制定的《永徽律疏》。永徽三年(652,高宗诏令“疏解”律义,理由是每年科举考试中法学科“明法”没有统一的“凭准”,也就是没有统一的依据,所以有必要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为此朝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参加“疏解”的达
19人之多,是历届修律活动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永徽四年(653十一月“颁新律疏于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律疏”或“疏议”实际就是法律解释,经高宗批准后,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今天我们所见的《唐律疏议》是由唐律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唐高宗永徽以后,唐律已有定本,基本不再改动。玄宗开元年间曾进行刊定,形成《开元律》,使唐律更臻完善。
二、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上仿照《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罚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
十二篇的主要本内容如下: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三、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
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
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