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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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2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是指通过加强环保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铁路环保工作要与国家环保要求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相适应。坚持做到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铁路环保工作纳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第六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保考核评价制度,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工作要求,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总公司环保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指标等;

(三)编制总公司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组织开展总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静态和动态验收报告审查工作;

(五)监督、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等;

(七)负责总公司环保统计工作。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环保工作,研究、协

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环保规划和年度环保计划;

(四)负责协调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水保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五)编制本单位环保技术改造计划,负责环保项目立项报批,参与环保项目设计鉴定、建设招标、设备集采、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研究以及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制定本单位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组织分解落实总公司下达的环保指标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的运输生产污染防治和环保管理工作;

(七)指导环保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环保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环保统计管理办法,建立污染物排放分析制度,并向总公司上报报表;

(九)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章环保管理

第十条环保规划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保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环保规划。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的环保规划应抄送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环保计划管理。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保规划和上年实际情况,下达总公司所属单位年度环保指标计划;总公司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向下属单位分解下达环保指标计划并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清洁生产。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审计。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噪声、振动、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职工生产环境。

第十三条环保设施设备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编制环保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环保设施设备修程,定期维修保养,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无故停止使用,因故停运时,必须采取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健全环境监测制度。铁路环境监测站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铁路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环保统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据国家及铁路环保统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环保统计管理办法,开展环保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环保技术推广示范。总公司和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环保科研工作,保证必要资金用于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和环保“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示范及推广。

第十七条环保宣传。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利用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积极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环保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八条环保培训。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环保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九条环保监督检查。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保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环保激励。为调动各单位和职工环保积极性,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环保科技创新、减排效果显着、环保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运输生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水污染防治。总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运输生产生活水污染防治,提高用水计量器具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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