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论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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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对你写论文有哪些指导?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学习了著作权后,我们知道了如果在研究成果中不明确地指明参考引用别人成果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不建立完整严格的参考引文体系,就意味着被引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对作品的利用就不是合理的利用。
在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全面推开。学习著作权保护法有助于我们由于作者的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学习著作权保护我们队“合理使用”与“抄袭”有了正确的界定。正确的把握“合理使用”与“抄袭”的概念
“合理使用”: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于“合理使用”,著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参考他人作品”和“适当引用”是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属于合法的行为。《著作权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各
种作品都是在继承前人的成就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允许他人在适当的范围内使用本人的作品,这也是著作权人对公共利益、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义务。
“合理使用”是合法行为,那么不“合理使用”是不是非法行为?不“合理使用”是否就可界定为“抄袭”呢?
根据《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抄袭”是非法行为,“抄袭”只是不“合理使用”行为中的一种,“抄袭”以外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并非为非法行为,应当正确区分。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地说应当是,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并公开发表。
对于文学作品与论著,要判断其是否抄袭相对较容易一些,抄袭者一般都存在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大
都原封不动地改头换面或略微改动地整章、整节或整段地采用他人的作品,这种情况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本文在此不作赘述。对科技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判定其是否存在抄袭则相对较困难。作者对照《著作权法》,发现主要有如下两种侵权的行为:(1)引用他人作品过量。这种侵权行为是学术论文中最常见的
侵权行为,最有可能发生在侵权者作品的引言及讨论部分,在这些部分作者通常会引用他人的作品,一篇字左右的论文,很有可能引用单个他人的著作超过字,有时侵权者往往在其论文中表述了很好的实验结果或有较新颖的发现,但也许出于过失,作者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此种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较低,也很少发生被侵权者追究的情形,也是最容易避免的一种侵权行为。
(2)将他人作品的精华部分作为自己的主要部分。将他人作品中的主要观点、主要论据、主要情节等精华部分照搬到自己的作品中来,即使所引用数量小于,也应属于抄袭行为。这是引用他人作品在质的方面的要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表述:“(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此种侵权行为有如下特点:有很大的隐蔽性,只有具有更高专业知识水平的学者及被侵权者本人才能。发现;侵权者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因为他们的作品首先必须通过期刊编辑、主编这一关;侵权者在主观上有强烈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很大,与此行为相伴的通常是造假、杜撰,那些虚构的学术成果对整个社会甚至人类进步都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不“合理使用”的形式有:(1)引用他人作品却不注明参考作品的名称和著作者姓名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者引用他人作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该条对于“合理使用”作出了善意的限制性的规定,在一些学术论文中,作者也许是出于怕麻烦的角度考虑,也许是疏忽,往往在论文的参考文献中不列明引用论文的名称及作者姓名,此为不“合理使用”的主要形式。
(2)过量使用他人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的另一个限制性规定,要求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应当恰当。在作品中究竟引用数量为多少才恰当,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我国文化部1985年曾对合理引用量作了规定。该规定指出,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原作品的,被引用作品的量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不得超过。
在国外,有些国家规定了合理引用的数量。例如,美国规定:合理使用范围是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且必须注明出处。
学术论文中有一种综述的论文形式,是对某些相关课题的研究进展进行综合性的归纳,这种文章本来只是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工作前的例行工作,从引用数量上看,一篇综述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绝对超过,已经超过“合理使用”的范畴了。参照前述标准,尽管此类文章很少发生引用单个作者的作品超过的情况,但可以说,综述类作品属于引用中的不“合理使用”。
实际工作中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引用单个他人的作品超过,
但又不构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这种情况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有明确解释,我们认为这应当还是属于引用中的不“合理使用”。
在研究过程中,不管是社会科学 ,还是自然科学,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 ,都要利用学术界已取得的成果。因而,在学术研究中适当地参考和引用他人的智力成果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 ,属合理利用的范围。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合理利用的核心间题是必须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作品名称、出处等,各也就是说 ,在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要写好绪论、引言,作好参考引文。绪论、引言是在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的开头简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研究设想、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