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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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
保险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享有其他消费者相同的基本权利
1、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Leabharlann Baidu条“提 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 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 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信息。”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内容享有知情权。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格式条款内 容,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要充分提示说明,否则不 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 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
保险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享有其他消费者相同的基本权利
2、自主选择权。投保人有自主选择保险人、保险险种的权利,有 同意或拒绝参加保险的选择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参加 的保险。 3、公平交易权。投保人缴纳保费,获得保险保障,保险费需计算 合理,保险费以保险费率为基础,为确保保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 权利,保险法第11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135条规定条款报批或备 案,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条款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 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一、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
投保人
订立保险合同,支 付保险费
解被决保生存险问人题
财产或人身受保 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一、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三章
消费者基本权利
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求教获知权 依法结社权 维护尊严权 监督批评权
目录
1 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 2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要性 3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4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文件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要性
(一)维护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业信心的需要
某省消费者协会就保险业的有关问题对9177名消费者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有49%的被调查者担心理赔难,20%的被调查者担心被误导,
一、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
保险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享有其他消费者相同的基本权利
4、求偿权。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等情况时,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保险法》第114条第 2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 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监督建议权。保险消费者有权对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或经 纪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 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权对保护消费 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要性
(二)保险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 、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交易单据的
义务 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
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目录
1 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 2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要性 3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4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文件
一、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
(一)保险消费者的界定
➢ 《保险法》:对保险消费者没有明确界定。
《保险法》修订建议稿中增加保险消费者概念:“保险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购买保险产品或者接受保险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还有20%以上的被调查者担心服务不到位,这三类问题加起来接近100%。
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业不放心。
保险全行业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信誉,建立良好形象, 维护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业信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要性
2015年1季度,消费者投诉事项涉及人身险的 共有3220 个。涉及销售误导、退保纠纷、承 保纠纷类投诉较多。涉嫌销售误导投诉775 个,占违法违规投诉的79.32%;退保纠纷808 个,占合同纠纷投诉的36.38%;承保纠纷620 个,占合同纠纷投诉的27.92%。反映较为集 中的问题有:销售过程采取欺骗或隐瞒方式 误导消费者;因分红险产品收益不符合预期 要求退保;健康险、疾病险保险责任争议、 索赔材料繁琐;电销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承 保,保单、发票送达不及时;网销捆绑销售 保险产品、未经同意自动续保,网上提出的 理赔、退保申请处理不及时等。
一、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993年颁布,2009年、2013年两次修订,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保护。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 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 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 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