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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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utlet setting ofwastewater discharge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 2006-11-22试行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前言 ..................................................................... .......... II 1(范围 .....................................................................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 ..... 1 4(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 ................................................................ 1 5. 污水排放口的形式 ....................................................................2 6(污水排放口的立标 ....................................................................2I前言为贯彻环发[1999]24号精神,加强对上海市污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化污水排放口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形式及立标等的要求。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金府办[2004]9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办〔2004〕92号)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城投公司制订的《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确保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是指:(一)工程设施的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二)工程设施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污水处理厂、紧急排放管、上升管喷头、闸门井、专用检测井;(三)工程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

第三条凡需纳入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金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负责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其所属的上海金山排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海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是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金山区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排水所)负责行业日常管理。

第六条区计委、规划局、建委、环保局、房地局、卫生局及沿途各镇、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沪环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31日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与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核发范围)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第四条(综合许可)本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分类管理)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环规〔2020〕6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环规〔2020〕6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动全市相关企业,特别是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规范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废水处理(一)总体原则按照“应分必分、能分必分”的总体原则,落实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分质分流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要求。

(二)分质分流要求1、对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在产生环节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后稀释排放。

同一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不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源头分类,按镀种分别收集处理并在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不同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相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可以合并收集后由同一套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

对因生产工艺原因或经检测评估含有多种一类污染物、不具备分质分流条件的废水,可作为含一类污染物混合废水统一收集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仅含二类污染物的不同种类废水可统一收集、混合后作为综合废水集中处理,但含氰废水等有特殊预处理要求的,应先实施预处理后再纳入综合废水。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沪环水〔2020〕220 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水〔2020〕220 号各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排水管理处:为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沪水务〔2019〕138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本市将组织开展对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的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本次评估对象是有生产废水排放、且排放去向是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重点对进出水水质有波动、运行不稳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纳管工业企业和近一年内因超标排放受到生态环境或水务部门处罚的纳管工业企业实施评估。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状况评估以2019年至2020年三季度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数据(以进出口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数据为依据,以日均值为标准)为基准,经评估有以下情况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服务范围内工业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1. 出水在线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2. 2020年12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口,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2、表3所列特征因子开展监测,存在特征因子超标情况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3. 进水水质月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法稳定运行的(水务部门负责)。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
4287-1992 GB 8978-19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GB/T 6920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1
DB 31/199—2009
GB/T 7466 GB/T 7467 GB/T 7468 GB/T 7475 GB/T 7478 GB/T 7479 GB/T 7484 GB/T 7485 GB/T 7486 GB/T 7488 GB/T 7490 GB/T 7494 GB/T 8170 GB/T 8972 GB/T 11889 GB/T 11890 GB/T 11893 GB/T 11894 GB/T 11896 GB/T 11897 GB/T 11898 GB/T 11901 GB/T 11903 GB/T 11907 GB/T 11911 GB/T 11912 GB/T 11914 GB/T 13192 GB/T 13193 GB/T 13194 GB/T 13197 GB/T 13198 GB/T 13267 GB/T 14204 GB/T 14375 GB/T 14376 GB/T 14377 GB/T 14378 GB/T 14552 GB/T 14672 GB/T 14673 GB/T 15504 GB/T 15505 GB/T 15506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 3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 6 实施要求...........................................................................................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钴的测定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5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18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 称量法 .............................................. 22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4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 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 26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水质 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29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32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水质 1,2-二氯乙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5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乙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8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41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 44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 46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包括:(一)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总体要求(一)排污口整治。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传输。

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

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四)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DB31 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 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控制内容4.1 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 特殊保护水域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4.2.5 污水总管4.2.6 污水处理厂4.3 标准分级4.3.1 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 199-2018 代替DB 31/ 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发布稿)2018-11-22发布 2018-12-01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ICS 13.060.30Z 60 DB31DB31/ 199-2018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 实施与监督 (16)附录A (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附录B (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iDB31/ 199-2018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DB 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4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1,4-二甲苯3个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上海市雨水排放标准

上海市雨水排放标准

上海市雨水排放标准一、水质标准上海市雨水排放标准规定了雨水排放的水质标准。

雨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水质安全。

具体来说,水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pH值:雨水排放的pH值应在6.0~9.0之间。

2.悬浮物:雨水排放的悬浮物含量应不超过100mg/L。

3.化学需氧量:雨水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应不超过100mg/L。

4.生化需氧量:雨水排放的生化需氧量应不超过5mg/L。

5.氨氮:雨水排放的氨氮含量应不超过15mg/L。

6.总磷:雨水排放的总磷含量应不超过0.5mg/L。

7.重金属:雨水排放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8.有机物:雨水排放的有机物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水量标准上海市雨水排放标准规定了雨水排放的水量标准。

雨水排放应合理控制水量,避免对城市排水系统造成过大的压力。

具体来说,水量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量稳定性:雨水排放的水量应相对稳定,不应有过大的波动。

2.水量控制:雨水排放的水量应符合城市排水系统的水量控制要求。

3.水量均衡:雨水排放的水量应保持均衡,避免对城市排水系统造成过大的冲击。

4.水量排放时间:雨水排放的时间应符合城市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求。

5.水量监测与调整:应对雨水排放的水量进行监测和调整,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水质监测上海市雨水排放标准规定了雨水排放的水质监测要求。

水质监测是保证雨水排放安全的重要手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具体来说,水质监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测点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对排放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2.监测项目:应对雨水排放的水质进行全面监测,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有机物等指标。

1.监测频率:应对雨水排放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般来说,监测频率应不低于每周一次。

2.数据记录与分析:应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3.10.26
•【字号】沪水务〔2023〕850号
•【施行日期】2023.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沪水务〔2023〕850号
各区水务局,各区房管局:
《上海市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已经2023年7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批准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DB31 SW/Z 009-2023。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10月26日。

(环境管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环境管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控制内容4.1 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 特殊保护水域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4.2.5 污水总管4.2.6 污水处理厂4.3 标准分级4.3.1 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 445-2009)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 445-2009)

GB/T 7475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CJ/T 5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1.0 谱法
CJ/T 51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原子荧光光度法 0.1
CJ/T51
2,3 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1902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分光光度法
CJ/T 51
直接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
谱法法
CJ/T 51
I
DB31/445—2009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城镇下水道与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排水养护运行管理人员健康,促进节能减 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惟德、马远东、马德荣、沈乾铭、林洁梅。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苏平、冼巍、朱石清、汪松年、吴今明、阮仁良、唐建国、丁曜、戴勇萍、徐 月江、高伟、陈坚海、陈其楠。
2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重铬酸盐法 重铬酸盐法
3 总有机碳(TOC)
180
非色散红外法
稀释与接种法
4 生化需氧量(BOD5)
300
稀释与接种法
5
悬浮物(SS)
重量法 400
重量法
6
易沉固体
10mL/L•15min 体积法
7
动植物油
100
红外光度法
CJ/T 51 GB/T 6920 CJ/T 51 GB/T 11914 CJ/T 51 CJ/T 51 GB/T 7488 CJ/T 51 GB/T 11901 CJ/T 51 GB/T 16488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3
标准修订工作过程.............................................................................................................................................................3
2.1
标准修订背景........................................................................................... 3
2.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3
4.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6
4.4
分类与分级............................................................................................. 16
4.9
排污口设置............................................................................................. 88
4.10
污染物检测方法..................................................................................... 89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6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上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

上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包括:(一)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总体要求(一)排污口整治。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传输。

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

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四)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沪环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为提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20日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和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控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一)纳入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二)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经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实,上述排污单位确不具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技术条件的,应当针对相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s and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检测项目和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4)5安装技术要求 (19)前言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水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许可证制度,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相关检测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须达到或高于本规范要求。

所有设备须技术先进,稳定可靠,具有相应的产品认可证书,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对水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要求的深入,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条件和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pH值、氨氮、温度、流量等参数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HBC6-2001 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监测仪器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ZBY 120-8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当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被修订或重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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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形式及立标等的要求。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怀正、邢绍文、蒋小红、徐高田。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utletsettingof
wastewaterdischargein Shanghai
(发布稿)
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
目 次
1
为贯彻环发[1999]24号精神,加强对上海市污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化污水排放口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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