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考点14 合同的变更(☆☆)考点精讲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⑴合同变更主要以当事人协议变更为主,法律规定变更或人民法院依法变更的,按规定进行。
⑵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认定为未变更。
⑶双方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责任。
⑷变更合同效力原则上只对未履行部分有效。
典型例题【例题•多选题】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B.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C.必须对主体进行改变D.必须涉及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的改变【解析】根据规定,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的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答案】AB考点15 合同的转让(☆☆)考点精讲1.合同权利转让⑴可转让合同和不可转让合同 类型 适用情形合同 转让 全部转让 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合同 不得 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演出合同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再转让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⑵合同转让的通知①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习题精讲班讲义(侯永斌主讲)05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01讲合同法总则(一)【考点回顾】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表一、合同的分类分类标准类型具体内容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等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特定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不要式合同其他标准法律是否对其名称作出规定、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是否支付代价、主从关系[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表二、格式条款提供方义务“提请注意”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无效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多种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 表三、合同的订立要约特征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区别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注意2】“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记忆提示】要约邀请必有不确定因素,判定是否为要约时,只要站在受要约人的一方考虑,一旦承诺该合同是否生效,对方不履行是否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是就是要约,如果不是就是要约邀请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到达≠看到≠知道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要约不生效)撤销可以受要约人“承诺前”(生效后、承诺前,一旦撤销要约失效)不可以(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失效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承诺承诺期起算点电话、传真到达时开始计算信件已载明→信件载明的日期未载明→寄出的邮戳日期迟延受要约人“主观故意”,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迟到“客观原因”导致,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有效生效“到达”要约人时撤回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合同不生效)【注意】承诺不得撤销成立双方异时异地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实际履行原则双方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约定确认书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说明】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限制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见第一章表三、民事法律行为表四、合同的履行约定不明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价款、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地点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费用“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注意】答题时请按“顺序”回答涉及第三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出现一切问题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诉讼(1)以“债务人”为被告(2)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表五、保证保证人绝对禁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对禁止国家机关: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法人授权【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此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关键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保证责任一般:有“先诉抗辩权”只承担补充责任特殊:(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困难;(2)债务人破产,法院中止执行程序;(3)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关键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注意】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保证与债权人约定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内部约定连带共同保证共同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约定→先物后人第三人提供物保无先后顺序之分,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找债务人追偿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注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不得转让除外)债务转让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内容变更数量、价款未经保证人同意:避重就轻原则(减轻后,加重前)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原期限保证期间★未约定6个月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2年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起算点一般: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要求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连带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中止中断中止都中止,连带不中断(或中止都中止,找谁谁中断)[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第02讲合同法总则(二)表六、抵押流押条款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注意】流押条款无效,流质条款也无效,均属于流氓条款抵押财产可以动产、不动产【注意】(1)以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4)试点地区以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一结晶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2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表七、质押动产质押一般情况质权自“交付”时设立★间接占有财产出质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交付设立有权利凭证登记设立没有权利凭证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信贷征信机构【记忆提示】有凭证交付设立,没凭证登记设立,归哪里管就在哪里登记[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2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 表八、留置前提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适用范围保管、运输、承揽、仓储、行纪合同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企业之间留置不做要求非企业之间留置必须属“同一法律关系”履行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2个月,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除外【注意】受偿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2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表九、定金★生效“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注意】实际交付多或少于约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适用范围适用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三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不可抗力【注意】不能与违约金同时适用[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2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表十、合同转让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通知”债务人,无需其同意债务人抵销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义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2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 表十一、权利义务终止已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意定解除事前约定或事后协商法定解除(1)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履行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注意】(3)(4)区别: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在“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无需催告即可解除【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分则关于随时解除的具体规定承揽合同定作人(√)承揽人(×)货运合同托运人(√)承运人(×)保管合同保管人(未约定保管期限√)寄存人(—)租赁合同定期出租人(承租人擅自转租√)承租人(危及安全健康√)不定期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合同委托方(√)受托方(√)后果尚未履行→终止;已经履行→恢复、补救或赔偿【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提存前提债权人“无理”拒受;“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通知除“下落不明”以外后果毁损灭失风险、孳息、费用均属债权人期限5年,超期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200000107:针对本讲义提问] 表十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产生合同成立之前合同生效之后适用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生效合同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止损费不包括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扩大的损失违约金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过高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同时适用(1)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2)定金和“赔偿金”,可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损失金额(3)增加“违约金”后不得要求“赔偿金”(4)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同时适用[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200000108:针对本讲义提问]第03讲合同法总则习题演练(一)【习题演练】【例题·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05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05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 合同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要紧是1999年 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2 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该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同时按意思表示的内容给予法律成效;(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同时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区不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 合同是以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合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能够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要紧有以下分类:(1)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专门规定,也未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2)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3)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4)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节具体合同
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③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 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
受
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按约定的地
①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人
点支付价款
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 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
①对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规定执行②不符合质 的规定,予以支持
要求交付标
量要求的,买受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对违约责任没 人民法院不支持的行为:①合同约定
的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
的,买受人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立多重买卖合
续的有权要求办理标的交付③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
同的
的有权要求办理转移登记并交付标的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 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受领为准
名师解读
不管是普通动产还是特殊动产,只要就同一动产订立了多重合同,都应先满
足“交付”行为;没有交付的,再满足“登记”行为;既没有交付,也没有登记
有( )。 A.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交付之后产生的慈息,归出卖人所有 D.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解析】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
息,归买受人所有。 【答案】AD 【例题 3•单选题】2006 年 8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每年主观题会测试简答题或综合题,由于和现实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所以考生理解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在学习时建议考生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分开,对于总则部分可以沿合同订立、效力样态、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的思路学习;分则结合每类合同特点进行学习。
【高频考点】1.合同订立的方式2.保证3.抵押4.留置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合同解除7.赠与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形式(2014判) 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点2:合同订立的方式(高频考点)要约与要约邀请(2018单,2016单,2014单,2013单,2012单,2011单)考核方式1:判断行为性质;考核方式2:判断要约是否可撤销;考核方式3:要约失效判断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报价-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2017单,2014单);考核方式:根据案例表述判断行为性质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 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典型例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 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 年)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解析】选项 A 中对格式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 解释。 【答案】BCD 考点 2 合同订立的方式(☆☆☆) 考点精讲 1.要约 ⑴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④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⑵要约邀请
A.甲厂 10 月 18 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 10 月 10 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 10 月 12 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 10 月 26 日的发孙为承诺 4.【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2012 年)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5.【单选题】甲公司于 4 月 1 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 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 4 月 8 日前答复。4 月 2 日乙公司收到该要 约。4 月 3 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 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 4 月 4 日到达乙公司。4 月 5 日,甲公司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考点精讲 1.代位权 ⑴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债权。 ④债务人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⑤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⑵代位权诉讼 ①债权人应在其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 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③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
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撤销权
项目
相关规定
可撤 有偿 ①价格低于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70%的,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销的 行为 ②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30%的,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行为
③有偿转让行为,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撤销
同时履行,一主不履行或不能适 当履行,另一方将享有不履行的 权利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债 务已届清偿期②当事人同时履 行合同,没有先后顺序③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 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 当履行合同
先后履行,先履行的 未履行,后履行的可 拒绝履行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 同,互负债务②履行 有先后顺序③应先履 行的,不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④后履行的一 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的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应当先履行 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 ①只是团里阻止了当 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不是永久性的②先履 行的完全履行后,后 履行的抗辩权消灭, 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教材精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71页)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历年规律本章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是非常重要的章节,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分值在15分以上。
本章由于内容多,所以考点范围也很广,通过近几年的考题可以看出涉及频率较高的有合同订立、担保中的抵押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学习建议本章所涉及的内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因此学习上的理解难度并不大。
但是本章题目比较灵活,所以学习本章一定要有“代入感”,放在场景当中理解法条,尽量做到深入透彻。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诺成合同的有()。
A.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B.定金合同C.保管合同D.租赁合同『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
定金、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属于实践合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有()。
A.甲、乙订立的收养协议B.丙、丁订立的监护协议C.戊与政府订立的政府采购协议D.庚、辛订立的企业承包经营协议『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程序√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要约邀请、要约撤销一、要约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示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
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答: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内容具体明确,是要约。
【示例】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
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答: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重要考点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轮换考点)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民关系) (2)(平合关系)(3)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不适用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人身关系不适用)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本节预测考点共四个: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重要考点一:合同格式条款(常考考点)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官方QQ 群:318549896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重要考点二: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一)要约主要条款要约 承诺 内容确定 特定人作出 向相对人 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 到达生效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实质性变更 对主要条款变动,均属实质性变更一致 成立 要约缺少主要条款——成为要约邀请 构成新要约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期满、实质性变更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重要考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常考考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重要考点四:缔约过失责任(轮换考点)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恶意磋商)(2)(欺诈) (3)(泄密)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 效力待定合同重要考点一: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例题】甲乙两公司为减少应纳税款,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合同。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024版)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货物/服务的需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货物/服务:(详细描述货物/服务的性质、数量、质量、标准、时间等)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并支付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
第二条货物/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货物/服务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2.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价款。
2.3 支付方式为:____银行转账____现金支付。
第三条货物/服务交付及验收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将货物/服务交付给乙方。
3.2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
3.3 如乙方对货物/服务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并提供书面材料。
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质量标准交付货物/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延迟交付部分货物/服务价款的____%。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考试内容]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1.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2.式条款无效的情形3.格式条款的解释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约的效力5.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中级会计精讲班: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5节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概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一、合同担保概论(一)担保的概念及方式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保证(一)保证和保证人1.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①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未授权,无效;超范围,超过部分无效)。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④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保证一个保证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个或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例题▪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
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一:概述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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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
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一:概述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2008年)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不直接影响该格式条款的效力;(2)选项BC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三、要约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
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
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
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答案】D【解析】(1)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属于内容不具体、确定,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对待;(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5万元/台的价格,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3)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亦是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失效(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中虽然设定了承诺期限,属于要约人不得撤销的要约,但并不妨碍该要约因受要约人作出反要约而失效);(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料,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于7月2日到达乙公司。
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A.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B.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即可C.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乙公司即可D.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即可【答案】A【解析】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在本题中,要约人甲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2013年)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答案】B【解析】(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例题4·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2012年)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答案】C【解析】(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
【例题5·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
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
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
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2011年)A.4月3日B.4月4日D.4月8日【答案】C【解析】(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要约失去效力。
在本题中,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直到4月5日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要约才失去效力。
【例题6·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BCD【解析】选项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该要约压根儿未生过效,谈不上失效。
【例题7·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A.5月8日B.5月9日C.5月11日D.5月15日【答案】B【解析】陈某未在信件中载明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应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9日)开始计算。
【例题8·单选题】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
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
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
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答案】D【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在本题中,甲应当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
【例题9·单选题】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
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
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
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
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
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