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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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一、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 2 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2 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 条、2002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 条、2002年
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