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有机溶剂使用及操作规范、有机废气收集及净化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规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T 1368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实验室laboratory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3.2实验室单元laboratory unit独立的实验通风单元。
3.3实验室单位laboratory ownership实验室或实验室单元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4有机溶剂organic solvents可溶解其他物质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酯、醇、酮、醛、醚等。
3.5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4 基本要求4.1 实验室单位应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编制实验操作规范,选择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减少VOCs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4.2 综合考虑场地、实验室单元溶剂使用类型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采用有效的VOCs收集和净化装置,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发布
3 结 论
( 1 ) C u 抖掺 杂 的硅 钨 酸/ -氧 化 硅 催 化 剂 在 紫 外
[ 2 ] 彭革, 张大伟 , 胡长文. 纳米级多金 属氧酸盐的分子设计口] . 工业
催化, 2 0 0 0 , 8 ( 1 ) : 1 2 — 1 5 . [ 3 ] 吴越, 叶兴 凯 , 杨 向光 , 等. 杂 多 酸 的 固 载 化— — 关 于 制 备 负 载 型
光照 时对酸 性蓝 溶 液 的 催 化活 性要 高 于 不 掺 杂 C u 抖
酸催 化 剂 的一 般 原 理 [ J ] . 分 子催 化 , 1 9 9 6 , 1 0 ( 4 ) : 2 9 9 — 3 1 9 . [ 4 ] 王 元瑞 , 腾丽华 , 孙丽华 , 等. 炭 化 树 脂 负 载 杂 多 酸 催 化 剂 的 制 备 与 活性 评 价 [ J ] . 吉林 工 学 院学 报 , 2 0 0 1 , 2 2 ( 3 ) : 5 4 — 5 7 . [ 5 ] 潘 春柳 , 张文祥 , 李雪 梅 , 等. 煤 质 炭 负 载 杂 多 酸 催 化 荆 上 气 一 固 相 合成 邻 乙 氧基 苯 酚 [ J ] . 催 化 学报 , 2 0 0 3 , 2 4 ( 2 ) : 1 0 3 — 1 0 6 .
或无 紫外光 照时 的催化 活 性 。
( 2 ) 随着 光照 时 间 的延 长 , C u 。 掺 杂硅 钨 酸/ - 氧 化硅 催 化 剂 ( 硅 钨 酸 与二 氧 化 硅 的 配 比率 为 1 5 ) 对
酸性蓝 溶 液的降 解活性 升 高 。
( 3 ) 在 酸性蓝 溶液 降解 过程 中 , 脱色 率并 不是 始终
S i O2 c a t a l y s t d o p e d wi t h Cu 。 e x h i b i t e d b e t t e r p h o t o e a t a l y t i c p e r f o r ma n c e f o r d e g r a d a t i o n o f a c i d b l u e a n d i t s c a t a l y t i c a c t i v i t y i n c r e a s e d wi t h i r r a d i a t i o n t i me . Fu r t h e r mo r e , c a t a l y t i c a c t i v i t y d i d n t p o s i t i v e l y e n h a n c e wi t h c a t a l y s t d o s a g e i n c r e a s i n g, S O t h e r e e x i s t e d a o p t i mu m c a t a l y s t d o s a g e .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附件2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工业源和生活源产生的VOCs污染防治。
工业源包括炼油与石化行业,油品(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有机精细化工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VOCs产品的行业;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四)在工业生产中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经济可行性,严格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的污染控制要求,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
(五)应采取针对措施,限制生产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释放VOCs 的产品;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低VOCs含量的产品,减少VOCs的无控制排放。
二、源头控制(一)在炼油与石化行业中,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挥发、油品储运等过程中VOCs的防治,应满足以下规定: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对空气氧化、蒸馏等工艺排放的尾气应密闭收集,并通过净化处理后排放。
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应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的初级处理单元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集中处理后排放。
(二)在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应满足以下规定: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品(溶剂)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应采用密闭排气系统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品(溶剂)运载工具(油罐汽车、火车和轮船)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或通过蒸气连通系统返回储罐。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013-05-24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 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第 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V O C 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 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公告第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 实施)—、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i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亏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 OCS亏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 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勺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i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至V 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亏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2. 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E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3. 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S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6-2010)
2010
印刷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5-2010)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2010
制鞋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2010)
2016
控制指标 ➢ 苯、甲苯、二甲苯 ➢ 总VOCs
控制形式 ➢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控制指标 ➢ 苯、甲苯、二甲苯 ➢ 总VOCs
控制形式 ➢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VOCs有什么危害:一是臭氧的重要前驱物。在夏季阳光灿烂的高温天气条 件下,NOx和VOC与氧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臭氧已经成为我市首要 污染物,2015年我市全年超标9天均为臭氧超标,2016年超标12天中有10 天为臭氧超标。二是PM2.5的重要组成。三是VOCs臭气成为环境投诉的热 点难点问题。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 VOCs排污费。
1.1.3 国家VOCs防治政策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201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 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提出“推进促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 减,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到 2018 年,工业行业 VOCs 排放量比 2015 年削减 330万吨以上”。
vocs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vocs污染防治实施方案VOCs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量逐年增加,导致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防治VOCs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并实施VOCs污染防治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加强监测和排放管控是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VOCs排放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关键行业和重点区域的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排放现象。
同时,建立健全的VOCs排放标准和管控措施,对超标排放进行严格处罚,推动企业加强自律管理,降低VOCs排放量。
其次,加强技术创新和治理设施建设是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
推动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VOCs排放,加大VOCs治理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治理效率和治理质量。
同时,加强对VOCs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VOCs排放。
另外,加强宣传和教育是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VOCs污染防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VOCs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此外,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是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VOCs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实现VOCs排放量的持续减少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综上所述,VOCs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防治VOCs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只有不断加大力度,才能实现VOCs污染防治的长期目标,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环境保护部公告第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通告2021年第31号2021-05-24 实行)一、总那么〔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例,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使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拟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纳。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销售、使用、花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根源宽泛,主要污染源包含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含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变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藏、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冲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含建筑装饰装饰、餐饮效力和服饰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灵活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依据源泉和过程控制与尾端治理相联合的综合防治原那么。
在工业生产中采纳洁净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 排放,鼓舞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舞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代替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经过踊跃展开VOCs摸底检查、制订正要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增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行使用环境标记产品等举措,到2021年,根本成立起要点地区VOCs污染防治系统;到2021年,根本实现VOCs从原想到产品、从生产到花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泉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舞采纳先进的洁净生产技术,提升原油的转变和利用效率。
关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焚烧塔〔火炬〕、废水办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举措包含: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露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拟订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方案,按期检测、实时修复,防备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可以〔或不可以完整〕回收利用的经办理后达标排放;应急状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焚烧塔〔火炬〕,经过充足焚烧后排放;废水采集和办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采集办理后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XXXX XXXX XXXX 31号公告,基本建立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体系;到XXX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将在从原材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基本减少。
2,源和过程控制(6)在石油炼制和石化行业,鼓励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以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防治设备及管道部件、工艺废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污染的技术措施包括:1。
适用于易泄漏的设备和管道部件,如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
·应制定LDAR (LDAR)计划,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以防止或减少跑、冒、滴和泄漏现象;2。
生产装置排放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艺废气应优先回收,不能回收(或不能完全回收)的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紧急情况下排放的气体可被引入燃烧塔(火炬),并在充分燃烧后排出。
3。
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废气应在达到排放标准前进行收集和处理(7)在煤炭加工和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的高效清洁转化,重点是识别和调查工艺装置和管道部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易发部位,制定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措施和应对紧急事件。
(8)防止油类(燃料和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的技术措施包括:1。
储油罐、加油站和油轮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罐和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2。
油(燃料油、溶剂等。
)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储罐。
当使用固定顶储罐时,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气体通过封闭的排气系统输送到回收设备。
3。
油(燃油、溶剂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承运人(汽车油轮、铁路油轮、油轮等。
)在装载期间,以密封的方式收集并运输到回收设备,也可以返回到储罐或发送到气体管道。
(9)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原料的涂料、油墨、粘合剂、农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指在室温下具有一定蒸气压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醇类、醛类、酯类、酮类等多种有机化合物。
这些化合物具有易挥发、易扩散、有毒、易致癌等特点,在工业、交通、印刷、油漆、喷涂等多个领域存在大量排放。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控制和减少VOCs的排放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VOCs排放控制的技术、政策以及相关标准。
一、VOCs排放控制技术1. 蒸汽回收技术蒸汽回收技术是通过在VOCs排放源头收集并加热VOCs蒸汽,使其变为液态返回到生产过程中,达到回收利用的目的。
这种技术适用于排放浓度较高的VOCs源,如工业园区、印刷、涂装、半导体等行业。
2. 活性碳吸附技术活性碳吸附技术是通过活性碳对VOCs进行吸附,将VOCs浓度减少到一定程度,达到控制排放的目的。
该技术适用于VOCs排放浓度较低的场合,如汽车尾气、油品加工等行业。
3. 冷凝技术冷凝技术是通过降低VOCs蒸汽的温度,使其凝结成液态从而得到回收利用。
该技术适用于排放浓度较高,蒸汽压较高的VOCs源。
4. 生物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是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将有机物分解成无害的水和二氧化碳,达到处理VOCs排放的目的。
该技术适用于处理低浓度的VOCs排放源,如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等。
二、VOCs排放控制政策1. 环保税法环保税法实施后,污染物排放将面临新的税收政策,其中涉及VOCs排放的化工、油品加工、印刷等企业将受到更大的税收压力,加速促进企业对VOCs排放的主动控制。
2. 环境标准我国针对VOCs排放已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标准,如VOCs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标准等。
VOCs排放标准规定了各行业的排放限值,企业必须在限制值内进行排放,不得违规排放。
汽车排放标准则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的限值,促进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广新能源汽车。
3. 建立绿色供应链建立绿色供应链可以促进企业减少VOCs排放,降低环境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我国VOCs污染治理政策及现状分析
我国VOCs污染治理政策及现状分析一、VOCs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及背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一系列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在大气中会产生臭氧、硝化物、有机气溶胶等二次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有效治理VOCs污染,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VOCs污染治理的政策。
2009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VOCs污染的法律。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法》对VOCs的排放、监测、治理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为VOCs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环保部还发布了一系列关于VOCs污染治理的配套规范和标准,为VOCs的监管和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我国对于VOCs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也是受到国际环境保护承诺的驱动。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我国需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VOCs 是温室气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VOCs污染治理政策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环境保护承诺的一部分。
二、VOCs污染治理政策的现状分析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VOCs污染治理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VOCs排放监管还不够严格,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VOCs排放控制不力,导致大量VOCs排放到大气中。
VOCs治理技术还不够成熟,造成了VOCs治理成本较高,一些企业并不积极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VOCs污染治理存在监管空白,一些小型企业或者地方企业的VOCs排放监管和治理情况不容乐观。
环保法律法规对于VOCs排放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对环保法规持观望态度,不愿意主动履行环保义务。
我国在VOCs污染治理政策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VOCs污染治理的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强对VOCs排放的监管,推动VOCs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对VOCs污染的处罚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意识,最终实现VOCs污染的有效治理。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发布时间:2021-06-01T13:40:03.07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作者:叶洋洋[导读] 摘要:为确保不损害人类健康,保护我国目前的环境并同时通过柔性化学品促进我国污染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环境部门发布了《污染技术政策》此外,主要重点是政治解释,以便人们可以清楚地理解政治的内容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大庆炼化公司环境监测站黑龙江大庆 163411 摘要:为确保不损害人类健康,保护我国目前的环境并同时通过柔性化学品促进我国污染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环境部门发布了《污染技术政策》此外,主要重点是政治解释,以便人们可以清楚地理解政治的内容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和人类健康,并改善技术进步,环境事务部准备并准备了四份监管文件,其中包括技术保护政策和《VOC污染控制》,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
1.整体规划 “预防和控制流体化学污染的技术政策”是政府手册。
因此,我国所有相关行业单位都应严格遵守这一政策,并在其生产和经营中参考该政策。
“VOC污染控制技术”是一项最新的技术政策,因此对技术的要求非常严格。
此政策不仅适用于VOC材料的生产和加工,还适用于含有VOC的产品,在产品生产后的运输,储存以及后续使用和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
在此应注意,VOC污染源来自工业和家庭污染源。
工业资源主要与石油和煤炭生产和加工的化学过程有关。
当油转化为油漆,油墨和农药时,会形成一些VOC,从而导致VOC污染。
此外,制药公司的药品生产和基于城市的药品配送也是一个问题。
污染是工业污染的一种来源,应按照本政策和法规进行管理。
VOC预防和控制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源代码控制,监视和评估过程以及端到端的操作。
同时,对柔性有机化学物质的预防和控制还应考虑污染物的运输和其他会导致有机化学污染(VOC)的过程。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简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简介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能够迅速蒸发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广泛存在于石油、化工、印刷、涂料、汽车等行业的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
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以减少和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
在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
首先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的处罚措施,以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
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这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具体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各个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针对不同的行业和污染源,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根据国家的要求进行控制。
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迫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
另外,中国还大力推广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
通过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力度,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技术手段,以更有效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例如,采用低挥发性溶剂、闭路管理等措施,技术上将排放控制到最低限度。
此外,政府也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推行循环经济模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
此外,政府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加强了宣传和监督。
通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污染防治的认知度。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落实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措施。
总结起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推广。
通过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技术的推广和监督,以及宣传和监督的加强,中国确保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VOCs污染治理政策及现状分析
我国VOCs污染治理政策及现状分析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我国大气环境质量逐渐恶化,污染物排放情况十分严峻。
以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代表的有机物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治理VOCs污染,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保法律制度中,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和防治范围、目标、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制约了各个行业对大气污染的排放和污染物的治理。
其中,对VOCs生产、储运、使用等方面也进行了具体的监管规定。
例如,要求相关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VOCs的超标排放,实行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惩罚超标行为等。
2.《VOCs排放标准》为了明确限制VOCs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中国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发布了《VOCs排放标准》。
该标准是我国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规定了VOCs排放限制,为VOCs治理提供了依据。
根据该标准,VOCs排放限制值从5mg/m3逐渐提高到20mg/m3,不同行业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控制。
3.《VOCs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了《VOCs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了针对VOCs污染的治理优先方向、目标和措施,提出了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主要来源行业的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达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惠及民生的综合效益。
该行动计划通过进一步加强VOCs的排放标准和控制,促进VOCs治理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利用市场化手段引导企业实施VOCs治理,提高整体VOCs治理水平等多种方法,最终实现VOCs污染防治的有效控制。
1.排放总量不降反增我国VOCs污染治理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导致VOCs排放总量仍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
数据显示,2017年VOCs排放总量为2500万吨,较2013年的2020万吨增加了24%,其中涂料、油漆、印染等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比较大。
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进展及政策探析
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进展及政策探析摘要: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与SO2、NOx、颗粒物的污染控制相比,VOCs的污染治理相对薄弱,已成为目前我国大气环境治理的短板。
介绍了VOCs的定义、来源、种类及危害;分析了近十年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制定的VOCs治理的技术政策、整治方案、排放标准;重点详述了各种VOCs治理回收技术(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销毁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氧化、生物法、燃烧法)、组合技术的进展、优势与不足、适用范围等;根据对各种VOCs治理技术的理解,结合VOCs治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对新建及已有VOCs治理设施改造给出了技术选择的一些原则性建议。
关键词:VOCs治理;技术进展;政策分析。
引言自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又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尽管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境部2020年7月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仍明确指出:当前阶段,我国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尤为突出。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都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近年来,前三者的治理、控制取得明显进展,相较而言,VOCs的管理、控制相对薄弱,已成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的短板。
不难想见,为强化PM2.5和O3的协同控制,在SO2、NOx和烟粉尘等颗粒物的治理取得一定效果后,VOCs的污染防治必将日益得到全面加强,快速推进。
1挥发性有机物概述(1)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有机化合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参与大气的光化学反应。
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定义为常温下沸点为50~260℃且具有一定挥发性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XXXX XXXX XXXX 31号公告,基本建立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体系;到XXX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将在从原材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基本减少。
2,源和过程控制(6)在石油炼制和石化行业,鼓励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以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防治设备及管道部件、工艺废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污染的技术措施包括:1。
适用于易泄漏的设备和管道部件,如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
·应制定LDAR (LDAR)计划,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以防止或减少跑、冒、滴和泄漏现象;2。
生产装置排放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艺废气应优先回收,不能回收(或不能完全回收)的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紧急情况下排放的气体可被引入燃烧塔(火炬),并在充分燃烧后排出。
3。
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废气应在达到排放标准前进行收集和处理(7)在煤炭加工和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的高效清洁转化,重点是识别和调查工艺装置和管道部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易发部位,制定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措施和应对紧急事件。
(8)防止油类(燃料和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的技术措施包括:1。
储油罐、加油站和油轮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罐和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2。
油(燃料油、溶剂等。
)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储罐。
当使用固定顶储罐时,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气体通过封闭的排气系统输送到回收设备。
3。
油(燃油、溶剂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承运人(汽车油轮、铁路油轮、油轮等。
)在装载期间,以密封的方式收集并运输到回收设备,也可以返回到储罐或发送到气体管道。
(9)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原料的涂料、油墨、粘合剂、农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
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文件、环保政策、排放标准汇总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公告 2014年 第55号)
3、《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4、《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3.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2013 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 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4.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
淘汰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 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易于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工业、交通运输等领域,但是其排放会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旨在控制这种污染的发生和蔓延。
以下是对VOeS污染防治政策法搦口管理制度进行的介绍。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23年7月起实施。
该法规定了对空气污染的原则和管理措施,并引入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
该法明确规定,VoCS的排放必须严格限制,相关单位必须安装、使用VOCs排放治理装置,并对排放量进行监测。
对于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必须被关闭或暂停运营。
此外,相关企业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责任,确保VOCS的污染防治得到有效控制。
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18599-2017)该标准是我国VOCS污染防治的基础性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固定污染源排放VocS的限值,包括涂装行业、化工行业、印刷行业、包装行业等。
标准对VOCS的种类、测量方法和监测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形成于特定产业的VoCS排放指南,并对不同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行了技术要求。
三、《VOCs源头懒E基本路线图》《VOCs源头减排基本路线图》是我国环保部委托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单位完成的。
该路线图利用系统性的方法,制定了我国VoCS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划,分析了VOCS排放的来源和特征,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路线图提供了具体的防治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旨在未来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推进提供指导和决策参考。
四、VOCS污染源管控制度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VoCS污染源管理制度,包括有VOCS污染源管理区划、许可证制度等。
此外,各地还建立了严格的日常监管机制,对涂装、化工、轻工、制药等排放VoCS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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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 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
(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并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
(九)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的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
2.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4.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
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十一)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干洗机;
3.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十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十三)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十四)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六)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十七)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
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十八)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高效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九)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四、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二十一)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种用途活性炭、高强度活性炭纤维、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催化材料(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
(二十四)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
五、运行与监测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二十七)当采用吸附回收(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离子体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应编制本单位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开展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