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英国慈善事业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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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apital N ormal University

2009年第4期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总第189期)

世界历史研究

18世纪英国慈善事业研究综述

姜鹏飞

摘 要: 18世纪是英国慈善史研究中一个重要阶段,为深入研究这一时期的英国慈善事业,有必要对过往有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尽管相对来说,有关18世纪英国慈善事业的研究成果并不是很多,但仍可以从中辨识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施者的角度和受者的角度)以及比较研究、地方研究等研究方法。在其他学科理论影响下,18世纪英国慈善事业领域实际上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关键词: 18世纪;英国;慈善事业研究中图分类号:D56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9)04-0006-06

收稿日期:2008211215

作者简介:姜鹏飞,女,汉族,内蒙古赤峰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089)

① 英文中的“charity ”和“philanthropy ”均可译为“慈善”。在福利国家形成以前,人们倾向于认为前一词带有强烈宗教色彩,而后者世俗性较强,对象也更广泛。19、20世纪以后,国家与志愿团体的角色分配成为主要问题,两者遂大致归一。学者们在论述中,除了个别必须之处,基本上不做区分。是以本文在综述当中,也只是以“慈善事业”一言以代之。

慈善事业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从中

世纪到现代福利国家形成,不同形式的慈善在英国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18世纪更因慈善事业繁盛而被当时的英国人誉为“慈善的时代”,在英国慈善史和福利国家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也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新、旧济贫法和现代福利制度一直是英国社会保障研究领域的“重头戏”,在慈善史研究以及与慈善直接相关的社会政策、社会福利研究中又往往强调16、17世纪和19、20世纪,18世纪的慈善事业研究相对被忽视。这种研究状况与其当时的发展繁盛以及重要地位很不相称。本文拟就18世纪英国慈善事业研究状况以及前人的研究

成果进行述评,以期对英国慈善史和18世纪英国社会史研究有所助益。

W.E.H.莱基和B.K.格雷是较早进入这一研究领域的两位学者。莱基在其《18世纪英国史》中认为,18世纪慈善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安妮女王时期教会慈善活跃阶段;然后是1714—1760年热情逐渐消退、几乎完全感觉不到慈善和改革精神的阶段,此时虽有个别例外,但整体上是区别于之前和之后阶段的;最后一个阶段开始于乔治三世时期,这一阶段慈善和改革精神再次高涨起来[1](p 1263)。B.K.格雷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由于弃婴医院、诊疗所、收容所、少管所、孤儿院等慈善事业的发展,1714—1760年并不

是慈善贫乏阶段,而是同前后两个阶段一起形成了连续增长的特点[1](pp1263~264)。他的《英国慈善史》一书将研究时段确定在修道院解体到第一次人口普查之间,即英国宗教改革到1801年,根据当时慈善组织和机构的报告、时人评论或著作以及布道、演讲辞等材料,比较全面地介绍了18世纪英国在慈善事业方面的发展和创新,是了解18世纪英国慈善的重要参考著作。在莱基和格雷之后,又出现若干部奠基性的研究成果。20世纪30年代,M.G.琼斯以18世纪慈善学校运动作为研究对象,详细考察了这种当时最广泛的教育运动在英伦四岛(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爱尔兰)的发端、发展和成就[2]。20世纪60年代,随着对贫困问题的关注与深入思考,有关英国慈善事业的研究逐渐多起来,其中D.欧文的《1660—1960年的英国慈善事业》涵盖了18世纪在内300年慈善发展的历史,是英国慈善史研究比较权威的著作。此外,欧文还在琼斯研究的基础上,概述了1660—1960年英国教育和其他慈善团体的发展[3]。但是大体来说,欧文更偏重于对19世纪的研究,而对18世纪的研究相对稍显薄弱[4]。

D.T.安德鲁的《慈善与治安》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做了补充。她着眼于伦敦,探讨18世纪慈善事业在该城市的扩展,以及慈善事业扩展与时人从事慈善的目标、穷人的地位、经济性质、国家需要之间的关系,认为当时对国家利益的理解和关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慈善事业的目标[5]。慈善立法研究也是慈善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G.琼斯全面总结了英国1532—1827年的慈善立法,但是他的著作侧重于法令的构建和实行,只是在对解释法令发展有必要的时候才提及慈善团体和济贫[6]。N.阿尔维的《慈善与慈善立法简史》将慈善从中世纪到福利国家的发展归纳为四个时期,认为中世纪时期慈善首先是为个人救赎提供的一种方式,近代早期富人与中产阶级将其看作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18世纪末与19世纪慈善成为人们义不容辞的道德责任,福利国家形成以后则需要考虑新时期的慈善与国家的关系。总的来说,阿尔维对慈善法发展史的梳理简略而不失精当,其中对18世纪慈善事业特点的总结也很有启发意义[7]。这些研究大多长于概括,为18世纪英国慈善事业研究奠定了基础。

传统的慈善研究主要是从施者(giver)的角度出发,考察施予慈善资源的主体。根据施者的性

质,这类研究主要有四种路径:国家立法和地方管理在慈善发展中的作用;教会、宗教组织或团体与慈善发展的关系;社团、协会和某些组织机构对慈善的影响;慈善家、改革家等个别人物和他们的慈善事业。这四类主体因在慈善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以及留存材料的丰富性,最先成为英国慈善史学者的研究对象。

17—19世纪期间,慈善与国家行为的区别还不是那么明显,“慈善”所涵盖的内容比较宽泛,所以史学家在提及这一时期的慈善事业时,大多将国家立法(主要指济贫法)与地方管理也列为慈善的一种,即所谓“立法慈善”(legal charity)。B.K.格雷在《英国慈善史》前言中提出的标准是:“来自施者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对受者的权利要求做出回应。”[1](p.ⅷ)无论他提出的这一标准是否合理,学者们普遍将国家立法与地方管理看作一种慈善行为,这是不争的事实。J.英尼斯接受A.艾明豪斯的观点,认为就福利(welfare provision)而言,在欧洲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管理之间存在着分工,国家的角色是立法、调整以及监管,地方的角色是积累资金、认定值得帮助的人并管理具体的救助活动[8]。关于国家的这种角色,N.阿尔维的《慈善与慈善立法简史》有比较清晰的概括,具体到近代早期,1601年制定的济贫法就是国家律令指导的集中体现。B.K.格雷在比较了18世纪和17世纪之后,似乎有些缅怀国家在18世纪以前承担济贫责任的意味,认为国家决定慈善事业的原则在纷争年代中被遗忘了,而后也没有继续下去[1](p.

79)。地方在慈善中扮演的角色可在M.D.乔治的《18世纪英国贫民》中得到全面了解,该书作者认为,高度的教区体制是1662—1782年间济贫法管理的突出特征;在近一个半世纪里,教区不仅负责管理,而且影响法律的普遍原则,教区官员被赋予相当大的责任,一时间形成了教区自由放任的局面[9]。

关于教会及宗教在慈善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史学家们的看法有所转变。20世纪初流行的观点认为,在近代早期,慈善由基督教会的部分工作变成了一种社会机制,由原来的个人或教会机构管理变成了国家和政府机构的重要功能。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社会观念的转变,贫穷曾被视为无辜,而后却被怀疑;济贫越来越物质化和世俗化,但这是迈向现代社会福利的必然步骤。T.M.萨夫利认为,这种社会观念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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