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标准的强制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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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标准的强制与推荐
要讨论这个问题,就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技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技术法规的定义: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
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以下分别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标准条文的表述主式来展开讨论。
一、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GB/T 20000.1-2002给出的定义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该定义说明了国际标准产生的两种可能:
第一种,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就是我们所熟悉的ISO,还包括IEC(国际电式委员会)和ITU(国际电信联盟),这三个组织发布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如ISO 9001:2008等。
第二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上各种各样的组织有很多,但
它们制定的标准并不都是国际标准,而是只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确认并公布的组织制定的标准,才是国际标准。这样的组织包括如:BIPM (国际计量局)、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ICAO (国际民航组织)、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WHO(国际卫生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等。
前面说了这么多关于国际标准的定义,无非是为了说明一点:国际标准是“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而不是我们很多人认为的“全世界(国际)范围都要遵守的标准”,这是一个误区。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国际标准对于我们来说,都是推荐性标准,我们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完
全是自愿的。
国际标准之所以能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广实施,主要原因有二个:第一,从企业自身来说,它代表了国际先进水平(或经验)和最普遍的需求。第二,从商业经济的角度来说,它是世界化大生产、国际贸易的需要。
那么它既然是推荐性标准,又是怎样保证它的实施的呢?
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是认证。因为标准本身一般来说太过复杂太过专业化,一般的消费者或用户根本无法也没有能力对产品进行辨别,所以只能通过认证由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来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消费者只要看到认证标志,就知道它是符合标准的了。认证本身也是自愿的,但产品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公开销售,就必须通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强制认证。认证的依据的标准也是推荐的,但一旦成为了认证的依据,就也具有强制效力。如我们所熟悉的CE认证。
第二种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引用。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技术的具体细节,而是引用标准的规定。这样的法律文件称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和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效力。通过法律引用,使推荐性标准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样具有强制性。
第三种是经济合同的约定。如果某项国际标准被作为贸易的交货验收标准时,通过经济合同的约定,它成具有了强制性,变成了必须执行的标准,具有了强制性。
当然,如果你说我的产品又不出口,可不可以不按国际标准?当然可以。《标准化法》第四条也只是说“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没有说“国家强制采用国际标准”。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形式就是全球化,这也是很多企业的目标。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WTO)(2001年12月)时,给的一个重要承诺就是: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在当时的基础上(40%)每5年增加10%,按这个速度算来,到2016年,我们的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应该要达到70%。
我们公司的“建百年老店,创世界名牌”,创世界名牌就是要做国际市场。所以,如果我们真要做国际市场,真有必要好好研究相关的国际标准。
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本文开始,已经讲了什么样的标准是强制性(推荐性),不得不提到,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这是中国所特有的。在国外乃至国际上,所有的标准都是推荐的,他们的需要强制的内容都是写在“技术法规”里。中国在计划经济年代里,标准全是强制的。在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之后,才开始有了推荐标准的说法。
1、国家标准
我国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如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推荐标准的代号为“GB/T”,如GB/T 23647-2009《自助服务终端通用规范》。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全文强强制是指标准中所有条款都是强制的,部分强制是指标准中只有一部分条文是强制的,其它的是推荐的。具体的通过标准的前言中“本标准的所有内容为强制”或“本标准的XXX 条、XXX条为强制”看出来。
国家强制标准的实施保证方法有:强制认证(如CCC认证)、许可证制度(如QS许可证)、法规引用、市场监管(如质监局的监督抽查等)等。
国家推荐性标准,因是企业自愿采用,一般不作为监管的对象。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会转化为强制的:被强制认证制度或许可证制度所引用成为认证的检测依据时、被法律法规引用成为其组成部分时、被贸易合同约定成为交货依据时、产品上标明符合该标准时。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执行的规定相同。
不同的是行业分类较多,每个行业的标准的代号都不一样,表1列举几个常见的行业标准代号:
表1 常见行业标准代号列表
3、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第七条: ……,省、自制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标准。
地方标准的执行,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执行的规定大体相似。不同在于它们不被作为强制认证的依据,也不会被作为许可证制度的依据。因为地方标准一般是基于当地的地理环境的特殊情况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以农业和环境方面居多,所以它的执行基本全是省、自制区、直辖市进行地方监管。它的代号举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