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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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视阈下天津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研究_姜仁良》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及角色定位

1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出现于1708 年,它表示人们在某一项活动或某企业中“下注”(Have a Stake),在活动进行或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抽头或赔本。20 世纪60 年代斯坦福研究院最先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它的发展是一个从利益相关者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过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关键论点是弱化企业股东至上论,强调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诉求。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群体或个人,或者是在这一过程中遭受其影响的群体或个人(约瑟夫•W•炜斯,2005)。20 世纪80 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弗利曼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影响组织行为、决策、

政策、活动或目标的人或团体或是受组织、行为、决策、政策、活动或目标影响的人或团体”(Freeman,R.E,1984)。这个定义提出了一个普遍的利益相关者概念,从此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就成为人们在分析组织机构绩效和政策决策影响中常用的一种工具。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步完善和发展,主要用于公司治理、绩效评价和战略管理等方面。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是近年来环境治理管理中的一个新动向。而如何在城市环境治理管理过程中协调好各方利益以实现环境治理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则是研究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和职责分工以便进行科学管理的最终目标。因此,应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系统分析,通过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识别,利益需求分析,对保证治理效益最大化,激

励各方参与环境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引入利益相关者概念,其重要意义在于拓展了治理的主体空间,强调了主体利益与其应当承担的治理责任需要对等。

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如何治理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上,单靠政府的方针政策,甚至市场以至技术上的措施是不够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不仅仅是城市政府的责任,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公众、企业和环保组织等多方面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分工负责,共同推动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实现以最低的环境保护成本获取最大的环境效益。由于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目标取向、信息的非对称性,带来了他们之间或主体内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形成了复杂的利益与责任关系。城市生态环境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城市政府、城市居民(公众) 、企业(包括环保企业) 、环保NGO、社区自治体、其他政府组织(如相邻区域或城市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这些各个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偏好要求与实现途径互不相同,例如“政府偏好社会发展的总体绩效(即政绩) ,公众偏好个人利益(包括健康),企业偏好利润,环保NGO 则偏好社会环境权益”等。

埃莉诺的模型证明:人类社会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并不是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们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是更为有效的解决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这一分析结果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面临公共事务困境的人们,可以依靠自己的智慧,确定他们的制度安排,改变他们所处的情景结构,从而避免“公地悲剧”。治理主体多元化可产生多样化的激励模式。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情形下,激励治理行为的内容可以是传统的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或环境效益的追求,也可以是基于道德、利他主义甚至是生态环境至上主义的观点。特别是在不同治理主体对自身环境权益的追求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产生一定的相互制衡作用。

2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选择及其角色定位

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给人类带来的严重后果,使人们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不是

“免费的餐”,人类在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同时,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治理的义务。生态环

境治理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产品。其明显的正外部性使得良好的生态环境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供给,社会自身也无法凭借其有限的力量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而一旦环境治理供给不足,就会导致哈丁“公地悲剧”的出现。生态环境治理主体是指负有某种特定职责、义务或出于保护社会共同利益的目的而自愿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并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群体或组织。从理论上来说,任何生态环境治理活动的“利益相关者”都可以作为治理主体而存在。生态环境治理需要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的治理结构。(1).政府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最广泛的公共意义。它代表了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从时间尺度来看生态环境治理不仅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后代人的生存权益。生态环境

归根到底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而公共产品的提供,一定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作为环境公共财产受托人,政府代表民意来行使环境管理权,应在环境治理中发挥基础作用,即政府应当成为环境治理的策划者、实施者和监督者。亚里斯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

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关照。”由于生态环境破坏后危害的广泛性和责任某种模糊性,以

及生态环境建设责任的非个体性,注定了生态环境治理必然要求政府在此方面职能的更大更好的发挥。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规范地方政府在生态建设和补偿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明晰对地方管理者的激励和责任追究,是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关键。许多环境问题,或因价格不合理、或因产权无法界定显示的市场缺陷,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来进行干预。政府的干预主要是提供制度或激励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通过立法、税收和

行政管制等形式在环境问题上对各方行为提出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实施低耗高效的发展战略,进行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收集与处理,保证水体、空气、生活环境的清洁优美,保证生态环境的安全等等,是任何现代政府环境治理的基本职能,即政府应在经济发展中切实担负起生态责任。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物品特性决定了政府将在环境管理中扮演起“掌舵者”的角色。

(2).城市社区(公众)

社区是指在共同经济利益基础上,并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方面有着某些相同属性的特定地理区域。社区是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地域载体,同时也是被激励主体生存的空间,因而社区会对生态环境治理发生全方位的影响。由于社区对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高度依赖性和灵敏性,当经济发展或资源开发活动涉及社区时,社区就会自然地表达对这些开发活动的关注并试图参与和影响其决策过程。环境状况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直接影响其生产、生活质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使人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在以社区为主体治理环境问题时不仅仅通过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来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更重要的是要设计一种集体利益激励机制。这一集体利益吸引社区成员自我组织、共同追求。社区治理的特征是:人们为了每个人的私益而结合起来,形成特定的治理结构,这种结合方式不可能在市场体系下出现,也不像政府那样依靠行政权力的方式处理事物,而更多的是依靠非权力的、社区特有的社会资源:文化价值、社会纽带、民间权威等。

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与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是少数人的事情,它关乎人类社会的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同时其解决又离不开每一个个体。只有千千万万的民众具备良好的环境意识,并付诸实践,人类的生态环境问题才有希望解决。公众参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1992 年联合国里约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21 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依据环境管理的公共受托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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