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的正义

合集下载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司法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司法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司法正义的法理学思考司法正义是指法律正确、公正、公平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和个体,使社会得到公平和谐的稳定状态。

法理学作为对法律思想和法律运作的理论研究,对于理解和思考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司法正义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法理学思考司法正义需要关注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基础,需要具有合理性,即法律的内容和制定过程应当符合理性的标准。

只有合理的法律才能够真正保障人们的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

同时,法律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即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应当既不偏袒特定利益群体,也不对一些群体进行不当歧视。

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够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平等受到保护。

其次,法理学思考司法正义需要关注判决的公平性和普遍适用性。

判决的公平性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判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驱使。

只有公正的判决才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诉求。

而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的适用不应当受到个别因素的影响,而应当根据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则进行。

只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才能够保证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对待,真正实现司法正义。

此外,法理学思考司法正义还需要关注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正确运用。

法律的正确理解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的本意和目的,不应当将私心或个人意见混入其中。

只有正确理解法律才能够保证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而正确运用法律则需要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以实现最佳的司法正义。

法理学思考司法正义应当着眼于如何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以达到最好的司法效果。

最后,法理学思考司法正义还需要关注法律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反馈。

法律不能够脱离社会和公众的需要而独自存在,它应当体现公众的利益和价值观。

法理学思考司法正义应当鼓励公众对法律进行监督和评价,以推动法律的修正和完善。

同时,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期待和诉求,以尽量满足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期待。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2、【简答题】
简述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10分]
解析:
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1、【简答题】
试论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20分]
解析: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1)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民主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正义被吸纳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纠正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事实上,任何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坚定的正义基础,并接受它们评价,因为人们无法单凭暴力长久维持非正义的法律制度。(2)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也可能是阻力)。这并不是说作为观念的正义对法律的进化不起作用。相反,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证是法律现代化。正是正义推动了法律内在价值的转换;由前现代的特权、压制、国家本位走向现代的平等、自由、个人本位(人权)。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它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是法治比人治公平。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义与自由、平等不可分,政治正义要求一个产生于民众、服从民意、保障基本人权的政府。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宪法是权利法,也可以叫正义法(真正的宪法,不是钦定宪法),宪法是权利宣言,它的作用是通过宣示一组权利作为政府的边界以限制政府,通过规定政府的结构与权力限制政府妄为。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正义的不变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严格的程序可以排斥重要的不正义,所以程序法的完善、程序法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归功于正义。最后,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得到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般说来,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

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

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

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

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造成冲突的升级。

因此,如果说人们对正义并不十分关注的话,那么非正义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到不公对待的人。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

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

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者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

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裁判结论在制作中不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裁判者随意地作出裁决,而不明确告知裁判的理由,等等。

但笔者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

1984年7月,河南某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幼童王某被他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是他割草用的镰刀。

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村民吴留索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同年9月,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84年12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

认定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吴在公安机关预审中对其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认;二是河南省公安厅对杀人现场的脚印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脚印为吴留索所留;三是吴有犯罪的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不包括负面意义);3.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二)正义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①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②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三、法的价值冲突(重点)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解决原则主要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法理学3正义

法理学3正义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1.法律要求或法治要求旳应该旳行为是能够行为旳准 则;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旳准则; 3.法无明文要求不为罪旳准则; 4.要求自然正义观旳准则。
程序正义论:
• 这种学说以为,程序正义是法律所固有旳,检验 司法活动公正是否旳原则。它支配着审判旳全过 程。
• 较之形式正义论,程序正义论愈加强调司法过程 旳正义问题,而且它基本上是与实体正义论相相 应旳,而不是与详细正义论相相应旳。所以,程 序正义论也还有一定旳独立地位。
赫拉克里特
• 以为世间万物变动不居 ,人旳正当行为也是没 有明确原则旳,法只能 是权力旳象征,无所谓 正义是否。
•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 河流。(人一次也不能 踏入同一条河流)
2、根据正义旳起源不同可分为 神学正义论 理性正义论 规范正义论
神学正义论:
强调正义旳原则是超经验、超历史旳永恒旳 完美旳上帝旳意志。
• 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 、公正等意思。
• 在经验上人们可能很轻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 什么是不公正。但是,就像我们每天在时间中 生活却难以给时间下定义一样,我们虽能在经 验上说出正义不正义、公道不公道,却难以给 正义(公道、公正)下一种大家都能接受旳定 义。所以,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才有那么
• 代表人物是戈尔丁。
二、中国正义学说旳演变
• 从根源上讲,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与西方老
式旳法旳正义旳价值并无两样,它都是人类社会 发展到一定时期旳产物。 • 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能够古体“法”字进行过 分析。在探寻旳历史进程中,人类最终需要以自 己旳认识来判明事理旳公正是否,于是“什么是 公正”,就是法不得不回答旳问题。
• 上述老式埋下了悠远旳文化基因,致使长久以来 我国占主导地位旳观点以为:

16法理学 法与正义

16法理学  法与正义

罗尔斯的方法论
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不断 地自我设问、自我驳斥)
罗尔斯的方法论是规范的、反思的、实 验的和假设性的
22
罗尔斯理论的前提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 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 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 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 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 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 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 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 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32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1.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目 的。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 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 ------罗尔斯
33
2.法律是正义的保障机制,是实现正 义的基本形式和手段。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24
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 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 权利的理由. 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 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25
如何使正义原则演化为具体的制度,罗尔斯提出了“ 四个阶段的顺序” 。 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 第二阶段召开制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选择 一部宪法,设定制度,这个阶段主要是确定平等的公 民权和各种自由权; 第三阶段为立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发挥主要作用; 第四阶段是具体运用规范的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 制定的规范用于具体的事务,公民则普遍遵循规范。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是指对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探讨和分析。

在法理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原理被广泛应用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原理。

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应当对所有的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特征。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法律的基石之一。

2. 法律权利保障原则:法律权利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护个人和团体的合法权益,并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护,同时也确保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公平性。

3. 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不能仅停留在文字上,而是需要通过具体的执行和实施来产生实际的效果和作用。

4. 法律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的宗旨和目的来解释法律条文和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实际情况和问题的解决。

5. 法律公正原则:法律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以公正和公正为
目标,在实践中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以达到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这些法理学原理是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的基础,它们的合理应用能够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问题,综合运用这些原理,以实现法律目标的最佳效果。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的学科,旨在通过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它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下面是法理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强制性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必须被遵守;公正性意味着法律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稳定性意味着法律应具有长期有效和稳定不变的特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道德是人们的行为准则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的非正式道德谴责。

三、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相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只对具体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还具有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区分。

直接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直接约束力;间接效力指的是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实现约束力。

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式。

字面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而精神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尽量保持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任意解释。

五、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对过去行为的适用问题。

原则上,法律应该以后发制人的原则适用于未来的行为,但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追溯适用。

法律的追溯力主要分为立法追溯和司法追溯。

六、法律效果与效果法律法律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它应该能够真正起到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效果法律是指通过不同形式制定的法律,其实施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法律的法规效果体现为规范人们行为,法律的经济效果体现为对经济活动的调控。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十四:公平正义1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十四:公平正义1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十四:公平正义1考点十四:公平正义(一)
第一节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
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淸、是非淸楚、道义分明。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
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有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
义的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个性与共性的高度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一)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
不懈追求。

(二)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

(三)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公平正义既
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四)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公平正义对
法律实施的意义,它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
法治的轨道。

四、坚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公平正义在法治具体实践上的直接体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视角导论:正义是一个古老而且复杂的概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正义的概念具有多义性,不同社会群体和文化背景下对正义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对正义进行解释和探讨。

一、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从而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正原则。

正义不仅是法律的基础,同时也是法律的目标。

法律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规则和程序,追求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二、正义的多个维度正义并非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涵盖伦理、法律、社会等多个维度的复杂概念。

在法理学中,正义可以分为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等不同的维度。

1. 衡平正义:衡平正义强调依据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进行资源的分配和社会机会的提供。

这种正义观念试图消除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追求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衡平正义注重平等待遇和机会平等,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机会的提供不能偏袒某些特定的群体,而应平等而公正。

2. 功利正义:功利正义的核心原则是通过最大化整体幸福来追求正义。

依据功利主义的理念,社会制度和法律应当以最大化社会福祉为目标,追求最大化效益,从而达到公正和正义的目的。

功利正义强调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判断依据是行为的结果是否带来了最大的利益。

3. 自然正义:自然正义基于个体权利和道德自由的理念,强调人们享有某些固有的基本权利。

自然正义认为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受政府和制度的干预。

这种正义原则的目标是保护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追求平等和公正。

三、正义的实现与矛盾正义的实现常常面临着不同维度之间的矛盾。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和争议。

比如,在资源分配方面,追求绝对平等可能会损害整体福祉,而追求最大化效益又可能会牺牲个体权益。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柏拉图的正义观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柏拉图的正义观

中, 通 过单个成员体现 出的是遵 守社会 制度 的优 良品德 。苏格 拉
底为 了把道德 的理念落实 到每个人 的具体行为 中 , 把 自己的一生
都奉献 在探索德 行知识 的道 路上 , 最终付 出了生命去维 护社会 正
义 。苏格拉底的死 , 对柏 拉图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 , 他 开始思考
交给你一把武器 , 如果后来 他思维混 沌 的时候 , 跟 你要武 器 , 所 有 人都会说武器不能给他 。如果你 真的如他 所愿 , 并告诉 他来龙 去
脉, 这就 是不 正义的体 现 。第二 种认为 正义就是 用善 良来 对待 朋
友, 用恶语对 待敌人 , 如果人 们说话保 证统 一的情况 下 , 那 么正 义 就是用用善 良来对待朋 友 , 用 恶语对待 敌人 。苏格 拉底 同样通 过 列出 : 如何对待 医生 , 对待盟友的时间问题等方面的例子进行有力 的反驳。苏格拉底认 为 , 作为一个政府最高权力 的人 , 需要把 民众 的利益放在首位 , 高于 一切 。他通过 论述 阐明 了一个 非常 深刻 的 道理 : 最高权威者必须 为把 民众 的利益放 在首位 。如 果一 个船长
从法理学 角度分析柏 拉图的正义观
谷 鹏 程
( 郑 州大学法学院 4 5 0 0 0 1 )
【 摘 要】 正 义对 于促进 社会 的和 谐 以及 稳定 有 着重 要 的意 义 , 并且 也
是一种公 正体制 。从法 律的角度 来说 , 正义是 一种能够 调整 关系
和安排行为 的体制 , 满足人类实现主张和享有东西一种的手段 , 可 以满 足人 们受 到最 少限度 的阻碍及浪费 , 从而使人 们生活 的更加 美好 。 在对话 中, 正 义引导出来 了众 多其他 问题延 伸 出现。通过 对 话的分 析 , 可 以看 出, 正义 是处 于最 高 的位 阶 的 , 与” 智慧 ” 、 ” 勇 敢” 、 ” 自制” 等概念相 比, 更为抽象。《 理想 国》 集 中体 现的是柏拉 图的思想 , 然而整个 内容都是 以” 苏格 拉底对话 ” 的形式所写的 。 在论 述中 , 苏格 拉底 对 当时 主流 的几种 观点 进行 指 正批 评。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理学 正义

法理学  正义

• 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一天暴风 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 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 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他在深渊里见到一 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 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马身体里有一具尸 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 体,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 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 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 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 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 他又出现了,别人又看得见他。反复几次之后, 他又出现了,别人又看得见他。反复几次之后,他知 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利用这个本领, 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利用这个本领,他当上了国 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 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假 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 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让 正义之人和不正义之人各戴 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 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
二、正义的分类
庞Hale Waihona Puke 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 伦理上 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经济和政治上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 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 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是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 望的制度。 望的制度。 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 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 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 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 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 1、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里, 2、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 、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 A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 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 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永恒公平”时指 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永恒公平” 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 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 映其保守方面、 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 神圣化的表现。 神圣化的表现。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概念,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政府立法地方立法:地方人大经济特区,较大市地方立法:政府,人大5个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授权立法立法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立法的特征:(1)特定主体(2)立法权限(3)立法程序(4)立法技术法的特征:(1)阶级性(2)意志性(3)强制性(4)权利性我国立法程序(一)提出法律议案: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审议法律议案(三)表决和通过法律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一)司法的含义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主体: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二)司法的特点:书上是: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司法的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公正原则三、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思维,技巧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一)法律解释概念广义概念: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包括无效、非正式的解释)其解释主体为有权解释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狭义的法律解释: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约翰.奇普曼.格雷(美国法理学家)他认为 法律和法律渊源有明确的界限。法律渊源 应当从法官在制定那些构成法律的规则时 通过所诉诸的某些法律资料与非法律资料 中寻找。
其他一些论者则不同的看法,认为法律即等 于法律渊源
还有些人还把法律的书面资料和文献汇编 成为法律渊源。(EG:法典编纂、司法审 判报告、判例法汇编、论著、百科全书和 法律期刊等)
(4)大多数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又创造了法律。 (5)法律是社会组织所特有的一种具体技术。 (6)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法律的本质渊 源国家主义)
20世纪下半叶兴起,利用逻辑符号、计算机 科学、语言学的研究成果,他们否弃了早期 分析法学家试图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对基 本法律概念进行注释那种单一的做法,并承 认其他研究方法的合理性。即社会学的解释 方法和自然哲学的方法。他们对司法程序进 行了更为严密和详尽的调查研究。
法学二班第二小组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博登.海默
—对于法律渊源的认识
+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可以分为
以下3部分。 + 首先作者是对法理学历史进行了综合。在 此基础上,进而又全面探讨法律的性质和 价值,即得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 法律的最高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最后作 者对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的进行了探讨,表 明这些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目标的工具、手 段或者是技术。
正义原则
• 法官是否有权以适用实在法规范导致根本的不 正义理由而拒绝适用该规定。(罕见) • 正义起到权衡作用。
他可能源于某种固定的和必然的人的自然状况。
他可能源于某种物理性质所具有的必然给定性。
他可能根植于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制度的基本属性之中。
他可能立基于人们对构成某个特定社会形态之基础的基本 必要条件或前提的认识。
条约:是国家、民族或其他为国际承认的法 人所达成的一种协议。
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变条约
那些条约可以成为法律渊源
作者反对后一种观点,从法律的性质出发是 站不脚的,由于要服从根深蒂固的传统和 普遍的使用方法,而且加之考虑到法律的 功能特征,认为基本应当限定为含有一般 性成分的行动或者行为规范才是“法律” 即为法律的渊源。
包括:正义的标准、推理和思考的事物本质 的原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 社会倾向和习惯法。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关系?
坚定的实证主义者有2种倾向。 (1)非正式渊源与法律过程无关而对之不予 考虑。 (2)把非正式渊源臵于司法框架中极为次要 的地位。
作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当一种正式 的权威性的法律渊源就某个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 答案时,那么在绝大数情况下,就不需要亦不应当在诉 诸法律的正式形式。 (1)在某些罕见和极端的情形下,亦即在适用某些法律 的正式渊源会与正义及公平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 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时, (2)或者一项正式法律文献可能表现出两种模棱两可的 解释和不确定性以获得实现正义和理性的解决方法, (3)或者当正式渊源完全不能为案件提供解决的审判规 则时。 适应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
法 律 渊 源
立法 委托立法 自主立法 条约及其他经双方同 意的协议 先例
非正式渊源
正义之标准 理性与事物的性质 个别平衡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倾向 习惯法
法律的正式渊源
导言: 作者提出法律渊源是研究制度为了最充分最 有效用实现社会目标而运用的工具、方法 和技术方面的机制 那么什么是法律渊源呢?法律和法律渊源的 关系?
法的本质渊源:
法的本质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
具有法律效力的变现形式。
法的文化渊源:
有关法律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 学参考资料。
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
法 律 渊 源 的 科 学 内 涵
1.法律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
2.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者非规 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未做 规定
必须解释为对这 一要求或主张的 否定 例外衡平法认为 法官认为这种要 求可欲,实在法 应当赋予。
含混 模糊
法律不为法官提 供任何知道
摩西诉麦克法兰 国际新闻社诉美联社
否认非正式渊源的理论
法官个人 独断专行
司法危机
正义因素
• 决定了是否可以作为法律渊源?(常见)
• 法院往往“自然正义”和理性予以救济。
该理论认为法律最终并非来 自国家权力。如 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实在法最终都来自自 然理性,这种自然理性有的认为是永恒的正 义观念,有的认为是天赋人权,有的认为是人 类的公意;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制定法的效力 受到社会运行中的客观法的制约;历史法学 派认为法律本质 渊源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体现,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2) 诚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或立法机关“不是在制 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 法律,……如果立 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 该责备它的极端任性”。 (3)18马克 思主义的法律的本质渊源的理论解决了 国家主义 与非国家主义各执一端的争议,即认为法 律植根于 社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的最终源 泉,也认 为法律在形式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 国家权力是法律的直接源泉,从而使人类关于法律本 质渊 源的思维方式进一步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
所谓规范:某事“应当’是或应当发生,尤其 适用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
(2)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和“实效”做了 区分。 实效是指一条规范实际被遵守和适用,而有 效性则指一条规范应当被遵守和适用。尽管 一项规范需要得到另一高层次的规范认可, 但最低限度的实效乃是该规范有效性的一个 更进一步的条件。
(3)法律秩序是一种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组成的等级体系。
正式渊源:意指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法律文件 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
包括:宪法和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 条例、自主和半自主机构和组织的章程与 规章、条约与某些其他协议、司法先例。
非正式渊源: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 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值得考虑的 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 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
为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自主且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 理论。法理学科学所关注为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 法律,不管法律的善与恶。立法科学又是法理学的 分支。
美国的约翰.奇曼.格雷、韦斯利.N.霍菲尔德、 艾伯特.考克雷克对追随了奥斯丁的思想理论, 他们认为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 家,一国法院所制定的规范都正确的表明了 当下的法律。
(1) 它的核心是国家主权,认为法 律的效力来 自于国家权力,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 (2)该理论在中国及西欧各国的早期都有萌 芽,但上升为完整的理论是在19世纪中期。17 从法理学史的角度看,它是对自然法学说的反 动,它打破了自 然法学派对自然理性的崇拜,认 为法律的本质不在于自然性。 (3) 分析法学派的创始者奥斯汀虽认为判例 法是真正意义上的实在法,但他 认为法的源泉 只有到主权者的命令中去追寻,“ 恶法亦法”,属 典型的国家主义法源理论者。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倾向 、习惯不在此赘述
张文显教授对于法律渊源的认识
法的理论渊源:
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者法的 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 的 渊 源 的 含 义
法的历史渊源:
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 法律原则或者规则的行为或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
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代 表人物:英国的法律哲学家赫伯特.L.A.哈 特。
主要思想:法理学科学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类 规则的结合。即首要规则和次位规则。
首要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这种方式强制 社会成员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源于社会生活 的需要。保证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
同时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还必须有一套“次 要规则”这些规则承认和执行首位规则确定 了一种法定手段。
立法不是法官造法,法律是不溯及既往(存 在例外),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存在区别。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渊源。
(1)立法机关面临的任务较多和复杂。 (2)在专门政府管理领域,需要专门的专家 来解决这些问题。
从而产生了法律授权的委托立法。
行政机构
局、专业委员会
最高行政机关
自主立法:个人或组织制定法律或采用与法 律性质基本相似的规则权利。 EG:古代的家长制 教会法 公司社团章程和细则权力
(1)法律渊源的定义同格雷有着相似之处, 但又在很多重要的方面有着不同的含义。 (2)法律与法律渊源不同。法律意指运用于 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渊源的集合体和整体, 其中包括这些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 (3)渊源同制度任何种类的法律决定有关。 (4)法律渊源的种类超过了格雷所列举的数 量和范围。 So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和非正式渊源。
含义:政府机构经由审慎思考而进行创制法 律的活动。
问题一:立法是不是法庭所作的规范性声明?
(1)不具有立法机关对于某个法律命题所做 的权威性阐述同样程度的终极性质。 (2)从司法机关职能来说,是为了解决存在 的纠纷。 (3)“普伦斯蒂诉大西洋海岸线公司”一案 说明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指向未来, 并通过制定一个新规则去改变现状,而这个 规则将在日后被适用于那些受其权利管辖的 所有和部分现状
由于法律科学一直都是在毫无批判的情况 下被人们同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伦理学 的 和政治因素搅合在一起。而纯粹法学派 试图通过法律工作者或法官的工作中具有 “严格意义”的活动独立出来,以恢复法 律的纯洁性。
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1)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法律规范性 质的、能够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 “规范”。
宪法的基本规范
制定法和习惯法
司法的、行政的、个人活 动提供了规则
个别规范
法理学的任务: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来的 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阐述。 实在法的本质特征:强制性或命令性。 关于正义:凡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就是法律, 无视这种法律,绝不能被认为是法律上是正 当的。 尽管从纯粹的道德观点看,这种无视 实在法的做法是可以原谅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