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理解与适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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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授权,依照“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创设了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暂行办法》中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磋商文件,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最终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原则)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五条(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磋商谈判)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团队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磋商结果)根据磋商谈判的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与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

磋商法规

磋商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2..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5.06.30
•【文号】财库〔2015〕124号
•【施行日期】2015.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
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30日。

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方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给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展磋商,供给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给商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购方式。

开展采购:〔一〕政府购置效劳工程;〔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效劳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工程,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发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以外的工程建立工程。

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场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允许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方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的情况下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给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参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给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场前参加供给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给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给商库发展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给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给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给商总数的 50% 。

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采购工程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者工程根本概况介绍;〔三〕采购工程的预算;〔四〕供给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工程联系人和。

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1/ 11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点击下载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合作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元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通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给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参与合作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这三项内容你必须搞清楚

竞争性磋商这三项内容你必须搞清楚

竞争性磋商这三项内容你必须搞清楚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依法创新的一种采购方式,颁布一年多来,在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复杂特殊项目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让大家都能熟练运用这种方式,笔者在此对“竞争性磋商”采购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环节和问题进行梳理,与各位同仁商讨。

适合与不适合竞争性磋商结合了竞争性谈判“谈的灵活”与综合评分“评的可控”,既实现了成交价的下降,又使政府采购从“低价中标”向“物有所值”靠拢,集两大采购方式的优点于一身,也深得采购人的喜欢,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不合适的采购方式不仅不能提高采购效益,甚至还会造成废标或浪费成本的现象。

什么样的项目适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得很清楚。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如大家熟悉的一些交通服务项目、公益事业项目。

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如在所属区域尚属新鲜事物,没有成熟可借鉴的技术参数,像宁夏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八朵云”及相关的云服务项目,一切还在摸索创新阶段,技术参数不容易把握和确定,采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长,更有利于项目完善。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变与不可变在评标过程中,会出现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情况,现场的变动是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智慧的凝结,也是对项目的进一步完善。

通过变动部分内容,使供需对项目的理解更深入,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但什么内容能够变动,什么内容不能变动,这个是必须明确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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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 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 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 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 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 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的两种方式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 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 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 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 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 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 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磋商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 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 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 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 金的,响应无效。
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 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 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 中随机抽取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 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 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 区和行业封锁。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 式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 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 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 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 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 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 动。
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 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 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 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综合评分法
磋商文件提供的期间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 于5个工作日。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 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 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 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 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 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情形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 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 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 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 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 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磋商文件的内容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 金的情形;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 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 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 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 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 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 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磋商文件的内容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 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 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 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抽取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 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 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 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 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 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 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 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 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 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 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 交供应商。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 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 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 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 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前答疑会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 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 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 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 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通过发布公告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 争性磋商公告。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 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 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 点; (七)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 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 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 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 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方式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 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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