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医保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医保资金管理是一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对于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资金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医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安全、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医保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医保基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三)政府补助;(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医保基金的筹集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求和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医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医保基金筹集过程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密切协作,确保筹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三、医保基金的使用第八条医保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五)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六)其他经批准的医保基金支出。
第九条医保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节约;(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三)兼顾医疗质量和费用控制。
第十条医保基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医疗需求、基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编制年度医保基金使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四、医保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医保基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1为加强和规范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卫计委主管本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督查工作。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牵头医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县卫计委评估准入,并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县、乡(镇)、村三级。
三、医疗集团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监督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审计查证。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情况;(二)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情况;(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医疗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费用公示情况;(七)各医疗集团工作人员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情况;(八)受理涉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九)依法查处和纠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其他事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泸市府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6日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医疗服务与费用结算管理第六章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七章组织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政策,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乡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以门诊医疗统筹、大病保险为辅,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居民参保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统筹协调,实现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互转接;(六)基金筹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医保基金的管理第五条医保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征收、支付、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医保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医保基金的支付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应遵守医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或者销售药品行为;(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相关医疗和财务资料;(三)违规开具处方、使用医保基金;(四)其他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监督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审计、检查,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保基金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在医保基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泸溪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泸溪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泸溪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是为了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以及通过各级政府配套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切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各乡镇、财政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参合对象如实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的编制。
年终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审批。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计生局汇总并报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执行。
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调整。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计生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一条基金收入包括:个人参合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医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医保基金管理第四条医保基金由政府设立,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医保基金来源包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补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医保基金支出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二)医疗救助支付;(三)医疗保险管理费用;(四)其他法定支出。
第七条医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三)合理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应当根据以下因素:(一)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二)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测;(三)本年度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四)本年度医疗需求预测。
第九条医保基金预算审批程序:(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草案;(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草案;(三)政府批准预算;(四)医保经办机构执行预算。
三、医保基金使用第十条医保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二)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使用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二)医疗救助支付;(三)医疗保险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二)支付费用应当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挂钩;(三)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重点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二)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和标准;(三)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一、医保基金监管管理机构医保基金的监管管理机构是医保基金的治理机构,主要负责医保基金的监管、管理和使用。
其组成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一)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负责制定医保基金的预算和调整方案,定期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医保基金的缴纳、参保、报销等手续的办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费用进行审核、合理定价等。
(三)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开展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
二、医保基金的预算管理医保基金的预算管理主要包括医保基金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医保基金的收入预算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全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政策的需求来确定医保基金的收入情况,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政府补贴等。
(二)医保基金的支出预算主要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保政策等来确定医保基金的支出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障支出、特殊医疗保障支出等。
医保基金的预算管理主要是为了确保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营。
三、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是医保基金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医保基金的筹资、缴费、管理、使用等方面。
(一)医保基金的筹资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来筹集,确保医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充足。
(二)医保基金的缴费管理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定额缴费、缴费异地转移等,确保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
(三)医保基金的管理包括医保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四)医保基金的使用主要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费用进行审核和报销,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合理。
四、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审计机构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合法、规范、透明用于医疗保障。
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财务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基金收支合法、合规;(二)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基金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三)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基金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民主集中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中管理。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四条基金收入包括:(一)个人缴费;(二)政府补贴;(三)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基金支出包括:(一)养老金支付;(二)基金运营费用;(三)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金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征收,确保基金资金来源稳定。
个人缴费由参保人自行缴纳,政府补贴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七条基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养老金支付根据参保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基金运营费用包括管理费、审计费、账户管理费等,由基金收入中列支。
第三章财务会计管理第九条基金实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基金收支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科目设置合理,科目之间界限分明;(二)会计凭证真实、完整、合法;(三)会计账簿清晰、准确、完整;(四)会计报表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基金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二)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三)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核算。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基金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基金年度审计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基金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滥用职权,挪用、侵占基金资金。
第五章财务信息与公开第十五条基金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社会公开。
城乡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城乡医保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原则;(三)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四)动态调整原则;(五)信息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解释医疗保险政策;(二)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支付;(三)审核、拨付医疗保险基金;(四)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费用;(五)开展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六)定期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合理检查、治疗;(二)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按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四)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参保管理第七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参保人员可按年度参加。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年龄;(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条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基金来源包括:(一)参保人员缴费;(二)政府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一)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统筹、特殊病种等医疗费用;(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行费用;(四)其他合法支出。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文件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基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医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保基金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医保基金管理的范围第五条医保基金管理范围包括基金的收入、支出、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医保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医保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医疗保障、管理费用和储备金的使用。
第八条医保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基金的分配、支付和结余处理等。
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九条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省级及地市级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区县级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等。
第十条国家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医保基金管理政策,协调全国医保基金的工作;(二)监督全国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三)开展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及地市级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指导本地区医保基金的工作;(二)监督本地区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三)开展本地区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区县级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具体执行医保基金的管理工作;(二)监督本地区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三)协助上级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医保基金管理。
第四章医保基金收入管理第十三条个人缴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不得逾期缴纳。
第十四条政府补助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拨付,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和使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收入的登记、核算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章医保基金支出管理第十七条医疗保障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财务管理制度1. 前言城乡居民医保是为了保障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而推出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是医保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医保基金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乡居民医保财务管理的制度,规范医保基金的管理,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 医保基金的来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缴费2.政府定期拨款3.医保基金暂存款利息4.财政补助3. 医保基金的使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2.医保基金管理费用的支付3.医保基金的收益管理和使用4. 医保基金的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点:4.1 计划管理医保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根据计划使用基金,合理分配医保基金的支出。
同时,应当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计划。
4.2 预算管理医保基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并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支出。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预算审核和管理流程,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4.3 支付管理医保基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确保支付的精确度和及时性。
支付管理应当建立审核和备案制度,增强对支付流程的控制和监督。
4.4 监督管理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多维度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核算、外部审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
5. 罚则制度针对违反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建立追责制度,并对违规场景进行罚则处理。
具体惩罚措施包括警告、处罚款、撤职、降级等。
6. 结论建立健全的城乡居民医保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各医保基金管理单位应当深入贯彻各项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与稳定。
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院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统筹规划,加强监督。
第二章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和管理第四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重要来源于居民缴费,政府财政补贴和其他渠道的资金。
第五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工作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筹集到充分的基金用于居民医疗保障。
第六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用于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相关医疗服务的付款。
第七条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包含资金的收支管理、统计分析、信息管理等内容。
医院应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第九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应以居民的医疗需求为中心,并依据医生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进行合理报销。
第十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范围包含门诊医疗、住院治疗、药品费用等与医保政策相符的项目。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应遵从规定的价格和费用标准,不得随便乱涨价或虚报费用。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应通过系统进行统一结算,确保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
第十三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加强监管和审查,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居民医保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定期进行,包含资金流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包含追究经济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以前由医院订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如对本规章制度有任何疑义或建议,可向医院财务部门提出,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
城乡医疗基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医疗基金,是指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筹集,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原则:确保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二)公平原则:城乡医疗基金的使用应公平、合理。
(三)效率原则:提高城乡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四)透明原则: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由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城乡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城乡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一)主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二)副主任:由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委员:由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城乡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审查城乡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计划和预算。
(三)监督城乡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城乡医疗基金的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定期向人民政府报告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城乡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医疗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城乡医疗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一)政府财政补助。
(二)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条城乡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完善监管体系,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投资、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医保基金通过参保人员缴费、政府补贴、用人单位缴费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保基金筹集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条医保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合理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第十条医保基金投资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待遇水平、弥补基金赤字等。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结算制度,规范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
第三章基金支付与结算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的监管。
第四章基金监管与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依法查处贪污、挪用、挤占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协议,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和运作,促进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管理制度适用于医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绩效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医保基金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保服务水平,确保参保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第二章医保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医保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和财政拨款等。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医保费,未参保或拒绝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医保费,不得拖欠或少缴医保费。
第八条财政拨款应当及时足额,保障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医保基金的筹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筹集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使用第十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节约用钱、尽量节约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医疗服务费用、医疗保险金、医药费用等。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批流程和报销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基金使用规定,不得虚假报销、套取医保资金。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的使用涉及到大额支出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章医保基金的监管第十五条医保基金的监管涉及到所有参与医保基金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等。
第十六条医保基金的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医保基金的监管应当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医保基金的监管应当逐级负责,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性。
第五章医保基金的绩效评估第十九条医保基金的绩效评估是评估医保基金使用效果和管理绩效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条医保基金的绩效评估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
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参加医保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第二章医保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医保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社会统筹主要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医保基金的补贴力度,确保基金的稳定增长。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医保基金,确保基金的有效筹集。
第七条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账户部分的医保基金,提高个人的医保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管理第八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人员配备,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医保基金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部分。
第十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严禁挪用和滥用基金。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基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医保基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报销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与医疗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服务的提高和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建立完善的报销制度和审核机制,确保基金的使用合理合法。
第五章医保基金的监督第十六条医保基金的监督主要由政府、社会和媒体等多方共同参与,确保基金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社会应当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社会的监督能力和公共参与度。
第十九条媒体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宣传和监督,促进医保基金的公开和透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挪用和滥用医保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泸溪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泸溪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泸溪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泸溪县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统计报表的编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促进泸溪县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费管理(一)基本原则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泸溪县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2、定期对各项费用进行调整,使保险费用的负担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费率管理1、保险费的结算按月进行,每月收取社保基数比例的固定金额作为医保费用。
2、职工和企业单位应该定期缴纳医保费用,滞纳费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3、医保将对超过规定时限未缴费的个人及企业,停止报销其医疗费用,直至按规定缴清拖欠的全部费用。
三、资金使用(一)基本原则1、基金使用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2、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需要先行、费用控制、质量为本”的原则,注重经费的浪费利用及检查工作。
(二)使用范围1、泸溪县医疗保险基金用于职工医疗健康保障、基层医疗服务项目支持、高风险医疗机构建设等方面。
2、资金使用应用于医疗保健领域,不得用于非医疗领域或以任何形式向个人或组织发放借款或信贷形式。
3、保险基金资金不得用于政府官员的医疗保健支出。
(三)使用管理1、各级医保机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与医保相关的公立医院等单位应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使用保险基金。
2、各项费用必须事先编制预算,预算必须由管理机构会议或者其他审批机构通过。
3、为节约医保基金,医保机构在使用资金时应严格控制费用,避免浪费及不必要的开支。
四、财务管理(一)基本原则1、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财务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收支管理和统计报表的编制。
2、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基金的安全和保密。
(二)会计管理1、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账务处理记录和报表管理制度。
2、对基金的结算和资金移动建立审计制度,确保资金运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报表管理1、按照财务报表编制与管理制度要求,采用规范的统计办法,建立健全的统计分类账、跟踪账、分析账、核算账等,完成各类报表的编制。
居民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政府财政补助;(二)个人缴费;(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政府财政补助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缴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七条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金支付第八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大病保险费用;(三)其他按规定应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条大病保险费用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其他按规定应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核算,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改变基金使用范围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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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是为了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以及通过各级政府配套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切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各乡镇、财政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参合对象如实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的编制。
年终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审批。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计生局汇总并报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执行。
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调整。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计生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基金收入包括:个人参合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
第十二条合管局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
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基金要根据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门诊家庭账户支出大病保险支出。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包括:住院基金、门诊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局。
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家庭账户基金结余。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本制度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局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
财政专户、支出户、收入户在财政局认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十九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财政配套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
第二十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和收入户利息收入要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第七章基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年终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支出户、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基金;
(三)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有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城乡居民医保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对二十五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