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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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买卖合同

塔吊买卖合同

出售方: (简称甲方) 购买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签订地:

二、塔吊说明:

本塔吊由山东省文登市建筑机械厂生产,型号为QTZ400,制造许可证编

号:TS2410393-2008,出厂编号20060362,塔身高度为28米,标准节数12节及其他零配件。

三、出售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出售价格为人民币:113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元整)

四、产权说明:

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本合同并在甲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塔吊产权归乙方所有。

五、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保证塔吊设备在出售前能正常使用,并提供塔吊出厂说明书及相关资料给乙方。塔吊装运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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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塔吊出售后的责任:

1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塔吊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及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年月

乙方: 2 年月日日

篇二: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和质量

1. 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

(1)名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牌塔机;

(2)型号规格: QTZ80(6012),独立高度为44米,最大幅度60米,最大幅度吊1.2

吨,臂根最大吊重量为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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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要求:

a. 塔机的混凝土基础:由乙方提供塔机基础的受力参数及基础参考图纸,由甲

方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混凝土基础的最终方案,地脚螺栓及预埋模板由乙方提供,施工组织及质量由甲方负责。

b. 塔机的平衡重:由乙方提供。

c. 塔机故障乙方接到通知24小时内解决。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按国家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塔式起重机的数量

1. 塔式起重机的数量:壹台(含1节基础节,标准节13节);

2. 塔式起重机的配置见发货清单。

第三条塔式起重机的包装标准

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元件及随机工具采用铁制或木制工具箱包装。

2. 其它部件采用裸装。

(本页以下空白)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交货方法:乙方负责运输到工地,费用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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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货地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运输、安装地点:

第五条产品的交货时间

1、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合同生效后, 25天交货,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提前20

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产品的安装

1. 塔机的安装、顶升(独立高度内)由乙方负责,独立高度外由甲方

负责。

2. 安装时用不大于25吨汽车吊安装。如因工地场地因素用超过25吨

汽车吊安装,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塔式起重机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塔式起重机的价格:

(1) 塔机单价为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元整(,515,000.00),为含税价;

(2) 需增加标准节每节单价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为不含

税价;

(3) 需增加附着装置每套单价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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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价,(附着装置含抱箍1套,拉杆3条【每条长度为7米】);

(4)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 塔式起重机货款的结算:

(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叁拾万玖仟元整(,309,000.00)作为预付款给乙

方;

(2)、余下货款共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00)甲方自提货当月起,按陆个月平

均分期结算方式每月支付给乙方;

(3)、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按实数计算,提货当天结清货款。

(4)、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把货款付清时,乙方将继续对塔机有拥有该塔机的产权和处置权,直至到甲方将货款付清为止。

(本页以下空白)

第八条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塔机安装好后按当地安监部门安排进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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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手段:

(1)、根据发货清单及合同附件清点塔机部件是否配备完全;

(2)、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检查塔机的各项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3)、验收标准:有关塔机技术质量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

(4)、验收时由乙方委派具备资质的机械及电气工程师主持验收。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合同签署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九条对塔式起重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在两天内向

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产品执行国家的“三包”规定,时间为壹年(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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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叁个月、易损件不包

括在内)。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

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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