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委员会委员英格律师事务所

合集下载

加盟开店须小心知识产权“坑”

加盟开店须小心知识产权“坑”

2019/248法 系 百 家加盟开店须小心知识产权“坑”2016年年底,看好餐饮市场发展的王女士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加盟其创设的“和满居永和豆浆”项目,并为此支付了包括品牌使用费等在内的费用,共计9万元。

根据双方约定,王女士的店面必须按照餐饮公司的标准和规定经营,店内餐具等产品采购事宜也应由公司统一调配。

一年后,新店开门营业。

可没过多久,王女士就接到律师函,大致内容为,“永和豆浆”商标系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王女士经营的永和豆浆餐厅未经许可,在多处单独或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标识,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使用并与律师联系商谈赔偿事宜。

这时,她才想起之前也曾收到合作的餐饮管理公司的信息,大致内容为,为了更好地规避商标侵权风险,要求加盟商自查店面,对使用“永和豆浆”字样的标识进行整改。

在王女士的店里可以看到,尽管招牌为“和满居永和豆浆”,但在“永和”两字的右上角标注有®标志(为永和豆浆图形商标),且店铺内相应的提示、餐具、包装袋、员工服装等均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四个字,“和满居”商标或标识则标注较小。

随后,王女士将某餐饮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的“和满居永和豆浆”项目,该行为属于特许经营活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标准进行了加盟店的装修及产品采购。

从商业经营方面来看,原告按照被告标准装修的店铺、从被告处所采购的带有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的餐具等经营活动具有较大的商业风险,虽然被告之后通知原告进行相应的标识改造,但这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及原告的初衷有所违背,并不能达到原告签订合同时所正常期望的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本案原告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紫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紫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雪王紫【代理律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2.申请号:27012431。

3.申请日期:2017年10月23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群0738;0742;0748):机床;非陆地车辆用引擎;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统称复审商品)。

指定使用服务(第37类类似群3706-3709):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修理服务等(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米其林精机厂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360375。

3.申请日期:1988年8月30日。

4.专用期限至:2029年9月9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群0742):铣床及其配件;虎钳夹具;分度头等。

(二)引证商标二 1.申请人:瓦斯特综合贸易公司。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

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1)甘知民终9号•【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1.05.28裁判规则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之间的冲突,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避免混淆等原则,依法处理。

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容易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正文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知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百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4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银百集团、田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被上诉人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某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特许经营:不易开启的财富之门

特许经营:不易开启的财富之门
规 模 关门 ,特许 人和 加盟 商的 相互埋


中国 ,正在进 入特许经 营时代 。
品零售业务 占 3 % 左 ,以超市 、便 怨 。 0
这 是 因为 ,在 中国加 入世 界 贸易 利店为主 , 包括书店、莉赌、眼镜店、
连锁 的核心 就 是要 开发 一套 设计

生活服务 业 占1 左右 , 0 包 科 学 、 流程合 理 、 高效 运转 的、标准化 组织 的承 诺 中 ,明确规定 要在 人 世后 加油站等 :



维普资讯
W E
不 易 开 启 的
。 0
部 分特许体 系加盟 店不足 1 。难 以 O个 形 成 规模 效益 :特许 权 转让 收 费不 规
范 ,总部对 一些 加盟 店财 务状 况很难
掌 握: 商业 欺诈行 为时有发 生 , 造成 不


几年的历史 。但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伪 劣商品行 为。
统计 ,截至去 年 1 月 , 国共 有特许 2 全
但 是 由 于 缺 乏 相 关

体系6 0 0 多个 ,其 中一 半以上是 2 0 法律 的保 护 和制约 。 00 特许 年 以后 才开 始发 展加盟 店 的。 中 国的 经营 的发展很不 规范 。 目 特 许 经营企 业主 要在 分销 行业 中 ,按 前 制 约我 国特 许 经 营发

了 以 经 管 并 方 墨 并 拿 在 店
市 场 经 纬
玛、 家乐福 、 麦当劳这 些国际连 锁品牌 能地透 明: 加盟 商出于从 自身利益要求 主义 ” ,很 多企业也在 讲 “ 拿来主义 , 很强 大。那 么 , 它凭什 么强大 , 它真正 出发 。 则希望尽可 能地独 立 自主 , 不受 而 怎 么拿 、 向谁拿 , 如何 在拿来 中拿 出 核心 的东西在 哪里 ?优 势在 哪里? 最 他人 摆布 。如何 寻 找到 利益 的平衡 点 更高一筹 的本事来 , 就是个 水平 了。 如

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1【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5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惠斌陈曦王晓颖【审理法官】俞惠斌陈曦王晓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邵丹丹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丹丹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丹丹【代理律所】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管辖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6日发布第171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第14405389号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四)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20日发布第171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第15910769号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

蜜雪冰城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再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责任感研讨会”在京召开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责任感研讨会”在京召开

作者: 王小莉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36-36页
主题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政法大学;社会责任感;代理行业;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专利代理人;研究中心
摘要:2006年12月14日,由《中华商标》杂志社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责任感”研讨会在北京中国职工之家举行。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杨叶璇副主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律事务处任刚处长,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袁德秘书长,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董涛研究员,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周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楚教授,《中华商标》杂志社陈辉主编以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李雷副所长出席了会议。

会上,大家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惟一一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企业荣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百家优秀企业”名单谈起,围绕着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社会责任感,知识产权代理人应如何实践社会责任感,以及相关部门怎样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等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张迪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迪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迪【代理律所】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幻电公司提交了《关于第10835910号“高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截至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既要结合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考虑商标标志是否近似,也要结合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考虑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4正文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日某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

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浙甬知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宋迎,被上诉人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李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同日立案),请求法院判令:日某停止涉案垄断行为(包括搭售行为和拒绝交易行为),并赔偿因垄断行为给同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550万元(本判决所涉货币除特别注明为外币外,以下均指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日某滥用其在烧结钕铁硼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和拒绝交易行为,排除和限制下游烧结钕铁硼市场的正常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同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利洁时健康护理国际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利洁时健康护理国际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利洁时健康护理国际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洁时健康护理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新绿株式会社【当事人】利洁时健康护理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新绿株式会社【当事人-公司】利洁时健康护理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新绿株式会社【代理律师/律所】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艳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董德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艳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董德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明星楠王艳董德君乔平【代理律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利洁时健康护理国际有限公司;日本新绿株式会社【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被诉裁定认为“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被诉裁定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

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上诉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上诉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山景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山景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山景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永旭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旭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永旭【代理律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山景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2019年12月19日,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景田公司。

此外,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以及相关文件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四)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红英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红英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红英【代理律所】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截止二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事实有工作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诉争商标于2015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处于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亦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作出被诉裁定,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审查本案的实体问题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之时的2013年商标法。

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虽然适用法律有误,但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相同,并不影响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的结论,本院在此仅予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2023年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

2023年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

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旳合法利益。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 努力钻研业务, 掌握执业所应具有旳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不停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重视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 保守委托人旳商业秘密及委托人旳隐私。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 同业互助, 公平竞争, 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协助。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怎样制作自己旳名片?一是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如下内容: 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络方式。

二是律师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 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旳职务。

三是律师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旳职务, 不得编印在具有本人执业旳律师事务所旳名片上。

四是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有关旳内容。

三、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一)刑事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旳区别1.简易程序只合用于基层法院审理旳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合用于事实清晰, 被告人认罪旳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 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讯问被告人, 问询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旳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一般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旳过程中, 发现不适宜合用简易程序旳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旳规定重新审理(二)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旳区别1.合用范围不一样: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旳法庭审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旳简朴旳民事案件, 合用简易程序。

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6【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40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樊雪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樊雪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汪婷婷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婷婷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婷婷【代理律所】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谷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5 21:46:58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4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山景城半圆剧场大道。

法定代表人:莫妮卡·E·利布尔迪,商标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婷,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麟,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律师举报商务部团购认证机构.doc

律师举报商务部团购认证机构.doc

律师举报商务部团购认证机构-24日,北京律师王雅军称,他已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商务部下属机构中国国际商务电子中心采用委托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采集数据的方式,对国内20余家团购网站每家收取数万元不等费用进行了服务信用认证,分5个等级颁发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属于违法认证行为。

ﻭﻭ中国国际商务电子中心获悉后立即发严正声明,称自己资质合法,对方举报行为属自我炒作。

ﻭﻪﻭﻭﻪﻭ质疑1ﻪﻭﻪﻭﻪ事业法人何来认证资格ﻭﻪ该事件起源于今年10月29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布了国内首份《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同时为58团购、拉手网、满座网、美团网等29家通过首批认证的网站颁发证书。

不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向部分网站收取了4.5万元高额认证费用,引起了团购网站和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ﻭﻭ时隔不到1个月,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王雅军便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认证资格提出质疑。

王雅军在发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举报书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王雅军指出,该中心只是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并未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认证资格,涉嫌违法。

ﻭﻪ王雅军希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此事,并称如果举报内容坐实,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很可能受到罚款处理,认证资格也将被依法取缔。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7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ﻭﻪ质疑2ﻭﻪﻭﻪ国富泰哪来的认证权限ﻭ由于本次团购认证是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委托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采集数据的方式,对国内20家团购网站每家收取数万元不等费用进行服务信用认证,所以国富泰是否具备认证资质也成了关注的焦点。

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东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商振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东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商振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东阳高薇商振宇【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因素,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判断。

国际特许委员会吸纳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国际特许委员会吸纳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国际特许委员会吸纳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期刊名称】《市场与电脑》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于2月20日至22日在美国圣地亚哥举行的国际特许委员会年会上传出好消息,这个世界特许领域的权威组织正式吸收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为其正式会员。

国际特许委员在1999年的年会上就曾针对中国成为其成员国的具体事宜进行过讨论。

此次正式吸收中国为其成员国无疑对促进中国特许经营事业的发展,更多的借鉴国际先进的成功经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页数】1页(P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09
【相关文献】
1."核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出台答本刊记者问 [J], 韩涧明
2.关注特许经营--访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女士 [J], 牛志敏
3.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参加国际《特许经营披露示范法》政府专家论证会 [J],
4.特许经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摘桃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谈二十一
世纪特别适合国内中产阶层的一种赚钱方式 [J], 陈玉明
5.特许经营考验“品牌张力”——访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 [J], 李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并购的逻辑

并购的逻辑

并购的逻辑
赵振基
【期刊名称】《中国药店》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2011年底,一则有关兼并收购的消息,在医药零售行业内不胫而走,并激起了层层波澜.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即将完成对上海滩最早的、也是最知名的经济药房——上海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并购.
【总页数】2页(P26-27)
【作者】赵振基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并购AMC看万达海外并购的产业逻辑 [J], 王瑞津;
2.从历史上五次并购浪潮的逻辑看中国并购 [J], 王曦
3.挑战之一:海外并购海外并购的价值逻辑 [J], 汤谷良;王文静
4.并购套利的逻辑与趋势——读托马斯·柯克纳《并购套利:全球并购投资策略》[J], 刘英团;
5.关联并购影响财务风险的逻辑及路径分析 [J], 韩沚清;王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加盟警惕商业欺诈--CCTV焦点访谈纪事

加盟警惕商业欺诈--CCTV焦点访谈纪事

加盟警惕商业欺诈--CCTV焦点访谈纪事
王正志;邵男
【期刊名称】《管理工程师》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 CCTV(焦点访谈):rn吉林中方洗染集团是一个自称全国加盟店超过千家的洗衣连锁巨头,新中方环保洗染公司是其开展加盟业务的下属公司.近年来,他们通过加盟连锁这一经营模式推销其生产的伪劣产品,致使许多加盟店主受到损失.【总页数】3页(P60-62)
【作者】王正志;邵男
【作者单位】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英文商业欺诈的语言表现及识别分析r——以中英文加盟类欺诈宣传文本为例[J], 王雪飞
2.坚持法治化道路挖掉乱收费的病根从CCTV焦点访谈《要投标先入会》说开来[J], 殷亚红;
3.中英文商业欺诈的语言表现及识别分析——以中英文加盟类欺诈宣传文本为例[J], 王雪飞;
TV《焦点访谈》2010-2014年新媒体舆论导向研究 [J], 刘宣如;苏浩;涂甲乙
5.新时代下新闻类深度报道特征研究——以CCTV《焦点访谈》为例 [J], 李菁;刘宣如;饶家宁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贵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委员会委员英格律师事务所
附件2:
马晓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委员会委员。

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6年5月进入中国国家版权局法律处,后任版权处处长,直接参加了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起草和审议,并负责行政规章的指定,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的解释、咨询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1992年起开始兼职律师执业,1994年以合伙人身份加入君和律师事务所,1997年起为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贵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委员会委员。

英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学、法学双学士 ,擅长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技术贸易、特许经营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服务于多家国内外知名特许企业。

张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委员会委员。

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曾在一家国有特大型石化企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

1991年至1995年曾在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合伙人。

1995年至1996年赴英国伦敦大学学习,期间曾在英国著名的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 & Paines)工作,后赴香港年利达分所工作半年。

1997年至今,在北京中通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创业合伙人。

吴敬清: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委员会委员。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范围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1997年开始介入特许经营法律服务领域,在国内多家报刊上发表了多篇有关特许经营的专述文章。

特许经营领域的客户主要有:北京全聚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烧鹅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港美时集团等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