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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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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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以下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一家保险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该指标表示保险公司将所有投资收益与未来负债相抵消所需的最低资本水平。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满足基本经营风险、内容产品和公司特有风险分别计算出基本信用风险调整后发生的MCR(最低资本充足率)、OCR(最低适度资本充足率)和SCR三个指标来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2. 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
此类财务信息指标旨在展示保险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对于资金流的掌握程度以及其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CBIRC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流动性充足,同时不得改变约定的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3. 单户限额和承保专户
这些指标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合法、规范地落实监管要求。
单户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不得超出任何一位客户购买固定产品的最大金额,以减少风险并提高信誉度。
而承保专户则表示当资本充足率存在瑕疵时,部分原本用于现金回流的资本不能被放入经营账户管理,而需转移到承保专户内进行管理员控制,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
总体来说,随着我国国民收入水平和人身财产保险意识逐渐增长,对于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要求日益严格。
CBIRC持续加强了对保险业行为的监管规范力度,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有效保护,使其与我的国家形象相称。
8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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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法
澳大利亚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针对法定基金制定了双重标 准,即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根据法 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 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在于确保基金能够以较高的概率 在现有负债到期时对其进行偿付。 资本充足标准在于确保基金保持财务稳定,持续承保新业 务并且能够在3 务并且能够在3年之内以较高概率满足偿付能力标准。 考虑新业务增长计划会使资本充足标准更为严格,法规规 定资本重组标准不能够低于偿付能力标准。
三、保险赔偿基金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 可靠程度
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高,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 对较低,反之,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低,对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对就高。
第三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
一、最低资本金的规定 美国:人寿,450万美金;相互人寿,15万美金;财产 美国:人寿,450万美金;相互人寿,15万美金;财产 与责任,405万美金;财产与责任相互,50万美金。我 与责任,405万美金;财产与责任相互,50万美金。我 国,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 国,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 币。 英国: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必须 达到或超过10万英镑,相互保险社必须至少有2 达到或超过10万英镑,相互保险社必须至少有2万英镑 的资本,劳合社承保人至少向劳合社缴纳5 的资本,劳合社承保人至少向劳合社缴纳5万英镑的保 险金。 日本:新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的资本 金不得低于20亿日元。 金不得低于20亿日元。
第二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有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承 保能力的控制以及保险赔偿基金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 可靠程度。 一、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 影响偿付准备金的因素 1、赔付率的波动 赔付率=赔款支出/ 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 赔付率相对较低,偿付能力就会增强;赔付率相对较高, 偿付能力也将削弱。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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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doc 33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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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一些常见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来支撑其业务的偿付能力。
通常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2.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偿付赔款。
3.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5.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以评估其在不同的风险情景下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63cace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b1.png)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原创版)目录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的发布背景和目的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和重要性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的具体内容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正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是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发布的。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它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及时足额地偿还债务,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
为了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夸大它的保单所有人盈余,监管者要求它们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只允许保险公司将认可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认可资产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定,它们必须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
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会计程序还要求保险人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需要具备的偿付能力资金最低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资金与最低要求之比。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00%,否则将面临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对保险公司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报送提出了要求。
此外,监管规则还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限权、整改、接管等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共3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共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6d2ce17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16.png)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共3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保险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机构,其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各国引入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和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衡量保险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履行理赔承诺能力的标准,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基础。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两大类指标:一是资产、负债和准备金的质量和足额性指标,二是资产组合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指标。
其中,质量和足额性指标是着眼于资产负债表的监管标准,资产风险指标是对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的考核,市场风险指标是对投资组合的价值波动风险进行监管,信用风险指标则关注对外债务和债权的控制,流动性风险指标则是对保险公司短期偿债压力的考核。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合理运用和监管,无疑可以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它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其次,通过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考核,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风险,对于利益相关方而言,也可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为投资决策和产品选择提供参考。
此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引入也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具体操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指标的具体标准和组合设置存在一定的争议。
当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对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组合方式、指标数值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加之保险公司业务特点的不同,难以实现标准统一。
二是由于部分指标的统计数据不够完备,难以科学地评估保险公司的真实风险情况。
三是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同,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监管的效果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合理运用,有利于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其具体实施效果需要在标准统一、数据完善和监管方法创新等方面做出努力,以更好地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现状相匹配。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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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和监管工具,用于评估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履行保险合约。
以下是与该指标相关的一些参考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该指标要求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和风险暴露之间的比例,保证保险公司在面对一定程度的风险时能够正常运营。
资本充足率水平通常参考国际上的监管标准,如国际标准资本充足率(Solvency Ratio)。
2.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评估保险公司负债风险和偿付能力的指标之一。
该指标衡量保险公司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保险公司的负债率越高,其偿付能力越弱。
监管部门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和规模,设定相应的资产负债率要求,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履行保险合约。
3. 流动性监管:流动性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保险合约的赔付要求。
监管部门会关注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获得足够的现金或可变现资产来履行赔付义务。
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现金储备、投资组合流动性等。
4. 风险资本管理:风险资本管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资本水平,以确保其在面临不利风险情况下仍能独立经营并履行保险合约。
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风险资本评估和监测,确保其风险控制及资本配置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5. 投资组合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也是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组合管理,确保其投资风险与偿付能力匹配,并设置投资限制,限制保险公司在高风险资产上的投资。
同时,监管部门还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收益的风险压力测试,以确保其在不利市场环境下也能够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涵盖了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性监管、风险资本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重要内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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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回顾?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现状?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未来方向?董事会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责任?偿付能力:一一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偿付能力监管:——是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
——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在基本理念、原则等方面是相似的。
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资产大于负债;认可资产大于认可负债;有额外的资本吸收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0)资产不小于负债(净资产不小于0)f咨产负债评估标准(法定会计原则stotutory occountinq principles)A认可资产:A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
那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被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或者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
A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
一项资产,如果被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66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续):A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实际资本二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续):A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这一定义体现了实际资本的基本特征:永久的(或长期的)、无限制的。
易于吸收风险损失。
实际资本应当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风险较低。
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它债务之后。
A实际资本包括:核心资本:股东投入的资本、公司的盈利附属资本:次级债持续经营假设囂债负债净资产停止新业务假设非认可资产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续):(2)有额外的资本来应付资产和负债的不利变动f 最低要求资本(风险资本risk based capital)0例如,根据经验数据判断,股票资产的市场波动风险是30 %,即100元股票资产未来特定时期在期望的概率下会损失30元,则100元股票资产的风险资本就是30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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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健康、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的重要标准。
以下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简要介绍:
1.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这是衡量保险公司核心资本是否足以覆盖公司未来12个月内到期债务的指标。
该指标越高,说明公司偿付能力越强。
2.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这是衡量保险公司整体资本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覆盖公司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到期债务的指标。
该指标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及低。
3. 风险综合评级:这是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的综合程度,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该指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越大,偿付能力越受威胁。
4. 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会根据以上三个指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等。
这些指标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保持充足的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以确保偿付能力充足。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降低各种风险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保险公司需要关注这些指标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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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实用版】
目录
1.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财务指标
2.偿债能力分析指标
3.保险的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
4.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5.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性
正文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财务指标是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
其中,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本周转率、清算价值比率和利息支付倍数等。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保险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从而评估其财务健康状况。
偿债能力分为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
短期偿债能力主要考察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反映企业偿付日常到期债务的能力。
长期偿债能力则关注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偿还长期负债的本金和利息。
保险的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主要关注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监管者要求保险公司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确保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
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这些报告对于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业务状况和团队架构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在于,它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风险。
只有具备较强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才能为保单持有人提供稳定、
可靠的保障。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8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f3c02b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a9.png)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8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8号)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附件》。
该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包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溢额、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
2.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包括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长期人身险业务投资连结类业务、其他寿险业务等不同类型业务的最低额度计算方法。
3. 认可资产表:列出了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种类和计算方法,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保单质押贷款、买入返售证券、拆出资金、现金、其他投资资产、融资资产风险扣减、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其他应收款、应收预付款项等。
这些监管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需要参照这些规
则进行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计算和报告,以满足监管要求。
同时,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其偿付能力符合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https://img.taocdn.com/s3/m/ef33fb31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5c.png)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是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管理和评估的要求。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其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即保险公司能够按时足额地履行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支付责任。
偿付能力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带来损失。
根据规则第12号,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组织和责任,制定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偿付能力风险的有效管理。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有资本、准备金和再保险等途径进行风险管理,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规则要求,开展偿付能力风险评估工作。
评估的方式包括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
定量评估是通过计算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程度,分析其资本的充足程度,确定其偿付能力的差异化程度。
定性评估是通过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内部管理能力、治理能力等,综合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在偿付能力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要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风险应对方案包括采取控制风险暴露的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调整产品结构和业务结构的措施等。
保险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风险应对方案,并及时落实,确保偿付能力风险的有效控制。
此外,规则第12号还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和规范。
保险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接受保监会的监管和指导,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在资本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其偿付能力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第十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十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cde97cbbed5b9f3f80f1c8a.png)
4. 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 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 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 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外国保险公司偿债能力合并评 估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 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 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 偿付能力。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 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 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合规。
分类监管的依据指标
保监会曾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对分类监管进行了规定。
2008年12月印发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 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则主要根据偿 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 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 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等五大类指标 进行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的具体分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偿付能力报告负责者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 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 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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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偿付能力评估(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投资收益率等。
评估结果应通过保险公司自身披露和董事会审核后公布。
(二)偿付能力评估应以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为基础,注重对核心业务的评估,同时考虑其他业务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三)偿付能力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应简明、科学,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理解和参考。
三、资本充足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应包括监测、评估和调整三个阶段。
监测阶段应每月开展,评估阶段应每季度开展,调整阶段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本补充或调整。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准确、及时和可靠。
四、风险测量指标(一)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量指标体系,以评估其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测量指标应科学、合理,并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暴露程度。
(三)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风险测量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五、投资收益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资收益率目标,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投资收益率。
(二)保险公司应确保投资收益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匹配,避免过度追求高收益而导致风险暴露。
(三)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收益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纠正投资策略和调整投资组合。
六、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一)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偿付能力评估结果、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和投资收益率等相关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偿付能力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七、监管和评估(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应纳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机构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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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一、背景介绍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质,保险公司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如投资风险、赔付风险等。
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最大程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监管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责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理赔金、保险费和利息等。
监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三、监管指标体系1.资本充足率: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足够的资本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资本充足率是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监管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经营状况,确定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并定期考核。
2.保险负债充足率:保险公司的保险负债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应付索赔能力的指标。
保险公司应拥有充足的资金储备以支付可能发生的索赔,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行业经验和风险评估,设定保险负债充足率的要求。
3.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比较保险公司的账面资本与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的比率,用于衡量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本金来支付潜在的风险事件。
监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4.投资偿付能力比率:投资偿付能力比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投资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评估,确保其投资风险可控,能够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
5.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其面临的短期经营及支付能力的风险。
监管机构应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状况,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四、监管措施1.监管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监管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2.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公布关键指标数据和偿付能力情况,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管机构进行评估。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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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问题与对策提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个国家对其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本文从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现阶段如何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关键词:保险公司;监管;偿付能力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述(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它类似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发生巨灾损失时,由于实际的赔付超过正常年度,投资收益实际值也可能与期望值有偏差,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险费和提取的准备金无法足额应付实际的赔款,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
(二)实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意义1、有利于培育完善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而退出市场的先例,而偿付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否优良、经营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指标。
我国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我国保险业尚未具备成熟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现实情况下,更有利于以后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2、有利于加强保险信息披露,提高保险业的透明度。
根据《管理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已经指定国内外多家报纸为保险信息披露报纸。
保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各保险经营机构充分利用好指定披露报纸,及时、真实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透明度,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除由于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使投保人对保险业产生的不良印象,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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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管理规定》总体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管理规定》共6章34条,修订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
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管理规定》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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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1.偿付能力监督管理(1)偿付能力概念。
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额度。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先收取保险费,后对保险损失进行赔付。
先收取的保险费被视为保险人的负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被视为对负债的偿付。
偿付能力大小用偿付能力额度表示。
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即在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是指由保险法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有关管理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
如果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低于这一规定的金额,即被认为是偿付能力不足。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保证金的提存和法定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不足处理两个环节。
1)偿付能力评估。
偿付能力评估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进行的评估、检测。
预防性的保险偿付能力指标监督管理。
为了评估和检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都制定保险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指标。
保险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指标的性质属于监督管理中的预防性指标,而不是强制性的指标。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督管理指标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对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4个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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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
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
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
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
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100%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103%。
(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的净认可价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的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95%。
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80%。
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
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
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险种组合变化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
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评估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