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保险销售不误导(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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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不误导

这些话不能说

这些事不能做

内控合规部

2016.03

一、欺骗

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6、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

保险产品;

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

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

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二、隐瞒

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3、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5、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6、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7、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三、其他

1、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2、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3、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

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

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4、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5、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

6、未正确开展风险提示工作,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非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

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未由投保人亲笔抄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

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

理网点未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书基准内容》。

THANKS

内控合规部

一路合规一路泰康

保险宣传

不要为了抓眼球滥用极端词汇

内控合规部

2016.03

•在各类宣传品中,所有涉及“最低价”、“性价比最高”、“最省”“最好”、“最大”、“最佳”、“最便宜”等最高级形容词,不建议使用。

法条链接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三)使用“国家级”、“最

高级、最佳等用语;

高级”“最佳”等用语;

•……

•宣传材料涉及的所有图片、设计及

肖像的使用,请确认我公司拥有著作权、肖像权或使用权,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关于宣传材料中涉及的各种引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于等引证内容的,须确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标明出处,否则可能会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涉及产品条款介绍的,建议在结尾

部分增加兜底性说明,并使用黑体字:“以上为产品组合/产品简要介绍,

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

相关案例

河南某基层机构在推广“泰康幸福人•河南某基层机构在推广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等产品时,多次在宣传材料中使用“率先”、“首家”等字眼宣传公司,还引用数据证明肿瘤生存率、疾发率

重大疾病发病率等。

2015年,河南叶县工商局数次向泰

康总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宣传材料中所宣称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当地机构多方协调,才免于行政处罚。

THANKS

内控合规部

一路合规一路泰康

保险宣传

不要跟其他金融产品片面比较

内控合规部

2016.03

问题解读

•在保险产品及其功能的宣传过程中,应

避免与与其他金融产品片面进行比较。

法条链接

•保监会《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

为认定指引》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

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

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

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三)

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

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

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

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

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相关案例

•1、泰康讲师于国庆在产品说明会上改变

产品名称,将普通保险产品宣传为“国家

大型金融理财产品”、“特种产品”;夸

大公司经营成果,并将产品收益与银行利

率简单比较;对养老社区的购买资格进行

误导性陈述。行政处罚10万。(沪保监罚误导性陈述行政处罚10(沪保监罚

[2013]16号)

•2、泰康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

人。与银行存款的收益进行不当比较,与

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不当对比,以向银

行存钱、攒钱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以产品停售、限售等名义进行宣传销售,

夸大编造公司的过往经营成果断章取夸大、编造公司的过往经营成果,断章取义,片面强调产品利益最大化。行政处罚7万。(吉保监处[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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