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
1. 嘿,你知道吗,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整理自己的宝贝收藏一样,得有条有理呀!比如说,把不同案件的资料像分类玩具一样,分开放好。
2. 咱得先确定好分类标准呀,这可不能马虎!就像给一群朋友分组,得有个明确的依据嘛。
比如按照案件类型来分,民事的归一类,刑事的归一类。
3. 然后呢,给每个档案编个号呀,这就像给每个宝贝贴上专属标签一样,多清晰!比如“001 号离婚案档案”。
4. 整理文件的时候可要细心细心再细心呀!不能像丢三落四的马虎大王!每一张纸都得放对地方,就像拼图一样不能乱。
5. 还有呀,别忘了给档案做个目录,这可太关键啦!就像是一本书有个目录,能让人快速找到想要的内容,比如“第 5 页是案件关键证据”。
6. 归档的地方也得选好呀,安全又方便的,这可不是随便找个角落就行的哟!就像给宝贝找个舒适的家。
7. 定期检查也得跟上呀,可别放着不管啦!就像定期给房子打扫一样,看看有没有问题。
8. 最后呀,大家一定要重视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呀,这可关系到很多重要的事情呢!咱们可不能掉以轻心哟!
我的观点结论: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看似简单,但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认真对待,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规范、完整和有效利用。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版 (一)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版 (一)近年来,律师业务越来越规范化,其中重要的部分便是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是法律行业管理的基础之一,高效的档案管理可以极大地提高律所业务和管理效率,也为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业务体系的不断深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就介绍一下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版。
一、制定目的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第一次实现了从全行业调研、立法程序、到实施实现的总体规划。
出台该指引的目的是促进律所档案管理创新、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全面提升了律所的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该指引主要适用于全国律师事务所,特别是要求大型律所严格按照指引要求执行,小型律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量调整。
三、制度内容该指引主要分为档案立卷、档案归档、档案存储、档案利用、档案鉴定几个主要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档案立卷:(1)立卷原则:律所应根据业务工作流程及法律规定的立卷原则组建立卷标准化制度。
(2)文件分类:立卷时需分门别类,建立档案目录,使档案更易查找、管理、利用和审核。
(3)责任制度:明确档案室人员的职责与工作,责任层级分明,杜绝双重归档和错位归档情况的发生。
2、档案归档:(1)归档流程:确定明确的归档流程,保证档案整齐和按照基准时间排序。
(2)安全保障:对高风险文件和重要文件加强安保措施,防止档案被鉴定为无效文件。
3、档案存储:(1)存储环境:要求律所内有为档案存储量身定制的档案库,给档案存放提供充足的空间,保证档案的安全。
(2)出借档案:规定出借档案的权限人员和事项,以便追踪档案的借阅、归还和使用情况。
4、档案利用:(1)查阅范围:规定律师和其他人员查阅档案的范围和权限,以保护客户隐私和保密。
(2)借阅权限:对于需要外借档案的情况,要求制定借阅档案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5、档案鉴定:(1)验收档案:档案存储在档案室之前,应该经过为档案保管定制的验收程序。
(2)鉴定流程:建立确保档案鉴定程序和流程的科学、专业化,提高档案鉴定效率。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卷宗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卷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宗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年度、按业务类别进行分类。
第六条卷宗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协助。
第七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二)案件受理时间、案件类型、案件来源;(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代理词、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案件调查、取证、诉讼、执行等相关材料;(五)案件结案时间、案件结果、当事人反馈等。
第八条卷宗档案立卷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九条卷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鼠咬等。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有序;(二)尊重当事人隐私;(三)保护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借阅档案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管期限届满;(二)档案已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针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档案形成、归档管理、保管使用和档案卷宗报废等活动,保证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安全、合理的使用。
一、档案立卷归档的期限1.规档案:归档期限为50年;2.密档案:归档期限为30年;3.分重要档案:归档期限为70年;4.殊档案:归档期限由统一部门规定。
二、档案立卷归档管理1.定档案形成标准、文书报送格式、卷宗收纳标准以及档案存放条件;2.照档案形成标准对业务档案进行立卷,并将相关文书报送至档案室,采用永久编码归档;3.业务档案的使用、借阅、查询等情况进行记录;4.已归档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归档期限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三、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1. 业务档案的形成必须经过正式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编号;2. 业务档案归档顺序要按照档案项目统一,按照规定的编号归档;3.案应当健全、完整,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不得有遗漏项;4.档案的保存必须做到安全、稳定,不得对档案进行损坏、破坏等行为。
四、档案立卷归档审核1.案立卷归档要经书记审核,再报上级审批;2.案归档内容和期限需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缺失或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修改;3.度检查报告应当提交给上级机关审核;4.案室应保持良好的管理状态,全方位对档案立卷归档进行检查。
五、责任追究1.于触犯有关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2.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给予涉及人员适当处分;3.档案不规范管理或损失档案,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案室管理人员在档案归档期限规定期限内、不正常归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执行,遇有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为了提高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有效的保护档案安全,依法进行全面的档案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档案,根据《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倡导实施全面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以保障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安全、正确的使用。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发布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发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五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律师事务所案卷归档指引

律师事务所案卷归档指引
民事代理卷
目录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信息;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
7、证据目录;
8、承办律师代理词;
9、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
10、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1、反馈表(质量监督卡)
备考表
一案一卷,以公函编号为准,几份公函几份档案。
公函律所统一编号,每份押金100。
民事代理卷(特殊情况)
目录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信息;
5、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
如果是撤诉或者是解除委托,需要附裁定、解除委托书或者情况说明。
不开发票。
但如果文书上网并且可查律所律师名字,需要按照正常情况归档。
6、反馈表(质量监督卡)
备考表
情况说明
委托人xxx与xxxXX纠纷一案,在委托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后,委托人xxx因xxxxx撤回案件起诉,故解除与XXX律师的委托。
费用尚未支付,无需退还。
特此说明
委托人/律师签名。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归档办法:
1.档案立卷:根据客户的姓名或企业名称以及法律服务的类别整理档案,根据字母顺序立卷,并在卷头做明确的记录;
2.归档编号:为立卷的档案文件设置编号,采用年-月-序号的方式,
例如:2019-01-001;
3.登记簿:用登记簿对归档的档案文件进行登记,根据登记簿可以轻
松获取档案编号,缩短查找档案文件的时间;
4.贮存环境:要求选择干燥、无异味、避免高温、湿度及潮湿环境,
以防止档案内容的腐蚀、变色;
5.检索和核对:文件归档完成后,负责人要定期检索和核对档案文件,以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
法院、律师档案归档

法院、律师档案归档第一篇:法院、律师档案归档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
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
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
诉讼文书由承办书记员汇集,进行立卷;行政文书由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以后,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账册、报表等。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北京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咨询、代书形成的有关材料和案件质量监督的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内容页不编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审结卷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承办卷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申请审结档案和承办档案合并立卷归档的,参照本条前两款相比较长的保管期限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档案管理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 承办人员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一)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四)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调查材料;
(六)调解协议书、调查结论、承办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七)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
(三)送达回执。
第十条 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函);
(二)刑事法律援助公函的存根;
(三)指派通知书的存根
(四)裁定书、判决书;
(五)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
(六)案件补贴支款凭证;
(七)其他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律所案卷整理归档要求

律所案卷整理归档要求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事务越来越复杂,律所承担的案卷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案件的安全性,律所需要对案卷进行整理和归档。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所案卷整理归档的要求。
2. 案卷整理要求2.1 文件分类首先,对于每个案件,律所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对文件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按照案件类型、时间顺序、相关当事人等进行分类。
在进行文件分类时,应确保准确无误地标注文件所属类别。
2.2 文件编号为了方便查找和管理,每个文件都应有唯一的编号。
编号可以采用数字、字母或其组合,并且应具备一定的逻辑性,以便于快速定位文件。
同时,在编号时应遵守一定的规范和约定。
2.3 文件命名除了编号外,文件还需要有清晰明确的名称。
文件名称应简洁明了,并能够准确描述文件内容。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过于笼统的名称,以免给文件管理带来困扰。
2.4 文件整理对于每个案卷,律所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或纸质档案。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整理,确保文件的有序性和易查性。
常见的整理方式包括按照时间顺序、字母顺序或其他关键信息进行排序。
2.5 文件保管为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律所需要建立专门的文件保管区域。
这个区域应具备一定的防火、防水和防盗措施,以避免文件丢失或损坏。
同时,对于重要文件,可以考虑进行备份存储,以应对突发情况。
3. 案卷归档要求3.1 归档时机案卷归档是指将已结案件的相关文件从活动档案中移出,并存放到长期保管区域。
归档时机一般是在案件结案后一段时间内进行。
具体的归档时机可以根据律所内部规定来确定。
3.2 归档程序在进行案卷归档时,律所需要制定详细的程序和流程。
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案卷整理:对已结案件的文件进行整理,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文件检查:对整理后的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
•归档记录:记录每个案卷的归档信息,包括归档时间、位置等。
•归档存储:将已整理好的案卷存放到长期保管区域中,并做好相应标识。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档案在资源管理、研究分析和司法程序中的作用,经天津市律师协会及其事务所部分会员审议,现颁布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1、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指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及案件代理、维权服务、培训教育、行政审批等业务活动,以及与此类事务所相关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文书、资料、工作报告、计算机数据、影像资料、档案管理软件信息等资料档案。
2、立卷:指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的档案归档处理方式。
三、立卷与归档1、档案立卷(1)档案立卷前,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组织下,开展全面清理档案,发现问题档案进行处理。
(2)档案立卷: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
2、档案归档(1)综合档案:将以多种形式的档案资料综合起来,加以归类整理,有序排列,封存储。
(2)卷内档案:将卷内档案归档,按规定的格式立卷,分类封存;包括法律援助档案、执业登记档案、行政审批档案、维权服务档案、培训教育档案、案件代理档案、咨询档案等类别。
四、档案管理1、档案管理工作要经常检查,经常对档案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及时、准确地完成。
2、档案保管室应有安全措施,档案保管室应安装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落实档案保管责任制,定期对档案保管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3、档案保管室应有记录,档案保管室应对出入档案室人员等进行记录,开展操作档案信息登记,有效管理档案。
4、档案清理封存工作要经常开展,科学合理利用现有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统计和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监督,推动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1、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档案管理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对档案室内整理情况、档案清理封存工作的检查,加强档案整理、卷内档案排架、档案登记、封存和档案资料安全等情况的检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性。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9.11•【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施行日期】199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重庆律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业务指引

重庆律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业务指引“《重庆市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已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二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供全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参考执行。
”来源 | 重庆市律师协会- 1 -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体现律师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办理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证据、法律文书、图表、影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坚持完整、规范反映业务活动全过程和履职尽责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各项文件及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含仲裁)、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咨询代书、并购等非诉讼业务。
第六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绝密案件单独编号。
代理集团诉讼案件或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合并立卷。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单位、合同年度立卷。
非诉或专项服务,按专(单)项立卷。
第七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工作成果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一并归档。
- 2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八条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同步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准备工作,并在承办过程中完善办案日志。
第九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及证据材料。
第十条各方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文书等的副本或复印件应当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应将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保管处所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妥善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材料归档顺序

律师业务档案材料归档顺序参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民事、行政代理卷1、目录2、受理案件批办单;3、委托书或代理协议;4、授权委托书;5、会见委托人笔录;6、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证据材料;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裁定书;10、案件研究记录;11、出庭通知书;12、代理词;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15、承办法律事务监督卡;16、卷内备考表。
二、刑事卷1、目录2、受理案件批办单;3、委托书或指定书;4、会见委托人笔录;5、阅卷笔录;6、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7、证据材料;8、案件研究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出庭通知书;11、辩护词或代理词;12、裁定书或判决书;13、承办法律事务监督卡;14、卷内备考表。
三、法律顾问卷1、目录2、受理案件批办单;3、聘请法律顾问协议;4、会见委托人笔录;5、出访基本情况介绍材料;6、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7、协议存续、中止的情况;8、承办法律事务监督卡。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卷1、目录;2、办理案件批办单;3、委托书;4、与委托人谈话笔录;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6、调查材料;7、律师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8、承办法律事务监督卡。
五、法律援助案件卷内材料排列顺序:1、卷宗目录;2、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非法院指定);3、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4、(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存根;5、援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存根;6、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7、法律援助告之函;7、上诉案件一审判决书;8、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10、阅卷笔录;11、会见笔录;12、辩护词、答辩书代理词等法律文书;13、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14、阅卷笔录;15、会见笔录;16、辩护词、答辩书代理词等法律文书;17、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
律师档案卷宗整理制度范本

律师档案卷宗整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档案卷宗的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根据《律师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律师承办的所有案件和法律服务项目的档案卷宗整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卷宗整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卷宗整理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协助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二、档案卷宗的立卷归档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根据业务类型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六条卷宗应包括案情材料、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委托合同、收费凭证、开庭笔录、代理词等文件材料。
第七条卷宗的装订应采用规定的装订方式,保证卷宗的整洁、牢固、便于查阅。
第八条卷宗应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立卷,不同案件应分别立卷归档。
第九条卷宗内文书应按顺序整理在每一页上编号,制作卷宗目录,并将已编号的文书按顺序填写登记。
第十条卷宗封面应包括案件名称、案号、年度、承办律师、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等信息。
第十一条卷宗应由承办律师签字确认,并注明归档日期。
三、档案卷宗的保管和查阅第十二条档案卷宗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防火。
第十三条档案卷宗的查阅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查阅制度进行,填写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查阅档案卷宗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五条档案卷宗的借阅应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的借阅制度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借阅,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档案卷宗的销毁第十六条档案卷宗的销毁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销毁制度进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销毁档案卷宗时,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案件信息不被泄露。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颁布⽇期:1991-09-11执⾏⽇期:1991-09-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三章⽴卷编⽬和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四章档案的保客期限第五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六章档案的统计和移交第七章档案的保护和防护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律师业务档案管理⼯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律师业务档案⽴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格式附件⼀:律师业务档案⽴卷归档办法第⼀章总则第⼀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卷归档。
⽴卷归档⼯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政诉讼代理四种;⾮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案⼀卷、⼀卷⼀号原则⽴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案件或同⼀法律事务⼀般应合并⽴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单位⼀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钢笔或⽑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维护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用于管理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
二、档案归档管理程序1. 委托登记:受委托人派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及时进行受委托登记,并记录有关详细信息,如当事人姓名、类型、诉讼程序、承办人员、收费方式、受委托时间等。
2. 案归档: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应建立有序的档案管理系统,归档后的档案应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档案分类存放,文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分类整齐,有序地存放。
3. 期清理档案:档案建立后,应定期清理,进行整理归档,清理旧档案,防止档案杂乱无章。
4. 案调取:业务人员每次申请档案调取时,须签署档案调取凭证,并保证调取档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三、档案安全1. 将存放的档案置于防火、防盗、防潮的地方,保障档案的安全,以免受到损坏。
2. 立并加强内部安全控制,确保档案信息不被外泄或传播,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3. 严格执行禁止擅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规定,以及档案管理者要求的其他安全措施,以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归还1. 业务结束后,应将档案及时归还客户,在归还时签署档案归还凭证,并加上档案管理者的盖章、客户的签字确认,以示归还档案的完整性。
2. 还档案应完整无缺,以免对客户有不利影响。
3. 归还档案后,应将档案登记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并及时进行档案返还内控确认,以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五、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档案管理者责令改正,对不服从改正者,给予警告或可能拒不接受服务处罚。
1. 反本办法有关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的规定;2. 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行为;3. 他人泄露档案内容的行为;4. 惰不作业准备档案,或未及时归还档案的行为;5. 反档案安全管理的行为;6. 反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法律事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

法律事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事务档案,是法务人员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务人员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能和作用。
为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法务人员承办法律事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法务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负责。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档案分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两类。
第四条法律事务档案按年度以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由两个以上法务人员共同承办的同一件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
法务人员承办跨年度的法律事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法律事务档案分正卷和副卷,正卷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副卷按本指引立卷,存入正卷的文本在副卷中存复印件或复制件。
副卷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保管。
第五条法务人员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除用计算机制作的以外,都必须用钢笔、碳素笔或黑色中性笔书写、签发,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法务人员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法务人员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收集、整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法务人员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档一份,但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二)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人可将其照片及实物证据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法律事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诉讼事务--民商事代理卷1、《诉讼案件审批表》或《被诉案件登记表》;2、授权委托书;3、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答辩状;4、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6、阅卷笔录;7、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8、汇报材料;9、集体讨论记录;10、出庭通知书;11、庭审笔录;12、代理词;1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二)非诉讼事务卷1、《法律咨询表》;2、申报单位情况介绍材料;3、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4、重大、疑难事务集体讨论或汇报记录、领导批示;5、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修改的文本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6、收集的其他材料;(三)劳动争议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等诉讼事务卷顺序参照民商事代理卷排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事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事务档案,是法务人员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务人员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能和作用。
为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法务人员承办法律事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法务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负责。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档案分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两类。
第四条法律事务档案按年度以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由两个以上法务人员共同承办的同一件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
法务人员承办跨年度的法律事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法律事务档案分正卷和副卷,正卷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副卷按本指引立卷,存入正卷的文本在副卷中存复印件或复制件。
副卷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保管。
第五条法务人员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除用计算机制作的以外,都必须用钢笔、碳素笔或黑色中性笔书写、签发,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法务人员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法务人员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收集、整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法务人员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档一份,但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二)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人可将其照片及实物证据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法律事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诉讼事务--民商事代理卷
1、《诉讼案件审批表》或《被诉案件登记表》;
2、授权委托书;
3、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答辩状;
4、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6、阅卷笔录;
7、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
8、汇报材料;
9、集体讨论记录;
10、出庭通知书;
11、庭审笔录;
12、代理词;
1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二)非诉讼事务卷
1、《法律咨询表》;
2、申报单位情况介绍材料;
3、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
4、重大、疑难事务集体讨论或汇报记录、领导批示;
5、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修改的文本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6、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争议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等诉讼事务卷顺序参照民商事代理卷排列。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
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四条承办人用钢笔、碳素笔或黑色中性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五条诉讼事务的承办日期以《诉讼案件审批表》或《被诉案件登记表》的报送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
非诉讼事务的承办日期以《法律咨询表》的报送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具体事务办结之日为准。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文书材料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装订整理:
1、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5、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6、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七条诉讼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封签。
非诉讼案卷可按月分类装订。
第四章归档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十日内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后移交档案管理人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案卷除移交公司保管的正卷外,法律事务机构不保留副卷。
第二十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