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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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

前言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以“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为指导,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针对矿山环境状况和特点,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

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工作原则和方法、报告编写要求和附录。

本技术要求规定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技术要求组织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

张洪波陈吉才徐建芳肖桂珍顾福计王淑云罗靖筠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目的、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

1.3本技术要求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不替代矿山常规的勘查和有关的评价工作。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2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3.总则

3.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实施省(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3.2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针对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服务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为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3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要求基本查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遇到和诱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摸清底数,做出现状评价、预测分析。

3.4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用地面积之内,应将矿业活动影响范围作为调查区范围。

3.4.1 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调查区范围应包括区域地质单元和影响的流域。

3.4.2 矿区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应根据矿区矿业活动对周围地质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其范围。

3.4.3 单个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应根据矿山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确定其范围;

3.5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任务:

3.5.1 调查矿山地区社会经济概况和矿业活动。

3.5.2 调查研究矿区地质环境条件及其特征。

3.5.3 查明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其影响与危害。

3.5.4 调查、总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治理的经验与教训。

3.5.5 对矿山地质环境作出综合评价,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3.5.6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框图

5.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

5.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内容:包括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概况、矿山基本情况及远景规划、矿山(区)地质环境条件、矿

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系统恢复治理等

5.1.1 矿山地区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概况:包括矿山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区位条件及环境功能规划要求;区域生产力布局,城镇、重要工程及特殊保护地区的分布;矿山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及远景规划。

5.1.2 矿业活动及远景规划:包括矿产资源特点、矿山建设规模及分布、矿山工程布局;矿山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厚度及采动范围,原地选矿、冶炼的生产工艺、规模、强度;矿业开发远景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

5.1.3 矿山(区)地质环境条件:包括区域地质概况、水文地质工程条件、矿床开采条件和地质环境背景等。

5.1.3.1 矿山(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及新构造。

5.1.3.2 矿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位置、水文地质结构、补径排条件;矿床充水类型、充水特征,主要矿层(体)与当地侵蚀基准面及地下水位的关系。

5.1.3.3 岩(土)体结构组合类型、结构面发育程度、风化及岩溶发育程度、覆盖层类型、厚度及特征,尤其是切穿矿床的断裂破碎带。

5.1.4 矿床开采条件:包括矿(体)层位、埋藏深度、厚度、产状、矿体延展范围,矿层(体)顶底板地层、岩性、产状。

5.1.5 矿山开采前的水土资源环境、植被覆盖、地质地貌景观,特别是地质遗迹和文物性地质景观等。

5.1.6 矿业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影响与破坏,诱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

5.1.

6.1 矿山(区)采矿场、废土石(含煤矸石)场、尾矿场、地面塌陷与斜坡变形等占用破坏土地的类型、面积,对地质地貌景观、植被等产生的影响。

5.1.

6.2 矿山(区)突、排水对水均衡、地下水系统的破坏,对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影响。

5.1.

6.3 矿山(区)开采诱发的边坡失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开采塌陷、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海(咸)水入侵及矿震、矿石(或围岩)自燃、矿井热害、矿井瓦斯突出等地质灾害(分布、规模、强度、危害)。

5.1.

6.4 矿业活动固体废物(尾矿、煤矸石、废土石)、废水(矿坑废水、选矿废水、洗煤废水、堆浸废水、化工废水)和污染物(酸性污染物、有机物、有毒有害重金属及放射性物质)含量,排放场地及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石环境的污染。

5.1.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系统恢复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包括充水大水矿区排水与供水结合及综合利用;矿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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