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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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

1、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提供的一种信用保证,由分包单位或个人按合同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并在施工完成时予以退还。它是防止分包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总承包单位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总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分包单位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主要担保安全、质量和工期符合合同的约定。分包单位或个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全额返还;如果分包单位或个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履约保证金具体收取额度:履约保证金按照对分包单位结算值的5%暂扣,质保期满后如期返还。

3、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1)在签订合同时由分包单位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清的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每月给分包单位挂账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执行时限:自分包合同签订之日(或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单位对业主承担的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

5、履约保证金退还程序:由分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工程管理处、工程造价处等责任部门签字确认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4、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执行由项目部负责,依据现场施工情况予以不定期考核,并报项目经理、主管领导签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现场扣、罚款时,不足部分从其结算金额中扣除。

5、检查考核人在签发现场问题处罚单时必须列清时间、地点、责任人、违反事由或处罚事由、处罚结果,可以附带现场影像资料,处罚单必须在2日内送达被处理人或单位。

6、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设备,或因技术、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受到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处罚的;

(2)、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问题的;

(3)、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导致施工单位蒙受损失的;

(4)、拖欠民工工资的;

(5)、其他影响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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