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口径相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人口计生相关问题统计口径的解释
一、出生人口在省内外地已报,本地是否还需再次上报。由于贵阳市交叉区域较广,很多群众两地或多地交叉居住。发生生育后,经常出现一个出生数多地上报的现象。在此,为避免不必要的出生人口重报,建议对省内外地已作为本地(或流入后)上报的出生人口,其他地方获得上报方确切上报证明后,只作为一般人口增加,不作为出生人口上报。应补报的往年出生人口有类似情况的亦同。
答复:内外地已报的出生人口,本地还需再次上报,但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的规定》(黔人口办发〔2012〕17号)要求,认真按不同人口上报类型新生。
二、未登记考核年度生育信息的截至时间是以检查日(9月30日前)还是9月30日?如以检查日为准,则需明确出生或生育流入(返回)多少天内未登记视为出生漏报;如果以9月30日为截至时间,即平时检查查出的未登记出生人口可不视为出生漏报。
答复:以检查日为准。出生或生育流入(返回)30日未登记视为漏报。
三、由于户籍人口或婚入人口也需要时间采集入户或婚入事件,建议户籍迁入(立户)90天以上,婚入居住90天以上未登记上报的才视为人口漏报。
答复:户籍迁入、婚入居住90天以上未登记上报的,视为人口漏报。
四、对流出在外,临产前返回本地生育的出生人口,出生上报类型如何确定?建议按照生育妇女生育前常住地确定,上报类型为“流出后”。
答复:返回本地生育的出生人口,上报类型为“本地”生育。
五、如事实与相关证件不一致,以谁为准?建议按照有效证件记录采集,同时在PIS和纸质家档及《省报告单》上备注说明。
答复:以法定信息为准。对于法定信息与事实有出入,且对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加备注说明。
六、因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培训学习等原因临时居住在本地的可否不登记录入PIS?建议由当地根据具体情况采集,不纳入人口漏报考核。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这两类人员不属于流动人口。所以对此类人员不存在登记上报的问题。
七、实施吻合术再生育后采取上环措施,签订诚信协议并定期参加妇检,是否可以不再采取绝育措施?
答复:根据绝育手术禁忌症的相关要求,由具备绝育手术法定资质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当事人是否为绝育手术禁忌症的书面证明后,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八、绝育手术失败后复生,采取上环措施,签订诚信协议并定期参加妇检,是否可以不采取绝育措施?
答复:根据绝育手术禁忌症的相关要求,由具备绝育手术法定资质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当事人是否为绝育手术禁忌症的书面证明后,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九、公民头胎生育双胞胎后是否必须采取绝育措施?”
答复: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行之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
十、即将退出育龄期的已婚育龄妇女由于当时有特殊情况未绝育但已采取上环措施的,是否仍要采取绝育措施?
答复:按《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的规定》,避孕措施落实率指在考核调查时,已婚育龄夫妇在考核年度或其上年
度生育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后首选绝育措施)的夫妇对数,占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妇对数的比例。因此,在考核年度或其上年度有生育且已年满45周岁的二孩及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经具备绝育手术法定资质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鉴定,若当事人无绝育手术禁忌症,应首选绝育措施。
对于在考核年度或其上年度未生育且已年满45周岁的二孩及以
上已婚育龄妇女,若已采取上环措施,可不再采取绝育措施,但必须严格进行定期妇检,直至退出育龄期。
十一、男方流入半年以上,女方在户籍地生育小孩后流入,算流入前生育还是算流入后生育。
答复:女方户籍地将这出生作为本地生育上报,流入地作为流入前上报。
十二、女方婚出将生育的孩子(未在我市区域区生育)户籍落到我市所辖区乡镇街道,女方及小孩未在我市辖区居住(属于空挂户)的,上报类型如何确定。
答复:女方婚出后生育孩子,并将孩子户口上在女方户籍地的,户籍地需要做的事项如下:
1、上报该出生,其“上报类型”为迁入前。
2、添加一条“流出”变动信息。
3、将该出生的相关信息向其父母现居住地通报。
另:1、对于女方迁出后将生育的孩子户籍上在孩子的外公外婆处,如果孩子在外公外婆处生活的,“上报类型”录为“代养”;未居住的,只增加户籍人口,不报新生信息。
2、小孩单独立户、属于空挂户的,只增加户籍人口,不报新生信息。
十三、一方初婚一方再婚,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如果生育第二孩的一方有禁忌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是否必须落实结扎手术。
答复:根据绝育手术禁忌症的相关要求,由具备绝育手术法定资质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当事人是否为绝育手术禁忌症的书面证明后,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四、县外2011年度出生的新生人口,在2012年度流入本乡镇,请问:出生是否需要录入出生上报?
答复:按照《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的规定》:“对考核年度内生育后流入本辖区的,新生人口不列入符合生育率考核,但必须作为生育后流入进行上报登记,否则作为考核年度内出生信息漏报。”2011年度外地出生的流入人口出生不属于2012年度补报出生考核范围,故流入地不需要补报。
十五、甲夫妇已生育有一孩,2012年3月该夫妇政策内生育一对双胞胎,按规定登记为2孩和3孩政策内,在2012年度5月该夫妇的第一个孩子意外死亡,请问:该夫妇2012年3月生育的双胞胎2孩和3孩在PIS系统中是否改为1孩和2孩?
答复:在PIS2.0系统中登记子女死亡后,系统将对其它现存活子女的孩次按出生顺序进行自动修改,无须手动操作。
十六、如桐梓县高桥镇的张三、李四夫妇于2009年1月流出到广东,于2012年9月1日返回到桐梓县类山关镇生育一小孩,于2012年9月5日返回到高桥镇家中。请问高桥镇如何上报该小孩的出生上报类型。
答复:娄山关镇登记上报为“流入后”;返回高桥镇后,高桥镇登记为“流出后”。
十七、2011及2012年度有生育的应落实手术对象,流入本地生育后现已离开的或本地生育后现户口已迁出县外,且未落实相应措施的,是否考核应落实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