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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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xx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xx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责配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二)职责调整。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

(一)配置原则。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2—职责管理

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二)配置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

第八条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

(一)部门申请。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义时,应专题报告县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县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时,不得将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

第九条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

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第十条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按照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的要求,限额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不再增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凡是部门能够机构管理—3—

承担的职能,不得要求再设议事协调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一)申请。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撤并或改变机构名称等,应向县编办提出专题报告。陈述理由,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政策依据等。

(二)审查。县编办接到部门或单位报告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审批。确需设立的行政、事业机构经县编委会议

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情况,确定为全额预算、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4—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除后勤服务岗位外,不得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经费形式的事业编制。不得跨层级调整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及单列管理的教职工、卫生院等编制。

第十六条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规定,由编办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提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意见,报县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县编办要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责的变化,适时提出编制动态化管理意见,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编制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编办提出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编办,由编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提请编委会研究。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原则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一)进人审批原则

1、坚持“编制审批先行”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编制空缺。

2、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

3、坚持科级领导配备按职数管理的原则。

4、坚持人员顺向流动,严禁逆向调动人员,严禁事业人—5—

篇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

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

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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