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优化编制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设立、调整、盘点和撤销,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人才激励和用人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及说明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事业单位:指依法组织、履行公益职能、不追求经济利益、由国家财政承担基本经费的社会组织。
2.机构编制:指事业单位内设部门、机构等职能性工作单元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3.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指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确保人才的选拔和使用公正公平,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4.人才激励和用人导向:指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应当注重人才激励,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并以用人导向为主导,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解读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解读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指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编制是事业单位人员设置和使用的总称,合理的编制管理可以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解读,包括背景介绍、组织架构、编制设置与流程、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介绍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编制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机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架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编制管理部门、编制管理委员会和编制管理岗位。
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编制管理工作,包括编制的设置与调整、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等;编制管理委员会是编制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编制管理政策和规定;编制管理岗位是编制管理的执行层面,负责具体的编制操作和管理。
三、编制设置与流程事业单位编制设置与流程是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编制设置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编制计划。
在编制设置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类工作岗位的需求,平衡编制的数量和质量。
编制流程是指编制的审批和调整流程,包括编制计划的编制、编制需求的申报、编制计划的审批和编制调整的审批等环节。
四、绩效评估为了提高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益,绩效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绩效评估是指对事业单位编制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以评估编制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后续的编制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编制使用率、工作效率、员工满意度等,以全面评估编制管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绩效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合理的编制设置与流程、科学的绩效评估,可以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能。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一、前言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结构和编制管理对于工作效率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行使权力。
(二)公平性原则: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准确、公正地反映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对于数量、层次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合理公正。
(三)灵活性原则:事业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工作需要不断调整机构编制,确保适应性和创新性。
(四)效益性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为导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益。
三、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一)机构编制总则:明确编制设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编制数量、构成、设置层次和序列、编制职务等。
(二)机构编制程序:规定机构编制的申报、核定、调整、注销等程序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批程序。
(三)职务设置管理:明确各级职务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确保职务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合理分配职责和权力。
(四)机构调整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机构调整和合并,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五)编制职务管理:明确各级编制职务的条件和要求,制定编制职务任免和晋升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选拔上岗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六)编制数量管理:依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合理掌握编制数量的总量和分配,确保编制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七)编制建设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发展方向,根据相应的规划和预算,进行编制建设和人员招聘的管理和指导。
(八)编制使用管理:对编制的分配、调动、使用、职责进行管理,确保编制的有效利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编制配备管理:对编制职务进行配备,确保编制的合理使用和岗位职责的顺利履行。
(十)编制考核管理:对编制职务进行日常工作和绩效考核,评价编制的使用效益和工作质量。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条组织实施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机构编制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编制数、职数和编制比例,注重优化编制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准入和退出机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经过审批程序调整,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配置编制资源。
第二章机构编制权限第五条机构编制权限的划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划分和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
具体划分标准和权限范围由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包括机构编制计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机构编制计划应当公示,并报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机构编制管理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编制管理职责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管理。
第九条编制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编制计划,经过审批程序后实施。
如需调整编制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职数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计划,合理配置职数。
职数的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编制比例管理事业单位应合理确定编制比例,注重编制的合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监督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同级或上级财政投资兴办的,从事各项社会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市、县(市、区)、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第四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实现经费部分或者全部自理,逐步推向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机构职责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
现有事业单位机构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财政投资兴办的机构.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具体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一、概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编制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编制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平原则: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人员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2. 适应需要原则:编制规模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职能需要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编制数量和质量的适度。
3. 现行标准原则:编制数量和分配应按照国家现行编制管理标准执行,确保编制结构的合理性和编制的稳定性。
4. 绩效导向原则: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编制的配置和使用。
三、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1. 编制规划:事业单位应制定编制规划,明确编制数量和结构,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2. 编制配备: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进行人员配备,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编制审核:事业单位应设立编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编制情况,确保编制配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编制流动:事业单位内部编制的流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调整,促进人事资源的合理配置。
5. 编制考核:事业单位应建立编制考核制度,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编制管理的实施步骤1. 编制调研:事业单位应进行编制调研,了解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和人员编制的现状。
2. 制定编制管理方案:根据编制调研结果,制定针对性的编制管理方案,明确编制数量和分配原则。
3. 审核编制计划:编制管理机构应对编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 编制配备和调整:按照编制计划,进行编制的配备和调整工作,确保编制的合理配置。
5. 定期评估和考核: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编制使用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编制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规范,提高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根据《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科学决策、公正透明;(三)职责明确、权责统一;(四)效能充分发挥、服务为主;(五)合理编制、人员精干。
第二章机构设置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职能单位与事业单位相对应;(二)权责清晰、职能明确;(三)地域适度、层级合理;(四)管理紧凑、职能齐全;(五)预算合理、经费适度。
第五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功能、特点等因素进行细化,具体原则如下:(一)中心单位设置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层级适度、管理紧凑、便于决策服务的原则进行;(二)外设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三)直属单位的设置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适度划分;(四)派出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服务范围、区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编制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编制、精细管理;(二)坚持用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制;(三)绩效导向、人岗匹配;(四)岗位交流和调整以及编制增减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机构编制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二)各单位编制计划的审核和核定工作;(三)编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四)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章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程序与要求第八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提案;(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论证;(三)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审批;(四)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公示;(五)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实施;(六)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监督。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篇一: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07?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1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
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职责配置。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合理安排编制构成,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效能,依据《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设置、调整、变动和清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内设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机构,是指单位内部根据职能必要、任务需要而设置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编制,是指单位设立的各级各类机构规定的工作人员数额。
第六条机构编制是单位机构设置的根据,是对单位机构设置和规模的一项定量指标。
第七条机构编制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机构编制应当与单位的职能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二)机构编制应当与单位的经济实力相适应,有利于保障编制中人员的基本工作待遇;(三)机构编制应当与职工队伍的素质结构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单位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机构编制的设置和变动第八条单位机构编制、设置和变动应当做到科学规范、合理稳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思想,符合上级机构的组织体系,综合考虑单位业务特点、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经济财政状况。
第九条单位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程序、按要求、按政策规定对机构编制进行管理。
第十条机构编制的设立、调整和变动要经过依法设定权力的决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程序公示。
第十一条设立和调整单位机构编制要方便、灵活,严格实行审批手续,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二条对机构编制的调整要合理调整人事编制,为精简机构减少规范编制创造条件,不得私自减少编制,设立和调整机构编制人,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设定单位机构编制:(一)为保证单位工作正常运转需要,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二)有法规法律规定的必要机构设置;(三)有为业务包办业务的必要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变更单位机构编制:(一)因故必须增设或减设的;(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变更的;(三)其他必须变更的情形。
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遵循职能科学、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的要求。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职能配置等。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职能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职能结构。
第七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机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第八条机构设置应当明确职责范围,强化职能整合,防止职能交叉和重复,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机构设置应当遵循层级节制原则,合理设置管理层级,简化管理层级,减少行政成本。
第十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职能特点,分类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合理确定机构规模和人员编制。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一条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机构职能、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合理配置人员,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人员编制应当遵循编制总量控制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适时调整编制总量。
第十三条人员编制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保持各类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人员编制应当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合理确定领导职务和职级,避免职务层次过多。
第十五条人员编制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优化人员素质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十六条岗位设置应当根据机构职能和业务需求,合理划分岗位类别,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十七条岗位设置应当遵循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十八条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员工素质和业绩,合理配置岗位等级,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机构编制_工作制度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法治原则、优化配置、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数配备、人员编制等方面。
第四条机构编制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负责,日常工作由编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承担。
二、机构设置第五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遵循职能明确、精简高效、上下对应、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新设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确需新设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报请上级编委审批。
第七条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或者职能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报请上级编委审批。
第八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层级和规模,避免重复设置和职能重叠。
三、职数配备第九条职数配备应当根据机构设置、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条领导职数应当根据机构层级和规模,合理配置,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职数配备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报请上级编委审批。
四、人员编制第十二条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机构设置、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编制使用应当遵循实名制管理原则,确保编制资源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人员编制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报请上级编委审批。
五、动态调整第十五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机构编制调整应当及时上报,经上级编委审批后实施。
六、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编委应当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事业编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3. 实施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4.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本事业单位设立以下机构:1. 办公室:负责单位综合协调、行政事务、文书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2. 人事部:负责单位人事管理、培训、考核、薪酬等工作;3.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编制、资金管理等工作;4. 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发展、项目管理、技术支持等工作;5. 质量管理部:负责单位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内部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2. 人事部:负责单位人事管理,制定和实施人事政策,保障员工权益;3.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发展,制定和实施业务计划,拓展业务领域;5. 质量管理部:负责单位质量管理,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上下班制度1.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2. 下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3. 员工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请假制度1.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2.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产假等,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 请假期间,员工应主动与部门负责人保持联系,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第八条工作考核制度1. 本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3.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员工,并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韩寓群二00三年二月十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第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doc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doc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地方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从事公益活动并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公益性基金会等。
第二章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调整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其职能、和管理需要进行合理划分,并按照程序设立。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能,划分职责清晰,避免职能交叉和职责不明;(二)合理设置层级,确保决策链畅通,减少干部机构;(三)适度设置综合部门,减少冗员,提高办事效率;(四)灵活调整机构设置,适应工作需要和变化。
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由机构主管单位提出机构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二)经协商一致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三)机构主管单位负责实施机构设置和调整后的工作。
第三章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安排、激励激励、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编制的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科学确定编制数额,合理配置编制资源;(二)依法确定编制核定方式,保证公平公正;(三)明确职务职级,建立合理晋升机制;(四)注重人才培养和岗位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九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编制开支,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第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的设置、调整和使用,应当根据编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反编制规范和程序。
附件:1.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方案2. 安徽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能:指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和宗旨所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和。
事业编管理制度大全
事业编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编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编制管理制度,做好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章编制管理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编制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的组织、监督和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编制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全面地开展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告编制情况,及时解决编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编制规划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编制规划,明确编制需求和布局。
第八条编制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部门间协作、资源配置和人力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各个部门的编制数量和架构。
第九条编制规划应当充分融入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确保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编制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编制管理制度,规范编制的流程和程序。
第十一条编制管理应当注重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工作业绩,增强单位的竞争力。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对编制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编制数量和结构。
第五章编制变动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编制的变动应当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编制变动包括增加、减少、调整等情况,必须经过编制管理机构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制变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变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编制考核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编制考核制度,对编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十七条编制考核应当主要以实际工作效果为依据,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编制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第七章编制调整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编制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得擅自增减调整。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法规名称】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颁布时间】 -08-26【实施时间】 -11-01【效力属性】尚未生效【正文】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于 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 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三)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并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核定的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四)有资格、资质许可要求的,还应当具备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许可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1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一年七月十日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举办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三)开办资金为国有资产;(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
名称应反映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业务内容或者工作性质。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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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篇一: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xx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xx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
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职责配置。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二)职责调整。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一)配置原则。
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
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2—职责管理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二)配置依据。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
第八条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一)部门申请。
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义时,应专题报告县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
县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
同时,不得将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第九条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第十条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按照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的要求,限额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不再增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凡是部门能够机构管理—3—承担的职能,不得要求再设议事协调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的程序及权限(一)申请。
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撤并或改变机构名称等,应向县编办提出专题报告。
陈述理由,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政策依据等。
(二)审查。
县编办接到部门或单位报告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审批。
确需设立的行政、事业机构经县编委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情况,确定为全额预算、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4—编制管理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除后勤服务岗位外,不得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
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经费形式的事业编制。
不得跨层级调整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及单列管理的教职工、卫生院等编制。
第十六条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规定,由编办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提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意见,报县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县编办要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责的变化,适时提出编制动态化管理意见,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编制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编办提出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编办,由编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提请编委会研究。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原则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一)进人审批原则1、坚持“编制审批先行”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编制空缺。
2、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
3、坚持科级领导配备按职数管理的原则。
4、坚持人员顺向流动,严禁逆向调动人员,严禁事业人—5—篇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五)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设立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
(二)论证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情况、拟设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办公地点和基建设施以及其他情况。
(三)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与拟设机构有关的其他材料。
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等机构,应当报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按照下列权限审核批准:(一)设立副厅(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二)省直设立处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三)市(地)设立副处级(哈尔滨市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地)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市(地)、县(市)设立科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审核批准权限。
(四)上下级联合设立事业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
“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
第十一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隶属关系。
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
第十三条设立事业单位可以明确其机构规格。
隶属于国家机关的,比照其工作机构的规格管理;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机构的,比照其工作机构内部机构的规格管理。
但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降低半格管理。
第十四条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
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部机构的30%。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规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模分别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确定;(二)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确定;(三)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变更项目的文件;(一)已批准项目内容变更的;(二)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合并的;(三)分立为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并提交申请撤销报告和撤销的有关文件:(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二)原定职责任务消失的;(三)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十七条核定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和设施、设备以及财力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确需省制定执行方案或者实施办法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
国家尚未颁发编制标准,确需省颁发编制标准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事业编制核定后,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事业单位凭《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编制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事业编制经费渠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和财政部门有关经费预算办法确定。
第四章人员结构管理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分为:(一)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二)党政管理人员;(三)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