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
程序及特困人员供养情况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善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
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目前为止,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为87人,其中分散供养66人,集中供养21人。分散供养人员享受补贴为每人每月375元;集中供养人员享受补贴为每人每月541.6元。补贴金为季度发放,截止6月份共发放补贴金21.3万元,其中分散供养14.5万元;集中供养6.8万元。阶梯电价,分散供养共66户享受电价补贴政策,补贴金额为0.19万元。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