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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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

园区发展规划一、园区概况: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位于朝阳区东北部,总面积16.8平方公里,是朝阳区三大功能区之一的电子城功能区的核心区。

现包括东区(酒仙桥)、西区(望京)、北区及健翔园,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光电显示、计算机与网络三大产业的重要基地。

二、园区四至范围东区:东至京驼房营路、万红路、京包铁路、五环路;南至坝河、酒仙桥路、体育场路;西至机场高速公路、将台西路、芳园南街;北至机场高速公路、京包铁路。

西区:东至京包铁路;南至京顺路;西至望京东路、溪阳东路、利泽东二路、望京北路、广顺北大街;北至望和铁路。

北区:东至崔各庄东路、来广营东路支路、索家村东路;南至索家村北路;西至京包铁路;北至善各庄北路、善各庄东路、香江北路。

健翔园:东至北辰西路;南至裕民路;西至八达岭高速公路;北至科荟路(原科荟西路)。

三、发展优势(一)良好的区位优势园区东邻首都国际机场,西连奥运村,南通CBD,与四环路、京顺路、机场高速路、京承高速路、五环路毗邻相连。

(二)便捷的交通条件电子城位于四环路和五环路之间,机场高速路、五环快速路从电子城穿过,至首都机场仅14公里。

电子城区域内道路通畅,公共交通四通八达。

(三)雄厚的产业基础电子城已形成以电子整机和电子元器件为主的电子产业基地,并具有为信息产业配套和服务的各种设施。

区内各大企业建有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四)丰富的人力资源电子城科技园以信息产业为主,集中了大批高科技工程技术人才,周边地区人力资源亦十分丰富。

(五)优惠的园区政策北京电子城作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五园之一,为国家级高科技园区。

区内高科技企业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同时,园区亦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不断改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四、科技发展规划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指导,鼓励企业加强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促进技术创新。

通过开发研究中心和孵化器的推动,不断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电子产品。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流程(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对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

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七条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突破点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范围,更 好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在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 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展有限合 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 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都已开展股权激励试 点
(1)将试点项目 范围由国家重大 专项扩展到科技 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息化部、卫生部 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 分别与北京市确 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 定的联合支持的 试点 新立项项目(2) 增加了分阶段拨 付、后补助和经 费使用自主权试 点内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京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对于本市服务国家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农业中关村”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北京平谷农业中关村建设为契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引领本市现代农业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于农业中关村新引进或新获批的农业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农业中关村新获批的农业领域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按本市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对于布局在农业中关村的农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平谷区政府)鼓励农业领域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牵头组建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本市新型研发机构政策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平谷区政府)二、支持农业科技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统筹本市科技、农业等领域的农业科技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农业中关村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国家和本市农业领域重大战略任务,推动关键领域重大前沿创新突破。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税收优惠金融街:由于在城中心,公共资源设施紧缺,故政府多出台偏向于公共资源分配如住房问题、停车问题以及注册资本等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

中央商务区(CBD国贸):由于进驻CBD企业较多,管委会将企业大致分为金融企业、外企、中小企业以及普通企业,不同企业享受待遇不同。

由于CBD位于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紧缺,所以政府多出台侧重于公共资源、教育、财政资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中关村多集中创意产业、高科技孵化产业以及中小企业,它们对资金以及人才要求比较高,所以该商务区的政策多侧重税收资源、政府财政扶持以及人事安排等优惠方面。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有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区属高新技术商务区,对人才和技术的依赖性较大,政策多偏向于对吸引人才和减免企业赋税。

1、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2、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亦庄:亦庄为新成立开发区,吸引企业进驻是其重点,故政府多出台侧重于税收、注册资本、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北京总部基地资料

北京总部基地资料

北京中关村总部基地资料一、基地概况总部基地位于北京西南四环的丰台区中关村丰台园二期基地内。

是作为中关村开园以来单体面积最大的中外合资项目,2003年北京市政府69项重点工程,北京市60大重点外资工程之一,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与英国道丰国际集团及北京道丰数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开发建设。

-- 总占地面积:65公顷;-- 总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 每栋面积1200至6000平米的总部楼500余座;-- 独体独栋、独立产权、独立冠名;-- 建设周期:5年;-- 总面积约60000平方米六星级酒店;-- 面积约12.5万平方米商业配套设施;-- 共千余套每套面积约30-50平方米的总部小公寓;-- 几十个面积200至500平方米的风味餐厅;-- 绿化覆盖率:50%左右;-- 总投资额:约60亿人民币;-- 健身中心;国际医疗诊所、全科医师;信贷;银行;邮政;超市;餐饮;娱乐等。

二、基地区位西南四环路边,紧邻丰葆路、世界公园,距天安门直线距离12公里;东临京开、京津塘高速公路、南苑机场,毗邻国际汽车城;西有京石、京良等重要公路干线;南有世界公园、葆台汉墓、超大型体育中心;北有北京西站、丰台站、丰台西站,连接京山、京广、京九、丰沙等7条铁路干线;东西南北有幅员阔达的人居社区,例如帝京花园、怡海花园、怡景园、棉花城、未来城、大溪地、北京国际花园、星河城、城南嘉园、鸿业鑫园、兴涛社区、翡翠城等;三、土地性质1、土地取得方式项目用地于2002年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2、土地性质产业用地,50年产权3、购房交易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购房:1.企业法人证明文件(原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4.公司董事会的购房决议(国有企业提交给上级的购房申请书及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其购房的批文);(原件)5.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有授权才提交)6.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7.已签署的预留单和交款收据8.应付房款和印花税(代收代缴,总房款的万分之五)9.签约用公章(或合同章)和法人及代理人名章相关税费:购买优势:四、优惠政策凡入驻总部基地企业,符合科技园条件的均享受中关村科技园优惠政策,企业经营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16 财建函【2011】32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

16 财建函【2011】32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关于申请批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请示》(京财经一[2011]411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近年来,国家从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部分地方也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具体措施,促进了服务业发展。

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合力,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研究同意,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试点,探索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

二、原则同意你市财政局京财经一[2011]411号文件提出的基本思路,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推动北京市服务经济做大做强,同时探索创新体制机制,为全国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累经验。

请抓紧按照四部委研究同意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附后)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尽快启动工作。

三、请你市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等政策及管理制度,集成政策,突出重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早见成效。

附件: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现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开展现代服务业试点,通过集成政策、搭建平台、开展体制机制先行先试,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北京市服务经济做大做强,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

一、试点任务和目标深入研究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抓好制约加快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通过体制突破和机制完善,促进科技教育经济有机结合,引导中关村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和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并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公共服务中心、高技术服务中心、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在中关村率先建立带动北京、辐射全国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为其他地区服务业现代化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1.政策简介(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2.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提交材料① 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② 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务登记证”复印件;⑤ 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⑥ 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3)联系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话:883716393.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范围和条件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与信息技术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包括:1.对社会⼒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和个体⼯商户(下同),资助⾮关联的科研机构和⾼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艺所发⽣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资助⽀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关联的科研机构和⾼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出,不实⾏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企业等社会⼒量向科研机构和⾼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计划、资⾦收款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包括:1.对社会⼒量资助⾮关联的科研机构和⾼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艺所发⽣的研究开发经费准予扣除的单位包括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资助单位应于每年的7⽉⾄12⽉,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年度的资助计划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下达《资助计划⽴项确认书》,在不超过审核确认的额度内,其实际发⽣的资助额准予扣除。

逾期则不予办理。

3.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件第三条第(⼀)款和京国税[1998]169号⽂件规定的条件审核、确认⾮关联关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包括:1.⼀般纳税⼈销售其⾃⾏开发⽣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即征即退”(以下简称“即征即退”)。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3、股权激励《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4、扶持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6、创业投资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7、改制上市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8、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中关村石景山高科技园区优惠政策汇总

中关村石景山高科技园区优惠政策汇总

2009年04月10日
在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逐步蔓延之际,中关村石景山园围绕文化创意产业特色,积极谋求政策创新,于近日出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品牌化发展。政策细则涉及支持企业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加大政府采购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等多个方面。
作为中关村一区十园的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园区,石景山园近年来通过政策扶持和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已经吸引了600余家数字娱乐企业入驻,研发生产千余款产品,搜狐畅游、暴风网际、蓝港在线、华录文化等一批文化创意业界龙头企业在石景山产业转型中开始发挥重要的产业引领作用。园区保持了40%以上的经济增速,呈现出潜力大、后劲足的发展态势。全区从政府采购、项目支持、人才引进、政府服务绿色通道等多方面致力于为企业创造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为以搜狐畅游为代表的优秀企业的迅速成长壮大提供了创意创新的沃土。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科技含量高、创新实力强、经济增长快的明星企业涌现出来。2009年初,园区企业东宝亿通和东土科技凭借卓越的创新实力成为中关村今年首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上市的九家企业之一。搜狐畅游凭借优良业绩,成为自去年11月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首个上市公开发行的股票;暴风网际增长速度达到近10倍,成功完成第三轮融资,获得1500万美元风投,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互联网企业获得的第一笔风险投资。同时,蓝港在线旗下的国内首款回合制武侠题材网游《倚天剑与屠龙刀》在香港地区的独家代理运营权由CSoft公司获得,标志着国内第三代网游企业正式“出海”中国大陆以外市场。石景山园以产业发展引领区域特色,以文化创意为核心的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日益彰显出蓬勃的活力与张力。(石景山区科委、石景山园管委会:岳继华)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中关村示范区”)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才特区的重大战略意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高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人才特区,是构筑我国人才发展战略高地、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人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人才特区,大量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示范区具有建设人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示范区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2.08【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区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区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摘要第一部分:税收及人才政策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此条仅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条仅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税●来京投资企业进口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信良好的来京投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待遇,并在重点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先通关、查验、放行的优惠待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EDI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2、5、7条●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对园区内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

对园区内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信清[1999]179号)第1、2条●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不得延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4条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激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财税优惠(一)企业所得税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2)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据实扣除.(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5.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6.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京财税【2000】848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7.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二)营业税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2.免税的审批程序(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昌平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在昌平园区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待昌平园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1.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其他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2)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4)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5)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2.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3)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4)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中关村一区十园及瞪羚计划

中关村一区十园及瞪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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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城
特色产业 在未来的发展中,电子城科技园将努力实现规划 报批、征地进程、转工安置、招商引资、政策支 撑、道路畅通、创新服务、自主创新、统筹发展 等九个方面的突破。创新规划与产业发展指导体 系、政策支撑体系、开发建设协调推进 体系、产 业促进与服务体系、环境保障体系,管委会内部 运营管理体系等六大体系,重推电子信息产业、 生物医药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三大产业,实现 电子城科技园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主导产业特色 突出、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重点企业稳定发展、 服务体系基本健全、经济总量快速提升的总体目 14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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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园
特色产业 昌平园围绕关键材料、新型能源、重大装备及信 息服务等国家支柱行业,发展成为重要行业的技 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孵化与产业化基地、创新 型人才培养基地,形成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和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集群。 中关村生命科学园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以生命科学研究、生物技术和生物医药 相关领域研发创新为主题的高科技专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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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 目前,已有诺基亚、康宁、奔驰、拜耳、GE、博 世、SMC、中芯国际、京东方等80多家著名跨国 公司在北京亦庄投资建厂,其中包括70家世界500 强企业投资的95个项目。通过龙头项目带动,不 断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北 京亦庄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完整经验。星网工业园 就是亦庄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杰出作品——吸纳全 球著名的移动通信配套企业,所有企业实现“零 库存”,使以诺基亚为龙头的移动通信产业链成 为世界上最完整、最具竞争力的集技术研发、产 品设计、零配件供应、物流、生产和地区总部于 一体的移动通信产业链。在此基础上,北京亦庄 正在致力于再造“星网”成功模式,实现新的跨 18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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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和园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先通关、查验、放行的优惠待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EDI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2、5、7条●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对园区内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

对园区内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信清[1999]179号)第1、2条●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不得延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4条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激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财税优惠(一)企业所得税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2)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据实扣除.(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5.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6.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京财税【2000】848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7.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二)营业税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2.免税的审批程序(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昌平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在昌平园区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待昌平园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1.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其他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2)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4)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5)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2.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3)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4)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前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7平方公里为中关村科技园亦庄科技园。

现在这里是北京市唯一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双重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

因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这里可以享受灵活多样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参阅附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45条)财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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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购买的中介服务范围:①信用中介服务;②企业财务(税务)中介服务;③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④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IPV6入网认证等中介服务;⑤技术转移中介服务;⑥企业收购兼并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时购买的法律服务和财务服务。
7、信贷融资:单笔最高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及50%的贷款贴息。
8、与跨国公司或国际著名研发机构进行联合研发: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9、技术、产品及应用以整体特装方式组织参加国际性展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
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1、对于纳入统计范围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企业总收入5000万元以上,2009年总收入达到一定增长比例并获得区县财政补贴的,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2、支持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发展,对完成试点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贴;
3、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1、注册在中关村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2、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3、2008年4月1日后注册在中关村和共建基地内,并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标准的企业;
4、注册在中关村和共建基地内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9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实施试行办法
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2、购买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服务的企业
1、运行一年并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合格的中关村开放试验。
2、申请补贴的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优惠价格提供的分析检验类服务,给予实验室补贴;
(2)为企业提供研发类服务,给与企业补贴。
1、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2、经费补贴不超过标准收费的50%,且单笔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无偿资助金额一般不低于35万元,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认定为孵化器投资并获得国家创业项目资助补贴的项目,给以上年度国家补贴资金50%的配套资金支持;
3、贴息支持额度为贷款利息的20%-40%。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总额最大不超过200万元。
6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支持资金管理
留学人员企业
①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
(二)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
(四)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
(五)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
(六)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七)吸引创业资本投资;
(八)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
(九)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全额补贴;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单笔补贴不超过5万元。
10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和上市资助资金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财务顾问协议;
3.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4.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无偿资助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
7
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
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
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入住,可以申请房租补贴:
①企业注册住所在创业园内;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③一名或者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④企业原则上应为留学人员回国六个月内初创的企业,特别优秀的企业时间可适当放宽;
被支持的协会商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2、以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
3、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联席会的成员。
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协会商会开展下列工作:
1、对实现园区战略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工作;
2、围绕园区品牌战略、技术转移战略、专利战略、标准战略开展有利于营造园区产业发展环境的工作;
2.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3.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三)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2.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3、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分析、行业或技术标准的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工作;
4、创造性地为会员企业提供独具特色的服务;
5、开展园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6、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
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
12
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
政府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开展下列工作:
2、获得立项或批准的技术标准:单项标准不超过40万元。
3、建设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最高支持资金500万元。
4、对于列入国家重大研发、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的项目:最高支持资金500万元。
5、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最高支持资金500万元。
6、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按照企业需求联合定制培养人才: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③其他为留学人员创业发展服务的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
①房租补贴按照创业园每吸引一户留学人员企业补贴2万元标准;
②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补贴资金不超过其环境建设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③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公共创业环境补贴资金最高额度为200万元。
8
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管理
3.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1、改制资助:每家企业20万元;
2、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50万元;
3、符合上市条件企业的境内、外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200万元。
11
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协会商会
②企业法人代表为归国留学人员;
③企业应为留学人员归国一年内创办的,且成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
④企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万元的现金资产;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现金部分出资不低于25万元;
⑤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孵化机构、大学教授或本领域知名人士等。
⑤入住企业享受创业园提供的对外承诺的减免房租面积,且优惠的金额不低于3万元;
⑥创业园在整个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体系内,没有享受过房租优惠。
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补贴资金范围:
①企业注册、法律、税务、融资、培训、文化等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
②公共测试平台、实验室、会议室、网站、人才培训、人才交流等平台建设和维护;
4、扶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5、对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取得授权、主导制定国内外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化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6、对各园中小企业中优秀企业的优秀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7、对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委托研发等服务的,给予资金补贴;
8、对企业参与国际技术合作计划并开展跨国协同创新,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国并购,参加国际展会以及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5、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管理
6、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支持资金管理
7、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
8、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管理
9、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实施试行办法
10、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和上市资助资金
11、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12、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
13、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①购买信用、企业财务和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②购买认证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③购买技术转移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④企业并购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
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管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
①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
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首次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①国内专利申请量在10件到4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
②申请量在50件到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
③申请量在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
④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专利授权且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50%的企业;
1、小企业创业服务楼;
2、入驻小企业创业服务楼的企业。
1、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3)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
(4)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①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资金支持;②申请国外专利,每项申请可获得10万元的资金支持。
3
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准、行业标准或地方强制标准;
②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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