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系统股东会议事规则
(最新整理)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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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宁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理人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3)公司对外单笔投资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者累计对外融资超过注册资本的60%时作出决议,或者为他人(包括股东)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提案;(15)授权董事会行使、履行部分股东会的职责;(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文件全资料)
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以上的股东或者分之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或者分之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或者分之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应用法学院法学本科2009级牟芯玉2009111209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而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这一定义具有三重含义:(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2)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3)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三类:(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注册资本的增减、债券发行和公司组织的变更等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批权,包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在明确了以上的概念之后,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顶一个相对通俗的定义:指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出资人所组成的决策机构。
这个机构享有最高决定权。
当然,在这个决策机构里面,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
比如股东的意见差异过大,决策与责任承担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成为公司发展的绊脚石。
所以,要为公司建立一个可执行的议事规则。
具体规则如下: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所有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建立对于保障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康运转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召开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应于每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一般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以总结上一财政年度的经营情况,并决定公司的运营方向和发展策略。
此外,在公司有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决策时,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应提前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参会。
二、议事内容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审议和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章程的修订等。
在进行议事前,应当提前向股东发送有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股东对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同时,在会议现场应当设有专门的议事秘书,记录会议的全部过程和决议结果,并将会议记录及时发送给所有股东。
三、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遵循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原则,包括表决的方式、表决时限、表决结果的确认等。
一般情况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保障股东权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确保股东在表决前充分了解议题的内容和影响,保证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会议纪律股东大会的会议纪律是维护会议秩序的重要保障,会议主持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议事程序主持会议,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在会议现场,应当禁止参会人员的无关谈话和干扰行为,确保会议的专注和高效。
同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尊重会议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发言和表态,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或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五、会议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布会议决议的结果,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报告义务。
对于股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形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欧阳文创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编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召集、议事和决议的方式与程序,保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提高股东会议事和决策效率,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股东按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履行股东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常设办公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股东会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决议、息披露、执行等事务。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外聘律师定期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用;(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的对外包管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激励打算(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奖金等)举行决议;(十一)对核准购买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让渡、赠与、放弃、损坏、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大于公司注册本钱金50%(含本数)的公司非股权资产(包括专利等无形资产);(十二)对股东转让、出售、处置股权或在股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增资扩股等股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三)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议;(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七)对公司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十八)对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十九)批准《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细则;(二十)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等)作出决议;(二十一)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但监事行使前述职权的除外;(二十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议事规则(通用3篇)
股东会议事规则(通用3篇)股东会议事规则篇1-----------------------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对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作出决议。
(十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四)决定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1(十六)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完整)股东会议事规则
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宁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理人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3)公司对外单笔投资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者累计对外融资超过注册资本的60%时作出决议,或者为他人(包括股东)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提案;(15)授权董事会行使、履行部分股东会的职责;(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经营年度结束后的二十日之内举行.“经营年度"是指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2)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书面提议进(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一、总则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旨在明确股东会会议事流程、参会人员职责、议题提出及表决方式等事项,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和决策能够顺利实施。
二、会议基本原则1. 股东会会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会议召开和决策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会议应充分尊重各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会议组织与召开1. 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 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3. 股东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网络形式召开,确保所有股东能够方便地参加会议。
四、参会人员及职责1. 股东会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股东享有表决权,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所负责的事项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五、议题提出与审议1. 议题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提出。
2. 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所有股东,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了解议题内容。
3. 会议中,各股东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
六、表决方式与决议1.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原则。
2. 对于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于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等,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决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股东的意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记录与执行1. 股东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记录。
2.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表决情况等内容。
3. 决议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八、附则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议事规程
股东会议事规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职权,因此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1会议形式。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如果是按年度召开的则可称为股东会年会。
临时会议是根据临时需要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为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
2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之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以便于股东在会前就会议内容有所准备。
这里所指的通知是指送达,而不仅仅是发出通知。
4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保证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权来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议规则
有限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议规则股东会议是有限公司内部最重要的决策机构之一,其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议的规则进行详细探讨,以确保公司会议的有效进行和决策的科学性。
一、会议召开方式与通知1. 会议召开方式根据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可以采用实体会议或者远程通讯技术等方式进行。
实体会议是指股东亲自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会议。
远程通讯技术可以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能确保与会人员的参与和信息沟通的安全可靠。
2. 会议通知2.1 会议通知应提前合理时间书面通知到所有股东,通知方式可以采用邮寄、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确保通知的送达和可查性。
2.2 会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程,以及需要股东提前准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等信息。
2.3 在特殊情况下,如紧急事务需要股东会议决策,可以进行紧急会议通知,但仍需符合最基本的通知原则。
二、会议的决策程序与表决规则1. 会议决策程序1.1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可以是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指定的代表。
1.2 会议应对出席股东人数和表决权进行确认,确保股东的身份和表决的有效性。
1.3 会议议程按照章程规定先后逐项讨论,形成决议。
1.4 决议可能通过投票表决或通过达成共识等方式进行。
2. 表决规则2.1 表决权:每股普通股一票,每股优先股可按照章程规定享有多于一票的表决权。
2.2 表决方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2.3 决议通过:决议应当获得超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达到特定比例的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与决议的生效1. 会议记录1.1 会议记录应有专人负责,确保会议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2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名单,出席人数和表决结果,以及重要决议的讨论过程等。
2. 决议的生效根据章程规定,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由主席或者董事会签署,并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所有股东。
有限责任XXXX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可编写可改正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会运作,充足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例及《企业章程》(以下简称:《企业章程》),特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定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企业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企业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恪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范围第四条股东会是企业的权益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改换非由员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同意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11(六)审议同意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刊行企业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策;(九)审议同意股东就对外融资供给的股权质押;(十)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清理或许更改企业形式作出决策;(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策;(十二)对企业聘任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策;(十三)对企业更改地址作出决策;(十四)决定清理委员会成员;(十五)改正《企业章程》;(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余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讲和暂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以内举行。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暂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企业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许少于《企业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企业未填补的损失达实收资本总数的三分之一时;22(三)拥有企业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建议召开时;(四)董事会以为必需时;(五)监事会建议召开时;(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余情况。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版面要求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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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
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容:(1)代理人的;(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五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六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第二十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围和股东会职责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第二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围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容。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容:(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3)会议主持人、会议议程;(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容;(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容。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