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范本.doc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欠费学生和超学制年限在籍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达到学制年限(本科4年,专科2—3年,专接本2年)的第一学期末,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暂缓修读下学期课程。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选课,未经学校允许的选课无效。
成绩不合格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注册的学生,归入下一年级管理。
二、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6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学制+1”年)内,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且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成绩仍不合格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四、本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本学籍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良好的学习、行为和品德习惯。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注重个体差异和发展需求。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五条学生的学籍依据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建立。
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转户等情况,学籍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
学生转学时,应当出示转出学校的学籍表;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及时反映在学籍档案中,并及时向家长通报。
第三章学籍档案的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惩戒记录等分类管理。
第十条学籍档案应当定期归档,归档后的档案应当保存在安全、防火、防潮、防鼠蚁的地方。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籍档案保密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公开、泄露学生档案中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学籍的激励与奖励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等方面进行激励与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表现、品德表现等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状、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家长学生的激励与奖励情况,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学籍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负责,学校领导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自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学籍的惩戒与处理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惩戒与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加强学风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成人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成人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成人高校对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记录等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功学成。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目标、权责、流程和具体要求,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所签订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内容第七条学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管理、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异动管理、奖惩记录管理、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学生基本信息应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学校应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学业成绩管理是指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要求,对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业成绩、实践成绩等进行管理和统计,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评价公正。
第十条学籍异动管理是指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学校安排发生的学籍变动,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学校应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一条奖惩记录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优秀表现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奖学金、奖励、违纪处分等情况,学校应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进行奖惩处理。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管理是指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的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原则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学校应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得以任何非理性因素歧视待遇学生。
(二)规章制度原则:学校应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三)信息化原则:学校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个层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毕业、调动、休学、退学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公平、有序、规范进行。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应积极配合,并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报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学生入学按照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名单及时公示,并通知入选学生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七条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
第八条入学的外籍学生应提供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入学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须知宣讲会和新生入学教育培训。
第十条入学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进行学习。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时,学生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
第十三条注册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学费、保险费等。
第十四条注册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年级班级调配,按照规定班级进行学习和管理。
第十五条注册学生如需申请转专业或调班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毕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毕业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答辩和学位论文评审,须按照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和实践报告。
第十八条毕业学生如需延期毕业,应提前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毕业学生须办理毕业手续,包括缴清所有费用、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第二十条毕业学生如需申请学籍档案保留或借阅,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校园教育机构取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和学习记录。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办学。
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参与。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管理以学生档案为依据,学籍管理以学籍档案为核心。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做到便捷、高效,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二章拟录取和录取第八条学生录取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报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九条学校通过公开招生、面试、测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录取,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科、特长和潜能等因素进行分流。
第十条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发放学籍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二)学生文化程度提高或降低;(三)学生转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的手续包括:(一)学生个人信息变动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二)学生服从调整后,需进行新的学籍注册手续;(三)学生转学时,需提供转学证明、原学校的出具的学业成绩和奖惩情况等。
第十四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第四章学籍使用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明是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学籍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证明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报考各类考试时,作为学生身份的证明;(二)学生报名参加社会实践、竞赛等活动时,作为相关单位查验学生身份的依据;(三)学生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时,作为申请资格的证明;(四)其他需要学生身份证明的场合。
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为了保证我校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完善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l学生在校年限以学年计算,最眭年限(包括休学时问)为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加二学年。
在校年度起算时间为新生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入学时间,终止时间为毕业证书r或结业证书)颁发的时间。
2.毕业班学生在截止到毕业学期对仍有课程朱通过者,可在5月初参加为毕业生安排的补考,补考通过者发毕业证书。
补考未通过者执行下列相关规定。
3毕业班学生在参加毕业前补考后仍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学生可先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等教学环节,当年不再安排结业后补考.按下列规定选择结业或续读。
4.毕业班学生在参加毕业前补考后仍有2门(含2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学生可先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等教学环节,在毕业答辩后适当时间参加结业后补考。
5.经毕业资格审核,凡仍有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且领取结业证的时间已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期限(或预计换发毕业证时问超过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只能结业,不能续读,且没有机会参加“结业后补考”,也没有机会换发毕业证。
6.经毕业资格审核,凡仍有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且预计换发毕业证时间不超过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可选择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第二年四月中旬回学校参加“结业后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生只安排一次“结业后考试”。
该类学生也可以选择续读,具体规定见下条。
7经毕业资格审核,凡仍有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且预计核发毕业证时间不超过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可选择续读。
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读手续,跟随同专业下一届学生学习并参加毕业资格审定。
8.毕业设计不及格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跟随同专业下一届学生重作,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1)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2)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3)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4)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
(5)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前____位为区代号;第____位为学校代号;第____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____位为班级编号,第18、____位为学生编号。
三、转学:1、转入: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县教育局普教股盖章。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2、转出: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____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跳级、毕业、升学:(1)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2)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六、管理权限:(1)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2)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大港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初中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大港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初中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2006年修订稿)为了认真执行津教中[1997]2号《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津教中[1999]10号《关于加强初中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文件的要求(详见《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手册》),学籍管理采取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模式。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初中学籍的管理,坚持依法治教,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办法,全面提高“普九”水平和指标。
结合区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望各校遵照执行。
一、学籍的建立全市初中学生从七年级开始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
针对我区九年义务教育学制为五四制的情况,我区的初中学籍管理从六年级开始。
1.六年级学生的定籍。
新生入学时首先要清查学生的户籍情况是否符合招生条件,凡本市户口的学生必须定籍,开学第二周将六年级学生定籍情况(正式生、外省市借读生等详细人数、底册及数据盘)上报中教科。
中教科将结合原五升六划片入学名单给予定籍(本区学籍)。
凡学校违规招收的跨片学生不予定籍,并退回原片学校。
如确因情况特殊,必须经中教科审批。
2.七年级学生的定籍。
各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清查七年级学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编排好学生的学籍号,将底册上报中教科。
八、九年级将不再补办学籍。
外省市学生原则上在原籍保留学籍,确需在本区参加中考的外省市学生要在九年级开学初转入。
二、学籍的变动1.变动时间:市内及区内转学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本区内毕业年级不办理转学手续。
2.转外区、外地的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的同时,还需提供原学籍校对学生转学的情况说明(主任签字)。
3.为了保持学籍的相对稳定,本区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城乡及镇街之间确因实际困难需办理转学,需出示有关证明材料:转城区:需出示户口本、房证等;转镇街:需出示农村楼房化办公室证明及房证。
4.留级:根据我区情况,取消留级。
5.转入: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任何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
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XXX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学生管理,现对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作如下修订,实施细则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考勤与请假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习,包括线上和线下面授。
一次线下面授缺课(含旷课和请假)2天及以上,不得参加当次面授的考试,必须参加下年级相应学期面授学习;如面授缺课5天及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课程考核与补考
(一)一学期单门课程累计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线下面授总学时数二分之一的,不予安排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二)学生结业离校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课程及毕业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但因考试作弊者除外。
三、奖励
按照《XXX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XX继教院〔20XX〕19号)对
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认真、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
18内地新疆、西藏班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学生学籍管理的
补充规定
为培养我国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所需人才,规范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少数民族学生是指来自新疆、西藏自治区等地区,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来自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的本专科学生。
二、少数民族学生的培养计划与其所在专业普通学生培养计划相同。
三、少数民族学生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类课程的学习,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并参加考核,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
四、少数民族学生因学业原因而作学籍异动时可适当放宽标准。
达到50分的课程(体育课除外)不予计入学籍处理的课程门数或学分。
五、适合本规定的少数民族新生名单每年10月份由学校招生部门向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院(系)提供。
六、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0年11月16日。
(2)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修改补充规定
昆理工大校学字﹝2011﹞2号
关于昆明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为维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经成人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同意,现对《昆明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昆理工大校学字﹝2008﹞5号)中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补充修改如下:第三十六条学业警示与退学
1.学生在校修读期间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书面退学警示:
(1)高起专、专升本学生累计达五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高起本学生累计达七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受到警示的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及时书面通知本人,并由本人签收。
2.学生在校修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2)高起专、专升本学生累计八门(含八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高起本学生累计十门(含十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4)一年不参加授课者;
(5)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6)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三年者;
(7)因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后,将退学决定以书面形式送交本人或学生家长或学生所在单位,并报学校备案。
以上补充规定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由昆明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一月日
主题词: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2011年1月日印
校对:王祥。
学生管理补充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管理坚持以德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学生管理实行学校领导、学院负责、班主任指导、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录取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身心健康,符合学校体检要求;(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成绩合格;(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异动、学籍撤销等。
第九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颁发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保留学籍、转学、转专业、退学等。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异动,包括出国(境)学习、交流、实习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撤销,是指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
第四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不得从事危害学校安全稳定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维护公共卫生。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章学生奖惩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
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范本.doc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补充办法》宜师高字[2011]31号为明确高安学校校、系(部)两级管理权限,规范学籍管理,提高学籍管理效率,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补充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原则上学校遵照《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所有由学校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均列为管理对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入学与注册要求遵照学院要求执行。
第四条新生录取信息(纸质和电子稿)和新生入学验证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教务处负责对验证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患有疾病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其申请手续由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的学期注册工作由系(部)负责;若学生擅自离校,系(部)应及时上报学工处,由学工处负责处分或处理,处分或处理结果涉及学籍异动的,应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学年第七条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高中生入学)、5年(初中生入学),中专专业学制为3年(初中生入学)、2年(高中生入学)。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制。
完成学习年限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成绩考核第九条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公共课程的具体考务由教务处负责,其他课程的具体考务由系(部)负责,相应课程的补考工作照此执行;积欠补考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第十一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学生应办理的申请由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因身体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课程考核的学生,本人提出的免考申请由所在系(部)和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因无故旷课按规定应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部)提供。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及退学手续由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送学工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工作由系(部)负责。
第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其申诉工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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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补充办法》
宜师高字[2011]31号
为明确高安学校校、系(部)两级管理权限,规范学籍管理,提高学籍管理效率,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补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上学校遵照《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所有由学校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均列为管理对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入学与注册要求遵照学院要求执行。
第四条新生录取信息(纸质和电子稿)和新生入学验证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教务处负责对验证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患有疾病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其申请手续由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的学期注册工作由系(部)负责;若学生擅自离校,系(部)应及时上报学工处,由学工处负责处分或处理,处分或处理结果涉及学
籍异动的,应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学年
第七条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高中生入学)、5年(初中生入学),中专专业学制为3年(初中生入学)、2年(高中生入学)。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制。
完成学习年限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九条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公共课程的具体考务由教务处负责,其他课程的具体考务由系(部)负责,相应课程的补考工作照此执行;积欠补考由教
务处负责。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第十一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学生应办理的申请由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因身体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课程考核的学生,本人提出的免考申请由所在系(部)和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因无故旷课按规定应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部)提供。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及退学手续由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送学工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工作由系(部)负责。
第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其申诉工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
第六章专升本、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七条专升本的申报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专升本的具体指导或培训工作由系负责。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证的办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九条品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办理毕业证,考核工作由学工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学生因毕业证书遗失需补办相应证明书的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学籍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归口教务处。
具体的学籍记载与学生档案管理由系(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籍表一式三份,学生毕业时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学院档案室存档备案,一份留学校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籍所有信息记载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学生纸质学籍表在办理毕业证前,系按要求完成任务后交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学生课程成绩登分表由系(部)负责填写,每学期成绩填写后发一份电子邮件到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或学年,教务处负责组织人员对各系(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补充办法仅适用于高安学校。
第二十七条本补充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补充办法自2010级大专层次学生开始实施。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1年5月20日
样表1: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备注:1。
本表一式五份,其中:转出院(系)、转入院(系)、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各一份;
2.学生申请拟转入专业须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
3.学生转专业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电子信息异动后,方可到转入的专业学习。
样表2: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样表3: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
注:1、本表一式五份,其中:学生本人、系、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各一份;
2、因病休学,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样表4: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及学校医院意见;
3、学生复学后,随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样表5: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
注:1、本表一式五份,其中:学生本人、院(系)、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各一份;
2、退学学生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退学学生不得复学。
样表6:
江西省高等学校推荐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学生
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登记表
报考学校、专业:准考证号:
注:本表一式二份,招生学校、学生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宜师高字[2012]94号
关于印发《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系(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端正学生学习态度,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凡一学年累计有5门补考课程仍不及格的同学,予以留级处理。
本补充规定自2012级三年制、2010级五年制起施行。
各系(部)、校直相关单位及各专业负责人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并做好解读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2年12月17
日印发
(共印28份)附件: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遵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学校决定:凡一学年累计有5门补考课程仍不及格的同学,予以留级处理。
本补充规定自2012级三年制、2010级五年制起施行。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