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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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责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2)
第二部分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2)
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4)
第四部分分则 (7)
第一节基本规范 (7)
第二节财务管理方面 (9)
第三节制造研发体系方面 (12)
第四节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14)
第五节质量管理方面 (16)
第六节信息系统管理 (17)
第七节其它方面 (19)
第五部分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19)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19)
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损害、或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
问责是由成本审计部等监察部门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第一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
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
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
(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第二条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第三条责任界定的依据: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致使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
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
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
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
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作;
7、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
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
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供应、质量检验、营销策划等)或个
人利用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
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审
核擅自对外签定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
(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
导致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
私自泄漏给外单位;
12、选择上下游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
或经销商;
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失无法量化的行为。
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第一条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问责追究,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
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