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变化(简约版)
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
引言:兽药管理在保障畜禽健康、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兽药领域的发展和需要,2024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注册、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促进兽药管理的发展和提高兽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概述: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是我国兽药管理的法规基础,其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兽药的质量监管,促进兽药研发创新,保障畜禽健康和食品安全。
正文内容:一、兽药注册管理1.简化注册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大幅简化了兽药注册的程序,加快了兽药的上市速度。
新增了电子申请和线上审批等便利措施,提高了注册效率。
2.新增兽药分类和等级:根据兽药的用途和风险等级,将兽药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和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兽药注册要求进行了区分和规定,有针对性地管理兽药的注册过程。
3.临床试验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兽药的临床试验要求,明确了试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加强了对试验过程中动物福利的保护。
二、兽药生产管理1.质量管理体系: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的控制、生产工艺的管理等,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2.生产许可证要求:新增了生产许可证要求的详细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要求、人员资质和培训要求等,严格控制兽药生产环节。
3.药品注册和生产信息的公示: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兽药的注册和生产信息要向公众公示,提高了兽药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了监管的公信力。
4.兽药生产过程监管:加强对兽药生产过程的监管,包括抽样检验分析、生产记录和生产环境的检查等,确保兽药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三、兽药销售管理1.销售许可证要求: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销售许可证的要求,对兽药销售商的资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兽药销售的安全和合法性。
2.兽药广告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对兽药广告的发布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广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信度等,防止虚假宣传和不良竞争。
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之现场抽样有关章节解读
整理课件
2016年5月1日起,农业部开始实 施修订后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 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第4号, 以下简称《办法》)。
整理课件
概述
➢实施兽药GMP是我国兽药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规 范了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
➢兽药GSP认证规范了兽药经营企业的市场行为
药用原、辅料仓库
整理课件
抽样数量:三个连续批次
序号
兽药数量
每批次留样数量
1
原料药
/
300克,分装成15瓶(袋)
3瓶(袋)
2 注射用针剂(粉针)
/
100支(瓶)
20支(瓶)
1-5毫升
100支(瓶)
20支(瓶)
3
注射用水针
10-20毫升 50-100毫升
100支(瓶) 60支(瓶)
6
溶液剂
50ml以上
10瓶
3瓶
整理课件
抽样现场操作注意事项
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注意安全,不影响所抽样品和 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原料药取样应当迅速,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应 当分别尽快密封,防止吸潮、风化或氧化。
无菌原料药应当按照无菌操作法取样。 需要在真空或者氮气条件下保存的兽药,抽取样品
后,应当对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加以密封。 遇光容易变质的兽药应当避光取样,置于有色玻璃
20支(瓶) 5支(瓶)
250-500毫升
60支(瓶)
5支(瓶)
0.5克以下(含0.5克) 5瓶(袋),不少于500片 1瓶(袋),100片
4
片剂
0.5克以上
5瓶(袋),不少于250片 1瓶(袋),50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5年12月3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
最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五条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五)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份;(六)产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式一份;(七)菌(毒、虫)种合法来源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提供兽药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原件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报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复核检验和技术审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自收到样品及申报资料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检验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农业部。
农业部依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该注册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式一份。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公告
习近平 强调 ,推进 畜禽养殖废 弃物 使 用 方 向 ,力 争 在 “ 十三 五 ” 时 期 ,基 要形势与任 务”报 告中指出 ,数据显示 处理 和资源 化问题 是 民生大事 ,关 系 6 本解决 大规 模畜 禽养殖场 粪污处理和资 2 0 1 6年我国肉类产量预计能达到 8 4 8 0万 亿 多农村 居民生产生 活环境 ,关系农村 源 化 问 题 。 能 源革 命,关 系能 不能 不断改 善土壤 地 吨 ,比 2 0 1 5年减产 1 4 0万吨。2 0 1 6年 肉 . 7 %,2 0 1 6年预计 猪肉产 ( 摘编自 : 中新网 ) 产量同比下降 1
( 摘编 自 : 农 业部 网站 )
对于 生 猪养 殖 者 来说 , 其 他 仅需 变 更 产 品 批 准 文 号批 件 中 相 应 新培训 ,支持 乡村旅游和农业 电商等新 下跌 。而现 在 来看 ,
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 摘编 自 : 农业 部 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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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公告
8 3万吨 ,同 比下降 3 . 9 %,占肉 类 农业a . 1 l : 2 0 1 7 年我国农业结构调整 量 51 产量比 重降到 6 2 . 1 %,处 干历 史最 低水 2 0 1 6年 1 2月 2 2日,农业部 发布 第 将重点抓好5 件事 0 1 5 年以后,猪肉产量已经连续第 2 农业部部 长韩长赋 2 0 1 6年 1 2月 l 9 平 。2 8 8 万吨 , 日表示 ,2 0 1 7年我 国农 业结构 调整要有 年 出现下滑 ,且下降的数量达 4
2 4 8 1 号 公 告 ,就 兽 药 产 品批 准 文 号批 件变 更等有关 工作做 了说明。取得兽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药产品批准⽂号审查有关⼯作的通知⽂号:农办医[2016]14号颁布⽇期:2016-03-04执⾏⽇期:2016-03-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2016年2⽉3⽇,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实施⾏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地⽅实施的“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号审批初审”⾏政许可事项。
为切实做好取消后的贯彻落实及后续衔接等相关⼯作,现就有关⼯作通知如下。
⼀、做好贯彻落实⼯作。
按照《决定》精神和要求,⾃2016年2⽉3⽇起,省级兽医⾏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将“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号审批初审”列为地⽅⾏政许可事项。
⼆、做好协助配合⼯作。
兽药产品批准⽂号核发是⼀项专业技术较强的⾏政许可事项,涉及产品质量检验、标签说明书内容审查等多项⼯作,环节较多,任务量较⼤,必须依靠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家技术队伍共同协作才能把好兽药产品准⼊关,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请各省级兽医⾏政主管部门正确认识,区分⾏政许可事项与技术协助⼯作的不同,抓紧理顺现有⼯作机制,切实做好必要的协助配合⼯作。
三、做好衔接⼯作。
2016年2⽉3⽇之后收到的⾏政许可申请,各省级兽医⾏政主管部门请按照《兽药产品批准⽂号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有关⼯作,并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同申请材料⼀并报农业部,不得以审核不合格等任何理由将申请直接退回申请⼈。
2016年2⽉3⽇前收到的申请,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3⽉4⽇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3.04,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概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用于兽药产品的唯一标识,同时也是确定兽药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必备证件。
由于兽药的研发和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国内兽药行业,药品管理部门对兽药的批准和监管非常重视。
本文将围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相关文件进行详细阐述。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含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管理部门对兽药产品所进行的批准,同时也是兽药产品唯一的标识和管理凭证。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包括兽药注册号、进口兽药的进口药品注册证等,这些证件是保证兽药规范使用的重要凭证。
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1. 申请条件(1)药品在临床使用以及过程中必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药品生产工艺符合规范,制品的质量控制符合国家要求;(3)药品使用说明符合国家规定;(4)已开展充分、完整的安全性、有效性实验和临床试验,证明兽药达到预期治疗效果并对动物的危害最小等要求。
2. 申请流程(1)根据《动物药品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2)申请人按照清单要求提供申请资料;(3)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由专业人员进行初审并制定初审报告;(4)省、市级以上兽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制定审查报告;(5)省、市级以上兽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查;(6)申请人按照审查结论及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申请文件;(7)省、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使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对兽药品种进行有效管理的标志,是兽药的区别识别凭证。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将在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兽药的生产环节在兽药的生产环节,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将用于生产批号、药品规格以及验收检验等环节。
2. 兽药的销售与宣传环节在兽药销售与宣传环节中,产品批准文号将作为兽药的规范标识,防止仿冒伪劣兽药的出现。
3. 兽药的使用环节在兽药的使用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仅是确认兽药品种的重要凭证,同时还要对兽药剂量、使用方法等进行研究和规范,以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下文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6]3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31号)
根据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我部组织开发了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并已于2016年5月1日开始运行。
为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中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关闭“新建申请”功能。
2016年7月1日前企业用户可使用原有账号和密码在旧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二、自即日起,申请人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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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工作解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工作解读《兽
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盛圆贤
【期刊名称】《中国兽药杂志》
【年(卷),期】2004(38)12
【摘要】@@ [编者按] 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部长杜青林签署第45号令,批准发布,将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这部规章,农业部兽医局药政药械处盛圆贤副处长撰文,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进行了专门论述.
【总页数】2页(P3-4)
【作者】盛圆贤
【作者单位】农业部兽医局药政药械处,北京,1000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66
【相关文献】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4.解读《兽药注册办法》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J], 傅师一;姜文娟
5.解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 [J], 罗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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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药事管理与法规批准文号、色标、时间的总结范文
2024年药事管理与法规批准文号、色标、时间的总结范文【药事管理与法规批准文号、色标、时间的总结】2024年,药事管理与法规批准文号、色标、时间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更新。
本文将对这些变化进行总结,探讨其对药品管理和市场需求的影响。
首先,2024年药事管理与法规方面,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审批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药品上市时间。
同时,实行了更为严格的药品质量控制标准,提高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举对于药品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高了药品研发和创新的速度和效率。
其次,药品批准文号方面,根据新的药品审批制度,每一个药品都拥有独立的批准文号,这样能更好地对药品进行追踪和管理。
批准文号中包含了药品的生产者、生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对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和追溯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药品批准文号的更新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的监管力度,保障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再次,药品色标方面,2024年进行了颜色的调整和修订。
不同颜色的药品色标代表着不同的药品类别和性质,方便人们辨识和使用。
例如,常用的红色标签代表着非处方药,绿色标签代表着处方药,蓝色标签代表着特殊药品等。
这样的颜色标识系统对于人们正确使用药品,提高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药品上市时间方面,药品审批制度改革的推动下,药品的上市速度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新的审批制度简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审批时间,使得药品能够更快地上市销售。
这对于满足市场需求、推动药品创新和研发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上市时间的缩短也使得患者能够更早地获得新药,提高了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2024年药事管理与法规批准文号、色标、时间方面的变化对于药品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简化审批流程和加强质量监管能够推动药品创新和研发,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独立的批准文号和颜色标识系统能够方便人们辨识和使用药品,提高用药安全。
同时,缩短药品上市时间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doc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农业部文号:农牧发[1998]4号发布日期:1998-3-10执行日期:1998-3-10生效日期:2005-1-1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兽药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特定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兽药产品的许可凭证,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
第三条未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企业,不得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兽药厂共用一个兽药批准文号生产或销售兽药。
已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企业易地生产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原批准文号。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将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批准文号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兽药生产企业及非兽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兽药产品。
第五条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兽药批准文号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农业部核发下列产品的批准文号:保护期内第一、二类、三类新兽药及新生物制品;三资企业生产的已在我国注册的产品(国内同产品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除外);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合资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农业部控制生产的品种;生物制品中口蹄疫、狂犬病、猪水泡病、马传染性贫血等疫苗的诊断制品。
必要时,农业部可对部管品种进行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核发下列产品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收载的产品(部管产品除外);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兽药产品;兽药地方标准收载的兽药产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申请兽药批准文号时,须填写兽药产品审批表,同时提交有关证件、资料、检验样品。
兽药生产企业向农业部申请兽药批准文号时,提交的有关资料、证件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签署审查意见后转报农业部。
第八条中牧集团所属的南京药械厂、成都药械厂、郑州生药厂、兰州生药厂等四厂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及兽药产品,除新兽药及部管产品外,其它产品批准文号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核发。
罗建民解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罗建民解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作者来源:广东省畜牧兽医局时间:2014-08—15 14:13:09[导读]罗建民解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8月4日农业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函。
这是足以改变老板人生和企业命运以及转变政府监管方式的重要政策调整,也是传说很久的等效性试验(仿制药注册比对试验)和在线抽样很快就要来了.广东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副处长罗建民参与了农业部的修订讨论会,近日又将修订稿与2004年11月颁布现行的农业部令第45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逐条对比分析学习。
现罗处将本修订稿的一些重要内容和管理制度,以及个人的学习体会归纳整理如下,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理解.一、整体印象1、一个集权。
修订稿共28条,比《办法》多了4条,第一章总则4条不变,第二章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变化最大,第三和第四章也有个别重要变化.所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均集权由农业部审批核发,不再进行下放省级试点(2013年农业部曾部署广东、北京、辽宁筹备试点)。
2、新增比对试验和在线抽样制度.这二项制度,对减少同质化恶性竞争、真正按标准和工艺做出复核检验的产品样本、促企业整合、联合,做强做大和产业升级,无疑将起到重要的引导甚至立杆见影效果.但以后企业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也将面临3个字“累烦难”。
面对在线抽样、复核检验、比对试验、技术审查、审批,你耗得起资金,也许耗不起时间。
为此企业要有足够心理准备。
可以预见的,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如何胜任大量的在线抽样和现场核查工作?会不会沦为变相花样?二是相当部分承受不起的企业可能转到地下制假,政府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使新政策有效落实和保障执行新政策企业的合法权益。
3、强化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其技术审查地位和生物制品复核检验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4、眼前企业最直接的受益是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不再有年份,这是一大进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经农业部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发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J], 王眉宇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4.(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J],
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引起重视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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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批准文号管制规定.doc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农业部文号:农牧发[1998]4号发布日期:1998-3-10执行日期:1998-3-10生效日期:2005-1-1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兽药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特定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兽药产品的许可凭证,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
第三条未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企业,不得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兽药厂共用一个兽药批准文号生产或销售兽药。
已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企业易地生产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原批准文号。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将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批准文号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兽药生产企业及非兽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兽药产品。
第五条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兽药批准文号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农业部核发下列产品的批准文号:保护期内第一、二类、三类新兽药及新生物制品;三资企业生产的已在我国注册的产品(国内同产品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除外);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合资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农业部控制生产的品种;生物制品中口蹄疫、狂犬病、猪水泡病、马传染性贫血等疫苗的诊断制品。
必要时,农业部可对部管品种进行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核发下列产品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收载的产品(部管产品除外);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兽药产品;兽药地方标准收载的兽药产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申请兽药批准文号时,须填写兽药产品审批表,同时提交有关证件、资料、检验样品。
兽药生产企业向农业部申请兽药批准文号时,提交的有关资料、证件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签署审查意见后转报农业部。
第八条中牧集团所属的南京药械厂、成都药械厂、郑州生药厂、兰州生药厂等四厂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及兽药产品,除新兽药及部管产品外,其它产品批准文号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核发。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最新版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最新版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最新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
解读《兽药注册办法》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解读《兽药注册办法》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傅师一;姜文娟
【期刊名称】《兽药市场指南》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在新《兽药管理条例》和与之配套的这两个《办法》中,将企业的兽药
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收到农业部,明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核发,同时取消兽药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保留兽药国家标准,并删去了兽医医疗单位可以配制兽药制剂的规定,以确保兽药质量,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总页数】1页(P69)
【作者】傅师一;姜文娟
【作者单位】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9
【相关文献】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J],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
4.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工作解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J], 盛圆贤
5.解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 [J], 罗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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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解析
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发布,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企业在报批兽药批准文号时的注意哪些事项,以减少被退回,提高报批批文的效率。
下面就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谈谈新的兽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变化和注意事项:
1、新增加了“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
(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
2、报批资料的变化:
第十条申请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之外的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农业部逐步实行比对试验管理。
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及比对试验的要求由农业部制定。
开展比对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名单由农业部公布。
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尚未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申请人向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增加了“(五)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二份;(六)《现场核查申请单》一式二份。
”
由以前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自己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变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核查时间,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当场抽取三批样品,加贴封签后送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或复核检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有关审查意见、复核检验报告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农业部。
第十二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已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抽样和复核检验,但抽取的三批样品中应当有一批在线抽样。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通过初步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将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及加贴封签的在线抽样样品送至其自主选定的比对试验机构。
比对试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药物比对试验指导原则开展比对试验,并将比对试验报告分送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比对试验方案、比对试验协议、比对试验报告、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及全部申请资料一式一份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复核检验或比对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意愿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发布前已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充比对试验并提供相关
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查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3、核发批准文号时的变化:
农业部在核发新兽药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增加了“但应当提交与知识产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或授权书,或者对他人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的资料要求。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一)迁址重建的;
(二)异地新建车间的;
(三)其他改变生产场地的情形。
”
取消了“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异地新建车间、改变生产场地生产兽药的,应当另行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4、批准文号快到期后换发批文的变化:
“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生物制品类1批次以上或非生物制品类3批次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且全部合格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做复核检验。
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
5、其他变化:
第十八条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兽药产品,农业部暂停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已受理的,中止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第十九条对国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兽药产品,必要时农业部可以核发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样品应当根据规定留样观察。
样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检验期限不得超过120个工作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专家评审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行比对试验的,专家评审时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第三章兽药现场核查和抽样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2-4人组成的现场核查抽样组。
第二十二条现场核查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按照兽药抽样相关规定进行,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样品应当按检验用量和比对试验方案载明数量的3-5倍抽取,并单独封签。
《兽药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兽药检验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研制、生产、检验人员相关情况;
(三)原料购进和使用情况;
(四)研制、生产、检验设备和仪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研制、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相关生产、检验记录;
(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生产、检验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作为现场核查报告的附件。
6、监督管理的变化:
由农业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新规定增加了“(二)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第二十八条生产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一)改变组方添加其他成分的;
(二)除生物制品以及未规定上限的中药类产品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且累计2批次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50%以下,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80%以下且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其他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发生兽药知识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解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生效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由农业部依法注销已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7、附则的变化:
由“第二十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变为第三十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新增:原料药简称为“兽药原字”;农业部核发的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简称为“兽药临字”。
8、总结: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报批产品批准文号的门槛,由之前的提供三批样品检验合格就能取得批文,到现场进行抽样,并且需要提供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也加强了对批准文号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