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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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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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目录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夫妻约定财产 (1)(二)夫妻个人财产 (2)1、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 (2)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2)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三)夫妻共同财产 (3)二、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完善 (4)(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4)(二)“生存能力”的划分 (4)三、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5)(一)对借款中争议借据处理 (6)(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6)参考文献 (9)内容摘要近几年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的身份关系就要终止,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需要分割。

随着经济转变、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问题较之过去更为复杂。

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

全文分为三部分,首先阐述明确约定财产、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其次提出了夫妻财产分割完善策略;最后分析了关于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分割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随着时代发展,近几年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就需要分割。

过去,人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或农作物收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夫妻财产只是一些有限的生活日常用具;现在,夫妻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财产种类也显多元化、复杂化,而1980年《婚姻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简略,在某些内容的规定上甚至是一片空白。

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终于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开始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也相继生效施行。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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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法学硕士论文:解决我国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问题的建议

法学硕士论文:解决我国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问题的建议

法学硕士论文:解决我国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问题的建议摘要伴随人们生活水平上升以及文化、物质生活的多元化发展,离婚率近几年屡创新高。

夫妻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逐渐发展为现代各种离婚案件的关注热点。

而通常情况下,房产是一般夫妻财产分割中最大的一笔财产,而怎样合理分配房产便逐渐演变为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考量。

尽管国内颁布了《婚姻法》及配套的司法解释,但国内房产种类各式各样且纠纷繁琐性强,以致于难以全方面、高效处理夫妻离婚中的房产分割纷争情况。

本文尝试以上述内容为出发点展开针对性的思路探究,以期来为优化《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带来可行性参考。

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以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的概念为基础,来进一步探讨目前实施分割的相关原则与一系列手段,探究在实践效用及社会效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以解释论、立法论为出发点,逐层探讨国内五大常见房产种类基于法律适用层面的现象内容。

尝试采用各类法律阐释手段,来探究针对各种房产形式怎样结合当前法律规范加以落实。

第四部分基于司法视角,结合笔者自身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尝试探讨国内现阶段在分割离婚房产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细分不同类型房产特点与弊端展开合理探究。

第五部分立足于域外在分割离婚夫妇房产领域的制度体系,以中国国情为落脚点,进一步探究怎样有效优化这一制度体系并增强弱势群体的自保认知,以期为尽可能降低由于分离婚房产所产生的冲突。

关键字:婚姻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分割离婚房产。

AbstractWith the rise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 the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material life, the divorce rate has repeatedly reached a new high in recent years. The divisionof marital property in divorce proceedings has gradually developed into a focus of attention invarious modern divorce cases. Usually, real estate is the largest property in the division ofmarital property, and how to distribute it reasonably gradually becomes the key considerationin divorce proceedings. Despit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 Marriage Law and thesupport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here are various types of domestic real estate, and thedisputes are so complicated that it is difficult to deal with the real estate division disputes inthe divorce of husband and wife in an all-round and efficient way.This paper attempts to start with the above content to explore the specific ideas, with aview to providing a feasible reference for the Marriage Law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relevant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he first part i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divorced couples'real estatedivision, to further explore the relevant principles and a series of means of divorceimplementation, and toexplor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actical and social utility. Thesecond part, starting from the explanatory theory and the legislative theory, explores thephenomenal content of the five common types of real estate in Chin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of law layer by layer. Attempt to use various mean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to explore how tocombine various forms of real estate with the current legal norms to implement. The third partis based on the judicial perspective, according to the author's own experience in the trial,trying to explor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domestic division of divorced real estate,through the subdivision characteristics and existing drawbacks to explore rationally. Thefourth part is based on the system of divorced couples'real estate in foreign countries, taking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s the foothold, further explores how to effectively optimize thesystem and enhance the self-protection awarenes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rder to minimizethe conflicts caused by divorced couples' real estate.Keyword: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Marriage Law Judicial Practice to Separate Divorced Real Estat。

《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范文

《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范文

《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然而,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性别平等在财产分割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性别平等的重要性、现状、挑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性别平等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要性性别平等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实现性别平等对于保障双方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性别平等有助于实现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贡献和付出得到公正评价。

无论是在经济、情感还是家庭角色上,夫妻双方都可能为婚姻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

其次,性别平等有利于防止一方因性别差异而受到不公正待遇,促进家庭和谐与稳定。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现状与挑战当前,离婚财产分割在法律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性别偏见导致女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

另一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机制也使得财产分割过程充满不确定性。

此外,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状况、贡献和责任分配等问题也增加了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四、实现性别平等的措施与建议为了实现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明确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强化执行力度: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应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3.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重要性的认识。

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进行财产规划,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 考虑特殊情况:针对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如夫妻双方在家庭角色和责任分配上的差异、经济状况等,制定灵活的财产分割方案。

5. 促进性别平等教育:通过教育、培训等途径,提高女性在经济、职场等方面的竞争力,使其在婚姻中拥有更多的经济自主权和决策权。

【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摘要:在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离婚时,夫妻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商议一致分配共同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往往浮现争议和艰难,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旨在基于现有法律法规、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方案。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早期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二)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基本原则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难题(二)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公平性问题(三)离婚抚养费标准的不合理性三、提高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实效性的改进方案(一)完善家庭财产管理制度(二)完善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三)调整离婚抚养费标准四、结语本文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指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制度。

司法实践:指法律官员在处理案件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公平、合理、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指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包括操作程序和判决标准两部份。

离婚抚养费标准:指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标准制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婚姻法》: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婚姻法实施条例》:为了保障婚姻法的实施而制定的细则法规,详细规定了婚姻法的各项内容。

《民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国现行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包括财产权等方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指导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离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离婚抚养费标准进行的一项调整和规定。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价值500万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被告李某拒绝支付200万元现金补偿,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半归原告张某所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四)照顾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的原则;(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该约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分割财产;……”本案中,房产价值500万元,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范文

《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范文

《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不仅关乎双方的经济利益,更是体现性别平等的重要环节。

然而,传统的观念和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性别不平等的现象。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性别平等的重要性,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离婚财产分割中性别平等的重要性1. 法律原则:根据法律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双方权益。

性别平等是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应贯穿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全过程。

2. 社会进步:实现性别平等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权益保障。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实现性别平等,有助于构建和谐、平等的家庭关系。

三、离婚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1. 传统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认为男性应主导家庭经济,女性在家庭中的贡献被忽视。

这导致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性的经济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如对家庭贡献的评估、财产价值的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

四、实现离婚财产分割中性别平等的措施1. 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离婚财产分割中性别平等重要性的认识,转变传统观念。

2.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贡献评估标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包括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方面的付出。

通过明确评估标准,保障女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2)公平认定财产价值:在认定财产价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因性别差异导致的价值认定不公。

例如,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设立独立仲裁机构:为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可以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论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论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
一、我国目前农村离婚纠纷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问题:在现实的大多数农村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都没有约定。

(二)家庭暴力问题:农村家庭中存在着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

二、我国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1、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夫妻双方一方长年在外工作,另一方一直呆在家中养儿育女,长期在外一方的财产很难进行统计,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难以确定。

(二)家庭暴力及损害赔偿
1、家庭暴力产生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

(2)男权思想严重。

(3)经济收入不平衡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和社会原因。

(4)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或认为是夫妻间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使受害者难以寻求有效保护,助长了事件的发生。

2、损害赔偿困难:
在农村离婚诉讼中,受损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了伤害外,在物质上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得不到救济。

三、解决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问题的法律对策
1、照顾尽义务方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3、制裁家庭暴力
4、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二、案例简介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

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高某是否可以主段某稿酬的权利?四、分析与结论(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

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

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

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

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

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

又如:某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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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其合法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介绍了离婚问题的背景和相关概念,随后介绍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财产分割中的几种常见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财产来源、财产协议、婚姻期间借款等方面。

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方式;法律法规;常见情况;方案;问题第一章离婚问题的背景1、离婚问题的社会背景“离婚”这个词汇的出现,意味着家庭关系出现了裂痕,社会关系也难以避免出现一定的喧嚣声,因此离婚问题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2、离婚问题的概念离婚,即指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我国,离婚是指一方或两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基础,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结束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1、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法、自愿和保护家庭利益等方面,其中“公平”和“合法”是财产分割的基本准则,财产分割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效果。

2、财产分割的方式财产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综合方式、实物划分或者折价弥补等方式,双方应当达成一致协议。

但是协议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任意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财产分割中的常见情况1、财产来源对于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2、财产协议婚姻期间的财产协议,应以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前提,约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3、婚姻期间借款对于婚姻期间无论借款方是谁,都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如在离婚时未还清,则夫妻双方应承担各自应当支付的债务。

第四章财产分割方案与注意事项1、财产分割方案财产分割方案应以双方协商为前提,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式,公平合理,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提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提纲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二、案例简介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

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四、分析与结论(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1.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

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

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2.列举案例并进行分析。

3.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4. 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分别列举并举例分析。

(二)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得出结论:认定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

分析得出结论:高某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还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因此,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我国的婚姻法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并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这是因为在家庭中,通常是女方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照顾子女的工作,因此在离婚后,女方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

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该优先考虑给予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她们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

三)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公正合理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双方的财产贡献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情况来进行分割,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份额。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生活和工作情况,避免分割过于偏向一方,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四)坚持自愿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自愿原则。

也就是说,分割方案应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命令。

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公正合理的分割。

如果一方强制要求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分割方案,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五)坚持依法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依法原则。

离婚判决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离婚判决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摘要:离婚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程序、实体法适用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离婚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婚判决;法律分析;案例分析;XX离婚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离婚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XX离婚案基本案情XX男与YY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XX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三、离婚判决的法律分析(一)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婚姻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判决的程序1.起诉XX男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2.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三)离婚判决的实体法适用1.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四)离婚判决的法律效果1.财产分割法院判决XX男与YY女共同财产为: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房产归YY女所有,车辆归XX男所有,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范文

《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范文

《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不仅是双方权益的体现,更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然而,在传统的观念中,性别在财产分割中往往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性别不平等的现状。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性别平等的意义、现状及实现路径。

二、离婚财产分割中性别平等的重要性性别平等是指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男女两性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实现性别平等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2. 保障双方权益:实现性别平等可以确保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性别差异而导致的利益损失。

3. 促进家庭和谐:性别平等有助于减少因财产分割不公而引发的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三、离婚财产分割中性别不平等的现状及原因尽管性别平等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不平等现象。

这主要是由于:1. 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仍认为男性应承担主要经济责任,女性则应更多关注家庭生活,导致在财产分割时对女性不利。

2.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地区的法律制度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性别不平等的现象。

3. 女性就业及收入状况: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女性在就业及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差距,导致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处于不利地位。

四、实现离婚财产分割中性别平等的路径为实现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法律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标准,确保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社会观念:加强宣传教育,改变传统观念,提高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经济独立:鼓励女性参与就业,提高其经济独立性,使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具备更多的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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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二、案例简介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

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四、分析与结论(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

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

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

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

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

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

又如:某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

婚后,双方约定,房贷归甲负责,乙负责家庭生活与汽车。

甲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

不料此时甲、乙离婚,房屋价值500万元。

此时房屋应该如何分配?首先是约定优先。

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乙。

倘若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甲。

对于剩余的20万元房贷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乙不负偿还责任。

至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后的工资)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应给乙相应的补偿。

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比例是40%。

甲应向乙补偿的数额是:(500-100)×40%÷2=80万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再分割之列。

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具体而言有6项:(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凡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以前,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属原所有人个人所有,不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性质的财产,它是以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应属于受害人个人专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生活用品应指日常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

一方专用是指夫妻一方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也包括因身体所需的由个人使用的价值不大的物品。

如化妆品、衣物、提包等。

但对一此虽是专用用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贵重手表等不应一概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6)夫妻双方约定的属于各自的财产,也应列入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这样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处需要重点提醒的是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满8年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否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试举一例论述之:甲男与乙女婚后三年无房。

乙的父母忍痛拿出一生的积蓄2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此房屋位于闹市区,单价极高,甲乙均欢呼雀跃,不料在登记时只是登记在了乙的名下。

半年后,乙与甲离婚。

此时房子该如何去分?此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毅然决然地废止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首先是约定优先。

若无约定,原则上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我国目前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2011年新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所确定的范围来确定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解释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种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两项,一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例外,2011年新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又根据目前新形势下补充规定了几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房产登记及投资收益来讲的,这同时又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局限性。

必须根据现实生活中不断补充、修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明确指出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个别外(这里主要指孳息和自然增值,其中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两条解释主要是对房屋产权的归属所做的规定,婚前婚后的产权划分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其中《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又明确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里就提到了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收益,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很明显,段某的作品版权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而段某是在离婚前发表作品,离婚后取得稿酬,这个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作出解释,即仅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二)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的作品,出版社已明确表示将于下个月支付稿酬,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据此可以认定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同时为了便于生活,有一个变通地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即“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的决定权,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见《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处分的,应经夫妻一致同意,否则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见《物权法》第97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高某、段某在双方离婚时可协议分割,并且应该适当照顾妇女,高某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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