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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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14
【实施日期】2013.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
度》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局、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及发布
第四条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