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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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自治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自治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自治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内财投〔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自治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投〔2017〕253号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以下简称《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做好2016年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执行。

一、油补资金发放(一)补贴范围以2014年我区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清算数为基数,2016年继续从事捕捞和养殖的机动渔船。

(二)发放时间各盟市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2016年油补资金发放工作。

(三)资金用途财政部下达我区2016年度油价补贴总额为548万元,由地方统筹专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业资源养护、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四)发放标准1.捕捞渔船补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2016年捕捞渔船每个档次补贴标准见下表: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买卖等情况的按照总体方案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2007年4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有效改变我区农牧业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和执法人员交叉兼职状况,进一步完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牧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农、依法治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精神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搞好农业综合执法”的要求,现就全区范围内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围绕保护农牧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牧业生产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实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执法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一致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制;坚持立足实际、稳步推进,尽快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廉洁公正的农牧业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为现代农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村牧区社会进步和农牧民增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内财农〔2020〕3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现将《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0年3月12日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积极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对象、内容和方式(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年度考核。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办发[2014]5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4.03.12【实施日期】2014.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4〕5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二级单位、各盟市农牧业局:为加强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管理,明确职能职责,增强农牧业信息服务能力,农牧业厅决定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现全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4年3月12日附件1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工作,明确各级农牧业部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12316”热线队伍建设,提升“12316”热线服务水平,树立“12316”热线服务形象,打造“12316”热线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12316”热线的服务宗旨是维护农牧民权益,指导农牧业生产,促进农村牧区发展。

第三条“12316”热线的服务内容是为全区广大农牧民提供强农惠农政策、农牧业生产技术、农畜产品市场信息和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受理等方面的服务。

其工作定位是政策解读、法律服务,技术咨询、生产指导,维权投诉、农资打假,市场经营、供求发布。

第四条“12316”热线的发展目标是把“12316”热线建设成为农牧民和专家的直通线,农牧民和市场的中继线,农牧民和政府的连心线。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渔业主管局: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促进我区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我厅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工作。

在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家庭农牧场的组织形式及特征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

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具有农畜产品商品生产能力,经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二、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的重要意义由传统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向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是现代农牧业发展必由之路,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行政执法处室局、各授权、委托执法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规范化执法,确保农牧业行政处罚合理适当、自由裁量有据可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此件制定过程中向各盟市农牧业局和农业部政法司、自治区人大农牧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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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内农牧法发〔2017〕369•【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强化农牧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部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我厅在全区农牧业系统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评查工作基本情况8月下旬,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区2017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等厅属执法部门都分别组织开展了本地区、本行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推荐上报31卷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全区评查。

11月初,我厅组成自治区评查小组(每个盟市1人,由盟市推荐;部分厅属授权执法单位各1人)进行了集中评查。

共评出一等优秀案卷7卷,二等优秀案卷10卷,三等优秀案卷13卷(具体名单见附件)。

并在优秀案卷中择优推荐3卷参加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从此次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今年各地推送的案卷总体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制作规范、装订整齐,说明每年在全区坚持开展的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成效显著。

二是农牧业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

案件办理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而且普遍地执行了农牧业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查取证工作普遍向“精、准、全”的方向发展;重大处罚案件集体研究、讨论等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

三是从办案手段上看,广泛应用“农业执法通”系统软件查询和甄别。

不少盟市、旗县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到了行政执法严谨、准确、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9.12.18
•【字号】内农牧科发〔2019〕262号
•【施行日期】201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科发〔2019〕262号
各盟(市)农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农村沼气设施安全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号)文件精神要求,农牧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盟(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抓紧组织
旗(县、区)开展安全处置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地区年度农村沼气设施报废和安全处置结果逐级上报自治区农牧厅科教处,并将沼气实施处置汇总表(后附)报自治区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

联系人:自治区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杨世英
自治区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杨满红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9年12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17个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牧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牧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

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提升对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MP),确保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网络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动物产品电子出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内农牧医发[2014]8号)要求,经过2年多的工作实践,我区已于2015年元月1日起全面实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的电子出证,电子出证出证率100%。

不仅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基层一线的电子出证监管人员,规范和提高了动物检疫行为和效率,而且保证了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的正常流通。

目前,在全面实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电子出证的基础上,全区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的电子出证率也达到80%以上,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条件已经成熟。

据此,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同时废止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屠宰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电子出证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工作,特别是目前尚未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地方和企业,要早安排,早部署,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产品正常流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农牧法发[2006]1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内农牧法发[2006]127号)各盟市农牧业(农机、渔业、农管、产业化)局、办,厅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6]6号),把中央、自治区的重要决策落到实处,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1)整体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是农牧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牧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6]6号),结合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的贯彻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三化”互动战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思路,找准位置,选好切入点和突破口,紧紧把握“发展、提高、建设、培育”四个关键环节,强化措施,扎实稳步地开展工作。

(2)工作重点。

农牧业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提高农牧业机械装备水平,发展循环农牧业和高效特色农牧业。

以调整农牧业结构为主线,加快推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提升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能力,结合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实际,大力实施“特色、绿色、生态”农牧业发展战略,实现农畜产品增产、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三增”目标,努力使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发言及交流材料准备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发言及交流材料准备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发言及交流材料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发言及交流材料准备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拟定于2017年2月17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现将会议发言及交流材料准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交流发言材料准备本次大会共安排六个盟市交流发言。

请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围绕产业化工作,就推进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准备发言材料;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发展草牧业,实施“稳羊增牛”战略等内容准备发言材料;通辽市农牧业局围绕农牧业供给侧改革,就种植业、养殖业内部及种养业之间的结构调整情况、推进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准备发言材料;赤峰市农牧业局围绕以土地草牧场确权为主的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准备发言材料;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围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准备发言材料;巴彦淖尔市围绕种植业绿色发展方面准备发言材料。

发言材料要突出主题、层次清晰、言简意赅,严格控制篇幅,不得超过2000字,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

二、大会书面交流材料准备请其他各盟市农牧业局提供大会书面交流材料,材料要突出自身特色或反映工作亮点,切忌面面俱到,篇幅不超过3000字。

三、其他事项各地交流材料(含大会发言材料和书面交流材料)需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于2月10日(星期五)下班前报送至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

联系人:陈宏飞,办公电话************,邮箱:*******************。

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7年2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十)征收征用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内农牧医发[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97号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全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整体部署,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畜禽定点屠宰证换发工作,对畜禽屠宰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清理,使监管部门掌握每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情况,确保屠宰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屠宰企业定点屠宰资格等基本信息公开化,彻底关闭无证屠宰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关停,并依法取缔定点屠宰资格。

同时,建立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屠宰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

二、资质审核按照《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5]35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屠宰企业情况、定点屠宰证书和商务部门移交的材料,对辖区屠宰企业逐一摸排核实,并完成网上审核上报工作。

全区于6月30日前完成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上审核工作。

三、换证范围经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络审核通过的在册企业。

未纳入三级网络管理的畜禽屠宰企业不予换证。

四、换证程序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换证工作,要组成换证工作检查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88号)设立条件对辖区在册企业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内农牧机发〔2021〕33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与核验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档产品范围投档产品须为列入《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1号)(见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6号)(见附件2)的产品。

除上述产品外,《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所限定的其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产品,在后续补贴额一览表发布公告后开展产品投档工作。

2021年自愿参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产品均需投档。

二、投档产品资质(一)申报中央财政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有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申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档。

若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企业承担。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产品;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以及暂停(截止投档前未恢复)或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3.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4.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今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支持现代马产业发展。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农牧业厅会同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体育局、科学技术厅等相关厅局,制定了《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11月7日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马产业扶持资金效能,自治区提出现代马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马良种提升工程、马主体旅游精品工程、蒙古马精神弘扬工程、马业人才培育工程等四大工程;马产品加工提升行动、马品牌赛事创建行动、马产业科技创新行动、马健康安全行动等四大行动方面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马良种提升工程。

开展七项工作。

一是开展马品种资源调查和马业标准体系建设。

自治区畜牧工作站牵头,会同盟市、旗县畜牧推广部门负责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市等8个盟市制定马品种资源普查方案,开展马品种资源普查,并编制马资源志。

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涵盖养殖技术、场地建设、赛事活动、文化教育、旅游服务等马业标准体系。

二是开展蒙古马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各抽样旗县农牧业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对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开展统计。

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对象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类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概念和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仅供参考),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具体把握。

对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实名登记。

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对象为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包括理事长、监事长或执行监事、经理)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种植大户按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以上的人员掌握;养殖大户按达到当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人员掌握;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按照农牧业部门认定标准和工商部门登记情况掌握。

二、统计内容(一)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工作。

统计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规模、结构和分布,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劳动力及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总数,分类型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按性别、学历、年龄、技术水平分组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

(二)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登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人员类别、培训经历、获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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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14
【实施日期】2013.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
度》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局、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及发布
第四条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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