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天然气价格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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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348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348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韩城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物价局、府谷县物价局,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的部署要求,现将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每立方米1.22元(含税,下同),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管道运输价格和基准门站价格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天然气生产供应企业在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增值税率降低因素,将增值税率降低的好处让利于用户。

三、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城市配气价格,在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时,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附件: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管道运输和基准门站价格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附件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管道运输和基准门站价格表城市及用户国家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基准门站价格城市及用户国家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基准门站价格西安市区1.220.3131.533千阳县1.220.3131.533宝鸡市区1.220.3131.533兴平市1.220.3131.533咸阳市区1.220.3131.533泾阳县1.220.3131.533渭南市区1.220.3131.533三原县1.220.3131.533铜川市区 1.220.2971.517武功县 1.220.3131.533延安市区 1.220.1641.384礼泉县1.220.3131.533汉中市区1.220.4951.715乾县1.220.3131.533安康市区1.220.4951.715富平通源1.220.3131.533商洛市区1.220.4951.715宜君县1.220.2971.517杨凌示范区1.220.3131.533安塞区1.220.1641.384临潼区 1.220.3131.533甘泉县 1.220.1641.384阎良区 1.220.3131.533志丹县1.220.1641.384蓝田县 1.220.3131.533富县 1.220.2531.473高陵区 1.220.3131.533洛川县1.220.2531.473泾渭通源 1.220.3131.533黄陵县 1.220.2531.473长安区 1.220.3131.533留坝县1.220.4951.715鄠邑区 1.220.3131.533城固县 1.220.4951.715扶风县 1.220.3131.533西乡县1.220.4951.715岐山县 1.220.3131.533勉县 1.220.4951.715凤翔县 1.220.3131.533洋县1.220.4951.715眉县 1.220.3131.533石泉县 1.220.4951.715太白县 1.220.3131.533汉阴县1.220.4951.715陇县1.220.3131.533——结束——。

西安燃气单价计费规则

西安燃气单价计费规则

西安燃气单价计费规则西安市作为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拥有庞大的人口和快速发展的经济。

而能源供应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石之一,对于西安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其中,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那么,在西安,燃气的计费规则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西安燃气的单价。

根据西安市发改委的规定,目前,城市燃气的价格是根据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0.61元/立方米和1.14元/立方米。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西安燃气的计费方式。

根据西安市燃气集团公司的规定,居民用气采用阶梯计价方式,即根据居民每月用气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价格。

具体计费方式如下:第一档(0-13立方米):0.61元/立方米;第二档(13-20立方米):0.86元/立方米;第三档(20立方米以上):1.14元/立方米。

这种阶梯计价的方式,使得燃气用户能够根据自己的用气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价格档次,既能够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又能够鼓励节约用气。

除了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的计费方式也有所不同。

根据西安市燃气集团公司的规定,非居民用户的计费方式是按照实际用气量乘以1.14元/立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与居民用户不同的是,非居民用户没有阶梯计价的概念,单价始终保持不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西安燃气的计费周期为一个月。

也就是说,每个月底会进行一次抄表,并根据实际读数来计算当月的燃气费用。

除了单价和计费方式,燃气用户还需要了解一些其他的计费因素。

例如,燃气表的维护费用、燃气管道的租赁费用等。

这些费用通常会在燃气费用中另行列出,并由燃气公司进行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燃气费用是由燃气公司统一收取的,一般会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缴纳。

因此,燃气用户需要确保自己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以免影响正常用气。

综上所述,西安市的燃气单价计费规则是由燃气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的,并根据居民和非居民用户的用气情况进行不同的计费。

通过采取阶梯计价的方式,既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又能够鼓励节约用气。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1 / 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物发[2008]266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清理废止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市物发〔2008〕266号)
西安市市政委: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8]14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省、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我市从2008年11月15日起对西安东郊能源公司、。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陕价管调发[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48号2002年4月25日)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投资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39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国家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同时,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和较大幅度降低天然气初装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依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天然气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省内长输管道管输费及各地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天然气初装费由省物价局核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天然气价格1、天然气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0.63元(净化费并入井口价内)调整到每立方米0.66元。

2、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仍不分用户类别实行综合销售价格。

调整后的天然气管输费标准及各地销售价格见附件1。

3、对咸阳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和宝鸡北方照明集团公司的生产用气给予价格优惠,销售价格按低于当地城市综合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10元执行。

今后,对日用气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增工业用户,由供需双方在不高于当地综合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提出具体价格意见,报我局核定。

4、对集中采暖锅炉用户的用气价格,按低于当地综合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10元执行。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三、天然气初装费降低天然气初装费收取标准。

公网建设初装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居民、商业用气统一降低30%,公福(含采暖锅炉)和工业用气统一降低50%;部分市、区居民用户工程初装费收取标准也作了适当调整。

同时取消部分城市公网建设初装费中对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计费的规定,统一改按户收取。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氧气吸入项目价格的通知(2010)-陕价行发[2010]88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氧气吸入项目价格的通知(2010)-陕价行发[2010]88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氧气吸入项目价格的通知(2010)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氧气吸入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8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根据特殊吸氧管在我省医疗机构推广使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在保留使用一次性普通鼻导管现行氧气吸入项目价格的前提下,试行使用一次性特殊吸氧管可向患者单独收费的氧气吸入项目价格,同时降低使用一次性特殊吸氧管氧气吸入价格,氧气吸入项目现行和试行的具体价格见附件。

该项目价格从该文件印发之日起暂定有效期两年。

使用一次性普通鼻导管或特殊吸氧管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陕西省氧气吸入项目价格表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耗材库(新增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陕西省氧气吸入项目价格表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三级二级一级E12033、氧气吸入E120300001氧气吸入小时2.52.52.5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

一次性普通鼻导管、鼻塞等。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

当日吸氧超过16小时,按持续吸氧收费。

E120300001a加压给氧小时555E120300001b持续吸氧日404040E120300001c氧气吸入小时2.32.32.3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

一次性面罩、特殊吸氧管(有抑菌湿化功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发表:admin 时间:2011-10-19 09:34 文章来源:西安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你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西安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市市政函〔2011〕146号)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冬季采暖正常有序,经省、市政府同意,并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适当提高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暂按一个采暖季每吉焦可供建筑面积1.9—1.97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我市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

(一)提高热力出厂价格:按流量:居民用热每吉焦由26.5元调至40.7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下同),非居民用热每吉焦统一调至55元;按面积: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由4.8元调至5.3元,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统一调至7元。

(二)明确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千瓦时0.16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三)低保户用热价格不调整,到户终端价每月每平方米4元。

(四)非采暖期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一)简化用热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调整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二)推进热价计量改革。

两部制热价中的基本热价为30%,计量热价为70%。

(三)提高采暖补贴标准。

为减轻用热人热费负担,省政府决定本次调整热价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

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陕发改价格〔2019〕1527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陕西省天然气股份公司: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配气环节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工作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附件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包括煤制气、煤层气管输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精神,针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11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规范,现将修订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升级。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序号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定三级二级一级1G330100001局部浸润麻醉次50503020指手术室内进行手术的局部麻醉。

麻醉药品2G330100001a小局部浸润麻醉次5543指在治疗时进行的局部麻醉。

包括表面麻醉。

含麻醉药品。

3G330100002神经阻滞麻醉2小时200200150100包括颈丛、臂丛、星状神经等各种神经阻滞及侧隐窝阻滞术、恻隐窝臭氧注射等。

4G330100006血液加温治疗小时5543包括术中加温和体外加温5G330201041颅底肿瘤切除术次43703800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性肿瘤、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结节脑膜瘤、侵袭性垂体瘤、脊索瘤、神经鞘瘤)、颈静脉孔区肿瘤;上颌外旋颅底手术;不含胆脂瘤、囊肿。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摘要:一、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概述二、天然气计价方式三、天然气价格阶梯及收费标准四、居民用天然气优惠政策五、非居民用天然气计价规则六、天然气计价规则的实施与监管正文: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主要包括天然气计价方式、天然气价格阶梯及收费标准、居民用天然气优惠政策、非居民用天然气计价规则以及天然气计价规则的实施与监管。

一、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概述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和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天然气计价方式西安市天然气计价方式分为居民用天然气和非居民用天然气。

居民用天然气计价方式采用阶梯式计价,根据用气量的不同,分为一阶梯、二阶梯和三阶梯;非居民用天然气计价方式采用统一价格计价。

三、天然气价格阶梯及收费标准1.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阶梯西安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阶梯分为一阶梯、二阶梯和三阶梯。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阶梯:每立方米2.07 元;- 二阶梯:每立方米2.48 元;- 三阶梯:每立方米3.11 元。

2.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西安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23 元。

四、居民用天然气优惠政策西安市对居民用天然气实施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天然气补贴、天然气终端价格优惠等。

五、非居民用天然气计价规则西安市非居民用天然气计价规则根据用气性质、行业和用途等因素,实行差别化价格。

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六、天然气计价规则的实施与监管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天然气计价规则,确保天然气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西安市作为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天然气供应在民生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制定了一系列天然气计价规则。

本文将对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市民和天然气用户提供实用的信息。

一、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概述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是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天然气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市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

其主要目的是合理确定天然气价格,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西安市天然气价格分类及标准根据用户类型和用途,西安市天然气价格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特种用气三类。

各类天然气价格标准分别为:1.居民用气:根据不同阶梯用量,价格分为2.9元/立方米、3.45元/立方米和3.9元/立方米三个档次。

2.非居民用气:价格为3.8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气:价格为4.2元/立方米。

三、天然气计量方法及计价方式西安市天然气计量采用流量计、压力表等设备,按照实际用量计价。

计价方式分为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

预付费方式包括充值卡、智能表等,后付费方式为定期抄表结算。

四、天然气价格调整机制为确保天然气价格的合理性和可承受性,西安市建立了价格调整机制。

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

同时,为减轻市民负担,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补贴政策。

五、政策实施意义及影响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提高天然气行业运营效率。

合理的价格体系将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天然气价格调整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缓解市场价格波动对市民生活的影响,保障市民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了解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有助于市民更好地掌握天然气价格信息,合理规划生活用气。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市市政委、市水务局: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

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陕价管函[2003]137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陕价管函[2003]137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
(陕价管函[2003]137号2003年10月9日)
西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去年8月,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制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61号),明确规定“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一律按陕政发[2002]25号通知规定执行,应立即停止收费。

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

”同年10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

为了规范天然气安装行为,保障安全用气,天然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用气设施工程时,可收取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

以上两个文件对天然气安装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请严格执行。

特此函复。

——结束——。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29
•【字号】市发改价格〔2023〕12号
•【施行日期】2023.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城燃企业:
为做好天然气价格政策衔接,保障城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我市2023-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3年4月1日起,暂按《关于我市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2〕15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教学和生活用气,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生活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为
2.07元/m3;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2.79元/m3;
3.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3.69元/m3。

二、有关要求
各城燃企业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明码标价、信息公开和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三、其他事宜
对执行本通知与实际采购成本发生的偏差,结转到后期价格联动中予以疏导。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月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议修订通过2013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是指在西安市范围内对天然气的价格计算和计费方式的规定。

根据西安市政府相关政策,天然气的计价以及计费规则如下:首先,西安市的天然气计价是根据购气量进行计算的。

天然气计价通常以每立方米为单位,根据用户实际用气情况进行计费。

其次,西安市对不同用户群体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

对于居民用户,天然气计价根据居民储量表进行计算,计费周期为每月。

而对于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等大型用户,天然气计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计费周期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为每月、季度或年度。

此外,西安市也对天然气的计价制定了阶梯计价规则。

这意味着天然气的价格会根据不同的用气量档次进行分层计价,用户购气量越多,价格相对较低。

这样的阶梯计价方式旨在鼓励节约用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最后,西安市也对天然气的计价规则进行了动态调整。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等因素,天然气价格可能会随时进行调整。

调价通常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布在媒体上提前通知用户。

综上所述,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是根据购气量进行计算的,并对不同用户群体实行不同的计价方式,包括居民用户和商业、工业用户等。

此外,也采用阶梯计价和动态调整的方式来促进能源节约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各燃气公司: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我市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天然气价格分类西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两类。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包括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小区自备锅炉采暖、市政集中采暖。

二、调整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一)调整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省上新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城市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55元/m?;调整分类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由0.49元/m?调整为0.52元/m?,上调0.03元/m?,非居民配气价格由0.754元/m?调整为0.704元/m?,下调0.05元/m?。

(二)合理疏导上游调价因素。

居民用气价格需疏导上游门站价格上调和省内管输价格下调后的涨幅0.056元/m?。

(三)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综合以上因素,我市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共计上调0.086元/m?,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5元/m(具体销售价格见下表)。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发表:admin 时间:2011-10-19 09:34 文章来源:西安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你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西安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市市政函〔2011〕146号)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冬季采暖正常有序,经省、市政府同意,并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适当提高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暂按一个采暖季每吉焦可供建筑面积1.9—1.97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我市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

(一)提高热力出厂价格:按流量:居民用热每吉焦由26.5元调至40.7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下同),非居民用热每吉焦统一调至55元;按面积: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由4.8元调至5.3元,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统一调至7元。

(二)明确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千瓦时0.16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三)低保户用热价格不调整,到户终端价每月每平方米4元。

(四)非采暖期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一)简化用热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调整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二)推进热价计量改革。

两部制热价中的基本热价为30%,计量热价为70%。

(三)提高采暖补贴标准。

为减轻用热人热费负担,省政府决定本次调整热价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

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西安市天然气计价规则
(实用版)
目录
1.西安市天然气的计价规则
2.居民用天然气的阶梯价格
3.非居民用天然气的价格
4.天然气价格的调整
5.天然气缴费方式
正文
西安市天然气的计价规则是根据用户的不同类型和用气量分段计价,其中居民用天然气分为三个阶梯,非居民用天然气则有不同的价格。

对于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的价格为每立方米 1.98 元,第二阶梯的价格为每立方米 2.38 元,第三阶梯的价格为每立方米 2.97 元。

这样的阶梯价格设计旨在鼓励用户节约用气,减少浪费。

对于非居民用天然气,如工商业用户,价格为每立方米 2.3 元。

另外,加气站的工商业用户价格为每立方米 3.55 元。

天然气价格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例如,近年来,西安市天然气价格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整,居民用天然气的价格有所上涨。

在天然气缴费方面,西安市提供了多种缴费方式。

用户可以选择到天然气服务大厅缴费,也可以选择到与天然气公司合作的银行缴费。

总的来说,西安市天然气的计价规则主要采用阶梯价格制度,旨在合理分配天然气资源,同时兼顾用户的用气需求和经济负担。

第1页共1页。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天然气价格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天然气价格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天然气价格的函
正文:
----------------------------------------------------------------------------------------------------------------------------------------------------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天然气价格的函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天然气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函》收悉。

对此问题,我局非常重视,及时向省物价局进行反映。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及答复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简化气价分类。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这次气价调整后,省物价局将全省城市燃气价格统一划分为居民类用气和非居民类用气两个类别。

二、缩小居民类用气的范围。

由于此次调整天然气价格,对居民类用气销售价格,仅考虑了国家出厂价格提高因素(即天然气出厂价格提高每立方米0.23元,城市居民生活类用气销售价格也提高每立方米0.23元),非居民类用气要分担部分居民类用气的成本。

所以,居民用气的范围比原来要小。

三、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生属于无收入群体,按照国家要求,仍然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

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气,作为行政事业类单位,统一调整为非居民类用气。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结束——。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中心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中心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中心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市价费发[2002]303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中心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费发[2002]303号2002年12月11日)西安市中心医院:你院《关于开设特需病房及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中医字(2002)87号)收悉。

你院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就医患者的需求,开设了一定数量的特需病房。

根据陕西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医疗机构开设特需病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102号)文件精神,在对你医院实地审核的基础上,批复如下:一、各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单人间(温馨房):面积20平方米,内设中央空调、中心供养吸引装置、低柜、床头柜、双摇床、冰箱、微波炉、彩电、电话、卫生间、传呼对讲系统。

拟定每房每日160元。

单人间:面积20平方米,内设中央空调、中心供养吸引装置、低柜、床头柜、单摇床、冰箱、彩电、电话、卫生间、传呼对讲系统。

拟定每房每日120元。

双人间(温馨房):面积15--20平方米,内设中央空调、中心供养吸引装置、低柜、床头柜、双摇床、冰箱、微波炉、彩电、电话、卫生间、传呼对讲系统。

拟定每床每日90元。

双人间:面积15平方米,内中央空调、中心供养吸引装置、低柜、床头柜、单(双)摇床、冰箱、彩电、电话、卫生间、传呼对讲系统。

拟定每床每日80元。

双人间:面积15平方米,内设中央空调、中心供养吸引装置、低柜、床头柜、单摇床、彩电、电话、卫生间、传呼对讲系统。

拟定每床每日70元。

二套间(温馨房):面积40平方米,内设中央空调、中心供养吸引装置、低柜、床头柜、双(单)摇床、彩电、电话、写字台、沙发、衣柜、冰箱、微波炉、卫生间、传呼对讲系统。

拟定每套每日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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