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1. 总则1.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筑工程的强制性条文。

1.2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必要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1.3 施工单位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和施工安全。

1.4 施工单位需落实施工管理责任。

2. 施工许可2.1 施工单位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2 施工单位需提交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规定经过审核批准。

3. 劳动安全3.1 施工单位须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3.2 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

3.3 施工单位需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并确保其使用和维护。

3.4 施工单位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质量4.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2 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施工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

4.3 施工单位须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

5. 环境保护5.1 施工单位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2 施工单位需合理管理和利用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

5.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不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6. 工程验收6.1 施工单位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质量验收。

6.2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

6.3 施工单位需提交相关施工记录和工程文件,并接受监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7. 违法行为和处罚7.1 施工单位如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7.2 施工单位需经相关程序进行听证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附件:1.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样本2. 安全生产培训教材3.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4. 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施工许可:指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需向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手续。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范本1: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1.1 目的1.1.1 本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遵守一系列强制性标准,以提高建筑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保障人员健康。

1.2 适用范围1.2.1 本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建筑、道路和桥梁等各类建筑工程。

1.3 定义1.3.1 在本中,以下术语将具有如下定义:1.3.1.1 建筑施工:指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工作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1.3.1.2 强制性标准:指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 施工前准备2.1 规划管理2.1.1 施工图审查 2.1.2 进度计划编制 2.1.3 施工材料采购 2.2 施工设备2.2.1 设备选型2.2.2 设备检修2.3 劳动力安排2.3.1 人员招聘2.3.2 岗位培训3. 施工过程3.1 地基处理3.1.1 基坑开挖3.1.2 地基加固3.2 结构施工3.2.1 混凝土浇筑 3.2.2 钢结构安装 3.3 建筑装饰3.3.1 墙面装修3.3.2 地面铺装3.4 安装工程3.4.1 电气安装3.4.2 管道安装4. 施工质量控制4.1 施工质量检查4.1.1 施工质量抽查 4.1.2 施工质量验收 4.2 施工缺陷处理4.2.1 施工缺陷排查4.2.2 缺陷纠正措施5. 安全生产管理5.1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5.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2 安全监督责任制 5.2 安全教育培训5.2.1 新员工安全培训5.2.2 安全操作培训6. 环境保护措施6.1 建筑施工噪音控制6.1.1 噪音监测6.1.2 噪音防护措施6.2 水土保持措施6.2.1 地表水保护6.2.2 土地资源保护7. 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建筑施工图审查标准附件2:建筑施工合同模板8. 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领域的组织、管理、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 施工图: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构造图、设备图、装饰图等。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pdf 1:1、范围本文档涵盖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强制性条文,旨在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施工许可2.1 施工前,需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2.2 施工单位应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

3、工程质量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3.2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控制。

4、安全生产4.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4.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施工作业。

4.3 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5、环境保护5.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做到污水、噪音等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5.2 施工单位应正确处理施工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或污染环境。

6、施工期限6.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

6.2 若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施工,需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施工。

7、维修保养7.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预防和处理,避免后续维修成本增加。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书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主管部门:指负责建筑工程管理的部门,如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 国家建筑质量标准:指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3. 安全生产方案: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的保障施工安全的计划和措施。

2:1、应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整理了相关强制性条文,并对各项条文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

2、施工前准备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规划工作,确保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2.2 施工单位应进行环境评估,了解施工地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3、施工许可3.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活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定2.1 建筑功能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使用方便、实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2.建筑功能应明确,建筑面积布局合理,功能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合理,满足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3.住宅建筑应考虑日常生活便利,如阳光、通风、采光等。

2.2 建筑结构1.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应按照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

2.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防火、隔音、保温等要求。

3.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美观的外形,符合环保要求。

2.3 环境保护1.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2.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水、土壤和空气等环境。

2.4 施工质量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合理,结构牢固,符合质量标准。

2.施工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到建筑质量可控可测。

3.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质量。

2.5 安全生产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和防护。

2.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2.6 验收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验收结果及时发布。

3.本标准是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应做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强制性条文最新版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强制性条文最新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1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2.4污染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测定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 Ra≤1.0外照射指数Ir≤1.0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3.1.2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目录
• 概述 • 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管 • 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 强制性条文的未来发展
概述
01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规定 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强制执行的法 规,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 方面的最低要求。
特点
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强 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同时,强制性条文也是技术法 规,具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绿色建筑推广
强制性条文鼓励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 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 持续发展。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
03
监管
实施方式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降 低标准。
02
03
培训与宣传
技术审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 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 内容和要求。
和安全。
新材料的应用
随着新材料技术的不断创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 对新材料应用的规范,以确保新材料的性能和安全性。
绿色建筑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对 绿色建筑的要求,推动建筑行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国际标准化趋势的影响
国际标准的引入
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我国
强制性条文的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条文的来源之一,是行业内部必须遵 守的规范和准则。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
工程部分
导言
这份文档是关于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内容的说明。

这些条文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材料、工艺、工程质量等,以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结构设计应当确保建筑的安全、经济、美观和适用性;
- 设备与管道布置合理、便于维修与保养;
- 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防水、防潮、防火等设计要求得到充分考虑。

施工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 施工前应当进行详细的设计方案论证和风险评估;
- 施工中应当合理选择材料与工艺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措施;
- 工程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应当规范、合规、透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管理;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
- 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建筑安全使用期限。

结论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旨在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程施工的安全可持续性。

建议建筑工程从业者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条文要求。

GB50243-2023建筑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GB50243-2023建筑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GB50243-2023建筑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概述
本文档是关于GB-2023建筑验收规范的完整版,包含了强制性的条文要求。

建筑验收是确保建筑物在建设完成后符合相关标准的重要环节。

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建筑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以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强制性条文要求
本文档列举了GB-2023建筑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主要内容:
1. 验收程序:规定了建筑验收的程序流程,包括书面申请、组织验收、现场勘察、验收报告等环节。

2. 验收申请:规定了验收申请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建筑物基本信息、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3. 验收组织:规定了验收组织的要求,包括验收组成员的资格和责任、组织会议的程序等。

4. 现场勘察:规定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设备、装修等方面的检查。

5. 验收报告:规定了验收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包括验收结论、不合格情况处理等。

6. 引用标准:列举了与建筑验收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物结构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验收规范等。

结论
本文档介绍了GB50243-2023建筑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建筑验收是保证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完成后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建筑验收,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水平。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该条文的内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7一87,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需要,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经济、美观、舒适和适用。

2.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3.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二章建筑防火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章建筑设备2.地面排水: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五章结构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七章建筑节能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八章施工质量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九章施工安全1.楼梯: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标准〕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标准〕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标准〕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标准〕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标准〕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标准〕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标准〕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标准〕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标准〕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标准〕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标准〕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标准〕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标准〕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 50300-20233 基本规定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原则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旳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献旳规定。

3、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旳各方人员应具有规定旳资格。

4、工程质量旳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估旳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告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献。

6、波及构造安全旳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查批旳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波及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旳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构造安全检测旳单位应具有对应资质。

10、工程旳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旳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旳检测资料应完整。

4、重要功能项目旳抽查成果应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旳规定。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规定旳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3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汇报。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汇报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汇报和有关文献,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234 地基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后旳成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到达设计规定旳原则。

建筑施工强制性规范有哪些

建筑施工强制性规范有哪些

建筑施⼯强制性规范有哪些 建筑施⼯过程中存在着⼀些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在建筑施⼯中进⾏了⼀些强制性规范,以保障⼯程质量和⼯⼈安全。

那么,建筑施⼯强制性规范都有哪些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进⾏答疑解惑,供⼤家参考学习,以供参考。

⼀、建筑施⼯强制性规范 第⼀条 为加强⼯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作,保证建设⼯程质量,保障⼈民的⽣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程建设活动,必须执⾏⼯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程质量、安全、卫⽣及环境保护等⽅⾯的⼯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国家⼯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有关⾏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负责实施⼯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实施⼯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 ⼯程建设中拟采⽤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不符合现⾏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程建设中采⽤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程建设规划阶段执⾏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图设计⽂件审查单位应当对⼯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程建设施⼯阶段执⾏施⼯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程建设施⼯、监理、验收等阶段执⾏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制力条文措施方案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并最大程度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施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范机构和监督机构第二条为了保证强制力条文措施的执行,成立规范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规范、检查和审批施工方案,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解释相关规定,并可以对违反强制性条文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入场前准备工作第四条承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提交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经监督机构审核,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承包商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承包商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勘察,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项目要求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七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并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现场。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器材和应急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统一管理住宿、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安全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监控机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并及时记录和整改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和标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设置质量检测点,并进行必要的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的检验和试验。

第十六条施工方案和材料等应经过监督机构的审核和认可,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工作 标准
基本 试验 标准
现场 检测 标准
5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特点
1、新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仅规定合格标准, 取消了优良指标
修订后的标准规范强调参与建设工程活动各方, 对质量的判定和认同,使得大家站在同一水准和同一 尺度。质量指标只有一个,无论是谁都可以根据这个 标准来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结果也只有一个,要 么通过验收,要么通不过验收。验收规范不仅是施工 单位必须达到的施工质量指标,也是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必须遵守的规定,同时也是质量 监督机构解决施工质量纠纷时仲裁的依据。
1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代替GB50205--95、GB50221--95;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代替GBJ206--83;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代替 GB50207--94;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代 替GBJ208--83;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2002 代替GB50209--95;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2 代替GBJ210--83;
7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特点
4、新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强了施工过程 中间的检测
增加了一些测试项目,验收用数据说话,对原有 的质量评定情况、质量控制和观感检查进行了充实, 增加了见证检验资料的审查(获取检测数据需要有第 三方人员监督)、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抽查,这样 避免了数据弄虚作假。
8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13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3、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 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4、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4.14.1住宅建筑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设计规)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省住宅设计标准)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1库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省住宅设计标准)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区”的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5.4.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4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6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5.4.7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省住宅设计标准)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

(省住宅设计标准)5.5.1住宅室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5.1 住宅室空气污染物限6.1.3住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筑规)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规)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第二章面积标准及层高4.7.2 套使用空间室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 m,局部不应低于2.1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净高不应低于2.10m。

(住宅设计规)(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7.3(省住宅设计标准)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第三章阳台及栏杆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省住宅设计标准)‘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住宅设计规)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11.10外廊、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 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设计规)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第四章楼梯及电梯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第五章出入口及走道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1 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第六章无障碍设计7.4.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7.4.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住宅设计规)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设计规)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0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