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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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3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2020-12-16

60323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2020-12-16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姓名 吴国清 鲍健健 陈伟峰 林宝贞 陈亮亮 郑毓婵 卢江山 柯德友 李国平 凌韦严 臧俊磊 钟丽珊 陈启源 蒙健前 廖新伟 石金树 陈梁安 陆小青 张千红 梁土兴 饶水群 廖子能 刘文浩 邓春宁 俞军健 吴志华 李玉龙
曾照华
108
蔡红梅
109
纪晓格
110
李华山
111
陈万亿
112
李靖
113
王威
114
郑智毅
115
招国强
116
陈国圳
117
朱凯玲
118
黄文渊
119
李民
120
卢静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中旗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中旗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汪春芝
73
费科
74
徐利
75
朱德才
76
程久祥
77
赵金虎
78
陈寿飞
79
朱纯龙
80
徐书娟
81
李东
82
严厚军
83
徐哲
84
黄建宁
85
衡文龙
86
刘飞
87
谭国庆
88
赵代安
89
胡守林
90
陈明光
91
饶忠祥
92
毛更生
93
孙中义
94
马加俊
95
周剑飞
96
潘晓东
97
顾玉庭
98
丁武快
99
王建峰
100
22
桂阳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3
牛丹丹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4
呙如国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5
游友华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6
常莎
27
薛其禄
28
程婷
29
吴代玲
30
吕永雪
31
葛学雷
32
宋庆彪
33
章喜兵
34
叶晓雷
35
毕建
36
葛九萍
37
胡林涛
38
剧宗峰
39
黄俊才
40
蔡燕
41
李宗国
42
112
田莉
113
王建梅
114
高庆
115
胡红宇
116
陈蜀君
117
陶刚
118

688599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2020-12-09

688599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2020-12-09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交控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交控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并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晨光文具: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晨光文具: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文具公告编号:2020-029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重要内容提示:●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0年5月29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742.76万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已于2020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授予日:2020年5月8日2、授予价格:23.70元3、授予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4、授予人数:334人5、授予数量:742.76万股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7、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实际认购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36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35名调整为334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由903.87万股调整为902.51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744.12万股调整为742.76万股。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和40%。

688005容百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020-12-16

688005容百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020-12-1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先生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0万股,占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1.76%,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4328.57万股的0.11%,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0万股,占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1.76%,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4328.57万股的0.23%。

除此以外,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688015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688015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公告编号:2021-058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46.278万股●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66.4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000.00万股的1.04%。

(3)授予价格:15.73元/股(调整后),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7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总人数为2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①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2019年营业收入值或毛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值定比2019年度营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A),或各考核年度的毛利润累计值定比2019年度毛利润基数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③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个人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两档,各档对应的归属情况如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一心堂: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一心堂: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张灿华
46
王惠莲
47
卢倩
48
谢建兵
49
李跃菊
50
蔡柏宵
51
姜文涛
52
刘骏
53
袁亚琼
54
彭堃
55
廖恒力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建春华
88
许家洪
89
李旭东
90
杨利明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3
二、 8 9 10 11 12 13
姓名 曹征雁 郑劲峰 黄永强
彭平 李兴乾 袁志伟 阮国松

一心堂: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一心堂: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以及激励对象的书面说明或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一心堂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603367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2020-12-15

603367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2020-12-15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监事会,我们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二、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12月14日为授予日,向182名激励对象授予53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12月14日。

双林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双林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分别授予181.5万份股票期权及181.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张晟杰余俊仙何晴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60323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2020-12-16

60323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2020-12-16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公告编号:2020-12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12月15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28.0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3.59元/股根据《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2 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5日,以43.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228.05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卢利平先生就提交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11月24日起2020年12月4日止。

创业板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实务及运用解析

创业板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实务及运用解析

UJIAN FINANCE金融资本市场创业板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实务及运用解析□许锦林(招商银行福州分行,福建福州350009)摘要: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在创业板一经推出,就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首选工具。

文章梳理创业板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的相关政策和实务要点,与传统股权激励工具进行比较,并从授予对象、授予比例、期限安排、归属条件、授予价格等方面,反映创业板上市新规发布后其在创业板市场的实施情况,最后得出实践启示和发展趋势判断。

关键词:股权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创业板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21)04-0060-05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下称“《创业板上市新规》”),在规则的第八章第四节对创业板股权激励制度比照科创板的做法进行相应调整;同日《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下称“《办理指南》”)配套发布,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业务流程进行规范。

相较于以往股权激励主要依据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下称“《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扩大了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在原有的股权激励工具基础上新增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类型,放宽了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限制,提高了激励计划股本占比上限。

整体而言,此次《创业板上市新规》对股权激励规则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提升股权激励的灵活性,赋予创业板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建立长效完善的激励机制,从而激发创业创新的活力。

在新规颁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产业”)便公告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采用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复合工具,成为创业板首家选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司。

本文梳理创业板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政策及实务要点,并分析和研判新规颁布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实施情况、实践启示和发展趋势,以期为上市企业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提供借鉴。

300793佳禾智能: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2020-11-18

300793佳禾智能: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2020-11-18

证券代码:300793 证券简称:佳禾智能公告编号:2020-057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1、限制性股票种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632,000股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51元/股4、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1月18日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 2020 年 11 月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51元/股的价格向1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2020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的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668.80万股的1.87%,其中,首次授予46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668.80万股的1.74%;预留部分36.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668.80万股的0.14%,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7.36%。

司太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司太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1.01 1.00 18.02 17.81
0.56 0.57 10.78 10.95
0.50 0.36 10.01 7.18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Starry Pharmaceutical Co.,Ltd. 注册资本:244,498,874 人民币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司太立大道 1 号 经营范围: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 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原料药(碘海醇、碘克沙醇、碘帕醇、碘佛醇、盐酸左 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甲磺酸帕珠沙星)制造(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市日期:2016 年 3 月 9 日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留存的 254,031 股 A 股普通 股,其余部分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司太立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914,700 股,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日公司股本总额 244,498,874 股的 0.37%。其中,首次授予 731,8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0%,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预留 182,900 股,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 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71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确定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 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目录一、前言 (2)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 (3)2.1 激励原则 (4)2.2 激励对象 (5)2.3 激励方式 (5)三、基本薪酬与福利体系 (7)3.1 基本工资 (8)3.2 绩效奖金 (9)3.3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9)3.4 其他福利 (10)四、中长期激励计划 (12)4.1 企业年金 (13)4.2 股票期权 (14)4.3 限制性股票 (16)4.4 员工持股计划 (16)4.5 项目跟投 (17)五、激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19)5.1 制定与审批 (20)5.2 执行与监督 (21)5.3 评估与调整 (22)六、风险管理与控制 (23)6.1 风险识别 (25)6.2 风险评估 (25)6.3 风险控制 (27)七、附则 (28)7.1 解释权 (28)7.2 施行日期 (29)一、前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要想取得持续的成功和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是激发员工潜力、提升员工绩效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激励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使员工在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平公正:激励方案基于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得到公平的回报。

奖惩结合: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既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设置合理的激励目标和条件,使员工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

针对个体差异进行激励: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和绩效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激励措施,提高激励效果。

确保可行性:激励方案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顺利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激励方案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以期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本公司制定了全面而系统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一心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心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三月目录目录 (2)第一章声明 (4)第二章释义 (6)第三章基本假设 (7)第四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8)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8)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8)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9)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2)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3)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6)第五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7)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7)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7)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8)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9)五、对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19)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20)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20)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21)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21)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22)十一、其他 (22)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23)第六章备查文件 (25)第一章声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接受委托,担任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公司”、“上市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一心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一心堂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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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五月第一章声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接受委托,担任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公司”、“上市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一心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一心堂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一心堂提供,一心堂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事项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一心堂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计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一心堂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报告仅供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章释义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第三章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在下列假设基础上:一、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四、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如期完成;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六、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七、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授予与批准一、2020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0年4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

2020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五、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一心堂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一、权益授予名单、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做出了调整。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本次授予情况1、限制性股票授予授予日:2020年5月12日。

2、授予数量:512.20万股。

3、授予人数:91人。

4、授予价格:10.4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授予日)名单及授予情况:第六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心堂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一心堂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一心堂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第七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确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5月12日。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且非为下列区间日: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一心堂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一心堂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心堂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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