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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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范围
质量事故处理范围。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的分类
2.1 重大质量事故
2.1.1 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1.2 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
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2.1.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2.1.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2.1.5 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
天以上者。
2.1.6 返工直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2.2 一般直接质量事故
2.2.1 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
2.2.2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2.3 记录事故
2.3.1 返工一次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下。
2.3.2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3 质量事故的报告
3.1 纪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
3.2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在两天内报告项目监理、xx电厂及质监站。
承包商质检部门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项目监理部、xx电厂及质监站。
3.3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
向项目监理部、xx电厂及质监站报告,项目监理部协助xx电厂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