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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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是说,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也是法律许可的。但是,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这就引出两个问题:

首先,没有时间限制,会导致案件久拖不结,随着人员的变动,罚款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其次,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了适用《商标法》、《广告法》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大多是3个月诉讼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期限为180天,两项合计达9个月。如果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超过9个月,就会错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笔者认为:

首先,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不宜用法律来规定,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来确定,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属于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在批准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可以从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中国工商报提供)申请法院执行的时间为:3个月诉讼期满后的180天

1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

小中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在正常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收缴程序之外,可能出现受处罚人因有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交罚款,而是客观上有经济困难,没有如期履行罚款义务的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允许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对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罚款决定,但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执行措施,如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等,强制其履行。

而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在正常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有时可能出现受处罚的当事人因有特殊困难,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的当事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力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的当事人不是主观上拒不缴纳罚款,而是客观上没有缴纳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

2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应当允许有特殊困难的受处罚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为此,本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执行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如果当事人没有经济困难,完全具有缴纳能力,则必须按期缴纳罚款。第二,必须经当事人申请。即使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但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延期

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也应视为当事人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当事人的申请应重点阐述不能近期缴纳罚款的原因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延期的具体期限或者分期缴纳的次数及每次的具体金额。第三,必须经行政机关批准。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作出允许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决定。暂缓的期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分期缴纳的次数及每次的金额也应当明确。对此,行政处罚法未作具体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暂缓的最长期限应当有所限制,可以考虑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分期缴纳的次数最多的也应有所限制,可以考虑最多不超过三至四次,且每次都必须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行政机关作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决定后,应当通知指定的银行,并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决定的附本送达指定的银行,银行据此收缴罚没款。

原文地址: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多久为xx

xx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确定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一旦遇到当事人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可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面。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自行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3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行政机关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行,而是在制作出法律文书后,经当事人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自行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举一个简单例子,假如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申请执行期限最后一天是

2006年7月14日,行政机关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

2006年7月14日以后,到期后当事人仍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审查、批准当事人要求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把握两点:

1.对当事人的申请一定要严格审查。对当事人当前的财产状况及是否有履行能力一定要调查清楚,否则,放纵违法行为将会严重影响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事实上没有什么经济困难,有履行罚款决定的能力,却想利用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逃避交纳罚款的义务而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罚款的申请,此时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严格审查就批准其申请的话,就势必会损害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客观上也放纵了违法行为,使当事人觉得有空子可钻,从而逃避交纳罚款的义务。反之,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罚款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履行罚款的申请,而行政机关不作仔细调查,就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这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觉得行政机关不讲情理,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所以行政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严格审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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